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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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中级考试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中级考试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主管的全国性考试。

这项考试面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初级和中级两个职业水平。

其中,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包含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等5个专业。

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以检验通信专业中级人员对通信专业法规、现代通信技术、业务的理解程度以及计算机和外语的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旨在考察他们承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综合能力。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参考资格。

具体的报名流程、考试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可以参考《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通知》。

在准备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考生可以关注相关的工作动态和报考指南,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习和复习计划。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个证书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个证书

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释义】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在全国范围有效的,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4.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证书(CMCP)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简称CMCP)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产业部推出并主管,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具体考试工作。该项考试已纳入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体系,将于今年6月开考。
适合人群: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报名。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该证书是国内首张面向3G和三网融合的“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职业资格证书,于去年正式推出,由英泰移动通信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与考试工作。
适合人群:业内从业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高专学生。
证书等级:助理移动商务师(三级)、移动商务师(二级)、高级移动商务师(一级)。
考试内容:移动商务理论与实务、项目管理理论与实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和《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证书》。
颁证部门: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5.OSTA—C&G通信工程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C&G)根据世界通用的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的通信工程职业资格专项证书,目前获得英国、英联邦、北美以及欧盟等100多个国家、地区和机构的承认。

工程系列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工程系列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工程系列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通信工程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通信工程技术专业设置通信网络工程、通信产品研发和通信技术服务三个专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专业技术人员1.通信网络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网络、大中型互联网、物联网等的建设、维护、优化、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通信产品研发专业适用于从事通信系统、通信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通信系统和通信产品研发、生产,以及相关系统软、硬件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3.通信技术服务专业适用于从事技术咨询服务、通信企业信息自动化、信息化业务支撑系统、行业应用及解决方案、网络终端服务等提供信息化应用和业务支撑技术性服务工作以及从事单位通信网络、专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等其他通信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在通信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资格名称通信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一、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NTC的社会含金量

NTC的社会含金量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一、项目背景随着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业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新业态衍生日趋明显,我国实用技能新型人才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越发紧迫。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推进互联网和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有机结合,以及推动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人事部关于“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且须持证上岗等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要求,推出了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NTC),旨在围绕国家信息化建设,发挥互联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培养国家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树立 IT行业的人才标准。

项目包括网络与信息管理(NIMT)、网络与信息安全(NISE)、数据库管理(NDAT)、IT项目管理、首席信息主管(CIO)等信息化专业技术考试,涵盖管理决策层、专业技术层和操作应用层三个层面;考核通过后颁发工信部职业技能水平证书,作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及从事相关岗位的任职依据。

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通过后,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符合相关条件者,申报工程师职称证书。

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NTC)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职鉴中心等单位共同面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的,其中网络与信息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认证(NTC-NISE),是联合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面向全国开展的,由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管理中心(NTC-MC)负责面向全国组织培训考试与管理等工作。

针对相关行业系统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结合相关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与多行业共同合作,全面开展培训认证项目与定制化培训相结合的IT职业教育,为行业系统培训应用型管理型信息产业人才。

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6年第147号)
8 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房〔1995〕1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发〔2019〕53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74号)
14 房地产估价师 经济师
15 执业医师资格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6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或护师
17 执业药师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18 执业兽医师
助理兽医师
19 拍卖师
助理经济师
21 导游资格
助理经济师
21
广播电视播音员 主持人资格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序 号
职业资格名称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

通信行业5大证书

通信行业5大证书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证书(CMCP)
全国移动商务应用能力考试(简称CMCP)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产业部推出并主管,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具体考试工作。该项考试已纳入信息产业部全国信息化工程师考试体系,将于今年6月开考。
适合人群:从事移动商务工作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报名。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
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该证书是国内首张面向3G和三网融合的“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职业资格证书,于去年正式推出,由英泰移动通信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与考试工作。
适合人群:业内从业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高专学生。
证书等级:移动通信初级软件工程师、移动通信中级软件工程师和移动通信高级软件工程师。
考试内容:包括嵌入式软件开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理论、移动增值业务的开发等,分为笔试与机考两种形式。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目前通信行业含金量最高的5个证书

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中华人民XX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释义】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的,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在全国X围有效的,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职业水平证书。

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XX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

国家通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介一、通信行业职业工种资格1. 通信行业职业资格制度通信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作为通信行业就业准入证书,是该职业从业人员求职、任职、开业和通信企业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通信行业职业技能资格根据不同职业工种以及对应申报条件,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2. 通信行业主要职业工种●电信机务员移动通信机务员、光通信机务员、数据通信机务员、数据信息服务机务员、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员、长途机务员、市话机务员、无线市话机务员;●线务员长途线务员、电缆线务员、市话线务员、机线员、天线线务员、光缆线务员、综合布线管理员、宽带接入管理员;●通信电力机务员电力机务员●电信业务营业员电信营业员、移动通信营业员、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话务员话务员、查号话务员、信息服务话务员;●市话测量员市话测量员● 电信业务员电信客户业务经理、电信大客户业务管理员、电信客户服务经理、移动电话业务员、固定电话业务员;3.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通信行业职业资格需通过国家通信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通信业发展的需要,将人才培养与合理使用有效地结合起来,推进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认证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根据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信息产业部实行了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统一认证制度;1.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各通信运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有从事通信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通信工程师、通信工程师、高级通信工程师;2. 通信工程师的分类与范围1有线传输工程从事明线、电缆、载波、光缆等通信传输系统及工程、用户接入网传输系统以及有线电视传输及相应传输监控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电磁兼容和三防防雷、防蚀、防强电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传输网、接入网、有线电视网2无线通信工程从事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通信等传输系统工程与微波接力或中继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和无线电定位、导航、测定、测向、探测等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以及无线电频谱使用、开发、规划管理、电磁兼容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无线传输系统、微波传输系统、卫星传输系统、无线接入3电信交换工程从事电话交换、话音信息平台、ATM和IP交换、智能网系统及信令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生产、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电话交换系统4数据通信工程从事公众电报与用户电报、会议电视系统、可视电话系统、多媒体通信、电视传输系统、数据传输与交换、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通信、数据通信业务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数据通信网络5移动通信工程从事无线寻呼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集群通信系统、公众无绳电话系统、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移动数据通信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电磁兼容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GSM/GPRS移动通信系统、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移动数据通信、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其他移动通信系统6电信网络工程从事电信网络电话网、数据网、接入网、移动通信网、信令网、同步网以及电信管理网等的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定,电信网计量测试、网络的规划设计及网络管理包括计费与监控、电信网络软科学课题研究等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维护运营、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电磁兼容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电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电信运营支撑系统7通信电源工程从事通信电源系统、自备发电机、通信专用不间断电源UPS等电源设备及相应的监控系统等方面的科研、开发、规划、设计、生产、建设、运行、维护、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电源空调设备维护和电源、空调系统设计8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计算机网络的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定,网络的规划设计及网络管理与监控、软科学课题研究等科研、开发、规划、设计、测试、维护运行、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信息服务系统维护INTERNET应用服务、视频服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开发、信息与网络安全9电信营销工程从事通信市场策划、开拓、销售、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功能:市场营销、服务管理3. 高级通信工程师的专业分类与范围专业分类: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4. 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以下部分;①通信工程专业英语;②通信工程公共基础知识;③专业基础知识按专业;④专业技术知识按专业及其职业功能;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自2006年起实施;1.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级别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将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者,可聘任为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者,可聘任为工程师职务;2. 通信专业职业水平的职业能力要求1初级职业水平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①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②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③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④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2中级职业水平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①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②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③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④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⑤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之一的职业能力;附录通信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电信机务员节录1. 职业概况职业名称:电信机务员;职业定义:从事通信设备的维护、值机、调测、检修、障碍处理及工程施工的人员;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环境:室内;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理解、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培训要求鉴定要求2. 基本要求职业道德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 职业守则1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2 精通技术,确保畅通;3 吃苦耐劳,文明生产;4 尊重用户,热情服务;5 遵纪守法,严守秘密;6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基础知识2.2.1 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1)电信法规;2 通信设备维护规程;3 劳动法相关知识;4 企业相关规章制度;2.2.2 职业规范知识1 岗位规范;2 服务规范;2.2.3 通信技术基础知识1 通信基本原理;2 无线通信原理;3 电子电路原理;4 数字通信原理;5 光纤通信原理;6 通信传输原理;2.2.4 通信技术专业知识1 电话交换知识;2 微波通信知识;3 数据通信知识;4 光纤通信知识;5 移动通信知识;6 卫星通信知识;7 载波通信知识;2.2.5 安全生产知识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 安全用电常识;3 防火防爆知识;4 有毒气体预防知识;5 机房安全保密知识;2.2.6 其他知识1 通信专业英语基础知识;2 计算机基础知识;3. 工作要求本标准对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略。

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13
注册验船师
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及《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4
注册测
绘师
国家人事部、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14号)
三、国家设置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一览表
序号
资格名称
参考文件
备注
1
房地产估价师
国家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2
注册资产评估师
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
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24
社会工
作者
国家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7
注册城市规划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

通信行业职技术等级

通信行业职技术等级

通信行业职技术等级
通信行业的职技术等级一般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三个层次。

不同级别的职业需要具备不同的技能和能力。

初级级别:初级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通信行业的基本操作和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初级职业一般需要通过培训或考核来获取资格认证,可以担任一些基础的技术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故障排除等。

中级级别:中级职业需要在初级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技能和知识水平。

中级职业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

他们可以担任一些复杂的技术工作,如系统集成、网络规划和优化、项目管理等。

高级级别:高级职业是通信行业中的专家级别,他们需要具备全面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很强的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高级职业人员通常是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可以担任一些技术领导和高级管理的职位。

除了以上的三个级别,通信行业还有一些特殊的职业等级,如教授级工程师、专家级工程师等,这些职业等级通常需要在高级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创新,具备更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总之,通信行业的职技术等级体系是促进通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达到更高级别的职业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通信行业必备资格证书

通信行业必备资格证书

通信行业必备资格证书1、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2、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3、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携手,共同启动移动通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之一。

该证书是国内首张面向3G和三网融合的“移动通信软件工程师(IC-MSP)”职业资格证书,于去年正式推出,由英泰移动通信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与考试工作。

适合人群:业内从业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职高专学生。

通信行业资格证书

通信行业资格证书

五张热门通‎信行业资格‎证书(转载‎)‎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2‎006年初‎,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推‎出“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适合人‎群: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考试内容:‎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两科,‎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其中,‎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颁证部门‎:人事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

‎‎·国家3‎G移动通信‎职业认证证‎书‎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水平培训证‎书项目,该‎系列证书现‎已与全球相‎关认证实施‎互认。

该认‎证主要针对‎移动通信领‎域的3G人‎员,由国家‎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办。

‎‎适合人群‎:移动通信‎营运与制造‎企业、电信‎设计研究院‎的技术管理‎人员,维护‎、设计、开‎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证书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

‎考试‎内容:3G‎业务和软件‎应用(多媒‎体业务和应‎用、MBM‎S、BCM‎C S等);‎3G网络结‎构和通信流‎程;3G室‎内覆盖(包‎括3G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原则;3‎G室内分布‎系统容量、‎功率等规划‎;);TD‎-SCDM‎A网络设备‎及测试;3‎G业务平台‎实例分析。

‎‎颁证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产产业部‎联合颁发。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察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15 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册 工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 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建筑法》
勘 注册冶金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备注
15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 察 设 计 注册采矿/矿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注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册 工 程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准入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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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

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第十五条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七条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一)交换技术专业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光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规程;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通信遥控检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取得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第十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通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职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担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

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八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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