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协调性研究_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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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研究述评

我国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研究述评
is e o r a r ns lntto s u fo g n ta p a ai n”a e r r o s e r a e t e .Ac d mi ic e o su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mi a a is e o r a r n p a — a e c c r ls wh t y c i n ll w s u fo g n ta s l n
ci ia w i u f ra a sl t in a dten t nl ee rhpo cs i ete eo tec mia lw r n l a seo gnt npa a o , n ai a rsac rj t wt t m f” r n la m l s o r nt h o e hh h h i
A ifRe iw n t e Crm i a w su f Bre v e o h i n l La I s e o Or a a s l n a i n i i a g n Tr n p a t t Ch n 0 n
X in Yo g n og n mi g
熊 永 明 我 国器 官 移 植 刑 法 问 题 研究 述评 5
◆ 现 代 医学 与 法律
我 国器官移植 刑法 问题研究述评
熊 永 明

摘 要 : 国学界 对 器 官移植 犯 罪 问题 的研 究 分为起 步 、 步发展 和快 速发 展 三 个阶 段 , 我 稳 围绕 器官 移植
刑 法 问题 的论 文较 多。 还 没有 专 门研 究器 官移植 刑 法 问题 的 著作 问世 , 但 直接 以“ 器官移 植刑 法 问题 ” 主题 为 的 国 家科研 项 目也是 空 白。学界 对 器官 移植 刑 法 问题 的研 究主 要 集 中在 器官移 植 所 带来 的犯 罪 问题 及 其刑 法效 应 , 具体 包括 现 行 法律 规 制 器 官移植 犯 罪所存 在 的 问题 、 官移 植 所 涉及 的刑 事犯 罪类 别 、 器 器官 移植 的

法律基础_

法律基础_

案 例:
40岁 吴某 ( 男 , 40 岁 ) 想一人继承其父遗产 , 便极力怂恿其兄乘飞机 出差 , 甚至自己掏钱为 其兄购买机票 , 希望其 兄乘飞机时因飞机失事 而死亡 , 后其兄果然死 于空难 。 吴某事后感到 良心不安 , 去公安机关 自首,以致案发。 自首,以致案发。
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正当防卫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正当防卫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起因条件。 起因条件 2、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时间条件。 、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 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 3、必须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必须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意图条件。 意图条件。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对 象条件。 象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限度条件。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犯罪过失
某甲与某 乙有仇,一天 看到远处某乙 与某丙站在一 起,遂用抢射 杀乙,结果未 击中乙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 丙。
问:对某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对某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死亡标准的冲突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兼评我国死亡标准的取舍

论死亡标准的冲突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兼评我国死亡标准的取舍
玛 ・ 马斯 因心 脏病发作 , 长达 l 托 在 7个小 时 内没有
任何脑电波活动 , 而且心脏 3次停止跳动 , 最终被医 生正式宣告“ 死亡” 并拔掉 了生命支持系统。但令 ,
收稿 日期 _0 9—1 0 .0 2 0— 8 基金项 目: 0 年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 现代生物科技 发展及其刑法规制” 0 S B 0 3 。 2 8 0 “ ( 8 F 22 ) 作者简介 : 熊永明( 99一 , , 16 ) 男 江西进贤人 , 教授 , 学博士 , 法 从事刑法学研究 。

4 0・
南 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1 0 0正
人 惊讶 的是 , 在家 人含 泪为其筹 备葬 礼时 , 就 身体 已 经 开始僵 硬 的威 尔 玛 1 0分钟 后 竞 突 然恢 复 心 跳并 苏 醒过来 , 奇迹般 地 “ 死而 复 生 ” 心脏 停 跳 3次 J , 。
中图分类号 : 94 3 D 2.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6— 4 8 2 1 ) 2— 0 9— 5 10 04 ( 00 0 0 3 0
随着现 代 科 技 的发 展 , 死 亡 问 题 上 出 现 “ 在 心
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 , 脑干就会永久性地完 全丧失
功能, 以致 呼 吸功 能 不 可逆 的丧 失 。脑死 说 是 随 着
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 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 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 。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 伤害后可以通过再 生来恢复功能 , 而神经细胞则不 同, 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 以, 当一个人的脑干遭
尸体照相时, 发现 喉部有微弱的悸动 , 医师抢救后 , 终使“ 死者” 复苏…。后者如 20 年美国女子威尔 08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刑诉参考资料

刑诉参考资料

外文著作:
Hodson、Lafave、麦高伟、Cassell等。
刑事诉讼理论Leabharlann 献资料中文论著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 徐友军:《刑事程序的结构》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 前沿问题》、《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相对合理主义》 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 左卫民等:《价值与结构》、《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一、 二) 马静华:《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三)》 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沉默权研究》 樊崇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 何家弘:《美国刑事诉讼规则》 林钰雄:《检察官论》、《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干预处分与刑事证 据》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 金邦贵:《法国司法制度》
外文译著
美国: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戴尔卡门 《美国刑事诉讼》,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约 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第二 卷)。 德国:罗科信《刑事诉讼法》,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 序》,赫尔曼《一个案例,两种制度》。 英国:麦高伟《英国刑事司法程序》,约翰·斯普莱克《英 国刑事诉讼程序》 日本: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 法》 法国: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各国刑事诉讼法典

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冲突及协调

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冲突及协调

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冲突及协调论文摘要刑法机能问题是贯穿刑事法律运行始终和主导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根本性理论问题。

因此,刑法机能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在刑法机能问题当中,如何认识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更是学者们长期探索和争论的问题。

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使其既能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又能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则成为刑法学上十分重要的课题。

关于刑法机能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机能和刑法任务、刑法功能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刑法机能的表现以及刑法机能的应然与实然等方面。

经梳理,本文认为所谓的刑法机能是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固有作用。

关于刑法机能的本体内容有“单一机能说”、“两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的争论,本文主张“三机能说”,即刑法应当具有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规制的行为的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规制和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规制两方面的内容。

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包括保护法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内容。

人权保障机能,指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以维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机能,包括制约国家刑罚权与保障公民自由两方面内容。

人类存在秩序和利益的内在需求。

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通过以法律为主的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保护自身所取得的各种利益。

作为其他法律之保障法的刑法,通过把若干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化并以刑罚制裁之,进而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国家刑罚权的扩张与运用,制裁和惩罚犯罪,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正是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要旨所在。

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不受外在事物的强制。

自由的内在本质即意志自由, 自由外在表现为行动的自由。

自由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

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和平等联系密切,是人们享有人权的基本前提,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法学所刑法研究室课件——谦抑原则

法学所刑法研究室课件——谦抑原则
❖ 修正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缓刑的条件:可以、应 当宣告缓刑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 “(一)犯罪情节较轻; ❖ “(二)有悔罪表现; ❖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
❖ 5. 基本精神说。王明星博士将刑法的谦抑性指称 为一种观念形态的精神。 “贯穿整个刑事领域,国 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 调控程 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 ”
五、刑法谦抑原则的内容
第一种观点: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英修,即刑法的补充性、 片断性和宽容性。
第二种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要求,一是非犯罪化, 二是轻刑化。
❖ 1. 谦抑理念之养成。本来法的理念是应当在民众 当中自然生成的, 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传统薄 弱, 人治传统厚重的国家,期望在国民中自发生成 法治精神和刑法谦抑之理念实非易事, 而过分落后 的法理念必将制约刑事法治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以 后天教化的方式培养民众宽容谦抑的刑法观念, 以 弥补法传统先天之不足。
四、刑法谦抑原则的定位
❖ 刑法谦抑原则的定位, 即指谦抑原则在整个 刑法体系内处于怎样的地位, 与整个刑事法 治发生怎样的关系。关于此问题, 大致有以 下五种观点:
❖ 1. 价值说。 谦抑性是刑法应有的价值意蕴, 是现代刑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 2. 特征说。 将谦抑性描述为刑法的特征之一, 根 据此特征所指称范围的大小, 又可分为: (1) 根本特征说。 许道敏博士将谦抑性作为刑法 的根本特征之一, 与公正性、 人道性、 严密性至 于同一位阶。 (2) 立法特征说。赵秉志教授则将刑法的谦抑性限 缩为刑事立法的特征之一, 与及时性、 协调性一 同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公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重点课题立项13个。

现予公布:一、重大课题[GJ2024A01]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张和林[GJ2024A02]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朱雅频二、重点课题[GJ2024B01]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研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王永金[GJ2024B02]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李爱君[GJ2024B03]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GJ2024B0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刘志远[GJ2024B05]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元明,中国政法大学郭志媛[GJ2024B06]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蓝向东,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GJ2024B07]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张相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雅方[GJ2024B08]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田凯[GJ2024B09]检察机关侦查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魏昌东,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刘继春[GJ2024B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实证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缐杰[GJ2024B11]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研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胡东林,浙江大学胡铭三、注意事项1.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将另行通知,未获立项者不予通知。

伪造文书犯罪的开拓之作——评熊永明的《伪造文书罪初论》

伪造文书犯罪的开拓之作——评熊永明的《伪造文书罪初论》

些研 究 和 观点 都 有 一定 的新 意 。对 未 来 完 善 相 关 立 法 、 展 发 刑 法 理 论 都有 积 极 的作 用 。
交 往 的 运转 和稳 定 。 为 了更 有 效 地 保 护 文 书 的信 用性 , 们 我
需 要 全 面反 思 有 关 文 书犯 罪 的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研 究 状 况 , 推 进 相关 刑事 理 论 研 究 上 的 深 入 。然 而 , 于 种 种 原 因 , 国 出 我
刑 法 学 界 未 能 系统 地 开展 该 课 题 的 研 究 。令 人欣 慰 的 是 , 熊
三、 视角独特
本 书 采 用 比较 的 方 法 , 伪 造 文 书 罪 的 一 般 立 法 与 认 对 识 、 造 文 书 罪 的 本 质 、 造 文 书 罪 中 文 书 的 理 解 、 造 文 书 伪 伪 伪
节 , 法 者 并 没 有 将 其 独 立 规 定 为 一 章 或 一 节 , 者 能 突 破 立 作 我 国现 行 立 法 规 定 , 换 视 角 , 横 向 的角 度 加 以 展 开 , 研 转 从 其 究方式和思维具有可取性。 四 、 证 充 分 论 全书 论 据 充 分 , 确 、 靠 , 论 较 为 严 谨 , 论 成 立 。 准 可 推 结 作 者 掌握 了 大 量 的 国 外 立 法 、 法 及 理 论 研 究 的 资 料 和 动 司 态 。 较 多 地 运 用 比 较 研 究 方 法 , 是 难 能 可 贵 的 。应 该 承 并 这 认 , 美 法 系 、 陆 法 系 国家 对 伪 造 文 书犯 罪 的 立 法 规 定 、 英 大 司 法 经 验及 学 术 研 究 较 我 国 更 为 科 学 , 不 少 可 借 鉴 之 处 , 有 但 以 前 对此 系统 研 究 的 成 果 并 不 多 见 。作 者 较 为 全 面 地 收 集 了 两 大 法 系 主要 国 家 在 这 方 面 的 立 法 资 料 、 究 成 果 , 在 研 并 比 较 基 础 上进 行归 纳 、 炼 、 析 , 但 使 自己 的 研 究 成 果 具 提 评 不

论我国刑法立法民主性的贯彻与提升

论我国刑法立法民主性的贯彻与提升
第 49卷第 2期 2018年 4月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NANCHANGUNIVERSITY
Vol.49No.2 Apr.2018
论我国刑法立法民主性的贯彻与提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熊永明
(南昌大学 立法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31)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收稿日期:2018-02-08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 2017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立法协调性研究”[CLS(2017)D5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刑法立法的协调问题研究”(JD17099)。 作者简介:熊永明(1969-),男,江西进贤人,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一 刑法立法民主性的体现
刑法立法的民主性,要求刑法立法充分反映民 众的意志,有效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综观我国几 次的刑法修正,对民主性问题均有反映和体现,不过
直到《刑法修 正 案 (七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和 《刑 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立法的民主性才有了明显 改进和提升。概括来看,刑法立法修正的民主性主 要通过立法 程 序 (过 程 )的 民 主 性 和 立 法 内 容 的 民 主性表现出来。
摘 要:立法民主包括立法过程的民主和立法内容的民主。我国刑法立法在民主性上贯彻得并不完备,存在 “修法”主体知识结构缺陷、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够、缺乏对刑法立法事后评估制度以及过度滥用民主性的不足。 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升立法的民主性,需要提升立法者立法水平和普通民众参与能力和水 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立法制度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解决立法内容的问题;需要考察刑法通过 后的施行效果,解决刑法事后监督的问题。 关键词:刑法立法民主性;刑法修正;公众认同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8)02-0080-06

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

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

第1期2021年2月政袪纶坐Zheng Fa Lun CongNo.lFeb.10,2021【文章编号]1002—6274(2021)01—126—12谨防刑法规定过度精细化熊永明(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00)【内容摘要】刑法规定越来越细微精巧,罪名种类越来越繁琐复杂,罪状表达越来越详尽具体。

但从哲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悖质量相统一理论和辩证认识论理论;从法理学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违背法的稳定性、法的模糊性和法的精简性理论;从法学实践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制约刑法适用并且影响对刑法的理解;从刑法方法思维视角看,过于精细的刑法规定有违类型化思维、协调性思维和解释论思维。

【关键词】精细化解释论思维类型化思维协调性思维【中图分类号JDF61【文献标识码】A•------H»------1------1-4------1------1------1------•------1------1-----1---4------1--------1------1------1-------------------1--H-----•-------1------1------»------1-----F--1------H--1--H--H---4-------1------»--H------1--------1------1------1------1------•------1------1------f---------在罪刑法定原则精神的感召下,刑法规定应该力求明确、具体和翔实。

基于此,无论是近些年频频出台的各刑法修正案,还是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各类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无不积极主动地推进刑法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我们可以看到:罪状表述日趋叙明、罪名增加日趋琐碎、条款表述日趋繁复,刑事法典日趋膨胀。

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解释呈现出一种歌舞升平、繁花似锦的美好发展态势,刑法法律规定的日益精确似乎表明刑法已经走上繁荣化、科学化的轨道。

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

论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nd Its Integrity of the Crimes of the Transplantation of Human Organs 作者: 熊永明
作者机构: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
出版物刊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70-7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规定;刑法解释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涉的犯罪包括可以直接进行理论解释的犯罪和需要修补、增设的犯罪两种情况。

通过刑法解释,《条例》第25条“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不能全
部在刑法中得到回应和落实,因而无法做到全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我国刑法需要
增设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可以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补这方面的犯罪既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又有利于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保持协调,同时也与世
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

我国刑法修正立场分析论文精选

我国刑法修正立场分析论文精选

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的论文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的论文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立法者是重点关注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是将主观要素尽可能排除在外还是不排除在外;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构建与描述是详尽还是简略。

几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既有客观主义的一面,又有主观主义的色彩,但从立法倾向来看,立法者对客观主义立场更为倚重和青睐。

未来的刑法立法将采取一种向客观主义偏重,同时又适度兼顾主观主义倾向的折中主义立场,要实现和确立这种立场既要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尽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

[关键词]刑法修正;客观主义立场;主观主义立场;刑法立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140-06熊永明(1969-),男,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江西南昌330031)卢中石(1955-),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审判。

(江西南昌330009)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刑事立法修正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20086)、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fx20)阶段性成果。

按照学界通常的划分,刑法学派可以分为旧派(又称古典学派、客观主义或行为主义)与新派(又称实证学派、行为人主义或主观主义),两者不仅在理论上分野明显,在刑法立法取向上也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构建与表述具体罪名的构成犯罪各要件的过程中,立法者关注的重点与核心是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客观主义关注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认为只有在已经造成具体损害后果时才宜刑罚处罚,在刑法总则上一般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主观主义关注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因而对预备行为和危险行为往往进行处罚。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熊永明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3(0)10
【摘要】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事罚则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歧,在摘取器官犯罪内容上大都显得单一,在犯罪目的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上立法态度不一,在刑罚处罚上大都以轻刑为主,在立法步伐上前后不一.未来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在罪名种类上予以补充,在立法表述上予以改进,并协调好刑事立法与器官移植法附属刑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总页数】7页(P38-44)
【作者】熊永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2.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初探
3.非法行医罪立法缺陷及解决路径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非法人体器官交易的刑事立法研究
5.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出卖自身人体器官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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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1期河北法学V ol.29,N o .12011年1月H ebei Law Science Jan.,2011刑法立法协调性研究熊永明收稿日期:2010-09-27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 刑法立法修正问题研究 (2009 201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熊永明,法学博士,南昌大学立法中心研究员,教授。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摘 要:刑法立法的协调性既包括刑法内部之间的协调,又包括刑法外部之间的协调。

我国刑法立法既有来自与宪法、相关法律以及与国际公约精神之间的失调,也有来自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的失调。

我国刑法立法产生失调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因为立法的仓促,有的是因为行政立法缺乏整体性意识,有的是因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不足,有的是因为法律梳理工作不及时。

为了促进刑法立法的协调工作,宜采取及时梳理立法、增加新的条款和强化刑法解释三种路径进行。

关键词:刑法立法;协调性;失调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1)01-0125-08On the Coordination Characteristic of Cri m i nal L a w L egisl ati onX I O NG Y ong -m ing(The R esearch C ente r o f L eg islati on ,N anchang U n i ve rs i ty ,N anchang 330031Ch i na)Ab str ac t :T he coo rdina ti on characteristi c o f cr i m i nal la w leg i slation conta i ns the i nte rnal coordi nation of cri m i na lla w and the ex terna l coo rdina ti on .Be t w een t he cr i m i nal l aw and consti tution ,the cri m i nal la w and there lati ve la w s ,the cr i m i na l law and t he i nte rnati onal conventi ons ,the re are so m e d i slocati ons ,be t w eent he cr i m ina l l aw code ,the a m end m en t o f cr i m ina l l aw ,the accessory cri m i na l la w and the separatec ri m i nal law ,there are a lso som ed i s l ocations .The dislocati on reason of our cri m i na l law iscomp licated ,som e because o f hurry leg i slation ,som e because of i nsufficient overa ll idea ofad m i n i strati on l eg isl a tion ,so m e because o f i nsuffi c ient l eg isl a ti ve gu i d i ng i deo l ogy and unreasonable lawa rrangement .In orde r to pro m o te the coordi nation character i sti c of cri m i na l l aw leg islati on ,w e s houldadopt the measures to arrange t he leg islati on i n a hu rry ,adopt t he ne w a rti c l es and strengthen thei n terpretati on of cri m i na l la w.Keywords :cri m i nal la w leg islati on ;t he coord i nati on character istic ;dislocati on刑法立法作为人们的一种社会规范,不仅应当完整、明确,而且应当协调、一致。

只有刑法立法文件之间、刑法立法文件内部协调一致,才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确定性的指引和明晰的行为范式。

如果作为人们行为的标准范式之一的刑法立法不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那么它就失去了其作为标准行为范式的外在要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因而研究刑法立法的协调性,不仅有助于提升和完善我国刑法立法的质量,也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妥当地适用法律。

一、刑法立法协调的内涵及主要表征所谓协调,从语义上讲, 协调 中的 协 和 调 同义,都具有和谐、统筹、均衡等富有理想色彩的哲学含义, 协调 即 配合得当 ,避免忽左忽右两个极端的理想状态。

刑法作为其中链条上的一环,对法制系统的完善和协调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刑法的协调性是刑法系统性内涵的一次延伸,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刑事立法活动所创制的刑事法规在体系上、在内在逻辑上严密一致,在内容上统一和谐,在罪刑关系上协调一致,而不存在矛盾、冲突甚至相互否定的现象,同时与外部法律环境、其他法律规范也应协调一致。

对此,恩格斯曾有过精辟论述: 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在和谐一致的表现。

[1]美国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 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 需满足的八个条件之一,即 这些规则不应当自相矛盾 [2],也是从法律的协调性来着眼的。

在一定意义上,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刑事立法要发挥打击犯罪、促进生产和保护人民的整体效应,就必须强调协调发展。

一般来说,立法的协调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即立法表现形式的协调、立法内容之间的协调、立法内容与立法形式的协调以及立法体系的协调[3]。

从实质和形式角度看,刑法立法的协调性包括立法内容的协调和立法技术的协调;从内外部角度看,刑法立法的协调性又包括刑法内部之间的协调和刑法外部之间的协调两种情况。

刑法内部的协调是指刑法的内部结构、内容和形式等之间不得矛盾和冲突,如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之间,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必须保持协调;刑法外部的协调是指各种法律之间的横、纵向关系要协调一致,即刑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要协调一致,下一层次的立法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律相抵触,另外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之间也必须具有协调性;同时各种法律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之间也不得相冲突。

刑法立法文件表现形式的协调固然非常重要,但立法文件内容的协调更为核心和根本,刑法立法的内容是立法文件最为核心的部分,只有充分保证刑法立法内容的协调一致而不相矛盾,才有可能真正使刑法成为统一的指导规范。

因而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立法内容之间的协调予以展开。

1.刑法外部之间的协调(1)刑法立法与宪法之间的协调。

刑法的协调性首先体现为刑法与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的协调一致。

我国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表达了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的含义,明文规定刑法是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

这便要求刑事法规应当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人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制度以及法治原则协调一致。

刑法必须以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为制定依据,并以宪法所保护的重要事项为刑法保护对象,不与宪法相抵触只是协调性的最低要求。

从刑法总则规定来看,其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集中对宪法精神予以了落实和体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能从宪法中找到其根源。

宪法限制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严刑峻法,危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刑法则通过限制和减少重刑包括死刑的方式来集中体现,不仅如此,刑法中的分则部分则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如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规则性规定,对严重侵犯这些公民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都一一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刑法中的这些具体罪名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厉行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精神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2)刑法立法与其他关联法律之间的协调。

在现实生活中,纪律、宗教、法律和道德等多种规范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法律是最后一道底线,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和刑法等多种法律,其中,刑法又是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底线。

刑法的补充性决定了只有当其他法律部门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足以抑止该种违法行为、保护某种法益时,才能发动刑法手段。

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制裁力量。

正因为如此,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就更加重要。

如果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不协调或者相互矛盾,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就很难充分发挥。

当然刑法的这种协调主要体现为罪与非罪之间的协调,即不能将本由其他法律部门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由刑法处理,也不能把本应由刑法处理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而由其他部门处理,必须在刑事立法中清晰地规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4]。

(3)刑法立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协调。

随着人类经济交往的扩大,民族与国度的界限日益被冲破,世界各国要求制定国际公约,要求共同惩治犯罪行为,向现代化发展的国家,正在不断地使国内法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必须大力拓展刑法的规制范围,我国加入了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以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规定,本着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宗旨,我国刑事立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增补相关刑事犯罪,以保持与国际公约精神的协调和一致。

不过,这种衔接和协调又不是无限的,我们必须考虑到国情差别,反对为了一味与国际接轨,而极端扩展刑事处罚范围,从而全力否定国内刑法的刑事立法倾向。

从目前我国刑法立法情况来看,其在下述方面与国际公约精神加强了协调: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认,顺应了当今世界刑法民主、人道、新生人权的进步趋势;第二,增设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第三,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第四,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立法,体现了刑法的人道、谦抑,符合了世界范围内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主流;第五,果断地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与适合现代刑法之通例的重要举措;第六,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新刑法典分则修改完善了部分犯罪的规定,增设了有关新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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