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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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 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状况、从婚姻中获得的有形或无形
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 利益、双方对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
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 求职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不能实现实质上
拍卖费用后,得向抵押权人支付或提存拍卖价款,请求抵押权人
为抵押权涂销登记,进而取得抵押物的清洁所有权;若拍卖流拍,
受让人得向抵押权人支付或提存涤除价款,请求抵押权人为抵押
权涂销登记,取得抵押物清洁所有权,因拍卖引起的保管费等费
用有抵押权人支付。
注释: 徐洁.抵押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6. 张巍.日本的抵押权涤除制度/梁慧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521. [日]柚木馨.担保物权法.东京:有斐阁.1932.336;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
带来的结果往往是离婚后无法将自己的价值在社会中找到很好 但对“帮助”的范围和标准未有明确规定。关于“帮助”也很抽象,
的定位。离婚后扶养制度恰恰是为了平衡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 帮助有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受扶养
利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离婚后的扶养也是夫妻扶养 方应予以帮助,扶养方的义务等都未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
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现代法学.2006(2).26. 孙鹏,王勤劳,范雪飞.担保物权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79. 孙鹏,王勤劳.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制模式/刘云生.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9(3).62,71 许明月. 抵 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 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立 法对抵押权涤
(三)涤除权行使的期间 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来 获得清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抵押物的涤除金又是根据受让价 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所以最佳的涤除时期应该是受让人买受 抵押物之时。他在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权利变更登记时,可以 一并请求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当然,受让人也可以在 取得抵押物后,抵押权人的债权获清偿前,随时提出涤除要求。在 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向抵押人主张同 时履行抗辩,拒绝支付与担保额度相应价款。但无论如何,涤除 权行使必须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进行,若抵押物已经因抵 押权的实行而扣押或冻结后,则不能再进行涤除。 (四)涤除的效果 当抵押权人接受涤除价款时,抵押物上的抵押权自动消灭,
等。同时,出于公平原则,对生活困难一方行使请求权给予一定 庭责任,甚至为了支持对方而放弃一些机会。对未受教育一方来
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生活困难一方将丧失该请求 说,离婚时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补偿性的扶养制度,
权;以及履行义务一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该义务的履行。 可作以下设计: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对方的“教育或培训”、
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以平衡破裂离婚对弱势一方所造成的心理和 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理的冲击,也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四)扶养的适用条件过窄
二、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缺陷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时配偶一方对他方承担经济帮
我国《婚姻法》第 42 条中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 助的条件包括一方离婚时必须存在生活困难,而另一方须有给予
理原因条件下的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扶养请求 出贡献之问题。而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补偿性的扶养制度,可谓一
权,例如,因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年 大缺憾。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接受教育、培训等情形,
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疾病或残疾而不能从事职业等情形等 夫妻共同的财产支付了学费、交通费等,另一方要承担更多的家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前提下,强者应 其困难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现行法律仅注重离婚时当事人的
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 困难,而对于离婚后的,甚至是可以预见到的困难,法律并未予以
争。”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而当今世 保护,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都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相关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 的公平,从而也造成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在实践上实际运用
们对离婚后经济的顾虑,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自身的不足,使 少,受助者范围小,过于忽视婚姻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利益。
其价值大打折扣。
三、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完善
(一)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所顾虑,不敢或不愿离婚,不得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成为 助,往往凭借法官的个人感受及内心确认,在原则指导下自由裁
实现离婚自由的障碍,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 量,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
的原则和精神。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离婚自由离婚制度,加强 害了法律权威,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权滥用,引发因判决缺乏说服
义务的余后效力的体现。离婚后的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 法院司法解释第 27 条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进行了
养义务的延续,其保障的程度自然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同。 说明,但是该解释本身也很含糊。例如,进行何种方式的帮助,居
设立夫妻扶养制度也是贯彻彻底的婚姻自由和破裂主义离婚制 住权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呢?帮助要达到何种程度,具体的参考
可供参考的尺度,难免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分歧或无法实际落实。 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建议在婚姻法中就该部分中明确规定一个婚后扶养的范围,可包 含金钱、物质、住房等方面的扶助。同时,确定可供参考的扶养标 准。离婚后扶养标准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条件或情形:第一,当 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程度;第二,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经济来源 及其可以从事工作应具备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三,当事人抚养
参考文献:
[1]张学军.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2]张翠娟.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3]冉启玉.离婚扶养制度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5 年. [4]杨晓林.论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 年. [5]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法制园地·
2010 年 10 月(上)
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葛丹峰
摘 要 我国《婚姻法》第 42 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
为完备的体系。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因此,本文拟从上述
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庭立法的正义所在。
不能工作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时靠分得的财产生活暂时不存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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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但由于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积蓄很快花尽。
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通常,作为女性
(二)帮助的形式和标准不明确
的一方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和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这样
依据《婚姻法》第 42 的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帮助”,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关系 补偿性扶养 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6-02
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正义 “生活困难”。而这种生活困难仅指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困难,而并
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非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发生的困难,从而造成经济地位低下的一方
(上接第 31 页)(二)涤除金 《法国民法典》第 2183 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时,
涤除金为受让价金;受让人通过受赠取得时,涤除金应为抵押物 的市价。日本民法未对此作规定,完全由第三取得者自己估价, 涤除金额可与等于或低于债权金额。瑞士民法则另行规定了官 方估价制度,各州法律可以规定由官方估定抵押权涤除的价格,在 采用官方估价时,抵押权依第三取得者支付该价格而消灭。由于 受让人提出的涤除金抵押权人可以不接受,所以没必要采用成本 较高的官方估价方式,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法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以抵押物的受让价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涤除金。
受让人得请求抵押权人为抵押权涂销登记,从而受让抵押物的清
洁所有权或使用权。当抵押权人拒绝承诺时,根据国外相关立法
经验,要求抵押权人增加拍卖则会使其负担过重,因此笔者建议
不采用增价拍卖制度。此时抵押权人应在二个月内申请保留价
格拍卖(以涤除价格作为保留价),逾此期限不申请拍卖的视为接
受,受让人可以作为竞买人参加竞拍。若拍卖成功, 竞落人负担
时尚未出现的,离婚后这些问题发生了而又无法解决。鉴于以上 或取得专业技能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
原因,建议将该经济帮助或扶养的请求时间界定在双方离婚后的 方离婚情况下,获得教育或执照的一方给对方以补偿。补偿性扶
一定合理的期限。对于请求的行使条件,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合 养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作
度的需要。婚姻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贯彻的基本婚姻原则,其中 因素有哪些?以上也均未予以细化。
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因婚
(三)法律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
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生活困难和不公的现象也不可避免。现实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帮助本身的客观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
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以后维持生活有 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无据可依,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给予何种帮
(二)明确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和标准
“移民入境”等作出贡献,且未能从中获取回报,则贡献方有权请
对我国婚姻法中“适当帮助”予以细化,但是,该帮助的具体 求补偿;如果情事发生变更,受益方并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双方可
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确定“适当”所应达到的标准并没有一个 以对补偿额协商调整,对补偿的数额上也应以一次性补偿为宜。
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 帮助的经济能力。这里的生活困难采用了绝对困难说。即必须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7 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
条对此又进行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生活水平。这是以当事人维持生存作为条件,未能充分考虑双方
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生活出现困难是在离婚后。有的是因
一方,有能力的一方应提供援助。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 为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年幼子女,支持另一方的工作,牺牲了自我
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婚姻家 发展的空间,造成生存能力下降,生活困难;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
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第五,当事人在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
的完善建议:
生活水平;第六,受扶养方的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七,婚姻持续时
(一)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
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结合以上因素,可在立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 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的最低限额,或是占义务方平均
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双方中生活困难一方做出了一定的
依据《婚姻法》第 42 条的规定,对于给予帮助的条件限制为 规定,但综合整个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情况,为真正的将夫妻
作者简介:葛丹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010 年 1 0 月(上)
·法制园地·
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落到实处,真正的保护弱势方的利益。笔者 的婚生子女是否年满 18 周岁;第四,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
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财产中予以适当的帮助。但是实践中,往 月收入的比重,以便于在实践中有章可循,将帮助落到实处。
往是双方离婚后一方,通常为女方,因为照顾子女、重新就业困难
(三)增加补偿性的扶养
等诸多原因而无法承受生活重负,这些问题往往是在双方离婚之
所谓补偿性扶养,即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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