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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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二、《补贴办法》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和申请流程。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初创企业应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续年度申

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

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最后

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内。

三、《补贴办法》政策亮点

(一)对适用范围确认。经营实体为2015年11月之后设立的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同时,经营实体与吸纳就业

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对申报流程细致划分。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到东

侨人劳局申请。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

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

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东侨

拨入东侨人劳局账户,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一、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青岛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青岛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

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

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

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青岛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镇(街道、园区)从

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返回户籍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

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

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

申领补贴。

4、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请人须为首次创业。

首次创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进行创业。

(三)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

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

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

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

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

2015-2018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

在平度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

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

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

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申领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

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

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

补贴。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

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平度行政区域

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申领程序

申领小微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4、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平度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

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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