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看守所建筑概况
4幢
层数
监区:二层;民警办案用房:二层;民警办公生活用房:六层;武警用房:三层;水泵房:一层。
建筑防火设计
防火等为二级,
建筑防水设计
屋面
防水等级为Ⅱ级。
外装修
监区、民警办案用房、民警办公生活区、武警用房、室外附属用房(水泵房):外墙采用高级涂料涂刷做法参见西南11J516-P91-5314,5315
三、结构设计概况
工程地质情况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1、地基土(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基础持力层采用人工挖孔扩地灌注桩基础第三层粉质粘土层,极限端阻力标准值qpk=1800kPa。
2、地震效应: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g,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
基础
结构形式及强度
室外
电气
室外照明电均由小区内4#电缆分支箱引至照明配电柜。抵押回路中A、B、C三相依次接入每组庭院灯,避免出现三相不平衡。室外照明采用时钟控制器。庭院灯采用LED灯,每盏灯具和相线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选用2A熔丝。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下于5m。室外消火栓与水泵接合器的距离宜为15-40m.
消火栓选用标准015201-12,型号:DN100,共七套。
电气工程
照明
本工程总安装负荷为2613kw,共413户,取同时系数0.4,计算负荷为1045.2kw,所有负荷均为三级负荷。设置室外箱式变电站一座,容量为1250kVA,设4个室外电缆分支箱。照明、插座均由不同之路供电,除空调外所有插座回路均设漏电断路器保护。
热水
由太阳能系统供给,采用PPR管热熔连接。
排水工程
雨水
排水管明设且管径≥110mm时,在立管穿楼层处设阻火圈。排水管上每层设一伸缩节,之间最大间距≤4m,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回合管件。污水横支管,横干管,无汇合管件的直线管段大于2m时设弹性密封圈伸缩节,伸缩节之间最大距离≤4m,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回合管件。排水系统管道采用UPVC螺旋管,胶粘连接。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拘留所建设,提高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拘留所建设的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拘留所新建工程。
拘留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需要。
第五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其特殊的性质,对周边环境提出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并由政府安排建设用地。
第七条拘留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规模较大的所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拘留所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九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应根据管辖区人口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以设定拘押人数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拘留所建设的规模依据现行法规确定的分类办法,划分为四类:特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300人以上;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150人以上不足300 人;中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50人以上不足150人;小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不足50人。
新建拘留所的建设规模应不小于50人的拘押量。
第十二条拘留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装备三个部分。
第十三条拘留所房屋建筑由拘室和教育、医疗、文体、劳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看守所建筑概况
接地
防雷等级为三类。在屋顶采用φ12热镀锌圆钢作避雷带,屋顶避雷带连接网格不大于20m×20m或24m×16m。利用2根16以上主筋作为引下线,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所有引下线在室外地面下1m处引出一根40×4热镀锌扁钢,扁钢伸出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不小于1m,引线上端与避雷带焊接,下端与接地极焊接,建筑物四角的外墙引下线在室外地面0.5m处设测试卡子。接地极为建筑物基础底梁上得上下两层钢筋中的两根主筋通长焊接形成的基础接地网。
三、结构设计概况
工程地质情况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1、地基土(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基础持力层采用人工挖孔扩地灌注桩基础第三层粉质粘土层,极限端阻力标准值qpk=1800kPa。
2、地震效应: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g,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
基础
结构形式及强度
钢筋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为C20.
钢筋保护层
条基、地梁、楼板、
条基40mm,地梁40mm,监区板25mm,其他板15mm
砌体结构
部位
外墙
内隔墙
卫生间
Hale Waihona Puke 砌体强度200厚Mu5.o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砂浆强度
M5
四、专业设计概况
专业名称
系统
名称
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
冷水
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水压试验压力为0.6MPa。采用PPR管热熔连接。
热水
由太阳能系统供给,采用PPR管热熔连接。
排水工程
雨水
排水管明设且管径≥110mm时,在立管穿楼层处设阻火圈。排水管上每层设一伸缩节,之间最大间距≤4m,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回合管件。污水横支管,横干管,无汇合管件的直线管段大于2m时设弹性密封圈伸缩节,伸缩节之间最大距离≤4m,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回合管件。排水系统管道采用UPVC螺旋管,胶粘连接。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1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17)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18)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
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
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
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 s=1.2N P式中:N s-----看守所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民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目录1、工程概况 (5)1.1 项目主要情况 (5)1.2 项目主要施工条件 (9)2、总体施工部署 (11)2.1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11)2.2 工程施工管理目标 (16)2.3 项目分阶段(期)交付计划和分阶段(期)施工的合理顺序及空间组织 (16)2.4 工程重点和难点分析 (17)2.5 工程新技术应用要求 (18)2.6 对分包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要求 (19)3、施工进度计划 (19)4、施工准备与主要资源配置计划 (24)4.1 施工准备计划 (24)4.1.1 技术文件准备计划一览表 (25)4.1.2 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 (25)4.1.3技术复核和隐蔽验收计划表 (26)4.2 各项资源配置计划 (28)4.2.1 劳动力配置计划 (28)4.2.2施工工具需要量计划 (28)4.2.3工机械、设备需要量计划 (30)4.2.4测量设备需用量计划 (30)5、主要施工方案 (30)5.1钢筋工程 (31)5.2模板工程 (36)5.3混凝土工程 (40)5.4脚手架工程(见专项方案) (41)5.5装饰装修工程 (42)5.6防水工程 (51)5.7机电安装工程 (53)6、施工总平面布置 (59)6.1基础阶段施工平面布置图 (59)6.2主体阶段施工平面布置图 (59)7、进度管理计划 (60)7.1进度管理措施 (60)7.1.1确保工期的组织措施 (60)7.1.2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 (61)7.1.3周边环境协调措施 (61)8、质量管理计划 (62)8.1工程施工质量目标及其目标分解 (62)8.2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62)8.3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控制 (63)8.4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64)8.5质量保证措施 (67)9、安全管理计划 (70)9.1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70)9.2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权限 (70)9.3职业健康安全资源配置计划 (70)9.4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编制计划 (71)9.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1)9.6安全保证措施 (71)10、环境管理计划 (74)10.1环境管理目标 (74)10.2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权限 (74)10.3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74)10.4施工环境保证措施 (75)11、成本管理计划 (76)11.1施工成本目标及其目标分解 (76)11.2成本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权限 (76)11.3施工成本控制措施 (77)11.4风险控制措施 (77)本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有:1、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及相关的技术文件;2、本工程工程各专业设计施工图和相关图集、文件;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规范4、本工程拟采用的主要规范、规程、标准列表如下:1、工程概况1.1 项目主要情况建设单位:**县公安局设计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勘单位:**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工程为**市**县看守所工程,该拟建工程位于**市**县西草海镇鸭子塘村。
JGJ 127-2000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建标号直辖市建委公安厅计划单列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编号自年月原标准公安部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年月日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前言根据公安部公技监号文年行业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后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建筑设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基本对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作了大量修订补充监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目次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局选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武警营房区通道建筑朝向绿化建筑设计监室监室门窗监房通道监房建筑构造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技术用房监区围墙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监室环境电器设施给排水设施采暖设施本规范用词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总则体现文明及气候条件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术语看守所监区监室监房管理通道巡视道主通道室外活动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选址和总平面布局选址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监区应置于看守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设计关押容量管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设计容量人以上的看守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行政办公区押人员财物保管室通娱活动室设计关押容量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设计关押容量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武警营房区通道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进入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建筑朝向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建筑设计监室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设计关押容量每间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禁闭监室每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使用面积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高度为监室门窗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监室门开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孔净尺寸为监房通道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得小于监房建筑构造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以上部厚度不得小于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基层分层夯实加浇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水泥砂浆加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防间距不得大于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入墙体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技术用房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墙身高度为水泥砂浆砌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单面围墙长度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监室环境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应小于地板面积的夏热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小于电器设施高度不得小于照度不得小于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给排水设施用水可采用自来水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采暖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的用词说明如下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采用可执行的规定。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JGJ 117-2000J3 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 总则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4 监房supervision 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第一篇: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关于印发《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的通知公监管[20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安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监所技术建设规范JJ001-2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装备配备标准(PB003—2001)《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根据看守所设计容量和管理要求,与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同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三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积极开发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提高看守所技术体系数字化和网络化程度的基础上,强化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逐步实现看守所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
第四条看守所技术建设应依据本规范,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技术建设方案、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审批和组织实施统一在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监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看守所技术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制度;在建立专职技术队伍的基础上,加强监管民警技术培训,逐步实现看守所技术设施全员操作;探索技术手段与监所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模式,将监所技术融于管理之中,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看守所技术建设监控项目确定为机密级。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篇一:看守所建设标准20xx《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xx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录附件一附件二总则…………………………………………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选址及规划布局…………………………………7建筑面积及指标………………………………..9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17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设计规范篇一:看守所建设标准20xx《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xx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xx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录附件一附件二总则…………………………………………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选址及规划布局…………………………………7建筑面积及指标………………………………..9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17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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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JGJ 117-2000J3 7-2000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年7月26日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1 总则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2.0.4 监房supervision buildin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inspection passage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primary passage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2.0.8 室外活动场outdoor playing place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1 选址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 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2. 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 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
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3.3 监区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
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
3.3.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入口。
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
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lom。
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3.4 行政办公区3.4.1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3.4.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入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3.5.1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含盟洗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S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3.6. 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训练等设施。
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道3.7. 1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3.8 建筑朝向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化3.9.1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4 建筑设计4.1 监室4·L1 监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
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
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 m'(含铺位面积1.5 m2),设计关押容量每间8-15人。
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8m ',设计关押容量每间3^-5人。
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6--8人。
禁闭监室每100^-15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6m%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 5-6. Om.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器和盟洗设施。
使用面积2-3m'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
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置双层床。
4.1.5 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顶高度为3.2-3.6m ,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干2-1-4.2 监室门窗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 ^-2.O m,门宽为。
.7-0.8 m。
监室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要求。
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送开水孔。
孔净尺寸为150mm X 150mm,高度距地坪1.0 5m,4.3 监房通道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 ,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 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1. 0m,4.4 监房建筑构造4.4.1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
防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大于120mm 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墙体不得少于l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人,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
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4.6 技术用房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m'/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m'/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 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m',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loo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5.1 监室环境5.1.1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 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风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小于75dB。
5.2 电器设施5.2. 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