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2012)
退市制度解读
三板扩容 转板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分管部门 监管办法 退市工作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的条件趋于成熟
能上能下、灵活顺畅 并非惩戒
一、退市方案总况
2 方案思路
引导价值投资、降低非理性预期、填补原有制度漏洞
(100万股) 、 B股100万股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持续低于面值
一、退市方案总况
3 具体方案(续)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续) 规范类退市标准
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被多次谴责(36个月内累计3次) 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完善恢复上市程序
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时间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明确恢复上市条件(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
强制退市 主动退市 退市公司
一、退市制度总况
海外主要市场年均退市率(2003~2007)
退市率= 当年退市公司数量/ 当年末上市公司总数
主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英国伦交所主板
11.4%
英国AIM
11.6%
美国纽交所
6.2%
美国NASDAQ
8%
日本大阪交易所主 板
韩国证交所主板
3.3% 2.3%
日本JASDAW 韩国KOSDAQ
扣非后净利润为正值 净资产为正 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0)
一、退市方案总况
3 具体方案(续)
明确恢复上市条件(续) 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或终止上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
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一.上市公司退市概念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后,由于经营所处的内外部经营条件的变化使其不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从而使其股票退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个完善而且成熟的证券市场,必定是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能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它可以引导市场投资者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合理经营,更好的服务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
二.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比较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退市事由方面存在的问题1.主动退市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我国由于”壳”资源的匮乏,因而费尽气力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往往拥壳自重,不会轻易的主动退出证券交易市场。
当公司出现可以主动的情形时,他们采取的措施并不是申请退市,而是千方百计的去弄虚作假,造成我国主动退市制度的设定成了一个摆设。
2.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退市制度目前我国退市类型只有强制退市一种,公司退市自主权不强。
而成熟的证券市场把退市分为三种类型: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自动退市。
既有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上市标准时由证券交易所使其强制退市,也有上市公司在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后主动退市。
而我国只有强制退市一种。
(二)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存在的问题1.标准的细化问题目前我国退市标准相对单一,可操作性欠缺。
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可以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两个尺度。
发展至今我国退市制度的核心一直没有变动,还是以”连续亏损的持续区间”作为衡量尺度,而对于股权分布、股票市值、净资产等的具体细节基本没有涉及。
2.退市程序存在不足st、*st存在的原因是证券监管者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置投资风险警示向公众投资者提示上市公司存在的可知风险。
但这些设置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被改变了原意。
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冠上st、*st的股票却成了抢手的香饽饽。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
关于股票退市的规则股票退市是指公司的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上市,也就是股票从市场中消失。
退市通常发生在股票价格长期低迷,经营状况不佳,发生重大违规等情况下。
这篇文章将介绍股票退市的规则和流程。
一、退市规则1.股票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各大股票交易所都有退市规则,具体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所有所不同。
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为例,股票可能被退市的情况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为负,且不具备盈利预期;(2)公司经营活动大幅缩减;(3)公司主动要求退市;(4)公司涉及到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
2.《公司法》的退市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某个上市公司停止经营,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下,股票将会被强制退市。
3.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交易所实施退市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规范和有效运行。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的信心,也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退市流程1.停牌和公司通告交易所或者证监会一旦发现公司出现退市情况,交易所将会立即启动退市流程,即通知公司停牌,并要求公司发布公告,及时告知股东和市场相关信息。
2.组织调查和报告交易所和证监会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同时,公司也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
3.判定是否需要退市根据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判定公司是否需要退市。
如果经过审查和审核认为公司符合退市条件,就会提出退市决定,并通知公司。
4.市值阈值和其他退市条件除了上述通常情况,交易所还有一些其他的退市条件,例如市值低于一定阈值,每股股价长期低于主板上市公司相应期间均价等。
如果公司被认定符合这些条件,也会被予以退市。
5.执行退市决定并腾退职权股票如果公司被认定需要退市,交易所将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股票退市。
同时,该股票也会被腾退出所有交易所中相关的股票。
总之,在现代社会,退市是业务的发展不断变异和调整的常态。
作为股票投资者,我们还需要关注新闻和市场变化,不断跟踪和了解我们持有的基础资产的表现情况。
创业板退市制度
历史上看,主板出现退市公司的现象极少,而中小板从未出现过退市公司。
能否真正改变股市垂死不退的现象尚需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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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
关键在于真正的落实执行 退市惩戒机制要及早跟上
确认所选股票中是否存在公司基本面“困难户”,务必避免有退市风险的 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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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点评
成熟市场的一小步,A股市场的一大步
起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制度出台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某些公司出局
退市涉及各种复杂关系,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
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对创业板的影响外,将对形同虚设的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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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11
证券简称 向日葵
所属行业 电气设备 下滑,今年有可能继续亏损。
点评 2011年扣非后实际亏损,基本面较差的光伏组件企业,受困于组件价格不断 公司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有亏损可能。MMORPG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作为二
300052 300081 300264
中青宝 恒信移动 佳创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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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解读
2012年5月4日 上海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Broad Resource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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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解读 二、面临退市压力的企业 三、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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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股票退市制度
股票退市制度简介股票退市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从证券交易所摘牌的过程。
在中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如不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违反了证券市场法规,那么它就可能会被退市。
在证券市场上,股票退市不仅代表了公司自身的业绩出现问题,更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监管手段。
因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需要相信,证券市场的监管方能够及时地惩罚那些不遵守证券市场规则的公司,并保护广大股民的权益不受损失。
股票退市的背景和意义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的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不遵守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的公司、远离公司治理标准、伪造账目等问题越来越多,退市制度成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通过退市制度,可以及时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退市除了能减少不良公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更能维护股市稳定,避免市场躁动,防止股票市场的牛市熊市出现托底行为、套现机会和打压市场等不稳定情况。
股票退市的原则股票退市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性决策退市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退市可能对市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兼顾对当事人和市场的保护,理性、公正、效率地评估退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平公正股票退市必须要公平公正,不能对某些公司或投资者片面,做出不公正的决定。
退市机制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指导市场发展。
保障投资者利益退市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在保障市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多方合作退市制度的实施必须得到各方的配合。
各个部门应该在相互配合和协作的基础上,各尽其责,形成有效的合力,共同推动退市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
股票退市的程序从立案到实施的流程大致如下:•立案。
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接到相关部门关于某个公司侵害证券法律规定或交易所规定的行为举报并经过核实后,即立案审查。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概述退市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和要求的一套制度体系。
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完善的问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 退市门槛较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门槛相对较低,导致一些实力薄弱、业绩亏损的公司可以长期挂牌,并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潜在风险。
2. 退市程序复杂:当前,上市公司退市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程序,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等多个阶段,程序复杂、周期长,导致投资者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3. 退市制度执行力不足:当前,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欺诈等行为,但退市制度执行力不足,难以对违规公司进行及时退市处理。
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提高退市门槛提高退市门槛是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的关键一步。
应该通过制定具体的退市标准,如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对亏损较大、实力较弱的公司进行退市。
此外,还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流动市值、股东人数等指标来综合评估公司的实力,提高退市门槛。
2. 简化退市程序为了提高退市效率,应该简化退市程序。
可以考虑制定明确的退市流程,缩短退市程序的时间,提高退市决策的效率。
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退市工作组织,加强对退市过程的监管和指导,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应加强退市制度的执行力。
可以通过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约束公司的行为。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执行机构,加强对退市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退市制度的有效实施。
4. 完善退市信息披露要求退市是一项重大的商业决策,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摘要】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完善的退市标准体系、严格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条件、规定了退市公司另板交易和退市公司的去向、改革了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这些制度的提出是重大进步,但是,仍需从完善对交易所的监督和处罚的救济措施、对相关人员的事后追责和完善退市相关诉讼机制三个方面来完善有关制度,从而实现已有制度的良好运行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更好保护。
【关键词】退市制度;听证制度;公益诉讼;投资者利益保护一、创业板退市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基础“所谓创业板退市制度,是指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或者不满足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限度要求的时候,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创业板市场,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市场基本制度。
”[1](一)退市是违反上市协议的一种必然后果实质上,上市公司采取的是和交易所协议的方式上市交易的,欲上市公司只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方完成上市工作。
[2]而退市在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因对这种协议的违反而应受到的处罚,所以,除了该市场的特殊性之外,其与合同的处理并无二致,退市只是违反该种制度理所当然的一种后果,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无需怀疑。
(二)退市制度与创业板的设立初衷契合创业板成立的背景主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硬性要求,尤其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
创业板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而诞生的交易平台,应当为解决企业发展而建功立业,所以,其应当更多地吸纳优质企业进入,为其提供融资机会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淘汰那些劣质的公司,从而真正实现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这一创业板设立目的。
(三)退市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作为资本市场,如果没有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资源是不可能得到优化配置的。
因此,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发展环境。
2012沪深股市退市新规
沪深股市退市新规正式发布主板退市制度搞妥协:“净资产连续为负”指标由2年改为3年B股纳入退市新规首次明确重新上市标准净资产和营收指标将追溯过去经过一个多月的修改,中国股市主板退市方案终于定稿,国内投资者期盼的“快速退市”制度未出现,一些退市指标甚至较征求意见稿更宽松。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对比两家交易所4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定稿《退市方案》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B股公司最终也被纳入主板退市制度规范范畴,沪深两大交易所还同时修改了一些指标,比如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等。
与此同时,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等退市宽松指标则依然存在。
业内人士指出,B股退市制度纳入规范范畴,令市场向得以真正发挥“优胜劣汰”功能又迈进了一步,但定稿《退市方案》中对于某些细节的松动,还是令人怀疑股市“不死鸟”神话会否破灭,“垃圾股”能否远离市场。
沪深交易所称,主板《退市方案》发布之后,将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制定配套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关业务规则,落实相关技术准备,并尽快发布实施。
此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市场认为净资产标准偏紧”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关于“净资产连续为负”这项退市条件的年限修改。
两大交易所称,对于《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该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上证所遂做出相应调整。
虽然放宽了净资产连续为负三年才会面临终止上市的限制,但《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限”却被收紧。
退市制度——精选推荐
退市制度我国的退市制度沿⾰组员:李圆圆杨萃梁倩莹邓智雯熊燚江颖怡⼀、退市制度简介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种常态现象。
数据显⽰,2009年度,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公司212家;东京交易所新上市公司23家,退市公司78家;德国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公司61家;伦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公司385家。
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
⼆、我国退市制度概述(⼀)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退市制度的建⽴和实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
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从⽽使证券市场的资源得到充分利⽤,提⾼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利于不同层次的融资者有效的获取资⾦。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正式⽴法为1994年7⽉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只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上市的法定条件进⾏了初步规定。
1998年中国第⼀部《证券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此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1998年证监会推出了特别处理ST制度,⽤于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特别处理”。
尔后,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即PT制度。
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上市实施办法》。
同年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同时对终⽌上市做出较为详细和全⾯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论我国创业板退市程序的完善——兼评《2012年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得到迅速发展 。据 WI N D数据统计显示 , 2 5 8 家创业板公 司上半年总共实现营业收入 2 8 3亿元 , 实现净利润总额为 9 0亿元 j 。但各种问题也不断地显现出来 , 跌幅剧增 , 利润下滑 J , 高管辞职套现
等愈演愈烈 J 。作为一种市场纠错机制 , 退市制度引起 了业界 的普遍关注。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
出渠道 。
关键 词 : 创 业板 ; 退市; 程序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8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2— 0 1 0 0—1 0
从2 0 0 9年 1 0月 3 1日我 国创业 板股 票在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 迄 今 已逾两 年 。在 过 去 的两 年 中 ,
的价值 。境 外成 熟创业板 市场 的程 序监 管的 集 中性 , 程序 执 行 的 阶段 性 和 退 市后 去 向的 多样 性 几 个特 征, 可 以为我 国所借 鉴 。我 国现 行 退市程 序行政 力 量过度 干预 、 程序 时 间冗长 、 不 禁止借 壳重组 、 复核 制
度 流 于形式 、 退 出渠道 不通畅 。我 国创业 板退 市应 弱化行政 干预 、 缩 短程序 时间 、 完善 复核 制度 、 疏 通退
是 适用 的。退 市程 序为 退市 行 为制定 了人 人必 须遵 守 的模 式 , 而且 创业 板 上 市 公 司 为 了避 免被 退 市 的 风险 , 也必 然更 加 注意行 为 的 自我规 范 。这样 不仅 规 范 了退 市行 为 而 且还 为 市 场 主体 的 日常行 为 提 供 了明确 的 预期 。其 对于 消除 市场 的无 序性 盲 目性 , 以及 维 护 市 场秩 序 有 相 当 的积 极 作用 。证 券 市 场 是
深交所退市机制
深交所退市机制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的有关制度。
深交所退市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退市标准:深交所制定了明确的退市标准,包括财务退市标准、交易量退市标准等,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退市行为。
2. 退市流程:上市公司在达到退市标准后,深交所将按照规定的退市流程进行退市处理。
具体流程包括公告退市风险提示、进行财务审计、股东大会表决、交易所审核等环节。
3. 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包括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强制摘牌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退市机制的实施效果如下:
1. 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通过退市机制的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的质量得到了提高,减少了劣质公司进入市场的情况,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2. 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退市机制的实施,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避免因上市公司退市而遭受损失。
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深交所退市机制的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退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未来,深交所将继续完善退市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公平性,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
上交所主板是上交所的核心板块,上市公司在主板上市,享受更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投资者信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上市公司可能无法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甚至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退市规则,以便及时将问题严重的公司剔除出市场。
二、退市的原因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大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2.严重财务困难: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且无法提供合理的复苏预案;或者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值,无法满足上市条件。
3.重大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等,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如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章程等。
三、退市的程序上交所主板退市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监管部门介入: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财务困难,上交所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2.问询函:监管部门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解释相关事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书面回复。
3.处罚措施:如果上市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回避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如公开谴责、限制交易、暂停上市交易等。
4.终止上市:如果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上交所可以决定终止其上市资格,将其退市。
四、退市的影响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将产生以下影响:1.股票价值蒸发:一旦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其股票将无法在上交所进行交易,投资者无法对其进行买卖,导致股票价值蒸发。
2.信任损失: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会对投资者信任产生严重的打击,投资者对其他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也会降低。
退市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摘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退市制度能够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
依据我国现有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运行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有利于我国早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原因;退市制度;证券市场一、中国退市制度变化的情况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拉开了中国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改革后的主板退市制度不仅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还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等。
(二)创业板4月20日正式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明确了创业板退市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八大亮点:创业板暂停上市考察期缩短到一年;创业板暂停上市将追述财务造假;创业板公司被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造假引发两年负净资产直接终止上市;创业板借壳只给一次机会补充材料;财报违规将快速退市;创业板拟退市公司暂留退市整理板;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纳入三板等,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退市制度难以真正建立的原因分析1.非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导致壳资源的价值太高。
退市制度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退市制度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程富;孙世敏;张佳叶【摘要】以2012年沪深交易所对退市制度的修订为切入点,选取2008~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盈余分布法和多元回归实证检验了退市制度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退市制度变更后,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略有减少,而避免净资产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增加.且退市制度变更诱发了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盈余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实施的应计盈余管理显著减少,而其实施的销售操纵、费用操纵和生产操纵等真实盈余管理显著增加.【期刊名称】《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9(040)004【总页数】7页(P602-608)【关键词】退市制度变更;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盈余分布法;销售操纵;生产操纵;费用操纵【作者】程富;孙世敏;张佳叶【作者单位】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167;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167;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广东珠海 5190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2.5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了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据此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于2012年7月7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退市财务标准方面,与2008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比,2012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有以下亮点:①在退市制度中增加“营业收入”指标,并对营业收入提出1000万元的数量标准;②将其他风险警示制度的“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调整至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制度;③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中排除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相比旧退市制度只对净利润做出规定,新退市制度对财务指标的丰富化和高标准是基于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强化上市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因而证监会于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强调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既有研究表明,避免退市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之一[1],并且在退市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2].那么,新退市制度的施行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更为严苛的退市要求是减弱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还是激发了其盈余管理行为?退市制度变更对上市公司使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偏好是否有影响?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本文的研究贡献:①首次通过比较退市制度变更前后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分布变化,揭示了退市制度变更对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的影响,为评价新退市制度的实施效果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②通过考察退市制度变更前后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变化,证实了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丰富了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行为选择的研究文献;③既有研究表明,在单一退市财务指标的旧退市制度下,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对象,而本文发现在退市财务指标多元化的新退市制度下,营业收入和净资产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新对象.1 文献回顾国内学术界对我国退市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十分关注,并在退市制度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退市制度设计方面,由于我国早期的退市制度主要以“连续亏损”作为退市依据,为了避免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亏损公司和ST公司往往会采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来扭亏为盈.陆建桥[1]发现亏损公司会通过调节操控性应计来避免连续亏损.陈晓等[3]发现亏损公司主要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来实现扭亏.蔡春等[4]发现为了改善自身状况,ST公司既实施了应计盈余管理,又实施了真实盈余管理.吴锡皓等[5]发现ST公司会通过过度计提资产减值避免退市威胁.在退市制度变更方面,既有研究发现在退市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李晓玲等[2]发现1998年实行ST制度之后,上市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前一年存在调低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2001年证监会取消PT制度,加速了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进程,而上市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后的一两年内存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2003年证监会出台补充规定使得亏损公司的追溯调整行为较之前明显减少.谢柳芳等[6]研究了退市制度变更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发现在退市制度变更前,公司主要实施应计盈余管理,而在退市制度变更后,公司实施的真实盈余管理显著增加,应计盈余管理显著减少.综上,可以发现:①既有研究着重于考察亏损公司为了避免连续三年亏损如何实施盈余管理及ST公司如何利用盈余管理“脱星摘帽”,而较少研究普通上市公司是否为了避免受到警示而采用隐蔽的处理手段,且更少研究退市制度在发展的同时盈余管理行为存在哪些“与时俱进”的变化;②既有研究关注了创业板新退市制度的出台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但尚未考察主板新退市制度的实施对主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而主板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变更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更为广泛、深远.因此,本文以2012年沪深交易所对退市制度的修订为切入点,研究退市制度变更对主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2.1 退市制度变更对满足目标阈值盈余管理的影响在会计数字成为监管依据的制度安排下,为了能够跨过监管制度的门槛,上市公司有强烈的动机通过盈余管理调节会计数字,以满足监管要求.因此,本文认为虽然新退市制度增加了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三项财务指标,从而使得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政策变得更加困难,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弥足珍贵,上市公司会尽力避免触碰任何一项退市标准.新退市制度的亮点之一是在退市标准体系中增加了营业收入指标,并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两年低于1 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连续三年低于1 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营业收入1 000万元”作为一项新的退市阈值,必然成为上市公司企图满足的一项新的目标阈值,从而可能诱发上市公司对其营业收入进行操纵.尤其是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他们在旧退市制度下不存在退市风险,而在新退市制度下却面临退市威胁.因此,本文预测新退市制度的施行将诱发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盈余管理行为.新退市制度的另一亮点是将“净资产为负”这项退市标准从“其他风险警示”制度调整至“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制度,并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两年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连续三年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对于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旧退市制度下仅受到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轻微处罚,而在新退市制度下却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严重威胁.因此,本文预测新退市制度的施行将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避免净资产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新退市制度的最大亮点是退市指标的市场化和多元化.在退市指标多元化的新退市制度下,净利润不再是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唯一目标,其重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也使得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标准变得更加困难.当上市公司出现亏损且其他财务指标也未达标时,公司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动机将弱于只有净利润这一指标不达标时的情形,因为此时通过盈余管理满足目标阈值的难度和成本都将增加.因此,本文预测新退市制度的施行将显著减少上市公司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1a:退市制度变更诱发了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盈余管理行为.H1b:退市制度变更后,避免净资产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增加.H1c:退市制度变更后,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减少.2.2 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既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管理层主要通过应计盈余管理或真实盈余管理来满足目标阈值.因此,本文主要分析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在退市制度变更前,应计盈余管理较真实盈余管理更具备成本优势,因为应计盈余管理只引起企业短期业绩的下滑,而真实盈余管理会引起企业长期业绩的滑坡[7],从而上市公司偏好采用应计盈余管理调整其财务指标.而在退市制度变更后,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日益健全,监管环境日趋严格,且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不实记载的追责,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操纵应计项目的风险增加,实施应计盈余管理的成本增大.此外,新退市制度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且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中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而以“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为代表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均属于应计盈余管理的范畴,因而新退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上市公司实施应计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本文推测以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为基础的应计盈余管理在退市制度变更后,将显著减少.据此,提出如下假设:H2:退市制度变更后,上市公司实施的应计盈余管理显著减少.虽然真实盈余管理以损害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为代价,但是真实盈余管理具备高隐蔽性和低风险的特点[8],从而受到监管机构和审计师的约束程度较低,因此真实盈余管理可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大的操纵空间.陈克兢等[9]发现,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制度环境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策略逐渐由应计盈余管理转向真实盈余管理.如果更加完善的新退市制度会对应计盈余管理产生抑制作用,那么在触及退市标准时,上市公司便会转向实施真实盈余管理,以规避退市威胁.此外,营业收入作为一项新的退市指标,很可能诱使上市公司采用销售操纵,即通过构造实际交易提高营业收入的数值,这既不会引起监管者的怀疑,也能提高公司的核心利润,而不必使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盈余.因此,本文推测隐蔽性更强的真实盈余管理在退市制度变更后,将显著增加.据此,提出如下假设:H3:退市制度变更后,上市公司实施的真实盈余管理显著增加.3 研究设计3.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选取的样本期间为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出台的前后各4年,其中前4年为2008~2011年,后4年为2012~2015年.退市制度变更前后的样本数据在时间跨度上保持一致,旨在保证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受到新退市制度或旧退市制度影响的时间范围一致,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比较退市制度变更前后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变化.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遵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退市制度,且在退市制度变更前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遵循《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因此,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排除不同板块上市公司因遵循不同的退市制度而导致的行为差异.在此基础上,剔除金融业上市公司样本和相关数据缺失样本,最终得到10 384个观测值.此外,为剔除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相关变量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3.2 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本文首先采用Burgstahler和Dichev(1997)提出的盈余分布法,通过比较退市制度变更前后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分布变化,检验退市制度变更对主板上市公司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的影响.依据盈余分布法的原理,当营业收入的分布在阈值1 000万元处存在显著的断层时,则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盈余管理行为;当净资产或净利润的分布在阈值零处存在显著的断层时,则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避免净资产为负或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由于通过盈余分布法只能观察到退市制度变更前后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的总量变化,而无法知晓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变化,因而本文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进一步考察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EM=α0+α1CY+α2Size+α3Lev+α4ROA+α5Growth+α6Shr1+α7Zdex+α8Inst+α9Inde+α10Big4+ε .(1)式中:因变量EM为盈余管理的代理变量,分别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替代;自变量CY为退市制度变更代理变量,当样本属于2012~2015年时取值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Size为公司规模,等于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ev为财务杠杆,等于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ROA为盈利能力,等于净利润除以总资产;Growth为营业收入增长率;Shr1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Inst为机构持股比例;Inde为独立董事持股比例;Zdex为股权制衡指数,等于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Big4为国际“四大”虚拟变量.本文采用Dehow等(1995)提出的截面修正Jones模型估计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水平:(2)式中:TA为总应计利润;ΔSales为营业收入变动额;ΔREC为应收账款变动额;PPE为年末固定资产原值;At-1为年初总资产.分年度分行业对模型(2)进行估计,得到的残差即为样本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DA,并将其绝对值AbsDA作为应计盈余管理的度量指标.本文借鉴Roychowdhury(2006)的研究成果,从销售操纵、费用操纵和生产操纵三个维度衡量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并分别用估计的异常经营现金流、异常酌量性费用和异常生产成本作为销售操纵、费用操纵和生产操纵的度量指标.具体模型为(3)(4)(5)式中:CFO为经营现金净流量;Disexp为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之和;Prod为营业成本与存货变动额之和;Sales为营业收入.分年度分行业对模型(3)~(5)进行估计,得到的残差ε1,ε2和ε3,分别代表样本公司的异常经营现金流(AbCFO)、异常酌量性费用(AbDisexp)和异常生产成本(AbProd).AbCFO和AbDisexp的取值越小,销售操纵和费用操纵水平越高;AbProd的取值越大,生产操纵水平越高.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可能同时使用多种真实盈余管理手段,本文还设计了真实盈余管理的总量指标REM,具体计算式为REM=AbProd-AbCFO-AbDisexp .(6)REM的取值越大,代表真实盈余管理的总体水平越高.4 实证结果及分析4.1 退市制度变更对满足目标阈值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首先采用盈余分布法分别比较退市制度变更前后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分布变化,以检验退市制度变更对主板上市公司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的影响. 为了检验H1a,首先以2012年为分界点,将全样本划分为退市制度变更前样本和退市制度变更后样本;然后以100万元为区间间隔,1 000万元为中心前后各划分为10个区间,如-1区间代表[900万元,1 000万元),+1区间代表[1 000万元,1 100万元);最后以落入各区间的公司数量为纵坐标,营业收入的等分区间为横坐标,分别绘制退市制度变更前后营业收入的频数分布直方图,如图1所示.图1 营业收入分布Fig.1 Distribution of operating revenues(a)—退市制度变更前; (b)—退市制度变更后.由图1可知,退市制度变更前的营业收入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左偏现象,而退市制度变更后的营业收入的分布却存在严重的右偏现象.在退市制度变更前,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7家)多于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3家);而在退市制度变更后,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为0,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却达到了13家,表明营业收入的分布在阈值1 000万元处存在严重的断层现象.这说明,退市制度变更后,上市公司会尽可能地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营业收入1 000万元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新阈值,支持了H1a.为了检验H1b,首先选择投资者密切关注的“每股净资产”指标衡量公司的期末净资产水平;而后以0.1为区间间隔,零值为中心前后各划分为10个区间,如-1区间代表[-0.1元/股,0元/股),+1区间代表[0元/股,0.1元/股);最后以落入各区间的公司数量为纵坐标,每股净资产的等分区间为横坐标,绘制退市制度变更前后每股净资产的频数分布直方图,如图2所示.图2 每股净资产分布Fig.2 Distribution of net assets per share(a)—退市制度变更前; (b)—退市制度变更后.由图2可知,退市制度变更前后的每股净资产的分布均存在右偏现象,但退市制度变更后的右偏程度明显大于退市制度变更前的右偏程度,说明退市制度变更后,有更多的上市公司设法避免在年末报告负的净资产.在退市制度变更前,每股净资产的分布在阈值零处存在轻微的断层现象(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是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的1.9倍);而在退市制度变更后,每股净资产的分布在阈值零处存在严重的断层现象(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是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的4.6倍).以上结果表明,新退市制度的施行加重了上市公司对净资产的操纵,支持了H1b.为了检验H1c,首先选择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衡量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水平;然后以0.1为区间间隔,零值为中心前后各划分为10个区间,如-1区间代表[-0.1元/股,0元/股),+1区间代表[0元/股,0.1元/股);最后以落入各区间的公司数量为纵坐标,每股收益的等分区间为横坐标,分别绘制退市制度变更前后每股收益的频数分布直方图,如图3所示.图3 每股收益的分布Fig.3 Distribution of earnings per share(a)—退市制度变更前; (b)—退市制度变更后.由图3可知,退市制度变更前后的每股收益的分布均存在严重的右偏现象,且退市制度变更前后的右偏程度基本相同.在退市制度变更前后,每股收益的分布在阈值零处均存在严重的断层现象,但退市制度变更后的断层程度较退市制度变更前有所减小(退市制度变更前后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与落入-1区间的公司数量的比值分别为7.46和6.71).这说明,在退市制度变更前后,上市公司均存在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且新退市制度的出台仅在较小程度上抑制了上市公司对净利润的操纵,微弱支持了H1c,表明上市公司没有因为退市指标的多元化而懈怠对净利润的操纵.4.2 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为进一步检验退市制度变更对满足目标阈值的盈余管理手段的影响,分别以应计盈余管理(AbsDA)和真实盈余管理(REM)的代理变量为被解释变量,退市制度变更(CY)和控制变量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表1 退市制度变更对应计或真实盈余管理影响的回归结果Table 1 Regression results of effect of delisting systemchanges on accrual or real earningsmanagement变量AbsDAREMAbCFOAbDisexpAbProdCY-0.009∗∗∗0.031∗∗∗-0.004∗∗-0.004∗∗∗0.024∗∗∗Size-0.014∗∗∗-0.005∗∗∗0.0010.003∗∗∗-0.001Lev0.062∗∗∗0.130∗∗∗-0.038∗∗∗-0.016∗∗∗0.075∗∗∗ROA0.023∗-0.256∗∗∗0.096∗∗∗0.012-0.149∗∗∗Growth0.020∗∗∗-0.024∗∗∗-0.0010.021∗∗∗-0.005∗∗Shr10.0302∗∗∗0.036∗∗0.008-0.019∗∗∗0.025∗∗Zdex0.013∗∗∗0.0010.0010.0000.002Inde0.058∗∗∗0.102∗∗-0.051∗∗∗-0.0170.033Inst-0.003-0.077∗∗∗0.018∗∗∗0.015∗∗∗-0.043∗∗∗Big40.008∗∗-0.046∗∗∗0.021∗∗∗0.006∗∗-0.019∗∗∗F87.01∗∗∗50.22∗∗∗32.27∗∗∗68.53∗∗∗29.99∗∗∗AdjR27.65%4.53% 2.92%6.11%2.72%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限于篇幅表中仅列出了回归系数,而省略了回归系数对应的t值.由表1可知,当被解释变量为AbsDA时,CY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退市制度变更有效地抑制了主板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H2得到验证.当被解释变量为REM时,CY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退市制度变更激发了主板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H3得到验证.当被解释变量为AbCFO, AbDisexp, AbProd时,CY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04,-0.004,0.024,且均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在新退市制度施行后,上市公司实施的销售操纵、费用操纵和生产操纵均显著增加,进一步支持了H3.5 结论本文以2012年沪深交易所对现行退市制度的修订为切入点,利用2008~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数据,实证研究了退市制度变更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退市制度变更诱发了避免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的盈余管理行为,退市制度变更后避免净资产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显著增加,而避免净利润为负的盈余管理行为略有减少.这表明,虽然退市财务指标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市公司对净利润的操纵,但却增加了上市公司对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操纵.进一步研究发现,退市制度变更后,上市公司实施的应计盈余管理显著减少,而其实施的销售操纵、费用操纵和生产操纵等真实盈余管理显著增加.这表明,虽然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抑制了上市公司采用成本低、高风险的应计盈余管理,但却促使上市公司加大采用隐蔽性强、风险低的真实盈余管理.参考文献:【相关文献】[1] 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9):25-35.(Lu Jian-qiao.Empirical research on Chinese loss listed compa nies’ earnings management[J].Accounting Research,1999(9):25-35.)[2] 李晓玲,丁佳佳.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48-153.(Li Xiao-ling,Ding Jia-jia.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how the delisting rules influence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J].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07(6):148-153.)[3] 陈晓,戴翠玉.A股亏损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手段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04,2(2):29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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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退市规则
主板退市规则
主板退市规则主要包括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
以下是部分规则介绍:
- 交易类强制退市: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该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财务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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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本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本所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退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本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恢复上市的审核期限恢复上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视同自动撤回恢复上市申请,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或者对本所决定所提复议的审核期限各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四、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本所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股份转让板的转让服务规则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本所将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转让板转让。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
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网站)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附件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两年新增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两年三年四年新增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新增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新增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新增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市条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新增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质量,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和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所起草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