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范本
质监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适用条件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不正当行为。
4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5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6建设单位未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7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8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9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0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队其他行为。
1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
1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4工程监理单位有失职行为。
15注册职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16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1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18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9建设单位有失职,渎职行为。
20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
21公路工程出现质量问题22公路建设项目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23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
24不合格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监测数据及意见。
25施工单位取消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6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
28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9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0工程监理单位有失职行为。
31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
32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
33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4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违法行为。
3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或者违法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能够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合质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质发〔2018〕73号一、《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应急电源或者断电应急平层装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备监测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四、《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移交电梯资料和物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基准:(一)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符合要求,处1万元罚款;(二)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移交的电梯资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引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质量技术监督秩序,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相关执法工作。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法定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不擅自增加或减轻处罚。
- 公正性原则:对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执法。
-先进性原则:遵循国内外优秀执法经验和现代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和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程序性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主张听证、申辩等法律程序。
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处罚对象和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对象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企业、机构等,个人指的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违法行为类型包括质量违法行为和技术违法行为。
质量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质量标准,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等行为;技术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技术标准、规程等行为。
3.2 处罚的量刑范围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和违法情节轻重,对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刑,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3.3 处罚依据和裁量要点•处罚依据是指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裁量要点是指在量刑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和判断标准,包括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
3.4 处罚程序和申诉途径•处罚程序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行政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申诉途径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申诉的途径。
4.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是保证行政处罚公正、有效的重要环节。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标...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 标准化法裁量细则第三节计量法裁量细则第四节食品安全法裁量细则第五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六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第七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裁量细则第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温州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温州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概述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站对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从工程的定义、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工程的定义工程是指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优化中,通过合理选择和使用,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从而获取更多的流量和曝光度的一项技术工作。
工程的核心在于对的选择和布局,并通过相关手段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和排名。
关键词工程的质量对于网站的流量和曝光度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对于关键词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非常重要。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质量监督站是指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工程的规范和标准。
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明确的选择、布局和使用等要求。
2. 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各个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 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站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4. 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质量监督站应向施工方提供工程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效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行政处罚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在于既能够强化监督和管理的效果,又能够照顾到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情况。
1. 保障项目质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质量监督站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灵活处理,确保项目的质量。
2. 鼓励创新和发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得质量监督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处罚,鼓励施工方在工程中进行创新和发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三)利用提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3)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不积极纠正的;
(5)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
(因法律没有规定更低的处罚档次,可以适用警告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警告,或者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示例)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从重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 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 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 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 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 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 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 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处罚。 符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 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 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 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 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 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一般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 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罚款。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三、各级质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但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前提。
对同一事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适用下位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新文书范本
附件2质量监视行政处分文书目录及格式文本1.行政处分案件卷宗2.卷文件目录案件调查取证阶段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审批表5.现场检查笔录6.调查笔录7.笔录页8.通知书9.授权委托书10.取证单11.监视检查抽样单12.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13.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14.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6.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17.涉案物品清单18.封条19.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21.责令改正通知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及告知阶段23.案件初审意见表24.案件审理记录25.行政处分告知书26.行政处分案件听证通知书27.行政处分案件听证笔录处分决定及执行阶段28.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29.行政处分决定书30.当场处分决定书31.不予行政处分决定书32.行政执法建议书33.案件移送书34.行政处分有关事项审批表35.涉案物品处理记录36.催告执行通知书37.强制执行申请书3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9.送达回证40.结案审查表41.备考表行政处分案件其他适用文书42.行政处分案件报批书43.指定管辖决定书44.案件协查函45.案件通报书46.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47. 回避决定书48.行政执法委托书49.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卷文件目录质量技术监视现场检查笔录共页第页被检查单位〔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职务: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场所: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有关见证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视调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证件名称:编号::地址(住址):工作单位:调查记录: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字:调查人员〔签字〕:记录人员〔签字〕:质量技术监视笔录页共页第页签字:本文书一式两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平、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布、公平、合法的原那么,按照过罚相当的原那么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关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差不多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差不多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能够单处或并处的,能够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依照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样处罚、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指法定处罚幅度66%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最高处罚幅度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但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还须结合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其他情节综合考虑;〔五〕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多项〔3项及3项以上〕要紧指标超标或者单项要紧指标严峻超标的;严峻超标指超过标准值50%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处罚幅度运算公式:应处幅度=最低法定处罚+〔最高法定处罚-最低法定处罚〕x处罚比例,没有处罚下限的,最低法定处罚以0运算。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两份以下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
9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不含本数)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规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全省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其他与质监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全省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适用本标准。
1.4 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
——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本标准不同档次规定的,应首先考虑情节要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5.1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的。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伪造、销毁、隐匿生产记录、进销货凭据等,逃避执法检查的。
——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 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主观过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 情节一般介于1.5.1和1.5.2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一般。
1.5.4 本标准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一般和情节轻微,是规范罚款自由裁量的标准。
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1.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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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号
〔罚〕X号
三、责任单位及违法行为事实
(这一部分需要具体描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名称)
根据《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责任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事实
1. (第一项违法行为事实描述)
2. (第二项违法行为事实描述)
3. (第三项违法行为事实描述)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多项违法行为事实描述)
四、处罚依据
(这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说明对于责任单位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五、处罚内容
(这一部分具体说明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措施、罚款金额、整改要求等)
1. 罚款金额X元
2. 停产整顿时间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整顿
3. 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六、申请复议
(这一部分说明被处罚方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七、履行方式
(这一部分指导责任单位对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
责任单位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处罚和整改要求。
如未按时履行,将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罚,并公告于媒体。
八、附录
(这一部分可以附上相关证据、调查报告等文件副本)。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其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再次,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此外,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
最后,对于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总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皖质办函〔2012〕51号关于印发《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局,省局各处室、稽查总队,省标准化院、省纤检局,广德、宿松县局:为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华东六省一市质监局和广东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XX年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基准制度》未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裁量,仍然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基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定目的: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合理
制定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合理、适当
制定程序: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议、公布、实施等环节
0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实施
实施方式
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裁量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培训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裁量标准和实施细则。
制定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条例》等
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
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参与制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学者、执法人员等共同参与制定
解决方案: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问题:企业对处罚标准不了解,导致处罚执行困难 解决方案: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处罚标准的认识
解决方案: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处罚标准的认识
问题:处罚标准过于严格,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解决方案:调整处罚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解决方案:调整处罚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问题:处罚标准过于宽松,导致企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提高处罚力度,确保处罚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据和处罚标准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06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制定并实施
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区质监站行政处罚职权裁量标准二〇二〇年三月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5项)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万元2、【一般】(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万元3、【较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米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4、【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0万元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督促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万元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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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0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0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 第二章计量22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8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1 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33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3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第三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6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 第四章认证认可38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8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9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0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1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9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4 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55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5第二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4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76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79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81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83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系合格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4、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5、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初次生产该产品,且产品尚未售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已部分售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生产,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3、冒用关联企业的厂名、厂址且被冒用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2、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长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较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