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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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发展述要简论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和安排。

随着社会变迁和离婚率的提高,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不断发展,并逐渐健全。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制度演变和未来趋势等角度,对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发展进行简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逐渐演变,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

首先是在立法上的重要进展。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更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明确了具体的抚养费用以及抚养权的行使方式。

此外,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抚养费用做出调整的原则。

其次,在司法实践上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法院开始更加注重保护子女的利益,根据事实情况、父母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对抚养费的确定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并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调父母应共同参与、分担抚养责任,并建立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此外,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离婚,这也带来了更多的单亲家庭。

因此,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用的问题,公众对于公平、合理的期望也不断增加。

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呼吁也促使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并进行相应的和完善。

然而,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实际操作的困难。

尽管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如何保证其执行等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此外,单亲父母的抚养负担和教育成本也不断增加,如何做到抚养费用的及时支付及其公平合理性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离婚率的提高,未来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离婚后的抚养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离婚扶养制度

离婚扶养制度

离婚扶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

离婚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家庭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

为了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生活稳定,离婚扶养制度应运而生。

离婚扶养制度是指在离婚后,一方(通常是父亲或母亲)负责支付儿童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离婚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平稳过渡。

它确保了离婚后孩子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下降。

根据离婚扶养制度,离婚后的父母必须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职责,分担儿童抚养的经济责任。

离婚扶养制度的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离婚扶养制度不仅包括教育费用,还包括住房、医疗和其他日常生活费用。

这种制度通常由法庭来决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需求来确定具体数额。

离婚扶养制度的实施通常涉及到支付方和接收方之间的协商和协调。

支付方必须及时支付扶养费,并提供相关的收据,以确保资金用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

接收方则有义务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子女能够得到恰当的照顾和培养。

离婚扶养制度并非一劳永逸,它可能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支付方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法庭可能会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评估扶养费的数额。

同样,如果接收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以调整支付方的义务。

离婚扶养制度有助于维持儿童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离婚对儿童来说是一次巨大的冲击,他们需要父母的支持和关怀来度过这个难关。

通过离婚扶养制度,父母们仍然有机会发挥父母的职责,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然而,离婚扶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父母可能会故意逃避支付扶养费的责任。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行,确保离婚扶养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由于离婚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可能会导致扶养费的支付时效性出现问题。

另外,离婚扶养制度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差异,导致执行的困难和不公平。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公平和透明的离婚扶养制度至关重要。

婚姻法解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解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解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双方都有子女的夫妻来说。

在离婚过程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婚姻法对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这就意味着,无论离婚是由哪一方提出,父母双方都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二、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抚养费的数额。

三、监护权的归属除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外,离婚时还涉及到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监护权的归属是指子女在离婚后由谁来负责照顾、教育和管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

四、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离婚后,子女和非监护方父母之间保持着探望权。

无论父母是否再婚,都不能因此限制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的交往。

另外,离婚后的父母应尽量确保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得干扰对方与子女的正常交往。

五、父母违反抚养义务的后果如果其中一方父母违反了抚养义务,婚姻法赋予了对方父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六、离婚后子女的教育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另一个需要重视的方面。

父母双方应共同协商并对子女的教育问题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可寻求专业机构或法院的帮助来解决。

七、离婚后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父母离婚后,要特别关注子女的情绪变化,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若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的帮助,引导子女积极应对变化。

结语子女是离婚双方共同的责任和责任。

在离婚时,双方应站在子女的角度,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福祉。

论夫妻离异后子女抚养的制度问题

论夫妻离异后子女抚养的制度问题
3 解 决 建议
针对上述几点,关于执 行对子 女抚养 费义务的方面,提出以下几
点对 策 :
1 、完善法律规定,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制度,应将法条中所 规定的具体化 ,增强其可操作性。适当地规定相应惩罚措施,给不履 行 自己应有义务的父母相应警告 。联系双方当事人单位 ,对不支付抚 养费的义务人,直接从其工资中划拨 出应支付 的费用 。 2 、加强程序上对离婚审查 ,不仅是事前进行审查 ,事后 也要加强 关注 。这样可能会 大大增加法院工作量,建议法 院赋予社会上关注儿 童身心健康的相应 的组织 以一定的权力。这样 不仅不对法院造成太多 工作压力 ,同时其工作更具专业性 ,对离异子 女的权益给予 了更多的 关注和保护 。 3 、加强对当事人财产审查 ,在现代社会 ,人们隐性收入较多,完 全能够负担子女抚养费,但义务人为报复原配偶一方 或不愿意支付抚 养 费,仅 以固定收入来支付抚养 费,这样子女的利益就 受到 了侵害 。 法条规定应修改的更为灵活一些 。我们都说孩子是未来的希望 ,而如 今离婚率高居不下的年代 ,离异子 女生活在一个畸形环 境中,身心 已 受到极大地创伤 ,起码在物质上我们 需保证他们充足,不能让他们 因 父母原因成为社会 “ 隐形人”。 4 、充分考虑子女意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抚养费方 确立上,适 当考虑子女年龄和意愿;在抚养费支付上建立抚 养费扣缴 制度,保 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建立 并健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 养制度是完 善我 国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 ,也是为未来 民法典亲属编 的 制定奠定基础 。希望能有更多人关注这方面 内容 ,这不仅是法律立法 上的需要 ,更是保障单亲子女权益 的需要 。 4结语 在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父母 离婚后子女权益得不到切实保 护的情形,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与发展,而我 国关于离婚后双方 对未成年子女抚 养立法又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 子女利益 。故笔者认为应健全我 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 ,努力 探索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新举措 。在离婚亲 自关系中建立子女最佳利 益原则 ,既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的潮流 ,也是实践我国作为 I J L 童权利 公约》缔约 国的义务 ,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论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论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论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予以适当扶养的制度。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能够为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济,因此研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通过对离婚后扶养制度理论的探讨,结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对完善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概述(一)离婚后扶养的概念。

离婚后的扶养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离婚后扶养,也称救助性的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另一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的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援助义务。

广义的离婚后扶养除了救助性扶养之外还包括补偿性的扶养。

所谓补偿性的扶养是指在夫妻一方为对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取得某一行业的营业执照作出过贡献,且在对方接受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过程中或完成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后不久,夫妻双方随即离婚的情况下,接受教育或取得执照的一方对贡献方所承担的补偿义务。

1现代各国法律,几乎均设有夫妻离婚之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制度,即狭义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本文也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二)离婚后扶养的请求权基础。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基于夫妻间的特定身份,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离婚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一般而言,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现代各国却规定了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相互扶养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夫妻间的特定身份,而离婚后扶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理论界有“社会保障的补充为请求权基础”、“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以和伙为请求权基础”、“以补偿为请求权基础”等各种学说。

笔者在此分析“以补偿为请求权基础”和“社会保障的补充为请求权基础”这两种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

“以补偿为请求权基础”的学说认为扶养费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扭曲的激励机制,对离婚后的经济后果在夫妻之间重新分配,通过该重新分配,婚姻失败后的经济危险在夫妻之间得到适当分配,从而有效抑制夫妻一方在自己获得利益之后、支付报酬之前产生终止婚姻关系的动机。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规定在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有权享受双方父母的抚养。

双方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协商解决与子女抚养相关的事项。

如果双方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

2.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在确定离婚后的抚养费标准时,民法典规定要考虑以下因素:a. 子女的年龄:年幼的子女需要更多的照顾和抚养,因此抚养费的标准应该根据子女的年龄而有所差别。

b. 父母的经济状况:父母的经济状况是确定抚养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一方父母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好,而另一方较困难,那么前者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c. 子女的需要: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因此,子女的具体需要也需要考虑在内。

3. 抚养费支付方式: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可以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提供子女生活所需物品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4. 抚养费的调整:如果原先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再适用,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子女的需求有所改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抚养费标准进行调整。

总体而言,民法典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标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和权益。

在离婚后,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此外,如果双方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并促进离婚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协商。

《离婚扶养制度研究》范文

《离婚扶养制度研究》范文

《离婚扶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后的扶养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离婚扶养制度作为保障离婚双方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

二、离婚扶养制度的概述离婚扶养制度是指在夫妻双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时,由离婚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及子女提供必要经济和生活帮助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离婚扶养制度已初步形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扶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扶养期限的设定不够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此外,离婚扶养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不力、执行难等问题。

四、离婚扶养制度的问题分析(一)扶养费用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问题当前,我国离婚扶养费用的计算主要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收入等因素进行估算,但缺乏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往往因为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的争议而难以达成协议。

(二)扶养期限设定的问题扶养期限的设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满足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实际需求。

然而,目前我国离婚扶养期限的设定往往过于僵化,无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导致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三)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离婚扶养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行难等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行手段,导致一些被扶养人无法及时获得应有的扶养费用,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五、完善离婚扶养制度的建议(一)明确扶养费用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为解决扶养费用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问题,建议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明确扶养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扶养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灵活设定扶养期限为满足实际需求,应灵活设定扶养期限。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权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权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权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抚养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乎着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离婚后的抚养权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一般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行使抚养权和由一方独立行使抚养权两种情况。

本文将从离婚后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判断抚养权的标准和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对离婚后的抚养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由离婚后的父母共同行使,确保孩子得到双方的关爱和教育。

如果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在具体行使抚养权时,离婚后的父母应当协商解决抚养事项,包括日常抚养、教育和照顾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判断离婚后的抚养权归属主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听取双方的意见以及孩子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更倾向于由具备良好家庭环境、教育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一方获得。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双方对孩子的情感投入和抚养能力等因素。

保障孩子的权益是离婚后抚养权的核心所在。

首先,离婚后的父母应当共同负责孩子的抚养,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父母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孩子进行冷落或抛弃。

其次,离婚后的父母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决策。

最后,法律也规定了离婚后的父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对方与孩子的交往,确保孩子与双方保持正常的亲子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权益,离婚后的父母可以通过签署《子女抚养协议书》等形式明确约定抚养事项,例如孩子的监护人、抚养费的支付等。

这样可以减少后续的争议和纠纷,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提供了离婚后父母违反抚养权的救济途径,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或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等。

在总结中,婚姻法对离婚后的抚养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离婚孩子扶养法律规定(3篇)

离婚孩子扶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过程中的重要法律行为。

在我国,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离婚孩子抚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离婚孩子抚养的基本原则1. 保护子女利益原则:离婚孩子抚养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然能够健康成长。

2. 平等原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不得偏袒一方。

3. 实际能力原则:父母在抚养子女时,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承担抚养责任。

4. 适当调整原则:在子女抚养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抚养方式和抚养费用。

三、离婚孩子抚养的法律规定1. 抚养权(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名或盖章。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 抚养费用(1)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但抚养费用分担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子女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合理分担。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随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经济状况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3. 抚养方式(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方式包括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

(2)直接抚养是指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间接抚养是指子女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3)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抚养变更(1)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变化,离婚率逐年增加。

在离异家庭中,子女抚养问题是争议最多、影响最大的议题之一。

本文将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其中引发的一些争议和解决方案。

一、法定抚养权与监护权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到法定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离婚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年龄和福祉等因素,来决定子女的居住与抚养权。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方会被授予独立抚养权,即孩子由其中一方独自抚养。

另一方则通常会被授予监护权,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孩子共同生活。

二、亲职责任与抚养费用离婚后,双方仍然对子女的成长承担共同的亲职责任。

除了提供经济支持外,还包括子女教育、日常生活照顾和情感关怀等方面。

在判断抚养费用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求、离婚双方的收入状况、父母之间的共同责任和孩子的权益。

三、共同抚养的挑战与需求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后的双方可能会选择共同抚养孩子。

这种安排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并在生活和抚养上进行良好的合作。

共同抚养的优势包括增加子女与双方亲人的接触、减轻单亲家庭的负担,以及促进父母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然而,共同抚养也面临着挑战,如协商一致、时间分配和监管等问题。

四、子女权益的保障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最重要的是保障子女的权益。

无论是单亲抚养还是共同抚养,父母都应当确保子女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障子女的权益包括: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尊重和维护子女的人格尊严以及提供爱和支持等。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很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都会引发争议,这时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离婚双方可以进行私下协商,通过谈判或借助第三方中介来寻找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当私下协商没有办法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法院介入,由法官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通常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相关的调解机构或组织,例如家事调解中心,来帮助离婚双方达成共识。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费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费

婚姻法规离婚后的抚养费婚姻是人生中一段美好而神圣的经历。

然而,有时婚姻不得不走向终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

离婚后,如何解决儿童抚养的费用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应该依法给予,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首先,离婚后的抚养费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责抚养、教育子女。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监护人提供抚养费给与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所需。

离婚后,父母的监护权限可能会分配给其中一方,但这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抚养费责任。

离婚后,父母仍然应当按照自己的能力和负担支付抚养费给子女。

其次,离婚后的抚养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

双方离婚后可以自行商议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商议不合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抚养费。

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因此,离婚后的抚养费不是固定的数额,而是需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此外,离婚后的抚养费应当根据父母的经济实力来确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数额应当根据父母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负担能力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父母在离婚后都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来支付抚养费。

如果一方经济能力较强,另一方经济能力较弱,那么前者应当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以满足孩子的需求。

如果双方经济实力差别较大,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由哪一方承担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离婚后的抚养费应当用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应当用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并且监护人在使用抚养费时应当合理使用,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用于子女的食品、住房、教育、医疗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方面。

监护人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使用抚养费。

总之,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抚养费应当依法支付,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离婚孩子应该怎么抚养 离婚孩子

离婚孩子应该怎么抚养 离婚孩子

离婚孩子应该怎么抚养离婚孩子离婚孩子会怎么判决一、离婚孩子会怎么判决1、离婚对于孩→←子的判决如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如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023民法典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除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较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

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解读婚姻法中的离婚抚养权

解读婚姻法中的离婚抚养权

解读婚姻法中的离婚抚养权婚姻是人们一生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而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方式之一。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问题,更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抚养权的规定非常详细,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婚姻法中的离婚抚养权。

一、离婚抚养权的基本概念离婚抚养权,指的是离婚后,子女由那一方被认定为抚养人,并负有抚养、教育、保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抚养权主要与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情况有关。

二、离婚抚养权的原则1. 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在处理离婚抚养权争议时,法院会以子女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法院都会做出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判决。

2. 公平原则离婚抚养权的判决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诸多具体因素。

如果双方都有能力照顾子女,符合公平原则的判决应该是共同抚养。

三、离婚抚养权的具体规定1. 抚养费的计算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后抚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双方的工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

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生活和教育保障。

2. 共同抚养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共同抚养意味着双方都应该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承担责任。

双方应相互协商并制定共同抚养计划,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生活和教育。

3. 独立抚养权如果离婚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更适合独立抚养子女。

通常情况下,抚养权限制归属于能够提供更好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的一方。

四、离婚抚养权的案例虽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判决结果,但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离婚抚养权的适用。

1. 案例一:父亲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后,由父亲独立抚养子女。

因为父亲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教育资源,可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2. 案例二:母亲抚养权由于母亲辞去工作以全职照顾子女,法院判决由母亲独立抚养子女。

母亲具备更多的抚养时间和精力,在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上有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双方共同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一、法律依据和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应由父母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关系、抚养费的数额应达成协议;如果父母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决定。

二、协商解决离婚后,双方应该首先积极尝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解决的优点是灵活、高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抚养方案。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子女的监护权、居住地、父母间的交流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制定详细的协议书。

三、申请司法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根据法律进行调整和决定的方式。

双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依据法庭调解结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四、申请法院裁决如果协商和司法调解都没有成功,双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

在法院裁决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和材料,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抚养义务。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层面,父母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积极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

双方可以制定明确的抚养方案,包括子女的监护权、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父母间的交流等。

同时,父母还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子女抚养中的各类问题和困惑。

六、监督和变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可能需要变更抚养方案。

父母双方应当定期评估抚养方案的效果,如果需要进行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司法调解或者法院裁决的方式进行修改。

变更抚养方案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七、其他问题除了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还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赡养费等方面的争议。

婚姻法解读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

婚姻法解读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

婚姻法解读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一、背景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可能会面临离婚的情况。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抚养费问题是离婚后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抚养费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什么是抚养费抚养费是指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的用于照顾、教育、抚养子女所需的费用。

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仍然存在,因此,抚养费的支付成为保障子女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儿童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依据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抚养费进行合理计算。

四、抚养费支付期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一般持续到子女成年或者独立就业为止。

如果夫妻离婚后,对方方开始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抚养费的变更与终止抚养费的金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可以进行变更:1. 一方因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无法支付原定抚养费的;2. 一方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不符合实际;3. 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需要进行调整。

当子女达到成年或者具备独立就业能力,双方可以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抚养费的支付。

六、抚养费支付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对方进行支付,并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

七、特殊情况下的抚养费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再婚等情况下,对抚养费的支付可能会产生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

离婚抚养孩子怎么判

离婚抚养孩子怎么判

离婚抚养孩子怎么判一、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一、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离婚孩子抚养权按照下列规则判决:一、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父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决规定有: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如果双方离婚房子如何判双方离婚,如果房子是婚前全款购买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可以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

民法典中的离婚子女抚养与抚养费

民法典中的离婚子女抚养与抚养费

民法典中的离婚子女抚养与抚养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离婚已成为当代社会中常见的现象。

而离婚夫妻之间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一、离婚子女抚养的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离婚子女的抚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离婚后,应当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子女的需要,为子女提供最优质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

2. 共同育儿原则:离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共同制定抚养计划,积极参与子女的成长教育事务。

3. 平等原则:不论父亲母亲,双方在离婚后都应享有与子女相处和教育的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对方作为合格父或合格母的权益。

以上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离婚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抚养和教育。

二、离婚子女抚养方式的确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方式,一般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定。

以下是常见的抚养方式:1. 独立抚养方式:一方独自抚养子女。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方拥有充分的抚养能力,同时获得了子女的同意。

2. 轮换抚养方式:双方夫妻轮流抚养子女。

这种方式要求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平分抚养方式:子女在离婚夫妻中间进行平分抚养。

这一方式要求离婚夫妻双方具备相近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条件,以确保子女能够在各方面得到平等的照顾和关怀。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离婚夫妻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常常是争议较多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1. 抚养费的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费的计算主要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的需求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方式等因素。

计算抚养费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财产、生活费用等情况。

2. 抚养费的支付:为了保证子女的抚养费得到及时支付,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自行商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离婚登记后抚养权如何判定

离婚登记后抚养权如何判定

离婚登记后抚养权如何判定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一旦夫妻决定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其中最为棘手和关键的部分。

那么,在离婚登记后,抚养权究竟应该如何判定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孩子的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

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通常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更高,母亲在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情感需求等方面更具优势。

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那么抚养权也可能会判给父亲。

当孩子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这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稳定性、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

比如,哪一方能够为孩子提供更稳定的生活条件、更好的教育资源,哪一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成长,哪一方的性格和品德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等。

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的判定中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时,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意愿就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法院仍然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除了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或者其自身存在一些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犯罪记录、家庭暴力史等,那么这可能会对其争取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经济条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良好的经济基础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优质的教育和医疗保障。

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条件优越的一方就一定能获得抚养权,因为抚养孩子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关爱和教育。

父母双方的健康状况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那么其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另外,孩子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稳定性也是需要考虑的。

如果孩子已经在某个环境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习惯,轻易改变环境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家庭法之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安排

家庭法之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安排

家庭法之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安排离婚是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安排,我将从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抚养人的确定和抚养费的支付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根据最大的利益原则进行安排的。

离婚后,法律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都有责任,需要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抚养人。

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是子女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对他们的成长有良好的影响;其次是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的意愿也应该被尊重;最后是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财力条件、生活环境等。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其次,抚养人的确定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重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具有较好抚养条件的一方,这可能是子女的一方父亲或母亲,或者其他近亲属。

当然,如果双方父母都有能力和条件来照顾子女,法院可能会判决共同抚养的方式,即双方共同分享子女的抚养权益。

共同抚养的方式通常要求父母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子女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培养。

最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抚养费是指由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给获得子女抚养权一方用于子女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经济支出。

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根据抚养人和非抚养人的收入、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因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双方父母的共同责任,所以非抚养人支付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并需要按时足额支付。

同时,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是子女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的时候结束。

总结来说,离婚后子女抚养需要根据最大的利益原则来进行安排,考虑子女的健康与安全、子女的意愿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可能判决共同抚养的方式。

同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支付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根据双方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是父母的共同责任,需要双方父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培养。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离婚扶养制度作为离婚救济方式的一种,是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所广泛适用的一种制度,它给予离婚弱势一方以经济保障,帮助其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期内克服经济困难,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标签:抚养制度;存在的弊端;制度完善一、离婚扶养制度概念和性质离婚扶养制度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中的一种,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上的合理分工导致的收入能力下降和其他合理的婚姻投入在离婚后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确保离婚自由,维护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就本项制度的性质,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它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也有学者提出它只是离婚后的一种善后措施,或者说它是一种责任,因社会道义而产生。

但不管是出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或者离婚的善后措施,该项责任都源于婚姻存续期间抚养义务之延续,是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并非任由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

由此笔者认为,离婚扶养制度作为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制度,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二、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现状(一)“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提法不妥当从一般理解来看,帮助应该是自愿的可以帮也可以不帮,帮助并不是一种义务,不应该有法律约束力。

在帮助前冠以应当,这种提法存在逻辑矛盾,不是严格的法律语言。

这种提法的法律约束力很弱,容易为当事人规避,也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了困难。

应该把离婚后的扶养定性为一种义务,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

(二)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一是关于扶养的标准和期限不明确。

适当帮助意味着帮到什么程度,是要帮助对方达到离婚前的生活水平还是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即可;二是对于扶养请求权没有规定条件限制。

如果离婚是由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比如婚外恋,而过错方离婚后又有经济困难,这种情况下过错方是否还有权利请求扶养?(三)缺乏离婚扶养的变更条件,及对扶养的终止条件离婚扶养制度是针对离婚时出现的生活困难而做出的,看上去没有变更的需要,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实现功能上的局部轉变,就其变更条件做出规定,避免受资助方完全不劳而获,也不忽略给付方经济条件之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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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得向抵押权人支付或提存涤除价款,请求抵押权人为抵押
权涂销登记,取得抵押物清洁所有权,因拍卖引起的保管费等费
用有抵押权人支付。
注释: 徐洁.抵押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6. 张巍.日本的抵押权涤除制度/梁慧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521. [日]柚木馨.担保物权法.东京:有斐阁.1932.336;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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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 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状况、从婚姻中获得的有形或无形
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 利益、双方对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
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 求职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不能实现实质上
(二)明确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和标准
“移民入境”等作出贡献,且未能从中获取回报,则贡献方有权请
对我国婚姻法中“适当帮助”予以细化,但是,该帮助的具体 求补偿;如果情事发生变更,受益方并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双方可
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确定“适当”所应达到的标准并没有一个 以对补偿额协商调整,对补偿的数额上也应以一次性补偿为宜。
所顾虑,不敢或不愿离婚,不得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成为 助,往往凭借法官的个人感受及内心确认,在原则指导下自由裁
实现离婚自由的障碍,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 量,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
的原则和精神。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离婚自由离婚制度,加强 害了法律权威,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权滥用,引发因判决缺乏说服
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财产中予以适当的帮助。但是实践中,往 月收入的比重,以便于在实践中有章可循,将帮助落到实处。
往是双方离婚后一方,通常为女方,因为照顾子女、重新就业困难
(三)增加补偿性的扶养
等诸多原因而无法承受生活重负,这些问题往往是在双方离婚之
所谓补偿性扶养,即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
·法制园地·
2010 年 10 月(上)
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葛丹峰
摘 要 我国《婚姻法》第 42 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
为完备的体系。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因此,本文拟从上述
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相关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 的公平,从而也造成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在实践上实际运用
们对离婚后经济的顾虑,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自身的不足,使 少,受助者范围小,过于忽视婚姻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利益。
其价值大打折扣。
三、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完善
(一)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以平衡破裂离婚对弱势一方所造成的心理和 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理的冲击,也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四)扶养的适用条件过窄
二、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缺陷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时配偶一方对他方承担经济帮
我国《婚姻法》第 42 条中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 助的条件包括一方离婚时必须存在生活困难,而另一方须有给予
义务的余后效力的体现。离婚后的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 法院司法解释第 27 条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进行了
养义务的延续,其保障的程度自然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同。 说明,但是该解释本身也很含糊。例如,进行何种方式的帮助,居
设立夫妻扶养制度也是贯彻彻底的婚姻自由和破裂主义离婚制 住权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呢?帮助要达到何种程度,具体的参考
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2).26. 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79. 孙鹏,王勤劳.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制模式/刘云生.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9(3).62,71 许明月. 抵 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 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立 法对抵押权涤
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生活出现困难是在离婚后。有的是因
一方,有能力的一方应提供援助。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 为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年幼子女,支持另一方的工作,牺牲了自我
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婚姻家 发展的空间,造成生存能力下降,生活困难;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
(三)涤除权行使的期间 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来 获得清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抵押物的涤除金又是根据受让价 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所以最佳的涤除时期应该是受让人买受 抵押物之时。他在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权利变更登记时,可以 一并请求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当然,受让人也可以在 取得抵押物后,抵押权人的债权获清偿前,随时提出涤除要求。在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向抵押人主张同 时履行抗辩,拒绝支付与担保额度相应价款。但无论如何,涤除 权行使必须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进行,若抵押物已经因抵 押权的实行而扣押或冻结后,则不能再进行涤除。 (四)涤除的效果 当抵押权人接受涤除价款时,抵押物上的抵押权自动消灭,
(上接第 31 页)(二)涤除金 《法国民法典》第 2183 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时,
涤除金为受让价金;受让人通过受赠取得时,涤除金应为抵押物 的市价。日本民法未对此作规定,完全由第三取得者自己估价, 涤除金额可与等于或低于债权金额。瑞士民法则另行规定了官 方估价制度,各州法律可以规定由官方估定抵押权涤除的价格,在 采用官方估价时,抵押权依第三取得者支付该价格而消灭。由于 受让人提出的涤除金抵押权人可以不接受,所以没必要采用成本 较高的官方估价方式,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法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以抵押物的受让价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涤除金。
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 帮助的经济能力。这里的生活困难采用了绝对困难说。即必须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7 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
条对此又进行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生活水平。这是以当事人维持生存作为条件,未能充分考虑双方
时尚未出现的,离婚后这些问题发生了而又无法解决。鉴于以上 或取得专业技能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
原因,建议将该经济帮助或扶养的请求时间界定在双方离婚后的 方离婚情况下,获得教育或执照的一方给对方以补偿。补偿性扶
一定合理的期限。对于请求的行使条件,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合 养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作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关系 补偿性扶养 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6-02
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正义 “生活困难”。而这种生活困难仅指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困难,而并
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非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发生的困难,从而造成经济地位低下的一方
度的需要。婚姻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贯彻的基本婚姻原则,其中 因素有哪些?以上也均未予以细化。
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因婚
(三)法律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生活困难和不公的现象也不可避免。现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帮助本身的客观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
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以后维持生活有 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无据可依,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给予何种帮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前提下,强者应 其困难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现行法律仅注重离婚时当事人的
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 困难,而对于离婚后的,甚至是可以预见到的困难,法律并未予以
争。”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而当今世 保护,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都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受让人得请求抵押权人为抵押权涂销登记,从而受让抵押物的清
洁所有权或使用权。当抵押权人拒绝承诺时,根据国外相关立法
经验,要求抵押权人增加拍卖则会使其负担过重,因此笔者建议
不采用增价拍卖制度。此时抵押权人应在二个月内申请保留价
格拍卖(以涤除价格作为保留价),逾此期限不申请拍卖的视为接
受,受让人可以作为竞买人参加竞拍。若拍卖成功, 竞落人负担
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第五,当事人在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
的完善建议:
生活水平;第六,受扶养方的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七,婚姻持续时
(一)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
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结合以上因素,可在立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 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的最低限额,或是占义务方平均
等。同时,出于公平原则,对生活困难一方行使请求权给予一定 庭责任,甚至为了支持对方而放弃一些机会。对未受教育一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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