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一、项目概述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光伏电站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光伏发电已经成为国家能源发展的重点项目之一。
而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光伏发电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该项目利用水域资源,将光伏电池板安装在渔业用水面上,实现了渔业与光伏发电的双重利用,成为新兴的绿色能源项目。
二、税收政策光伏发电项目作为环保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享受着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中,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而言,项目运营商在购置光伏发电设备时,可以向国家申请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项目投资方的负担,提升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2. 所得税政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项目初期投资和建设阶段,若项目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根据相关国家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这一项目中,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
3. 土地使用税政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通常需要使用一定的水域资源进行建设。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甚至是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项目的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4. 其他相关政策除了上述几项主要税收政策之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政策。
对于项目相关设备的进口和购置,通常可以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投资者还可以获得相关补贴和奖励,进一步增加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三、政策优势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优势:1. 降低成本税收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
特别是在初期投资时,政策的减免和优惠将为投资者节省大量资金。
农光互补项目初步方案
农光互补项目初步方案1. 项目背景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正逐渐成为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太阳能作为最为广泛和充足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然而,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效率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上。
农业耕地的利用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然而,大规模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往往需要占用大片的土地资源。
为了能够在不影响农田利用的情况下提高太阳能发电的效率,农光互补技术应运而生。
农光互补项目旨在探索和实施一种利用农田空间和太阳能资源的有效方式。
2. 项目目标农光互补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合理利用农田空间,在不影响农作物种植的情况下,提高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效率和发电量。
具体目标包括:•实现农田空间和太阳能资源的最佳匹配,以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提高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发电效率,降低能源损耗;•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和收获,并保护农田环境。
3. 方案设计农光互补项目的方案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农田空间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农田情况和太阳能资源分布,对农田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
优化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布局,在不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组件。
3.2 光照调控技术通过设置适当的防遮挡装置,控制光照的进入角度和强度,以达到最佳的太阳能发电效果。
在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同时,减少太阳能光伏组件因阴影影响而导致的能量损失。
3.3 农光互补模式引入农光互补模式,将太阳能发电系统和农田进行融合。
比如,利用光伏组件的顶部空间种植耐荫性作物,如蔬菜、草药等,以提高农田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3.4 水资源利用充分利用农田周边的水资源,如河流、湖泊等,通过引水、灌溉等方式,为太阳能发电系统提供冷却和清洗水源,同时也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必要的灌溉水。
3.5 技术监测与维护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农作物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方案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关注。
其中,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近年来,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行性较高的新型发电方式。
本文将从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概念、优势和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简单来说,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将光伏发电设备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一种发电方式。
通过在农田、农舍或农业大棚等农业用地上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将太阳光转化为电能,供应给周边农户或者卖给电网,实现能源利用的最大化。
这种方式不仅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求,还能够实现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
首先,与传统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相比,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占地面积相对较小。
由于可以利用农业用地,不需要专门的土地准备,大大降低了项目的成本。
其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能耗成本低。
相比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光伏发电项目无需燃料和化肥等资源,减少了能源和环境的消耗,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再次,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具有良好的可持续性。
太阳能是一种无限的能源来源,通过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可以实现电力的自给自足,并且对环境几乎没有负面影响。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不仅在理论上具备广阔的应用前景,实际应用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在中国,已经有许多地方开始大规模推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以江苏省为例,该省有着丰富的农业资源,但是土地资源较为有限。
通过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不仅解决了农村地区的用电问题,还提升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水平。
此外,在一些环境恶劣的地区,通过光伏发电项目可以提供电力支持,改变当地的能源结构,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有助于环境的改善。
然而,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农业生产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有一定的冲突,例如,太阳能发电更加集中在白天,而农业用电需求相对均匀。
农光互补项目简介与发展前景
农光互补项目简介与发展前景XXX是一家致力于光伏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公司。
随着传统石化能源的日益减少和全球20亿人无法获得正常能源供应,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太阳能是其中一种可再生能源,既可获得能量,又能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排放。
我国过度依赖煤炭,已经对环境、经济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存,重视环境保护,合理配置资源,开发新能源”的方针,光伏、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成为必然选择。
光伏发电是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新型发电系统。
光伏农业利用光伏发电板在大棚棚顶,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再通过电缆传输到并网逆变器,转换成交流电升压之后,并入国家电网成为生活用电。
光伏发电板在发电过程中不消耗任何能源、不排放有害气体,有效利用大棚棚顶,无需额外占用土地资源,将农业生产和发电两者巧妙结合起来,既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又实现了光电转换,创造了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支持下,国内光伏应用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全国因地制宜,优势互补,以农光、渔光、风光等多能互补方式来建设光伏电站。
这种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组合电源点的新模式,既优化了光伏电能质量、避免了“弃光”,又提高了电网的调节能力和送出电线的利用率。
农光互补”是一种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无污染零排放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能够优化光伏电能质量,避免“弃光”,提高电网的调节能力和送出电线的利用率。
同时,农光互补还能有效利用大棚棚顶,无需额外占用土地资源,既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又实现了光电转换。
因此,农光互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的投资效益。
和材料成本。
2、环保节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光伏大棚不仅可以发电,还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环境。
同时,光伏大棚还能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光伏大棚中,太阳能电池组件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避免了传统农业所需的化石能源的使用,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所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以山东为例)
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所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以山东为例)一、关于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使用一般耕地建设农光互补的光伏复合项目涉及土地方面的税收为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具体法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征收。
2、耕地占用税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2008年1月1日至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使用一般农田建设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的影响没有区别,相应关条款对比如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具体规定了山东省各地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二、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不应缴纳两税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及鲁国土资规[2018]4号的规定,“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
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农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其场区用地将不改变土地用途,仍为一般农田。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均以变更土地用途为主要征税缘由,因此农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依法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耕地占用税。
三、即便缴税的计税方式在全国各省市的实践操作中,几乎没有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耕地占用税的案例。
当然,也有如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农光互补项目按桩基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政策。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一、土地政策为了支持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
首先,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允许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并允许同时进行农业生产。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年限和条件,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二、补贴政策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光伏电站的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金融政策为了解决光伏电站建设的融资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
首先,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其次,政府还推动了光伏产业的证券化进程,为光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四、税收政策在税收方面,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对光伏电价征收的附加税的减免措施,以降低光伏电站的运营成本。
五、并网政策为了促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并网政策。
首先,政府明确了光伏电站并网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政府还规定了并网的电价和电量收购政策,以确保光伏电站的收益稳定。
六、技术标准为了提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技术水平,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设备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安全、稳定、高效的要求。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光伏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七、环保政策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以促进光伏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对光伏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推动光伏产业的绿色发展。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目前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光伏项目的规模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主要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在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项目”这种说法,这类项目泛指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设的项目,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项目开发规模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项目是怎么开发的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加了项目开发难度。
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则可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三、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谁认定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光伏复合项目的建设,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农光互补模式分析
农光互补模式分析农光互补近年来,随着对新能源的不断重视和扶持,我国光伏发电技术突飞猛进,成为全球年装机量最大的国家。
但同时,我国可利用从事光伏电站建设的荒地、荒山、荒滩以及屋顶等资源越来越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光伏产业面临转型升级,与其他产业互相协调发展成为一条重要出路。
另一方面,农业也在不断寻求自我突破。
光伏农业这个新产业开创性地将光伏发电与农业开发及节约资源相结合,实现‘板上发电、板下种植、养殖’的‘光伏+农业’的新模式,不仅能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还能有效解决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征占大量土地的瓶颈问题,达到农业种植收益和能源发电效益的双赢。
由于光伏和农业在土地使用上的共性和互补,在转型发展的难题上,“农业+光伏”的科学、合理组合模式被看作是条出路,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的追捧。
一、光伏农业一体化的特点1、有效利用农业大棚屋面,无需占用新的土地资源,属于高效设施农业项目;2、大棚可使用25年,使用寿命比传统大棚长,无需每年更换薄膜,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3、太阳能组件和超白钢化玻璃提高大棚的整体保温效果;4、棚内安装太阳能杀虫灯,减少病虫害,降低农药使用量,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5、棚内使用太阳能LED补光灯,延长作物受光时间,缩短生长周期;6、温湿度智能调节,打造有利于农作物生长的舒适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7、使用国际先进的喷灌/滴灌技术,电气化操作使用轻便,省事省力省心;8、绿色、环保符合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方向。
2、光伏农业的推广形式光伏农业依据农业生产的品类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形式:1、冬暖式反季节光伏农业大棚冬暖式反季节光伏农业大棚主要种植反季节瓜果类蔬菜菜,要求冬季保温效果好,这种大棚棚体与传统蔬菜大棚一样,后墙采用土墙便于保温,棚顶使用钢结构,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和透光玻璃代替常用的塑料薄膜。
2、弱光型光伏农业大棚弱光型光伏农业大棚主要种植菌类等弱光作物,对光照要求低,保温结果要求高。
2024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政策梳理:2023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概况
农光互补发电(Agrivoltaic)即农业光伏互补发电,是利用太阳能光伏技术和农业技术相结合,将光伏电站融入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业环境中,实现农业和光伏发电的互补发电业态,也是一种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目前,2023年的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正在取得良好成效,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不仅可以提高生态质量和生态资源利用率,而且还可以带动农业经济发展,极大地提高传统农业的收入水平。
二、2023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为了推动2023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政府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更加明确、全面、细致的政策指导,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以便为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政策保证。
2.建立补贴政策
为了推动2023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政府可以建立补贴退税政策,鼓励发电厂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农业废弃物,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可持续发展。
3.加强技术支持
为了支持2023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以加大对科技研究、技术研发的投入和支持,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精编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目前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的规模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主要确定的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在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项目”这种说法,这类项目泛指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设的项目,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项目开发规模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项目是怎么开发的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加了项目开发难度。
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则可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目前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光伏项目的规模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主要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在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项目”这种说法,这类项目泛指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设的项目,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项目开发规模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项目是怎么开发的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加了项目开发难度。
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则可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三、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谁认定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光伏复合项目的建设,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20MW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实施方案
20MW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实施方案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是指在农田上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兼顾农作物或养殖业的发展。
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如下:1.项目概述:该项目的目标是在现有农田上建设光伏电站,实现太阳能和农业的互补发展,提高农田的综合利用效益。
项目采用20MW的光伏装机容量,以供给电网。
2.项目选址:选取土地条件较好、日照时间较长的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确保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
同时,选址需充分考虑农田的可用面积和农作物种植的需要,尽量减少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
3.设计方案:根据选址条件和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开展专业的光伏电站设计工作。
包括光伏组件的布置、逆变器的选型、电缆线路的布置、并网变压器的选型等。
4.并网接入:与当地电网公司进行沟通,办理光伏电站并网手续,确保项目顺利接入电网,实现电力的正常供给。
同时,确保电网的稳定性,减少对电网的影响。
5.设备采购和安装:根据设计方案,对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和其他配套设备进行采购,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6.农田管理:在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田的使用需求和光伏电站的布局,确保光伏电站和农作物的协调发展。
在农田管理上,采取科学的种植技术,合理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提高农田的综合效益。
7.项目收益分析:根据光伏电站的预期发电收益、农作物种植收益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结合电力销售价格和运营成本,对项目的经济收益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8.运维管理: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行。
同时,开展定期的性能评估和数据监测,优化发电效益。
9.环保措施:在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社会效益:充分考虑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和农民利益的影响,鼓励农民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16项国家级光伏行业用地政策梳理
光伏发电用地一直是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其用地性质、具体适用于哪种用地政策关系到了光伏项目的立项、收益以及是否违规等一系列界定和决策。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部门前后制定了若干政策性文件,以指导光伏行业用地有关事宜。
本文梳理了逾10年间国家陆续下发的若干光伏用地政策相关文件,以供行业参考。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首次提出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占地应主要是沙漠、戈壁、荒地等非耕用土地的用地要求。
在经过第一批、第二批光伏特许权示范项目建设后,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首次提速,光伏用地政策则进一步明确。
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出更完善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意见。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土地拥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是抑制中国光伏发展的问题之一,其国有化的特殊性让项目业主会担心土地使用权的不可持续性,该文件首次将土地问题公开并提出明确的管理办法,解除了项目投资方的顾虑。
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首次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明确表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在此文件之后,各类光伏+农业、林业、渔业、滩涂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以及渔光互补等项目开始在终端电站环节得以应用,但由于未对光伏+项目的具体用地政策给出明确管理办法,故此类项目的落地条件仍在探讨。
农光互补计划书
农光互补计划书1. 背景介绍农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受制于土地资源有限、气候变化等问题,产量和效益难以大幅提升。
近年来,随着光伏技术的快速发展,农光互补模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农光互补计划旨在实现农业和光伏产业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并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
2. 目标与意义农光互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降低农业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光伏发电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清洁能源,缓解能源紧张的问题,推动农村能源结构升级。
通过农光互补计划的实施,可以提升农田的资源利用率,增加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自给能力,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此外,农光互补模式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进一步改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 实施方案3.1 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在农田中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是农光互补计划的核心措施。
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合理布局光伏电站,最大限度地利用农田进行光伏发电。
光伏发电设施应具备以下特点:•技术先进:选择高效率的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确保发电设备的稳定输出。
•可扩展性:根据农田的面积和可用空间,建设规模适当的光伏电站。
•适应性强:考虑到农业生产的需要,光伏设备应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以防止对农作物的影响。
3.2 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光互补模式的实施将对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实现农业和光伏产业的协同发展。
具体包括:•优化种植结构:根据光伏设施的布局,调整农作物的种植结构,选择适宜与光伏设备共存的作物进行种植。
•引入现代农业技术: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手段,如激素处理、无土栽培等,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通过科学管理和精细调控,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降低农产品的残留物含量。
3.3 经济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光互补计划的实施,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来支持和鼓励农民参与其中。
“农光互补”简要分析
“农光互补”简要分析一、光伏行业发展现状:光伏发电产业链主要包括硅料、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和运营应用系统等5个环节。
其中,硅料、硅片属于上游产业区;产业的中游环节是电池片、电池组件环节;运营应用系统为产业的下游环节。
图表1:我国光伏产业链示意图资料来源:《光伏行业研究报告》任翠翠1、太阳能晶硅制造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最上游是太阳能晶硅制造,这个环节技术门槛高,具有一定垄断性。
我国多晶硅产业基本上是2005年以来在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推动下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一路经过产能过剩、淘汰兼并,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
2015年国内生产多晶硅的企业约有18家,行业集中度较高,其中前十家产量占比超过90%,前五家占比也超过70%。
2、太阳能电池2014年我国共产电池片33.5GW,同比增33.5%。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占据了全球近80%的份额;此外东南亚也有约10%的份额,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为规避欧美贸易壁垒而新增东南亚地区的产能。
33.5GW中约三分之一于国内安装,其余转为出口及库存。
而2015年上半,国内电池片产量为18.2GW,超过去年同期。
3、太阳能光伏组件2015年上半年产量约为19.6GW,其中晶硅电池仍为主流。
产能利用率分化趋势明显,大企业盈利水平明显改观,中小企业仍在盈亏线附近徘徊。
2015年上半年出口额达到61亿美元,日本、美国仍是我国主要出口区域,但新兴市场如洪都拉斯、智利等规模也在快速扩大。
图表2:2012-2015年上半年中国光伏组件产量情况(单位:GW)资料来源:OFweek行业研究中心4、我国同欧洲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比较欧洲光伏产业起步早,发展快,截止2014年底,装机容量达88.64GW,相较欧洲而言,我国进入光伏产业热潮器相对滞后,我国光伏产品研发和生产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2010年以后得到充分发展。
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已占60%,在欧洲的市场份额达到70%。
2012年,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调查至今,欧盟的“双反”调查,对我国光伏产生较大影响,相较国外受阻,国内光伏产业自2013年,总体形势呈上升模式。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一、《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3年)》
1、《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3年)》支持农光互补发电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光伏电站,把农村电力资源利用合理,提升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实现农业及农村电网共同发展,加速农业电网升级改造。
2、《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3年)》要求保护农业用电,确
保农村用电安全稳定,提升农村用电质量和效率,大力发展农事业用电、
农业科技用电,并以农事业用电为主导,实现农村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
3、《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3年)》提出了新型微网体系建设,其中包括农光互补发电技术,为农村电网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农村光伏电站开发财政补贴政策
1、国家在《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3—2023年)》中明确了光伏电
力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政策。
其中,支持实施大规模光伏电站项目,给予适
当补贴。
同时,要求建设大规模光伏电站项目,鼓励和引导农村光伏电站
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实现大规模应用。
2、国家公布了光伏电站“财金双补”政策,本着规范市场行为,促
进光伏发电发展,提高农业电网质量的宗旨,支持小型光伏发电项目,对
小型发电项目实施“财。
农光互补建设内容
农光互补建设内容
农光互补建设是指将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一种模式,通过充分利用农田、水面、养殖场等空间,搭建光伏发电设施,为农业生产提供电力支持,实现农业与能源的互补发展。
农光互补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光伏电站建设:在农田、渔池、养殖场、大棚等空间布置光伏板,利用太阳能发电。
光伏电站可以通过地面固定式安装、倾斜式安装或者漂浮式安装等方式进行布置。
2. 农田水面利用:利用农田中的水田或河流、湖泊等水面进行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既可以发电又可以保持水生态环境。
3. 农业设施光伏化:将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屋顶、墙壁等空间利用起来安装光伏板,提供电力支持同时为设施提供遮阳作用。
4. 光伏组合农业:在光伏电站中种植作物或养殖鸡鸭鱼虾等生物,实现农业与光伏发电的互补发展。
光伏组合农业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田综合效益。
5. 微电网建设:借助光伏电站与农业生产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微电网系统,实现光伏发电和农业用电的自给自足,降低能源成本。
6. 农村电网改造:通过光伏电站的建设,对农村电网进行改造
升级,提高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农光互补建设可以提高农村地区的能源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建设内容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建设内容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和光伏资源,采用发电模式的一种形式。
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在农村土地上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利用光伏电池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
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对农村电网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电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证光伏发电的稳定接入。
电站与电网的连接:通过电缆等设备将电站的发电功率输送到农村电网上,实现电站与电网的连接。
储能系统建设:对于光伏发电的波动性较大,需要建设储能系统,实现电能的存储和调峰。
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对光伏电站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保证电站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电站的建设、农村电网的升级改造、电站与电网的连接、储能系统的建设以及电站的运营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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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开发政策梳理
目前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本文对以上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指导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
在对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进行梳理前,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三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国土资规【2015】5号文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政策,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主要明确了各类光伏项目的规模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主要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在国土资规【2017】8号文中首次出现了“光伏复合项目”这种说法,这类项目泛指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建设的项目,它包含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一、项目开发规模
根据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可属于光伏扶贫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中的一种,但都应根据相应的规则争取国家指标,除非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则可以不受国家规模指标限制,直接享受国家发电补贴。
二、国土资规【2017】8号文出台以前农光互补项目是怎么开发的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要求,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就增加了项目开发难度。
但根据农用地的分类(如下图),采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光伏
发电项目则可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未利用地。
三、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谁认定
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文,光伏复合项目的建设,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四、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国土资规【2017】8号文)
(1)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这是一条底线;
(2)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3)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
(4)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5)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6)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五、项目退出时注意事项(国土资规【2017】8号文)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六、违规责任(国土资规【2017】8号文)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
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光伏产业成本,且农业生产
与发电相得益彰,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相对来说,属于一种较好的开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