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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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1. 医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各部门不得自行定价,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标准等进行收费。

2. 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两公开”制度。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在医院多媒体信息查询台上公开住院患者收费明细表,公开手术室消耗品及使用特殊器械收费明细表。

3. 所有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其补充文件为依据,不得以各种名义更换收费名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各科开展新增项目(须在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范围内)事前向本院物价管理小组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

4. 加强收费标准管理。

4.1 加强药品的收费管理。药品零售价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4.2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收费管理。购置大型设备仪器前,要向财务科报送《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收费标准和设备进货价格等资料,由医院专职物价员对所拟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未经物价管理预审的资料,不予收取费用。

4.3 加强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收取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4.4 单位收费系统软件中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专人维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财务部门物价收费管理员维护;药品收费标准数据库应由药剂科维护。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修改物价数据。

5. 价格公示,建立患者监督制度。凡对患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在实施或用药,各医疗科室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各医疗科室必

须向患者提供每日清单。

6. 医院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对医疗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给予具体指导。各临床科室兼职物价人员,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控制。

7. 专职物价收费管理员应加强对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检查,发现漏收费和少收费的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努力追回。如发现滥用职权(如因人情关系)少收费或不收费的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给予负责人严厉处罚。

8. 专职物价管理员有权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多收费和乱收费的项目及时查明原因,追求相关人员责任。

9. 专职物价管理员有权对各业务科室的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应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10. 各部门在记费时,应以患者实际发生的治疗、检查情况以及病史记录为依据,正确计算收费次数,正确记录收费登记,不得少收费,不收费,多收费和乱收费。

11. 建立医疗服务项目的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患者出院时,病区护士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与病历记录进行核查。对核查过程发现的多收,少收及漏收情况,予以纠正。

(二)医疗服务价格查询管理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需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医疗费用的信息。

2. 在门诊设置滚动屏和多媒体信息查询台,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查询系统,按规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药品名称及价格由专人进行维护,滚动屏和触摸屏设备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3. 在门急诊和功能检查室等位置,分别按需要悬挂医疗服务(部分)项目价格公示牌,由专人负责其内容的维护和价格标准更新。

4. 明码标价的内容要做到准确无误,根据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5.专职物价员负责解答患者提出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问题,提供价格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6.门诊服务台、住院结算部门应为在院患者提供多媒体信息查询台的查询指导,各临床科室护士站有义务向患者解答与本科室有关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不能解释的要积极与物价管理员联系,妥善做好患者咨询工作。

7.住院收费处应根据患者需求打印费用总清单,便于患者查询。

8. 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工作。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

回复当事人。

(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强化物价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维护医院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盐卫[2005]107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和相关物价行为的科室或部门。

第三条科室医疗收费管理由各科主任负总责,护士长为收费负责人。科室各级医护人员各负其责。

第四条医疗收费管理基本原则是重在规范、责任追究和奖惩结合。

第五条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补充规定为收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追究依据。

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责任追究依据;患者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1. 未经物价、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 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药品和医用材料必须按规定作价;

3. 应积极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和理解物价政策,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逐步完善医嘱、操作、收费“三统一”,合理合法收费。

1. 患者医嘱是物价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医嘱由经管医生负责,必须按规范名称及时书写医嘱,停止医嘱应及时签名。

2. 护士操作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并及时、准确计费。必要时请医生补写相应的医嘱。

3. 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收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血糖测定、氧气吸入和换药等实际操作要做好相应的护理记录报告,并与医嘱相吻合;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不能同时收取,按次收取的护理费实行每日次数限制。

4. 转科、出院、术后或更改医嘱时,应认真核对,避免重复收费或漏收费。

5. 各类用药、常规检查、化验收费必须有医嘱依据。

第八条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的使用的收费。

1. 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实行5%差率和100元差额“双控”的管理办法。

2. 卫生材料计费必须与实际使用相符,注意核对价格、规格和产地,严禁就高收费。无法正确计费时,请及时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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