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4、5、6节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节选)
炉 炉膛 压 力 、 全炉 膛 灭火 、 汽包 水 位 和 汽轮 机 超 速 、
轴 向位移 、 动 、 振 低油 压等 重要 保护装 置 在机 组运 行
中严禁 随意退 出 ;大 量修 改组 态应在 机 组停 运期 间 进行, 并应 对修 改结果 及相 关 系统进 行模 拟试 验 , 确 认修 改达 到设计 要求 后才 能投 入正 常运行 。 ( )加 强设 备 管 理 和现 场 管理 . 止无 关 人 员 5 防
( )未按 照 相关 管 理 规定 办 理 手续 的 , 止 投 4 禁
退 保护 和在 D S中对 参 与保 护 的信号 点 进行 强 制 : C 若 发生 热 工保 护装 置 ( 统 、 括 一 次检 测 设备 ) 系 包 故 障, 必须 开具 工作票 经 总工程 师批 准后 迅速处 理 , 锅
第十条
著作 权 包 括 下 列 人 身 权 和 财产 权 :
( ) 一 发表 权 , 即决 定 作 品是 否 公 之 于 众 的 权 利 ; ( ) 名权 , 表 明作 者 身 份 , 二 署 即 在作 品上 署 名 的权 利 :
( 修改权 , 三) 即修 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 保护作 品完整权 , 四)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 、 篡改的权利 ;
维普资讯
20 0 6年第 2 4卷第 5期
内蒙古 电力技 术

周 期运行 的卡 件适 时轮换 ,有 效 防止 由于卡 件故 障
对 硬件设 备 的工作 特性 进行 每 日检查 。D S设备 都 C 提 供 了很 好 的参 数 历史 追 忆 手段 和 实 时监 测 手 段 ,
真检查 , 制定相应 的措 施 。 并
【 3 】赵 燕 平 , 岩 . 电厂 热 工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手 册 [ I 京 : 赵 火 M. 北 中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
(七)广播权
1.概念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 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权利范围 (1)无线广播 (2)有线转播 (3)设备传播
著作权法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1.概念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权利。 2.特征 (1)向公众提供作品; (2)交互式传播; (3)主体可以是网络服务商,也可以是网络用户。
2.特征 (1)再现于有形载体 (2)现对稳定的固定于载体
著作权法
3.复制的类型 (1)从平面到平面 (2)从平面到立体
著作权法
(3)从立体到平面 (4)从立体到立体 4.法律问题: (1)数字化复制 (3)关于临摹
著作权法
(二)发行权
1.概念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特征 (1)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2)以转移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 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著作权法
(五)表演权
1.概念: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 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著作权法
2.方式: (1)现场表演; (2)机械表演;
著作权法
(六)放映权
1 .概念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 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2.特征 (1)公开再现; (2)限于美术、摄影、电影作品。 3.与表演权的关系
著作权法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 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 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 付报酬。

著作权法重点:各项权利

著作权法重点:各项权利

著作权法释义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严格区分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完全等同于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本章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Copyright,最初的含义应是许可或禁止他人翻版复印的权利。

无论是南宋《东都事略》中“不许复版”的声明,或是16世纪西方王室为印刷出版商颁发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出版书籍的特许令,法律制度保护的仅是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

17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令》首次明确了作者与印刷出版商各自的权利--印刷出版商依法对其印刷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发售的权利;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尚未印制的作品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权利。

自此,法律制度保护的重心从出版管理移至作者的各项权利。

毕竟,作者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其他权利的源头,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宗旨。

除去印刷出版商的权利外,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在当时均未受保护,在录制技术尚未发展的17至18世纪,其他各项邻接权的存在及保护缺乏技术基础。

但随录音录像及无线电广播技术的产生及不断发展,传播作品的方式不限于出版或是现场表演,其传播途径更加复杂,如何保护为传播作品而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作品传播者的利益提到了各国立法者的面前,这即是邻接权制度的由来。

总的来说,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虽然源于著作权,但也有其独立性。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智力创造,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侧重保护的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主体多是自然人作者,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此外,除去财产权利外,著作权还有极强的人身权的性质,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常只侧重保护经济利益,一般不具人身性(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除外);最后一点,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一般短于著作权的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送审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本法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连续的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调动人们的创造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制定本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或掌握的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其他权利。

第二章专利权第四条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授予发明者、设计者和授权人的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独占权。

第五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和使用,以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著作权第六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原创作和衍生作品,以及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

第八条著作权的申请、登记、保护和维权,以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商标权第九条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第十条商标权的申请、注册、保护和维权,以及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商业秘密权第十一条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信息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业信息的保密和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和维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其他权利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等。

第十五条其他权利的申请、登记、保护和维权,以及其他权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附件:1. 专利权申请表格2. 著作权登记表格3.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4.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范本5. 其他权利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授予发明者、设计者和授权人的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独占权。

2.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课件

著作权法课件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1991年著作权法中 年著作权法中, 其他组织”被称为“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 单位” 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 11条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施条例》 。(《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 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复制、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 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word版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以发明、创造、标志、商号等人类智力创造或者掌握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和文化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活动,保护并赋予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合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章版权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权利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第八条 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在使用其作品时,按照其指定方式表明其署名,不得侵犯其名誉权。

第九条 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决定是否首次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权利。

第十条 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已经发布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者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要求他人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删减、篡改、扭曲等伤害其作品完整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享有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匿名作品、未成年人的作品、合作作品、作品由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作的作品的权利享有期限为五十年。

(二)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

(三)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发布的作品。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国家促进著作权利的合理利用,支持正当使用和传播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第三章商标第十六条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排他权。

第十七条 商标可以是图形、文字、标识、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者其它形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专用权。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委托他人使用其商标,但应当标明品牌所有人。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三、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依法享受著作 权权利的一方称为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依法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 主体,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 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明确了著作权法律关系 的主体才能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这是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和实施著作权保护 的前提。但需要明确任何人预想成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 规定。 (一)作者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其是凭借作品创作者的身份而直接享有著作权的 人,是原始著作权主体,也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某省房地产业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某市召开,会后组 织先进工作者进行座谈,交流经验。《××》杂志社派记者参加了该座谈会, 在会议过程中,该记者进行了录音,会后又对一些先进工作者进行采访,并 将先进工作者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稿复印带走。回杂志社后,该记者根据录 音整理、采访笔记、先进工作者发言稿等材料,写了一篇《房地产业经验谈》 发表在《××》2001年第2期上。2001年底,该记者偶尔在《××文艺》杂 志上发现一署名“张某”的报名文学《直冲云天》,该文中大篇摘引《房地 产业经验谈》的内容,甚至一连数段一字不变。《房地产业经验谈》作者认 为张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张某不予理睬,记者 经多次交涉未果,愤而诉诸法院。 审判过程中,被告方律师认为《房地产业经验谈》一文所引用的事例、 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座谈录音中摘引出来的,并非由原告自行创 作,因而该采访稿《房地产业经验谈》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 引用该文未构成侵权。原告方律师则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 代表的发言和录音作为素材,并对这些素材加以整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 客观性、真实性。但原告的采访稿中的事例、数据,并不是简单地照抄原发 言材料,而是根据自己的写作构想对素材进行了取舍和加工,采访稿中运用 了原告的智力劳动,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而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 不经原告允许,大篇幅抄袭,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PPT课件

著作权法PPT课件
27
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
❖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9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20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21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6
❖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展。

* 第二条国家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享有这些权益,自然人也可以依法享有这
些权益。

* 第三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著作权
* 第四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 第五条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
修改权、保护本人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
第三章专利权
* ...
第四章商标权
* ...
第五章商业秘密权
*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
第七章附则
* ...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全文标准版。

该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展。

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

此法规定了各项权利的保护内容和法律责任。

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意:以上全文内容可供参考,请国家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有效的法律文本。

*。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在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权利。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期限、程序等,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和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第二章著作权第六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享受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署名权、出版权、改编权、演出权、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等。

第八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图形、雕塑、模型、建筑物等。

第九条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需要登记、公告或者其它程序。

第十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70年。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作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享受一定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表演、放映、传播等权利。

第十三条著作权争议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专利权第十四条专利权是指发明者对其发明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第十五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发明的技术方案。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必须满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享受一定的经济利益。

第十九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权利。

第二十条对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构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

根据宪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

其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分为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即享有著作权。

如果这些作品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这些作品也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的创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法学(著作权)课件

知识产权法学(著作权)课件
“电影作品” 是拍摄完成的影片,而不 是摄制完成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性的成 果。
40
8.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 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 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 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造型及结构的平 面图案。
著作权篇
46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保护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篇
47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 经世代流传保存和发展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 作品。 按其表现形式分,可以分为四类:
具有语言形式的民间故事、传说、童话、谜语、 谚语等;
具有音乐形式的民间音乐、民歌、民谣等; 具有动作形式的民间舞蹈、游戏等; 具有物质形式壁画、剪纸、刺绣等。
53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哈”一词是否享有著 作
51
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
[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 歌曲《娃娃哈》,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 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 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哈”是作者通过对生 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 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 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 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 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哈集团公司,该公司以 “娃娃哈”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
著作权篇
32
——
杂 技 技戏是艺 巧等指术 表通杂作 现过技品 的形、 作体魔 品动术 。作、 和马
著作权篇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章

20.马工程课件-《知识产权法》第二章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 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作品。 • 集合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 论文集等; • 事实作品:又称数据汇编,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事实汇集在 一起而形成的作品,如数据库作品。
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 称、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
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 立的习惯而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作了原则规定,又具体 明确了某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包括:
英文Copyright的 首字母 )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如果是音像制品,则在字母P(P是英文 Phonogram的首字母)的外面加上一个圆圈;
b.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c.作品的出版年份。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三、自动取得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 履行任何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 作权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是著作权法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作者的概念和条件
• 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成为作者应具备两个条件:
1. 作者是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 作者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
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自发进行。

著作权法1-2010.9.19

著作权法1-2010.9.19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黑棍小人”: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独创性
二、“独创性”中的 “创” 案例:Feist案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 合“创”的要求。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 的“创造性”。 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 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安娜女王法》核心内容:“鉴于最近印刷商、 书商擅自印刷、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 著述,而未获得该书籍或著述之著作者许可, 对其造成损害,或经常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 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的发生,同时 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 籍……现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 籍首次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 书书籍的专有权14年。”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中国著作权法概况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15年、1928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 府分别颁布《著作权法》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建立著作权 制度:《关于书稿稿酬的暂行规定》、 《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录 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 独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 “独” 1、“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立创作、 源于 本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并非指“首创” 或“独一无二”。
第二节 独创性
2、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由不 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 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 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保护原创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原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原创性,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原创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表达性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保护原创作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作者的创作权益;(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合理利用;(四)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国家鼓励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有突出贡献的作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著作权第六条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种:(一)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第三章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第八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益:(一)要求使用其作品前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三)在作品上署名;(四)获得合理的报酬;(五)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
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2、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
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三)编辑(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 编辑作品是指,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造合意; 2、各作者的成果是独立并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而非各作者的名
义发表。
★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关系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 而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 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转让。 3、著作权的赠与 。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 为及后果有明确一致的目标认识。
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
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相互分工、彼 此配合。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的和 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分割后 就会丧失完整性而不能单独使用的作 品。(甲乙共同绘制的山水画) (2)可以分割的的合作作品:即作者 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 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 作权。(词曲作者)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美术 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 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
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 真实姓名的作品。 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 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 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 作权。
(三)著作权的特殊继受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如购买国歌的版权; 2、接受赠送; 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
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
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 属)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另: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 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包括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 。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 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 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由其作者单 独行使著作权。如电影《少林寺》中的 牧羊曲。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 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 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 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 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
科学的原创作品;邻接权保护艺术传播者对原创
作品加工后的作品。 如剧本和表演的关系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 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 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
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
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出版者权 (一)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 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 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 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 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等。并且主要以 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第四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 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及国家。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为作者 自然人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对作品的完成 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
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
组织享有。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 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品。 3、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 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 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 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 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 2. 来源地群体——由来源地的居民集体或 者来源地公认为传承人的个人享有。 3、收集者、整理者 4、出版者 5、依法成立的专门组织 。
(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著作权属
软件的开发者。
第五节 邻接权
一、概念 (一)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 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 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英语为:neighbo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 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