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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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费制度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 评估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淘汰制度。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几个概念
制度:法则、执行机制和机构的总称。 政策:执政者在一定时期内确立的行为目标或希
望达到的结果。
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
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
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 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 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 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四、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 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 合法的根据 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 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 根据。
作用: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
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 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已有法律: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
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 在起草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城市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概念:指有关调整环境资源规划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有机统一体系,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有关环境资源规划的编 制、实施和管理的一套规则,是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制度 化和法定化。
几种重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类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环境标准的制定
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保部) 制定、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 府制定,报国家环保部备案;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只有国家级而 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 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源自文库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 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法特别制度:在各单项环境立法中为实现立
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 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三、环境标准的体系及制定 四、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⑴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 的主要依据。 ⑵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 实施的重要基础。 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 术基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三、环境标准的体系及制定
1、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 环保部标准。 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和环境基 础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1.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国家为 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 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 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⑴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⑶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 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 颁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城市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概念: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
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 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 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费制度 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 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 评估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淘汰制度。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几个概念
制度:法则、执行机制和机构的总称。 政策:执政者在一定时期内确立的行为目标或希
望达到的结果。
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
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
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 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 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 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四、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 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 合法的根据 3、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 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 根据。
作用: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
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 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已有法律: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
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 在起草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城市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概念:指有关调整环境资源规划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有机统一体系,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有关环境资源规划的编 制、实施和管理的一套规则,是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制度 化和法定化。
几种重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类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环境标准的制定
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保部) 制定、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 府制定,报国家环保部备案;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只有国家级而 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 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源自文库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 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法特别制度:在各单项环境立法中为实现立
法目的而确立的具有领域性、针对性和特殊性的法 律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三、环境标准的体系及制定 四、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⑴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 的主要依据。 ⑵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 实施的重要基础。 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 术基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三、环境标准的体系及制定
1、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 环保部标准。 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和环境基 础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1.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国家为 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 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 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⑴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⑶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 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 颁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城市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概念: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
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 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 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