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
柏拉图法律篇第一卷读后感
柏拉图法律篇第一卷读后感《柏拉图<法律篇>第一卷读后感》柏拉图的《法律篇》第一卷,就像一扇通往古老智慧的神秘之门,当我缓缓推开它,仿佛置身于一场激烈而又深邃的思想交锋之中。
在这第一卷中,柏拉图对于法律的探讨并非是那种生硬刻板的条文罗列,而是充满了对人性、道德和社会秩序的深刻洞察。
他以一种近乎执拗的坚持,试图寻找一种能够让社会和谐有序的法律基石。
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对于“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的追问。
他并不是简单地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对话和辩论,引导读者自己去思考和探索。
就好像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的概念,比如“公平”“善良”,往往只有在深入探讨和反思之后,才能真正理解其内涵。
我想起有一次,我在小区里看到两个孩子为了争夺一个玩具而争吵不休。
一个孩子大声说:“这是我先拿到的,应该归我!”另一个孩子也不甘示弱:“可是我更想玩,为什么不能给我?”这时候,旁边的家长们纷纷围了过来,有的说要让大孩子让着小孩子,有的说谁先拿到就归谁。
这看似简单的场景,不正是柏拉图所探讨的“正义”的一个小小缩影吗?每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都有所不同,而法律的作用,或许就是在这种纷繁复杂的观点中,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准则。
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用来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一种引导人们走向美德和正义的力量。
这让我联想到我们在学校里接受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开始,我们可能只是因为害怕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而遵守它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明白了这些规定背后的意义,从而自觉地去遵循。
比如说,学校规定不能在课堂上大声喧哗。
一开始,可能只是因为老师会批评才不敢出声。
但慢慢地,我们会明白,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大家都能专心听讲,提高学习效率,也是对老师和其他同学的尊重。
这不就是法律的教育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吗?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发现柏拉图对于人性的理解是相当深刻的。
他明白人们既有追求美好和正义的一面,也有被欲望和私利所驱使的一面。
柏拉图的《法律篇》书评
柏拉图的《法律篇》书评一.关于作者本人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年,出生于雅典的一个名门望族的奴隶主家庭,死于公元前347年。
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
他是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公元前399)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
曾三次去意大利南部的西西里岛活动,企图实现理想的奴隶主贵族政治,但以失败告终。
而后由于恢复了民主制度,导致了他的老师和朋友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创办了学园,在他的领导下,这所学校成了数学、科学和政治理论等的研究中心。
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对唯心主义在西方的影响极大,列宁曾把唯心主义发展路线称为“柏拉图路线”,并揭露柏拉图的唯心主义是谎谬透顶的理论的神秘主义。
柏拉图的政治、道德和教育理论,竭力为贵族奴隶主统治下的社会秩序辩护,并提出了“哲学王”的理论,把“哲学王”看作是天生的统治者,公开宣扬神秘的理论和灵魂不灭论。
柏拉图的代表作品有《辩诉篇》、《曼诺篇》、《理想国》、《智者篇》、《法律篇》等。
二.关于本书柏拉图的《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
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
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
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
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法律篇》内容的感悟《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法律制度等情况。
文章是以对话的形式写成的,对话的全部人物只有三个人。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申林【摘要】《法律篇》和《理想国》分别是柏拉图晚年和中年时期的作品.一方面,相对于《理想国》,《法律篇》最大的变动就是放弃哲学王统治、实行法治与混合政体这一最好政制,这是因为柏拉图对于找到同时兼有智慧和公正的最高统治者丧失信心.另一方面,《法律篇》对《理想国》的最大的不变就是继续推崇美德以及重视教育,对美德的推崇和对教育的重视贯穿柏拉图一生.【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40)004【总页数】4页(P40-43)【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理想国》【作者】申林【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国政系,北京,1000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33.1;B822《法律篇》和《理想国》分别是柏拉图晚年和中年时期的作品。
一方面,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最大的变化是: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实行哲学王统治下的三等级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法律被置于一个次要的地位。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放弃哲学王统治,主张实行混合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并把法律放到一种非常高的位置。
另一方面,《法律篇》对《理想国》最大的不变是继续推崇美德以及重视教育。
相对于《理想国》,《法律篇》中柏拉图政制主张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上,《理想国》实行的是人治,不过它不是随心所欲的统治,而是哲学家的理性统治;《法律篇》实行的是法治,统治者依照法律进行统治。
第二,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理想国》实行哲学王统治;《法律篇》不再诉诸于哲学王统治,而是实行君主制与民主制相混合的混合政体。
《法律篇》相对于《理想国》的最主要的变动就是明确提出法治的主张。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实行哲学王统治。
哲学王依靠自己的理性进行统治,法律被当作劣于知识的意见,被置于无关紧要的地位。
首先,柏拉图反对制定繁琐的法律,他认为许多事情是不需要制定成法律条款的。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是怎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
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
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
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
它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工论。
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
(2) 等级论。
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
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
(3) 理想国家。
即正义国家。
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
(4) 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
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
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
(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
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
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
(3) 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
(4) 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
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
柏拉图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理想国》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
柏拉图把国家分为三个阶层: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平民阶层。
他鄙视个人幸福,无限地强调城邦整体、强调他一己以为的“正义”。
在柏拉图眼中,第三阶层的人民是低下的,可以欺骗的。
他赋予了统治者无上的权力,甚至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用撒谎来对付敌人或者公民”《理想国》讨论的主题是正义问题,首先讨论国家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一个好的国家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自制、正义这4种德性。
国家的智慧要求它有治理整个国家的知识,只有少数人才具有这样的智慧;国家的勇敢属于保卫它的卫士;国家的自制是一种和谐,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能够和谐一致,这个国家就达到了自制。
若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德性,也就有了正义。
哲学家是爱智慧的人,不过那种对任何事情都好奇的人还不是真正的哲学家,只有热忱于寻求真理的人才是哲学家,这就涉及到了真理问题。
柏拉图把世界划分为可感世界与理念,那些只爱好具体事物如美的声调或形象的人只有意见而无知识,只有那些认识美自身即美的理念,而且将其与具体事物区分开,而不互相混淆的人才是有知识的人。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
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它们派生出其它政体,法律在政体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过程中起举足轻重之作用。
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它将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在法治思想方面,柏拉图主张法治国家必须有好的法律,立法应以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
法律的序言部分应说明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语言应准确、清晰,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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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 钱。12/2/2020 3:55:19 AM03:55:192020/12/2
• 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 信心跨出第一步。12/2/2020 3:55 AM12/2/2020 3:55 A
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
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 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 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
“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 佛学:现象与本象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 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 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 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 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 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康德:意志高于理性
意志主义哲学
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 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 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 志的体现方式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
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 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 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 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 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 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 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 。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柏拉图法律篇读后感
柏拉图法律篇读后感一开始接触这书的时候,我就感觉像是被一个啰嗦的智者拉住了衣袖,他非要把自己对理想社会法律构建的各种想法一股脑儿地倒给我。
柏拉图那股子认真劲儿啊,感觉他想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的框架给框起来,从公民的日常起居到国家的重大事务,没有一个角落能逃脱他的“法眼”。
不过呢,这也让我深深感受到他对理想社会秩序的执着追求。
他就像一个拿着蓝图的建筑师,精心设计着每一个法律条文,期望这些条文像坚固的基石一样,构建起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城邦。
比如说他对教育的法律规定,那简直细致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
在他的设想里,教育不仅仅是教孩子读书写字,更是要塑造他们的品德和灵魂,就像园丁精心修剪每一株花木一样,要把公民从小就修剪成符合理想城邦要求的模样。
这让我想到我们现在的教育,虽然没有那么严格按照柏拉图的方式来,但也一直在强调品德教育的重要性,毕竟一个社会里的人要是都没什么道德底线,那法律条文再多也白搭。
再说说他关于犯罪与惩罚的观点吧。
柏拉图可不是那种主张简单粗暴惩罚的人,他更多地是想通过法律来预防犯罪。
他觉得要是能让公民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那可比等他们犯了错再去惩罚要好得多。
这就好比给大家的心里都提前种上一颗道德的种子,让它长成一棵大树,挡住那些犯罪的念头。
不过呢,真要是有人犯了罪,他也绝不手软,惩罚也是为了让这个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这一点我觉得挺有道理的,现在的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向这个方向发展,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改造他们,让他们能够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但是读着读着,我也忍不住吐槽。
柏拉图有时候也太理想主义了吧!他描绘的那个法律世界简直就像是一个精美的瓷器,漂亮是漂亮,但是感觉很脆弱。
在现实生活中,人是那么复杂多变,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欲望冲动,怎么可能像他说的那样规规矩矩地遵循所有的法律呢?而且他的很多法律规定感觉有点脱离实际,就像他说的一些关于祭祀啊、神话传承之类的法律规定,放在现代社会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论文【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摘要: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第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强烈地仇视民主制,而在《法律篇》的宪法中,有一些民主制的特色提起柏拉图,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起他的名著《理想国》。
固然,《理想国》是一本具有永恒研究价值的杰作,柏拉图用纯理论大胆构造的这个理想王国激起人们极大的兴趣,而神采焕然的文笔更使许多读者爱不释手。
书中哲学王的观点、等级分工及公有制的观点等丰富的内容被人们反复论述和研究着。
然而,许多人并不知道,《理想国》只是柏拉图的前期思想,并非全部。
几十年的时间,柏拉图徒劳地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直到晚年仍看不到丝毫的希望。
因此,他不得不忍痛放弃最好的理想,动手设计第二套方案,即他所谓第二好的理想,这就是《法律篇》。
晚年的柏垃图已不再在幻想中漫游,一生的挫折、坎坷使他比较注重实际了。
《法律篇》改变了许多《理想国》的重要原则,在这里,他重新承认了法律的作用,恢复了家庭和财产,对民主制已不再那样仇视,并且提出了意义深远的混合制政体。
柏拉图的《法律篇》对他的后继者产生了较《理想国》更大的影响。
但是,《法律篇》不如《理想国》文笔优美,它较为冗长、晦涩难读,因此,无声无息不为人注意。
对这部体现了柏拉图晚年思想特点的著作,目前研究还很少。
而英国人斯达力(R.F.Stalley)的《柏拉图的法律概说》(AnIntroduct iontoPlato’sLaws)一书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比较全面地概述和分析了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观点,从《法律篇》的年代、风格、对话体结构及其重要性一直谈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主权以及惩罚、责任等等。
首先是自然法的问题。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希腊哲学,几乎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思想最大的变与不变
事 物 不 可 能 获 得 满 意 的结 果 。 三 , 典 会 堵 住 真 正 第 法
具 有 统 治 技 艺 的 人 的 路 ,严 格 按 照 法 典 从 事 就 会 取 消 包 括 政 治 技 艺 在 内 的 各 种 技 艺 。 [9 2 5 拉 图 进 而 1 B柏 2
[ 中图 分 类 号 ] D 3 .; 8 2 0 31B 2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0 7 5 7 (0 2 0 - 00 0 文 10 — 6 4 2 1 )4 0 4 — 4
《 律 篇 》 《 想 国 》 别 是 柏 拉 图 晚 年 和 中 年 法 和 理 分 时 期 的 作 品 。 一 方 面 , 《 想 国 》 《 律 篇 》, 大 从 理 到 法 最
有利 于 年轻人 健康 成长 。[ 1 J
被 置 于 一 个 次 要 的地 位 。 《 律 篇 》 , 拉 图 放 弃 在 法 中 柏
哲 学 王统 治 .主 张实 行混 合君 主制 和 民 主制 的混合
政 体 , 把 法 律放 到一 种 非常 高 的位置 。另一 方 面 , 并
《 律 篇 》 《 想 国 》 大 的 不 变 是 继 续 推 崇 美 德 以 法 对 理 最
给他们 是不 恰 当 的。 后 , 认为 真正 的立 法家 不应 最 他
当把 力 气 花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方 面 。 他 看 来 , 政 治 秩 在 在
的变化 是 : 《 想 国》 , 拉 图 主张 实行 哲学 王统 在 理 中 柏
治 下 的三等 级 的政 治体 制 , 这 种 政治 体制 下 , 律 在 法
指 出 ,真 正 的 政 治 体 制 不 在 于 是 否 按 照 法 律 进 行 统 治 , 而 在 于 统 治 者 是 否 真 正 科 学 地 理 解 统 治 技 艺 的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
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作者:陈昊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
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
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
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古希腊文化作者简介:陈昊哲,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09-04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
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
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
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柏拉图《法律篇》得到的启示
Theory Research学论理★★★★收稿日期:2016-11-15作者简介:温家笙(1990-),男,辽宁盖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柏拉图《法律篇》得到的启示温家笙(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直是我国现阶段努力构建并在逐步实现的任务与使命。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是封建制国家,其为人治而非法治。
法治理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根基较浅。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一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自此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阶段。
一、法治理论的地位(一)法治理论在中共中央的地位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直是我国现阶段努力构建并在逐步实现的任务与使命。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一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中央全会史上尚属首次。
(二)法治理论现状习总书记自十八大以来,不止一次地强调法治理论对我国的重要性。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是封建制国家,其为人治而非法治。
法治理论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根基较浅,但随着近代法治理论的发展,我国法治理论内容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去除了西方法治理论中的糟粕,留其精华,不断地完善,最终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论。
以柏拉图为首的西方法学家,其思想与作品影响深远,本文以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为出发点,试简评习近平总书记法治中国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观点。
二、柏拉图及其《法律篇》(一)简评柏拉图柏拉图虽然不是一名职业法律学家,但他却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对西方法学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除了提出法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的理论,出版和法律关系密切的《理想国》等之外,主要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从而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
(二)简述《法律篇》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文艺教育观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文艺教育观
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的文艺教育观:
一、宪法意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中,阐述了文艺教育的宪法意义,并认为宪法的任务是“教导人们做义的事” 。
柏拉图认为,宪法的最终
目的是促进公民诚实,净化他们的心灵和道德。
二、文艺在教育中的作用
在《理想国》《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文艺在教育中至关重要,它们既可以增强人们良好的品质,也可以消除邪恶的念头。
柏拉图认为,文艺教育可以提供崇高的道德观,改善人们的心智,并建立起正
确的价值观。
三、文艺活动
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中提出,应该使用“荣誉、夸奖和
刑罚”等文艺活动来促进健全的社会文化。
这些文艺活动可以使人们更
加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义务,从而更好地实现“义的心”和“义的行为”的完美统一。
四、文艺教育的重要性
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中,把文艺教育的重要性放在重
要的位置上。
他认为,文艺教育可以促进公民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从
而使他们遵照宪法,共同致力于社会和谐。
五、总结
总而言之,柏拉图在《理想国》《法律篇》中提出的文艺教育观是:文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正确的价值观;应该利用“荣誉、夸奖和刑罚”等文艺活动,使人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义务,使“义的心”和“义的行为”实现完美统一;文艺教育可以促进人们遵守宪法,促进公民做义的事情,从而达到促进公平和谐的目的。
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
百家论坛试论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徐敏嘉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摘要:法律思想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在法律的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的起源,而柏拉图的《法律篇》是西方国家第一步法学专著,在这部法律中,柏拉图以正义论和法治论为核心进行研究,虽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法律的研究与制定有着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法律思想前言: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观念、想法与评价,这种现象反映在人们的主观意识中,并且会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不同时代的人有着不同的法律思想,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法律思想一旦形成就很难进行改变,对后世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的成因(一)柏拉图的亲身经历柏拉图是典型的原创性哲学家,心怀现世、充满正义感是他们的基本特征,从某种角度来看,伟大的理论都是哲学家们从实际生活中总结出来的,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成具有现实意义的哲学经验。
柏拉图出生于战争的年代,当时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柏拉图的整个成年过程都在战争的笼罩之下。
从柏拉图的很多作品中我们能了解到,他从青年时期就渴望参与政治,心里有一腔热血无处施展,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带领城市走向和平。
但是,事情并没有按照想象中的剧本发展,柏拉图的思想受到了当权者的无视,导致国家政权混乱,财政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柏拉图在这个国家看不到一点希望,于是毅然决然的离开了。
后来,柏拉图陆陆续续又参加过很多次战争,但是,从来没有受到过当权者的肯定,并且带走了他心目中最正直的人——苏格拉底。
从苏格拉底的死亡柏拉图领会到了法律的意义与价值,开始积极的钻研法律的真谛。
通过不断的游学过程中,柏拉图又看到了很多不同的人与不同的社会现象,以及其他国家解决问题的方式,柏拉图逐渐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存在的,他开始退而求其次,寻找“法治国”[1],于是,就有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法律篇》。
论柏拉图《法律篇》中“法治范式”的当代启思
为一个 社会 最 佳 的管 理方 式 , 是将 专 制与 自由相 结合 的“ 合 政治 ” 而透 过这 一新 型 的混 合政 体 , 就 混 , 我们 发 现法治 才 是它 的核 心 内涵 , 在法 律统 治下 的“ 合政 治” 是一 个 真正 有效 的 政治 范式 , 是 自 混 才 才
导性成 分 , 只有这 种 “ 混合 政治 ” 是 现实 的最优 体制 , 才 才是各 种 善理 念 的现 实 的体制 根基 , 拉 图说 : 柏 “ 我们 发 现 , 当我 们 在 两个 例子 中看 到 专制 和 自由各 自拥 有一 定 比例 时 , 种社会 都 会获 得最 大 限度 两 的幸福 , 当事 情 在两个 例 子 中都 被推 向极 端 , 是极 端 的服从 , 个是 极端 的不 服从 , 么 其 结果 而 一个 一 那 在两个社 会都 不 能令人 满 意。 1 ” ( 附 在此 , 拉 图揭示 了极 端君 主制 的极 权法 则 与极端 民主制 的 自由 柏
图在这 段话 里揭 示 了他 的新政治 体制 观 , 造 出一种君 主制 与 民主制 相结 合 的新 型 的“ 构 混合 政 治 ” 在 ,
这 种“ 合政 治 ” 自由、 混 中 和平 以及智 慧等 政 治精 神 才能 真 正 的 生根 、 长 。在这 种 政 治观 的 指导 下 , 成 柏拉 图认 为单 纯 的君 主制 、 寡头制 、 贵族 制 与 民 主制这 些 类 型 都不 是 一 种体 制 , 过是 一些 体 制 的 主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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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3月 第 5卷 第2 期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
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
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
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
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一、柏拉图的思想概述“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
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着作里,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理智、激情和欲望。
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
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希腊学说罗马化: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一、关于西塞罗生平的介绍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BC106——BC43)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雄辩家。
BC63 年当选为执政官,他在由少数权贵家庭控制政坛的罗马很不容易,没有显赫背景,只是靠自己的努力取得最高官职的人。
西塞罗在政治上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随后逐渐倾向于元老院贵族派。
面对共和国末期愈演愈烈的政治斗争,他往往采取谨慎应对的态度。
如果环境允许,他乐于投身政治活动;一旦形势险恶,他就埋首于学术研究,一生如此。
西塞罗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
首先,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尽的解释,被认为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其次,他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国制服务,但客观上为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次他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执政官,级别和视角有足够高度,这种经历使他具有一般学者所不能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
二、关于著作《国家篇·法律篇》的介绍《国家篇》,本书写于BC54 年,分为六卷。
对话的时间放在了BC129 年的聚会里,共进行了三天,一天记录两卷,参与者基本都是当时罗马政坛上一些功勋卓著的政治家,而西塞罗在书中,只是作为卷一、三、五的序言作者出现的。
这样做一是避开了对罗马现实的影射之嫌,二是这些人都是共和国历史上卓越的人物,都反对当时的格拉古改革。
今天看来,这部著作只有三分之一的内容流传了下来,前三卷,部分章节脱字,但内容大致完整,第四五卷,支离破碎,而第六卷《西庇阿的梦幻》也是通过其他学者的转述。
《法律篇》,这是《国家篇》的续篇;他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他的理想共和国的法律。
大概开始写作于BC52 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西塞罗完成了这部著作。
本书也是用对话体作为写作形式。
《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
《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
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
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
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
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
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
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
《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
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
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 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
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
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斯巴达和克里特都是多里安(古希腊中南部)的城市,都以他们的法律和军事纪律而著名,但是他们的哲学和艺术都远远的落后于雅典。
而雅典,不是十分的稳定,但却是民主的发源地,有着发达的市民文化。
了解了以上,可以理解书中提到斯巴达和克里特人都将法律的来源归于神的意志,而雅典来客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在之后的对话中通过事实的推理反驳了他们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斯巴达和克里特人都着重军事上的训练,并实行男性市民共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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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杨芳(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摘要:《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著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详细的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理论直到现在仍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
《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可谓内容丰富,博大精深。
《法律篇》仍是一部超于现实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的古代,也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近代和现代。
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思想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柏拉图是从理论上探讨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先驱,在他的全部著作中,对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分析居于首位。
《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重要的著作,也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经典之作。
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国》是以正义观与人治观为理论基础的哲学王统治的最佳理想模式,《法律篇》则是以法治国的次佳理想模式。
《法律篇》不仅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对西方社会主流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新方案。
《法律篇》的影响实际上超过了《理想国》,探讨这部名著不仅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篇》的思想来源柏拉图创作《法律篇》,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以“正义”做为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展示了新观念,新的论证形式和新的辩证推理技巧,提出了新的问题,并以新的方式对熟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和《理想国》相比,文笔虽略显晦涩,但思想更趋现实。
柏拉图在年迈体衰的情况下一改以往的思想体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芳(196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系,对国家政体和选举制度、城邦的起源和法律的产生、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的职能、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贯穿于《法律篇》的这些思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柏拉图的亲身经历和政治实践的失败。
他在青年时期亲身经历的两件事,即三十“僭主”政体统治和苏格拉底被民主政体处死,使柏拉图对雅典的各种政体感到绝望,特别是苏格拉底被处死这件事结束了他在政治上的抱负,开始探求哲学和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家结合的治国途径。
说:“实际上,我被迫相信,为社会和个人找到正义的唯一希望是在真正的哲学中,否则人类的烦恼不能得到缓解,一直到,要么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权,或者由于某种奇迹,政治家们成了真正的哲学家。
”[1](15-16)苏格拉底死后,他离开雅典,到麦加拉、克里特、埃及、南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开始了长达12年的游历活动,认真考察各地的政治、法律、教育、宗教等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和对国家社会改革的设想。
游历后回到雅典建立了阿卡德摩斯学园,创建自己的哲学,传播自己的学说。
在办学期间,为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柏拉图曾三次来到叙拉古,想借助当地僭主实现其政治理想,但都无功而返,使他对在现实的城邦中贯彻他的“理想国”失去了信心,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寻求第二等好的国家——以法治国。
第二,来源于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对他的影响。
柏拉图生活的时代,是雅典奴隶制城邦由鼎盛走向衰落之际。
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战后雅典政局的动荡,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使他对希腊当时的社会现实进行了反思,说:“城邦的原则和制度,成文法和习惯都被破坏,直到最后,看着所有的现有的城邦,我意识到它们都处于极坏的统治之下,它们的法律已经败坏到无可救药的地步。
”[2](236)所以在《法律篇》中将苏格拉底思想中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进一步细化,对法哲学和法律领域中的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更加重视法治的重要性。
第三,正义观也是《法律篇》的思想来源之一。
柏拉图把美德(善)称为正义,认为实现美德就是实现正义,这就是立法的目的,也是柏拉图所要建立的国家的最高原则。
他的正义观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德性,生产者的德性是节制,护卫者的德性是勇敢,统治者的德性是智慧,当三者和谐有序时就构成了国家的德性——正义。
正义就是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做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
正义意味着一种和谐的秩序,涉及的是社会中彼此相异的因素的调整。
《法律篇》的主题可以说是立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美德,达到正义,这个基本精神贯穿了整个《法律篇》。
柏拉图整个政治法律思想处处体现着他的这种政治原则和精神。
他阐述的正义理论形成了他的哲学体系的基础。
第四,来源于柏拉图之前的已经非常发达的希腊哲学和他的前辈有重视政体和研究法律的传统。
游历时期,柏拉图与智者学派和毕达哥拉斯学派有过密切的接触,毕达哥拉斯、巴门尼德、赫拉克利特以及苏格拉底的思想对他的影响非常之大,前苏联学者涅尔谢相茨说过:“柏拉图的最后一篇著作《法律篇》受到毕达哥拉斯派的数的神秘性和宗教神话信仰的影响最深。
”[3](134)他从这些人的哲学出发,创造了一种客观的唯心主义哲学,即“理念论”,而“理念论”是柏拉图的整个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其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对毕达哥拉斯和苏格拉底等前人思想的批判和继承之上的。
柏拉图认为,世界有两种,一个是理念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
现实世界虽能感知,但它在不断变化,因而不可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
理念世界虽不能感知,但它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他认为变化着的东西就是不真实的,真实的东西是永恒不变的。
因此柏拉图认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弥补的鸿沟。
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实际上是指事物的共性,所以有的学者把理念(idea)译为共相。
柏拉图还认为,理念是人们认识的对象,是知识的真正来源。
具体到《法律篇》中所构思的理想国家,虽然现实中不存在这种次理想的国家,或者说它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但现实中的各个国家如果能向这种理想国家或理念国家看齐,求其近似,那么,《法律篇》的写作就有了现实意义,这也是写作《法律篇》的真正动机。
第五,来源于柏拉图自身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的改变。
柏拉图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把政治理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之上的人。
他在“理念论”的基础上构建了“理想国”,即哲学家成为国王或者国王成为哲学家,他在《理想国》中全面、系统、详尽地叙述了治国的内容,描绘了他所设计的理想国蓝图,把哲学知识看做是最高的治国技术,认为统治者必须懂哲学,把认识理念尤其是“善”的理念看做是培育美德的理论指导,法律被排除在“理想国”之外。
但是在叙拉古几次想要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努力失败以后,他才认识到这样第一等好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晚年在《法律篇》中便改变了哲学王治国的主张,提出由有德的权力者和贤明的立法家共同治国,他们并不需要具备高深的哲学知识,或者说,统治者是否懂得哲学,对治国而言已不重要,法律被认为是需要的了,所以在《法律篇》中他已不再提“哲学王”,而代替“哲学王”的是有德的权力者和贤明的立法家,对此他提出了一种同前迥异的政体理论——混合制政体理论。
该理论吸收了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二者的优点,因此《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在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统治”转向“法治”。
二、《法律篇》的主要内容《法律篇》共分12卷,大体上说来,第1、2卷讨论立法的基本原则,第3卷讨论国家的起源,第4、5卷比较各种政体,第6卷讨论官吏的任命,第7卷讨论教育,第8卷讨论爱情,第9卷讨论惩罚,第10卷讨论宗教和神,第11卷讨论贸易和遗产继承,第12卷讨论军事和外交。
以下简要介绍《法律篇》中的主要思想——法学思想、政治学思想及教育学思想。
(一)《法律篇》的法学思想《法律篇》的核心是以法治国,那么,怎样以法治国,柏拉图以陌生的雅典人的身份与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进行了讨论,并就法律的起源、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本质和地位以及为什么要以法治国等法理问题谈了自己的一整套看法。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最初是各个小家族,由年长者统治,习惯各不相同,没有文字,因而也就没有法律。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彼此之间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由此,先前的家长统治体制就演化成贵族统治体制了。
[4](681A-B)此后,“国家体制和一切类型的国家及其变相形态”都呈现于世,人们开始考虑怎样建立秩序井然的社会,考虑立法的真正目的或者最高原则是什么。
[4](681D)克里特人克莱尼斯认为,秩序井然的城邦或立法的目的就是在战争中取胜,并把战败者的东西归战胜者。
[4](626C)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4](693A)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柏拉图认为美德就是节制或自制,而不是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所说的勇敢和战争。
[4](626C)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的结果。
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
[4](644A)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
他说:“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
这决不是因为我要标新立异,而是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成败的大事。
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时,城邦就会遭殃。
但如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诸神赐予城邦的一切好东西。
”[4](715D)这表明,在柏拉图那里,以法治国就是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绝对地服从法律的权威。
如法律的权威低于统治者的权威,就谈不上法治。
柏拉图还认为,法律不仅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还应有以法治国的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因此,有关法律的起源、作用、本质及地位只是法律的序,“我们所谈论的法律不是简单地分成两半,而是由法律本身与法律的序这两个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
”[4](722E-723A)即法律的序是今天所说的法理,法律本身是指法律条文或法典。
法律的序是法律本身的来源和基础,二者有密切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两个部分。
进一步说,法律的序中所强调的自然正义是真正的法则,它指导着法律本身或具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