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3篇)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材料、拖布等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____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办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法、清水冲、热水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5、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6、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7、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洁消毒,不隔餐隔夜。
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8、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定时做紫外线消毒,做好《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记录。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2)1.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餐饮场所的餐具清洁、消毒和保洁工作能够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餐饮活动相关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3.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的责任部门是餐饮场所的卫生管理部门,他们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该制度。
4.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a. 餐具清洗程序:包括餐具清洗前的准备工作、清洗剂的选用和使用方法、清洗工具的使用、清洗时间和温度控制等。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卫生达标规章制度消毒餐具
卫生达标规章制度消毒餐具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质量,餐饮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达标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餐具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餐具是餐饮服务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达到卫生标准,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客人的健康。
一、消毒餐具的重要性消毒餐具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和工艺,将餐具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进行有效杀灭,保证餐具的卫生安全。
在餐饮服务中,消毒餐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餐具直接接触食品和客人口腔,如果餐具不经过消毒处理,那么就会给食品和客人带来潜在的食源性疾病风险。
二、消毒餐具的方法1. 水煮消毒法:将餐具完全浸泡在水中,加热到100℃左右进行煮沸,保持15分钟左右时间,这样可以有效地杀灭餐具表面的微生物。
2. 氯漂消毒法:将食用盐和漂白粉溶解在水中,将餐具浸泡在这种含氯的溶液中,保持15分钟左右时间,可以有效地杀灭细菌和病毒。
3. 紫外线消毒法:利用紫外线灯进行餐具的光照消毒,可以有效杀灭餐具表面的微生物,但是需要注意时间和强度的控制,以免照射不足或过度。
4. 蒸汽消毒法:将餐具放入蒸汽消毒器中进行高温蒸汽消毒,保持适当的时间和温度,可以彻底杀灭餐具表面的微生物。
5. 化学消毒法:利用消毒液对餐具进行浸泡处理,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杀灭细菌和病毒,但是需要注意浓度和使用方法,以免残留物对人体安全造成影响。
三、消毒餐具的注意事项1. 拒绝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餐具,必须经过专门的消毒处理才能使用。
2. 定期对餐具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脏污或异物的餐具要及时更换或清洗。
3. 严格按照消毒方法和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步骤。
4. 消毒餐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关技能和知识。
5. 每次消毒餐具之后,要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消毒达到标准。
6. 消毒餐具的场所必须干净整洁,通风良好,避免交叉污染。
四、消毒餐具的监督与管理1.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餐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操作流程,确保消毒规范和效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5篇)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坚持做到“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其他水池混用,要有明显标记。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密闭的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保洁柜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禁止使用破损餐饮具及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6、采用热力消毒,应定期检查消毒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
7、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作好每次消毒登记记录。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2)是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一个简要的清洗、消毒制度示例:1. 原料准备:准备所需的清洁剂、消毒剂等物品,确保其质量合格,符合卫生标准。
2. 清洗程序:将使用过的餐饮具送至专门洗涤区域进行清洗。
操作人员应戴上适当的防护用具,如手套和口罩。
a. 预处理:将餐饮具浸泡在温水中,以去除残留的食物及油脂。
可以使用专用的洗涤剂,按照指定的用量加入水中。
b. 刷洗:使用适当的刷子和清洁剂对餐饮具进行彻底的刷洗,包括表面和隐蔽部位。
注意清洗的力度和角度,确保彻底清洁。
c. 冲洗:用流动的清水冲洗餐饮具,确保清洗剂和污物都被冲洗干净。
冲洗水应经过过滤或净化,保证其质量。
3. 消毒程序:清洗完毕的餐饮具进行消毒,以杀灭细菌和病毒。
a. 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如漂白粉、过氧化氢等。
按照指定的浓度将消毒剂稀释在水中。
b. 将餐饮具浸泡在消毒溶液中,确保餐饮具完全被液体覆盖。
浸泡时间应符合消毒剂的要求,一般为15-30分钟。
c. 取出餐饮具后,用清水彻底冲洗,确保消毒剂和溶液都被冲洗干净。
4. 干燥和储存:将消毒完毕的餐饮具晾干,避免存放在潮湿的环境中。
储存过程中要保持餐饮具的清洁和干燥,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餐用具清洗消毒规范
餐用具清洗消毒规范餐用具清洗消毒规范是为了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餐饮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饮品店等。
一、清洗消毒基本要求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2.清洗消毒方法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3.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4.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5.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6.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应确保抹布清洁。
二、清洗消毒流程1.设立独立的餐用具清洗消毒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
2.每餐收回的餐用具,立即清洗消毒,不得隔餐隔夜。
3.餐用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按一刮二洗三消四冲五保洁的顺序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范。
4.餐用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用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餐用具消毒后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5.餐用具采用煮沸或蒸汽消毒。
煮沸消毒温度必须达到100℃,消毒时间应在3分钟以上。
蒸汽消毒温度达95℃以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餐饮具消毒后用消毒巾擦干或自然晾干。
6.不宜使用物理消毒的餐用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清洗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7.盛放已消毒餐用具的保洁柜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要分开存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12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颁布时间】2015-12-17.【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来源】/zhjcj/s9139/201601/932bda5cb93b4dd382be43462e5b9 e34.shtml.【法规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浅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的制定与施行
浅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的制定与施行■ 包冀强 闫 斌 安兰敏 程 雪 郑素娟(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摘 要:河北省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DB13/T 2761-2018)于2018年8月16日实施。
该标准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牵头制定,是我国首个针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制定的卫生安全标准,主要适用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
本文主要介绍了标准制定的背景、编写原则和作法、标准主要内容和特点等。
关键词: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5.028Brief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DB13/T 2761-2018, Hygienic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unit of tablewareBAO Ji-qiang YAN Bin AN Lan-min CHENG Xue ZHENG Su-juan(Shijiazhuang Healthy Inspection Bureau)Abstract: The local standard of Hebei province DB13/T 2761-2018, Hygienic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s of tableware, was implemented on August 16, 2018. The standard, led by Shijiazhuang Health Supervision Bureau of Hebei Province, is the first health and safety standard for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of tableware in China, which is mainly applicable to centralized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service units of tablewar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compiling principles and methods, main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tandards.Keywords: local standards, tableware, centralized disinfection, hygienic standard标准评析《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DB13/T 2761-2018)(以下简称《规范》)的制定,对加强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的自身管理,促进该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附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 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 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 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效 劳的消毒效劳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 消毒管理方法?规定。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效劳、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效劳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效
劳的机构。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九条 消毒效劳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 菌效劳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 经过验证,并到达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条 消毒效劳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 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 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 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 容应包括消毒效劳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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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工总数:生产场所面积:日产量(件):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