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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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应当注重内涵建设,突出专科特色,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医学专家、管理人员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方案,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评审过程中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八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标准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并根据国家评审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流程、环境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自主评审工作一般分为自我评估、资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和评审工作总结等阶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看、访谈、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给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审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级医院评审办法

三级医院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 XX 服务效率,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级医院评审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对三级医院规划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第三条三级医院评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预、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环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开展全面评价,体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

第四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 年版)》,结合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等,制定 XX 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三级医院评审。

组建省医院评审办公室。

第六条省医院评审办公室职责:(一)研究制定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政策、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二)研究制定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三)组建并管理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四)指导全省三级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研究确定评审结论;(五)研究提出降低或者撤销三级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六)对全省三级医院评审开展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七)完成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接受评审培训,服从评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二)承担医院评审相关工作咨询等;(三)严格遵守保密等规定;(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XX 省辖区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医院,应当根据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类别等申请开展相应类别、等次的医院评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的
通知
琼卫医〔202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驻琼部队医院,各民营医院,委直属各医院,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海南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以适应科学有序开展医院评审工作的新要求,推动我省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委组织修订了《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经海南省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新谱;联系电话:65388055。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附件《海南省医院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规定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规定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有效实施。

二、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培训和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等方面。

三、评审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有效性。

2. 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运行情况。

3. 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4.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5. 安全监测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6. 其他与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四、评审程序1. 评审人员组成:由医疗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指定评审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2. 评审准备:评审人员应提前准备评审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解。

3. 评审实施: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实地查看和检查,进行必要的访谈和询问。

4. 评审总结:评审人员根据评审情况,撰写评审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5. 评审反馈:评审报告由评审人员向医疗机构提供,并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以便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根据评审报告确定,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评审周期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应定期进行,具体评审周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不遵守评审规定的医疗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疗机构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评审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营和患者的安全就医。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
1.引言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是我国目前医疗管理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利益,提升医院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我
国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内容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院服务态度和硬件设施等。

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分为三个方面,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

医疗服务方面主要考核的是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医疗质量主要考核的是诊疗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医疗安全主要考
核的是医疗安全管理以及患者的就医安全。

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程序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初审、复审、评审委员会决定、公示及复查等6个环节。

医疗机构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供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会对申请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机构进入复审环节,最终评审委员会根据机构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评审结果通过公示公布。

5.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目的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目的在于促进医院发展,要求医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医院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同时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6.结语
通过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医院改进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推进医
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自身,也是一次全面的自我检验和提高,为医疗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精)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精)

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对我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医医院评价体系,促进中医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以中医药技术为主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在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医院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四条四川省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申请等级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五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中医办院方向的原则。

第六条中医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省中医药管理局组建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评审工作。

各市州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州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工作,并报省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五年。

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医院的评审周期相同。

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九条中医医院申报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的,应按照《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其主管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申请书》;(二)《四川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四川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中医特色优势基本准入指标》自查评分表;(三)医院自查报告。

内容为医院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中医特色优势、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及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五)其他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综合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综合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综合评审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机构综合评审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保障患者权益和安全。

2. 评审要素2.1 机构管理- 组织机构- 医疗机构应具备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有明确的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

- 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应拥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绩效评估。

- 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应配备齐全、先进的医疗设备,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2.2 卫生质量- 患者安全- 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事故报告、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等。

- 医疗过程- 医疗机构应遵循规范的医疗流程,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 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考核、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等。

2.3 服务质量- 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高效的诊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方面。

- 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应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反馈,确保提供满意的服务体验。

- 信息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电子病历、医疗数据统计和报告等。

3. 评审流程本评审标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审:1. 提交评审申请。

2. 评审机构进行初步审核。

3. 现场评审和文件审查。

4. 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机构。

5. 评审机构进行最终评审和决策。

6. 发布评审结果和改进意见。

4.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医疗机构综合评审标准,以指导评审工作,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自查和改进,以实现全面提升。

三级医院评审意义

三级医院评审意义

三级医院评审意义新一轮医院评审须注重六大创新来源:健康报 202X-02-18 清华大学医卫研究中心刘庭芳发布时间:202X-06-10 14:21:00不久前,卫生部*站发布了《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体现评审机制与制度的全面创新,解决传统评审管理方式、标准、方法存在的不足。

在新一轮医院评审的全面创新中,我认为还应正视六个方面的问题。

加快开展第三方评审评价当前,在国内尚无足够真正相对独立,成熟的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医院评审机构存在的情况下,今后若干年内,由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与主导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仍不可或缺。

但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化,国内外及行业内外形势的快速变化,政府有必要进一步认真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理论、政策、制度、专业等多个层面上进行探索与实践。

建议邀请全国人大、政协有关委员会或由卫生部委托专门研究机构对医疗机构评审体制、机制,分别开展多方调查研究。

同时对海南、上海、浙江等省市大胆改革并已取得较明显成效的第三方或准第三方社会化、专业化医院评审、评价机构进行专项考证,对有些确实已经规范、有效的第三方医院评审评价机构的模式与做法进行推广,以便加速培育、建立并形成与国际接轨,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规范的第三方社会化、专业化医院评审评价机构。

主动转变医院评审理念与模式首先要摒弃旧制结构式评审理念和一次性、大团队、突击式的评审方式。

其次是要革除既仰仗外部评审又将其视为“麻烦制造者”的偏颇之见。

可考虑适当借鉴国内“围评价期医院评价”理论模型及评价导向手册化的有效做法,将医院评审、评价理解为动态、关联、耦合、联动、持续循环的复杂系统工程。

“围评价期”可分为评价前期、评价期和评价后期,而强化评价前期的自建自评和坚持评价中、后期的以评促改和质量持续改进,则是真正构建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和实现“全面质量管理”软着陆的有效模式和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要明确评审不是评先进,不是对临床技术项目的专门评估,更不是对某些超细节部位的刻意挑剔,而是以现代评审、评价的理念、视角、标准、流程、方式和工具。

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

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

二次公示,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一次公示:“否决指标”15个小项内容,在 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并由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公示证明,无 异议者,方可参加当年度等级评审。如有异议, 经核实确实存在一票否决内容者,延缓一年评审。
第二次公示:评审结果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 15天,无异议的,由省卫生厅公布医疗机构等 级名单。
行风建设
第11项:查当年度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提供
的考核结果 第12项:提供当地纪委、检察部门资料 “发生严重职务犯罪事件”是指同一案件同一医院涉案三
人以上,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严重违纪事件”是指同一案件同一医院涉案三科以上或
10人以上,经举报并被纪检部门查实的情况,如医院自查 发现,并进行自我整改的违纪事件,不列入此项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是指当地纪委派驻机构或 卫生局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评审原则
第五条 评审周期
第六条 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规则(7-10条)
第七条 等级设置与规划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分为三级四等,即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和一级医院。
➢全省按以下比例配置 综合医院按1:2:4比例原则设置 中医医院按1:3:5比例原则设置 妇幼保健院按1:2:3比例原则设置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11-17条)
第十四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三个办公室 ➢第一办公室:负责综合、专科医院的评审 ➢第二办公室: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的 评审 ➢第三办公室: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 ➢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11-17条)
第十五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 ➢组成人员:行业协(学)会、医学院校专家 ➢工作职能:修订标准、组织培训、业务咨询和指导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

医疗机构评审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良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评审组织’〕,依照本方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效率、管理水平和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本方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表达“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评审组织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当时的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调整《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并报卫生部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的划分第九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与领导,同级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1. 引言医院评审是对医疗机构的质量及综合能力进行评估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医院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我们制定了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邀请各方对该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评审体系。

2. 背景近年来,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医院的责任制落实,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医院评审办法势在必行。

3. 目标本医院评审办法的实施旨在:- 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推进医院的责任制落实;- 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 增强医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

4. 评审内容医院评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医院评审项目评审项目分为基本评审项目和拓展评审项目两部分。

基本评审项目包括医院设施与设备、医疗服务质量、医院管理体系等关键方面,拓展评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度添加。

4.2 评审标准和细则设立明确的评审标准和细则用于对医院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评审标准包括医务人员素质、科研与教学水平、医疗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4.3 评审机构和专家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吸引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并建立完善的专家选拔和考核制度。

4.4 评审程序和周期规定评审的具体程序,明确评审的时间节点和周期。

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便于对评审结果进行反馈和跟踪。

5. 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邀请各方对该医院评审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医疗机构:请就评审事项的可行性、规范性、公正性等方面提供意见;- 医务工作者:请就评审标准及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供意见;- 患者及其家属:请就医院评审对保证患者权益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作用提供意见。

6. 结语医院评审办法的征求意见是我们秉持开放和透明的原则,旨在通过各方的参与建立一套具有普遍认可的评审体系。

通过医院评审,我们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6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6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6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四级。

第四条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省级以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下列专业委员会(组):(一)医院专业委员会(组);(二)妇幼保健院专业委员会(组);(三)急救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四)临床检验中心专业委员会(组);(五)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业委员会(组);(六)门诊医疗机构专业委员会(组);(七)乡卫生院、村卫生室专业委员会(组)。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组长)各一名。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服务水平,健全和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当时的医疗工作重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后,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应按级别和等次有所区别。

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医疗技术收费拉开档次。

第二章评审权限的划分第十条三级特等医院、急救中心和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卫生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评审组织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评审的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评审组织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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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评审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评审组织’),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效率、管理水平和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评审组织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当时的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调整《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并报卫生部备案后施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的划分第九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与领导,同级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三级医院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一、二级医院、门诊部和诊所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请下级、上级或辖区外的评审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特定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评审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或授权适宜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作为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在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和委托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二)安排、实施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的建议;(三)参与评审工作专家的培训工作;(四)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医院管理、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专家库成员可以跨辖区选聘。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回避制度,加强对专家库成员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专家库成员按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行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章评审周期与计划第十七条医院的评审周期为三年;门诊部、诊所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秩序,评审组织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计划,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评审计划主要包括:(一)参加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册;(二)对名册内各医疗机构评审时间的初步安排;(三)名册内各医疗机构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和受理期限;(四)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评审组织应当根据评审计划,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提交《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时间和预计的评审时间通知被评审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提出提前或者推迟评审的书面申请,评审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前款具体时限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织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章评审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提交《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并报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申请评审,应当如实向评审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行政部门或评审组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提交与评审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评审申请,应当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加盖评审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决定受理的,应明确规定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应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评审一级医院一般不超过6个人、二级医院不超过8个人、三级医院不超过12个人。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与被评审医疗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医疗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组织决定。

第二十七条周期性评审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为依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医疗信息统计评价和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评审。

医疗信息统计评价采取以病案首页信息、电子病历、医院信息系统等为基础,对反映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运行效率和单病种诊疗水平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排序比较的方式。

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接待病人及群众来访、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与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现场追踪评价方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首次申请评审的医疗机构在接受现场检查评审前,应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并向评审组织提交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自评时间自评审组织出具受理评审申请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评审组织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评审工作概况;(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三)《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四)被评审机构的总分;(五)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八)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第三十条评审工作报告由评审组织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期至少4年。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组织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评审组织、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30天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

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适当的评审组织实施。

复核评审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后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十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六条新建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首次申请评审。

医疗机构设置级别改变的,在按照改变后级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按照改变后级别首次申请评审。

第六章评审结论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评审的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甲等、乙等和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满后,向评审组织申请复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查情况作出评审结论;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予以降等、降级,直至取消医疗机构许可证。

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评审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评审证书有效期满后,医疗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该评审证书。

医疗机构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评审证书相符。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及医疗质量控制评价组织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公正、公平,维护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贯彻落实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原则。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参与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在评价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终止评审,并向社会公告:(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伪造、涂改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医德医风、医疗质量或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尚未整改的;(三)假借评价名义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有权在评审周期未到期时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二)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价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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