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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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宛政办[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9〕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野县成为国土资源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合作研究示范项目示范区以来,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

目前,该县基本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有序流转,较好地盘活利用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缓解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压力,集体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基本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初步规范。

现将《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宛政〔2009〕74号)精神,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完善本县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切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构建我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新野县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显化集体建设用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内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现在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发了大规模的探讨。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保障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的小编为广大农民朋友介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宪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此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

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在现代社会,大家都知道在农村存在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常发生。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

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

探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探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并提 出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流 转 活 动 已 经 相 当普 遍 并 且 呈 快速 增 长 态 势
, ,

无论 是经 济

发达 地 区还 是经 济欠 发达 地 区 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 使用 权流

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现 状
转 的大量 存在 已 成 为
集 体 建设用 地 使用权 的 角度

本文 从 农村
(二 ) 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主 要 形 式
探 析 农 村集 体 建设 用 地 使 用
近 年来 随着 农 村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农 村集体 建 设用 地
, ,
权 的流 转 现 状 与 法 律 规 定
权流转 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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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覆 盖 的 基 本 特 点 和 规 律


通 过 研 究 发 现 在 距 离 中心 城 区

空 间 分 布特 征 [ [ J

] 地 理 研 究 2 0 0 2 2 1 (6 ) :6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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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范 围 内城 市 化 驱 动 着 土 地 利 用 /覆 盖 发 生 变 化 而 且 随
规划 区更是 司空见惯
1


个 不 争 的事 实 在 城 乡 结合 部 集镇


(

) 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概 念

其表现 形式主 要有两种 :

农 村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指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以 非 农 建 设 为 使 用 目 的 依 法 对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享 有 的 占有 使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三、定义
1、集体建设用地: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成都市国有土地
用权确认程序,由村(居)民集体管理,供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事业组织
使用,不得单独出让、租赁使用等的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由村(居)
民集体依法转移给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行为。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定点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及规定
的价格完成。

3、公开公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公开公正,确保每一方
能公平受益。

4、有效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有效保护被执行方的合
法权益。

5、环保优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结合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流程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宣传政策,包括流转政策、流转成本、土地流转效益等,以提高农民对流转的理解和接受度。

2.流转意向征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张贴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征集流转意向,农民可以自愿提出流转意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流转信息登记: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流转信息登记系统,收集并登记农民提供的流转意向信息,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

第二阶段:流转协商阶段1.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流转意向信息发布流转需求,包括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并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流转申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流转需求提出流转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流转计划等。

3.流转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包括流转土地的使用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方面的谈判,并签订流转协议。

第三阶段:审批阶段1.流转申请审批:相关部门对流转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流转。

2.流转协议备案:如果流转申请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将流转协议进行备案,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之间签订正式的流转协议。

3.流转手续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按照流转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土地过户手续等。

第四阶段:监督阶段1.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流转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流转土地的合法性、流转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的监督。

2.问题处理:如果发现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流转协议。

3.终止流转:流转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流转终止时,相关部门应对流转土地进行回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流转协议。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流程,通过以上阶段的步骤,可以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重建、改建、扩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流转。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用地监管制度。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

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流转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五、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某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及流程

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及流程

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及流程方案一: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条件:(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表决程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转审批;二、流转程序:(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应将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公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等材料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四、参考法规:(一)《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44号(二)《临沂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方案二:国有土地租赁一、国有土地租赁条件:(一)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二)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流程:流程大体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相当,需要经过纳入总体规划、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地、建设用地审批、招拍挂或协议租赁、与市或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

三、期限: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四、参考法规:(一)《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二)《临沂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作者:闰拥军来源:《投资北京》2010年第08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始,全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然后进行建设房屋,或自用或转租他人,从中获利。

但是现阶段,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且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果企业不按照以上规定租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先由上级政府进行征地,将土地性质从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然后进行出让,成为建设用地。

这个过程中程序繁杂,环节很多,一个项目运作下来一般需要两年时间。

近年来,部分地区逐渐放宽了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

2001年2月和6月,国土资源部分别在苏州、安阳召开了两次土地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设立了河南新乡、安阳、江苏苏州、昆山、安徽芜湖、上海南汇、浙江湖州、福建古田、广东深圳等多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此举是对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的重大突破。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及其相关手续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批准专用或取得的用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3)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4)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5)再次流转的,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初次流转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是指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委托交易机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视同出让]等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1)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区(市)、县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规划设计条件;(3)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4)满足上述3个条件之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5)挂牌公告期满以后,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其网站以及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LED显示屏上发布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应当包括挂牌集体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挂牌出让起始价等。

挂牌竞价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6)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从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前2日按规定在交易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价;(7)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领取竞买牌号后,须按《交易规则》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填写报名竞买宗地《竞买报价单》报价;当报名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竞买须知》规定的加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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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关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小编提醒: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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