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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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的价值:法满足人的需要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根源。
制定法(成文法):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亦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形成一个严谨、协调的整体。
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有关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
法典编篡:又称法律编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法范畴。
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性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题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程序法: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泛指根本法以外所有法律的总称。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固有法: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制定的法,或者它是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临摹本的法律。继受法: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统称继受法。
衡平法:公元14世纪左右相对于普通法而发展起来的英国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联邦法:联邦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全国法: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别行政区法: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