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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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七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定额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一、明确我市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必要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大量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尤其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仅涵盖面广、技术复杂,而且内容琐碎、工作量大。

根据上述特点,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取费标准应介于土建和园林设计之间,而不该低于土建项目。

我市水土保持设计取费如果按水利部指导意见的标准(见附表3)执行,建设单位可能认为偏高,而若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实际取费标准又太低,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为指导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明确适合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特点的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建设项目与生产建设项目同义。

? 建设部)水保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计列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文公布的审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初步设计阶段同步,而法律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全过程,即使是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也需补充多方案比选的内容。

虽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和审批只设置一个环节,但要求设计单位完成所有阶段的设计备案工作,并配合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实际上,我市对水土保持的设计单位都是按全阶段的要求来执行的。

因此,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无论在何阶段介入,均按全阶段的完整设计取费。

(一)方案设计前预估取费计列1 点式工程计费方案设计费根据工程的水土保持投资额按附表1计列。

水土保持投资额(万元)= 22(万元/万m2)×面积(万m2)×难度系数动土面积超过50万m2项目的场平工程,应按线状项目标准计取市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并另按点式场平工程计列附加方案设计费。

2 线状工程计费按估算的水土保持总投资额(水土保持投资基价乘以工程难度系数),查附表1得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层以上单位:《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

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

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用水项目核准表

用水项目核准表
用 水 项 目 核 准 表
客户名称(盖章) :
用水地址: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填报日期:

(以 上 信 息 由 客 户 填 写)


供水企业:
开户编号 No:

卷、附件

客户编号 No:
经办人:
受理日期:



用水项目及核准信息表
客户填写栏(请客户填写并加盖公章) 办理业务内容 用水项目 □开户 □分户 □核调用水指标2Biblioteka 行政3 4 5 6
非 居 民 经营 服务
工业 商业服务 建筑施工
特种行业
装表口径(毫米)及数量
接管地点
核准说明:
核准 签名



主管 签名



附录:
客户档案资料记录表
客户用水状况登记表 深圳市城市供(排)水合同 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供水合同执行单 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 用水性质(指标)调整通知书 报停、恢复用水申请表(复印件) 更名申请表 分户申请报告 临时(施工)用水接管示意图 给水工程竣工图 计划局立项批文(复印件) 计划局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国土局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局建筑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国土局宗地图(复印件) 宗地建筑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水池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 水表检定证书 管道自行施工申请表 给水管道工程档案 居民用水住户清单 市编制委员会编制批文 补交水费发票(复印件) 其它: 排水申请书 排水接管登记申请表 排水费减免申请书 排水减免申请表 排水减免通知书 排水工程竣工图 国土局排水接口批文(复印件) 国土局批准的排水工程施工图(复 印件) 单位成文批文(复印件)

申请用水项目核准表

申请用水项目核准表
国土局宗地图(复印件)
宗地建筑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水池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
水表检定证书
管道自行施工申请表
给水管道工程档案
居民用水住户清单
市编制委员会编制批文
补交水费发票(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申 请 用 水 项 目 核 准 表
用户名称(盖章):
用水地址: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所属营业中心:
审核编号No:第卷、附件份
用户编号No:排水编号: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电话:82137777
申请、核准用水量表
用户申报栏(请按用水项目申报并加盖公章)
增容:
5
商业、服务业用水
原批:
增容:
6
特种行业用水
原批:
增容:
装表口径(毫米)及数量
接管地点
审批说明:
核准签名
年月日
核准签名
年月日
附录:
用户档案资料记录表
用水申请书
排水申请书
《深圳市城市供排水合同》
排水接管登记申请表
供用水协议
排水费减免申请书
《供水合同执行单》
排水减免申请表
暂调供水比例通知单
排水减免通知书
用水项目
申请内容
水务集团核准栏
项目
内容
定额
核准水量(吨/月)
经办人签名:
总 计:(吨/月)
日期:年月日
核准用水量汇总表
项目
审核汇总
用水分类
吨/月
增容水量
(吨/月)
水量
%
1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二月二日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2〕1号),全面实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步伐,提高全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是落实我市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实现水务惠民生的具体要求。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充分体现生活供水的民生特性,加快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工程是对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统一改造并理顺抄表收费体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饮水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广泛的民生工程。

工程涉及面广,受益面宽,是政府为民办实事、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打造深圳质量的最直接体现。

(二)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是克服管网老化漏损,全面实施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实需要。

我市原水和自来水出厂水水质总体优良,但在2000年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镀锌钢管和灰口铸铁管之前,此类管材应用广泛,容易产生老化锈蚀,部分用户龙头水水质保障率不高,难以达到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水保号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完整版

深水保号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完整版

深水保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的通知(深水保〔2007〕36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监测、评估等服务计费工作,促进水土保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部有关服务费计列的指导意见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我市水土保持办公室草拟了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并已试行一年多时间,对规范我市水土保持服务收费发挥了一定作用。

近来,我局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计列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形成《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现正式印发。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费或附加费中列支各项水土保持服务费;各服务收费单位要提高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恶性低价竞标。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一、明确我市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必要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但由于以上文件中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服务收费相差较大,且服务费计列标准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不符,既不便于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水土保持服务费用的管理,也不利于设计、咨询单位的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会危害我市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2年颁发的《标准》对水土保持工程特性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特点。

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的综合调整系数按《标准》计算仅为0.476(Ⅰ级工程的复杂调整系数为0.8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7,专业调整系数为0.8,三项乘积为0.476),且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仅占全阶段的20%,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调整系数设置太低;而各类土建工程的设计费平均综合调整系数介于1.1与1.2之间,同时风景园林的设计取费定额标准折算约为土建工程的2.5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深府办[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一、明确我市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必要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但由于以上文件中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服务收费相差较大,且服务费计列标准与我市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不符,既不便于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水土保持服务费用的管理,也不利于设计、咨询单位的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会危害我市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

2002年颁发的《标准》对水土保持工程特性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特点。

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的综合调整系数按《标准》计算仅为0.476(Ⅰ级工程的复杂调整系数为0.8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7,专业调整系数为0.8,三项乘积为0.476),且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阶段仅占全阶段的20%,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调整系数设置太低;而各类土建工程的设计费平均综合调整系数介于1.1与1.2之间,同时风景园林的设计取费定额标准折算约为土建工程的2.5倍。

实际上,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其设计需配置大量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尤其是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不仅涵盖面广、技术复杂,而且内容琐碎、工作量大。

根据上述特点,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取费标准应介于土建和园林设计之间,而不该低于土建项目。

我市水土保持设计取费如果按水利部指导意见的标准(见附表3)执行,建设单位可能认为偏高,而若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实际取费标准又太低,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为指导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明确适合我市开发建设项目特点的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建设项目与生产建设项目同义。

二、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的依据(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二)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三)《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四)《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指南》(深水保[2006]135号)(五)《深圳市水土保持工程综合单价》(深建价[2005]05号)三、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费计列根据我市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文公布的审批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初步设计阶段同步,而法律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全过程,即使是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也需补充多方案比选的内容。

深圳市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办法

深圳市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办法

深圳市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推进全市居民用户供水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居民用户供水设施管理体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收费管理工作。

居民小区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商住楼小区和原农村城市化自然村小区.用户指居民小区用户。

第三条[供水模式] 居民小区供水分为直供水模式和二次加压供水模式。

直供水模式指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向居民小区内所有用户供水;二次加压供水模式指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水压需求,须经加压设施二次加压向居民小区内用户供水。

通过楼顶储水池调蓄、但无需二次加压即可满足用户水压需求的属于直供水。

第四条[要求] 用户和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工作。

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配合做好抄表到户工作。

第二章已投入使用居民小区抄表到户第五条[抄表到户] 抄表到户指供水企业直接抄录小区内独立产权单位的用户水表读数并收取水费.第六条[整改要求]抄表到户前应按下款要求对计量水表进行整改:(1)更换居民小区总表和用户水表。

尚在使用的水表经过质量认证、未达到法定更换周期且抽样计量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可免予更换。

(2)用户应独立安装水表,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用水、商业用水、绿化用水、景观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均应安装水表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水表指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第七条[整改原则] 用户水表在原位置进行更换,不对水表以外的供水管网进行整改。

但下列情况下需对供水管网进行局部整改:(1)因管材质量和原安装位置等原因,确实难以在原位置更换水表的;(2)直供水系统最不利点的水压不能满足用户正常用水需求的;第八条[整改资金] 水表由供水企业免费提供并负责安装。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务[2006]120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务[2006]120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5日深水务〔2006〕120号)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年实际用水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含3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年实际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30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年实际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宝安、龙岗区年实际用水量不足3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应根据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安排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11•【字号】深府办函〔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各区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大工业用水、行政用水中的再生水使用量,压实节水工作责任。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1日深圳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目标及管控措施,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2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在全面分析各区近年来用水总量增长趋势和“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提出各区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指标控制目标。

(二)分配范围。

涵盖全市各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三)控制目标。

“十四五”水资源管控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取用水量、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以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共6项指标。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四章供水企业及用户第五章水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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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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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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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0月
11月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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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计划值
申请/调整值
核定值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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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面积增加(m2)
生产产量增加
用水设施增加
生产用水设备
辅助用水设备(空调机组或其他)
经营性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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