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 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 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作者:周佳欣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法理学以及法律的目的。
第一个部分中他首先对法理学的概念进行了阐释,随后简单梳理了一下法理学在现代之前的发展过程,重点对近现代以来的法理学诸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发展过程,不过这其中的重中之重还是对个各法理学派的批判。
然后再根据对各个法理学派的批判来说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法理学派的转型是趋向于转向社会学法理学的,也就是说法理学的社会学趋向,这也是作为社会法学家的庞德贯穿这本书的总体思想之一。
关键词:罗斯科·庞德;法理学流派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正来教授翻译的著作。
在翻译《法理学》之前,邓正来教授还翻译过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法理学》算是邓教授在系统、深入的了解过庞德的思想后的翻译作品,自然也就对庞德的观点、术语、以及文法的使用习惯了如指掌,所以,他对这部作品的翻译也比较得心应手。
在第一部分中,庞德着重叙述了分析法理学派、历史法理学派以及哲理法理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它们的批判。
他认为分析法学派所用的分析方法“导致了所谓的概念法理学以及法律命令理论(即将法律看作人之意志的一种刻意产物)两种危害后果。
”并且认为这种方法“它忘记了法律是一个实践问题,把形式完美作为一种目的的加以诉求的做法已然成了一种支配性趋势。
”而作者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他认为历史法学派“导使法学家把传统中某些重要的概念误作是法律科学中必然且根本的概念。
”并且排斥与历史发展轨迹不相符的一些改进,认为应当保留一些历史痕迹。
除此之外,庞德还认为“它还导使法学家把法律史上的某些偶然之事换做是普遍法的必然原则或必然范畴。
”在其中作者举了一些具体事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认为虽然里使法学家对立法心存疑虑,但却在法律中保留了一些历史痕迹,有时甚至无视实际情况与时代变迁而只会一味的遵循旧例。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法律史解释》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著作,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演变过程。
阅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庞德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
他通过详细阐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从而证明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这一观点颇具启发性,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书中对古代法律的阐述让我印象深刻。
庞德指出,古代法律主要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法律与宗教教义和道德观念紧密相连。
例如,古埃及的法律深受宗教信仰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对于神明的崇拜和尊重;而古希腊的法律则强调了道德品质的培养,法律目的在于塑造良好的公民。
这些论述使我认识到,法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色彩。
此外,庞德还分析了中世纪和现代法律的发展。
他指出,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国家的崛起,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的控制,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庞德强调,现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古代法律的继承和发扬,这使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历史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然而,书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庞德在论述法律史时,过于侧重于法律制度的演变,而忽视了法律观念的变化。
法律观念的转变同样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如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的兴起,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若能在书中对这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将使读者对法律发展的理解更加全面。
第二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审视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罗斯科庞德以社会冲突的视角,对法律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是各种力量对比和妥协的结果。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读书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人是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古希腊早期,法律也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这就表现为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法律和宗教都试图要求人类对他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忠诚。
公元前5世纪,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法律不再被认为是神授命令,而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对正义概念中的形上特征抛弃,根据人的心理特征和社会利益进行分析”,以下是诡辩派的代表人物及思想:1、普洛塔高勒斯:否认人具有有关众神是否存在的知识,还宣称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2、安堤弗:认为自然命令是必然的而不可抗拒的,违反会受到惩罚;而法则命令是人类专断制定的,违反未必会受到惩罚;3、卡里克利斯:“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与“约定”法相对。
4、斯拉雪麦格:强权即公理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对待诡辩学派持谨慎态度,致力于克服它们对福利社会与和谐构成的影响。
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提出了金质人-银质人-铜质和铁质人的等级劳动分工,每个人按能力分工并恪守本职;认为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是一个行政国家,他们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管理,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依据法律的”。
他认为法律过于抽象简单,不能解决复杂的社会事务状况。
他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也承认这依赖于统治者的才智和不出错,因此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
当出现个案法律无法解决时,应用衡平的方法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进一步区分了正义中的自然部分和惯例部分的区别: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惯例的正义我们可以用不同方法加以确定,已经确定就不是无关紧要的了。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出发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 1 年 第 9期 01
论 社会 控 制 论 角度 下 的法 律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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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庞 德 《 过法 律 的社会 控 制 》 通 出发
邱 碧 蓉
关 键 词 : 会 控 制 ; 律 目的 ;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9 ( 0 1 0—2 00 1 7 -1 8 2 1 ) 90 3— 1
2 1 2 从 法律 思 想 史 的 角 度 考 察 .. 1 社 会 控 制 庞德将 法律 思想 史 划分 为古希 腊 、 罗 马 、 世 纪 、 古 中 新 “ 会 控 制 ” 由 美 国 社 会 学 者 爱 德 华 ・罗 斯 在 1 9 社 是 86 教 法 学 、 班 牙 法 学 、7世 纪 、8世 纪 、 9 纪 、O世 纪 等九 西 1 1 1世 2 年 提 出 的 。 他 在 《 会 控 制 》 指 出 , 类 经 历 从 自然 秩 序 社 中 人 维 走 向社 会 秩 序 是 从 混 乱 到 有 序 的 过 程 , 旦 社 会 复 杂 化 , 一 人 个 发 展 阶段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这 九 个 阶 段 的 思 想 路 程 :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系 , 建 厦 门 3 1 0 ) 厦 福 60 5
摘
要 : 国社 会 学 法 学派 学 者 庞 德 以 实 用 主 义 为 哲 学 基 础 , 出 了 社 会 控 制 理 论 说 。从 庞 德 的《 过 法 律 的 社 会 控 美 提 通
制 》 书 出发 , 述 了法 律 的 目的 和 利 益 学说 , 一 论 最后 反 思 理 论 中 的 几 点 限 制 并 对 中 国借 鉴 该 理 论 提 出 了 构 想 和 建 议 。
[法律与道德,庞德法律思想浅析]法律与道德庞德
[法律与道德,庞德法律思想浅析]法律与道德庞德耶林在其《罗马法的精神》中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比作“法学中的好望角”,在《自然法》中更是认为,“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从探讨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渊源到法律的运行、法律的效力等等问题,无不牵涉到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解答,也正是因为有这样广泛的波及面,西方法学思想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争论不休,可见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长久以来,的确是困扰法学界和法学家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式难题。
庞德教授在其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给出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边界的厘定,但是用他自己的话说,“惟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学思想,才能把握那些材料及其潜在价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潜在价值”,以期“为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作一必要的先导”。
一、历史的视角庞德从历史角度将法律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前后相续却不甚清晰的阶段,即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与自然法阶段以及成熟法阶段。
在原始法阶段,习惯,公共习俗,宗教等和法律还没有分化;而严格法阶段,突出的努力体现在人们热衷于把习惯法典化;进入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道德被注入到法律之中,并且法律的重构要有意识地依据道德规范;而在成熟法阶段,人们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出现了一种比较明确的做法,即把道德问题归结于立法者,而法律尤其是法律适用则被归结为属于法官的事项。
庞德认为,在法律最初被颁布的阶段,社会控制的各种方式(宗教习惯、族群习俗、传统道德理念及法律秩序)在使用中是不作辨别的。
“那些成文法规最初是自发制定的,那时被认为不过是对习惯进行了发布;之后,它们被有意识的予以制定,但仍假托是在宣示习惯;最后,它们作为新规则被自觉地予以制定。
”这之后,“在法律逐渐取代宗教和道德的过程中,后者长期保持了信仰赋予它们的形式。
因此可以说,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分道扬镳了。
”并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时代变迁而时远时近,这种距离依赖于司法实践(比如衡平法)、法理学说、认识观念等等,并无一个恒定状态。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
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
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一)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
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
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
”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
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
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
(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
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
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
庞德利益学说解读及其启思
第23卷 第1期2010年2月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 y of T 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3 No.1February 2010庞德利益学说解读及其启思路艳娥(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收稿日期:2009209220作者简介:路艳娥(1979-),女,湖北省钟祥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摘要: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在整个法理学界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利益学说却鲜有人进行专门的论述。
庞德的利益学说是其社会控制论的基础,利益是其社会控制的任务。
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
通过对庞德利益学说的理论框架与可能限度的剖析,我们发现,其利益理论对平衡现行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进而达致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庞德;利益学说;社会学法理学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3/j.issn.167126477.2010.01.017庞德创建的社会学法理学理论内在进路的核心环节乃是对各种利益所做的框架性构架,对利益学说的论证逻辑为其铸造/社会神0铺平了道路。
因此,对庞德利益学说的关注及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其理论建构,也为现实社会能够达致良好社会秩序提供了很好的解决路径。
一、利益学说的理论框架(一)思想源流:耶林目的法学从庞德的理论脉络中不难发现,任何一种法律思想和观念的出现都是在对此前法律观的解读、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对原有法律观的吸纳和批判来实现自身理论建构的。
正如朱利斯#斯通指出的:/庞德一生中最为雄辩的箴言不仅是法律思想应随时代的变迁而变迁;更为卓著的箴言是,法律知识源流的持续性随着变迁的速率而显得尤为重要。
0[1]同样,作为社会控制理论基础的利益学说并非庞德的首创,其利益学说的哲学基础是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而直接的思想源流来自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目的法学。
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
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朱晓东毋庸质疑,标本箱有助于我们理解植物。
但是,每当人们仔细地实地考察自然事实时,标本箱却不能成为自然的说明。
——R..庞德《法律史解释》罗斯柯·庞德的法理学就连在美国也已是明日黄花了,何况在当代中国据说仍未脱“幼稚”之名的法学界。
民国时期,陆鼎揆先生曾翻译过庞德的早期代表作——《社会法理学论略》,于193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是在三十年代,吴经熊先生游学欧美归国后,执教于东吴法学院时,大倡庞氏学说,呼之为法律思想领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但在建国以后,沈宗灵与董世忠两位先生在1984年翻译出版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十余年间,未见再版,而除了这本书和曹玉堂与杨知二先生于1989年翻译出版的《法律史解释》之外,再未见庞氏其他著述舶来。
而试观19-20世纪西方法理学思想史,庞德兼收并蓄的理论思考,与时俱新的学术眼光以及稳健沉实的著述风格,均使其显现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后生新学不揣冒昧,以近年研读庞德的有限几本著作为基础,参考庞德研究者的相关评述,在本文中对庞德法理学思想之大端谈些粗浅认识。
一、庞德的生平、法理学思想来源及理论背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是美国现代主流社会学法学派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庞德生于内布拉斯加州,在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后,转投哈佛法学院学习法律。
1910年,由内布拉斯加州执业律师转而担任该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commissioner)。
1903年起,庞德先后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以及印度加尔各答大学等各名校法学院,并在1916-1936年间出任哈佛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远赴中国任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
庞德在其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发表了数以百计的学术著作,其中代表作主要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史解释》(192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理学》(1959)等等。
应然与实然法律的神圣使命——解读庞德《法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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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与详细法规的完整法典。因此 , 法律工作者 、 法
则” , 人类是 无法控 制的, 法学家意义上的法是 而“ 随着政治上有组织社 会的发展 而发展起 来 的。 孙 ” 这是庞 图 德在考察人类纠纷解决史以 后所
律教师及法 学家们根据特殊事 实总结出了 一些普 适性的 法律原则、 概念、 标准, 并在传统上逐渐被 人们所接受。 在庞德看来, 普适性的 法律原则、 概 念、 标准构成了法( ‘ 的 u ) 第三层含义。“ 把原则 作为一种法 以便当 规. 缺乏在严格意义上可以适
那 时,法学家使用的 ‘ ( ) “ 法’则 的思 想, 即系统地
指南或基础。 庞德认为, 有系统和有秩序的制度 的 运用要求一 套权威性的 审判规程或模式, 它对
个人可以用作行 为指南 , 对法官可 以用作裁判指
南, 对于 而 律师可以用作预测的 指南或基础。因 此, 发达社会中, 在 “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
用的法规时, 可以借助于该 原则, 便从中推导出 以 判决的根据; 把概念作为一 种法规, 将某些案 可以 件归 并于一 个适当的概念之下, 此找出 并由 可供 适用的 某些严格意义上的 法规、 某些原则以 及某 些标准 ; 来 把标准作为一种 法规, 便通过指定的 以
唯一根源, 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 社会利益而制定 的。 受该观点影响, 庞德关于“ 法律的 任务” 设 的 定也是以 调整利益为目 的的。 早在 1 8 庞德 少 年, 〕 就催促法学家拒绝机械性法律原理的 技术操作,
标 在 些 系 联系 , 行 进 测 ”如 准,某 关 与 中 对 为 行 量 圈
或基础” 是法学家 眼里的法 的另一 种含义。它在
和 有秩序地运用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强力的思 想, 调整人与 人之间相互关系以 及规定人们行为 使 其与一整套通过权 威体系 发展起来并为人们所 接受的有权威的 法律规则相适应的思想”[ 并 。妇 ] 2 且,法学家眼中的法是逐渐从有关人类行为的 “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罗斯科。
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毫无疑问地将受到新一代的法学家、法律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学家的热烈欢迎。
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
庞德在他大量着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
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我们发现,作为一个法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庞德。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方面的学术成就外,庞德在许多其他方面,也学识渊博。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坦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书目都很累。
庞德所研究的法律如此详尽透彻及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在他去世之时,其出版的文献数量接近一千,其中七百多是书和论文,而这些书和论文中的许多部分都拥有大量的读者。
就像罗斯科·庞德在他的几本书和论文及演讲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一样,在这篇介绍中,我想简要勾勒楚庞德法律哲学的主要方面,以及,说明他们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关系。
I罗斯科·庞德学术生涯的大量细节相对来说是众所周知的。
1870年12月27日,他出生在内布拉斯加的边境城市林肯城,内布拉斯加是当时美国最年轻的州。
庞德的父亲,斯蒂芬·博斯沃斯·庞德,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和地区法院的法官。
直到进入拉丁学校前,小庞德一直在家接受他母亲劳拉·比德尔库姆·庞德的教育。
13岁那年,庞德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在那儿,他的专业是植物学,从而在自然科学方面接受了详尽的基础训练。
通过他的长久而活跃的职业生涯,庞德所给予经验调查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法学方法。
的确,庞德嗜好收集和系统分类,他对法律理论的分类很像一个植物学家对不同植物种类的收集、区分,然后再按目录分类。
庞德有法司法与无法司法
摘自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有法司法与无法司法概念的提出,属于法律适用阶段的概念,源自于庞德关于“行动中的法”和“书本中的法”的分类。
法律的适用包括三个步骤:1·发现法律——即在法律制度的众多规则中就案件的实施确定将要运用的规则,或者在没有相应的规则时,以既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根据法定方式创制新的规则。
2·解释法律——即根据已确定的规则所包含的原意和适用范围,确定其意义。
3·适用法律,即将已发现和已解释的规则具体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庞德认为法院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以便适用,例如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或者有多个法律规则供其进行选择,或者根本没有可供选择可用于本案的规则。
这时,法官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规则做出适当的解释或创制新的法律规则。
庞德认为:“法律必需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人们在社会中的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是因为社会环境是不断变幻的,这又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做出相应的调整。
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化性这两种价值,庞德提出有法司法与无法司法的概念。
所谓有法司法是指根据权威性律令、规范(模式)或指示而进行的司法。
“这些律令、规范或指示是以某种权威性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是个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就可以确定的,而且根据它们,所有人都可以确定他们是得到了同等的对待。
它意味着在一般适用的律令所可以保护的范围内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平等的、确定的司法。
”有法司法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所谓无法司法是根据某个个人的意志和直觉进行的,在审判时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不受任何固定的一般的规则约束。
庞德认为法律是由知识和经验构成的,因此他坚持道:“为了使司法适应新的道德观念和变化了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有时或多或少采取无法的司法是必要地。
”庞德重视“行动中的法”,鄙弃“书本中的法”,认为社会的变化比法律的发展要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能跟得上社会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