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
No matter how hard it is now, we must also be dancers of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来说,作为诉讼中的证据需要满足三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都不是很了解。
为了解决您的疑问,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证据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什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
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
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民事证据的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定的联系。
换⾔之,⼀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证⽽⾔)、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
质证的⽬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两个⽅⾯。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来进⾏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
证据能⼒,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员收集到的证据⼀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个案件发⽣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们反映。
证据的三性
•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 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பைடு நூலகம்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与⾃然⼈之间因⼈⾝或者财产关系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证据,那么民事证据三性怎样进⾏质证?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第⼀百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
(三)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最后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三性指代什么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三性指代什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审判阶段的质证环节,我们通常都能听到律师这样说:“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予否认”。
那么,律师所说的这三性代表什么?在诉讼活动中有什么含义呢?下⾯就由店铺⼩编为你讲解。
⼀、诉讼特性的类别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证据都有三⼤特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特性的概念与相关规定(⼀)客观真实性1、概念: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过程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存在的客观事实。
2、来源与途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这⼀客观事实只能发⽣在诉讼主体进⾏民事、经济活动中,发⽣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于他⼈感官⽽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的记忆中的,或作⽤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种客观存在,⽽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1、概念:指证据必须由当事⼈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2、程序要求: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提供的还是⼈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某些法律⾏为的成⽴,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为就不能成⽴。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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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起着确凿事实、明确责任、维
护公正的作用。
在质证过程中,常用的质证理由有以下几种:
1.证据的真实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当事人可以
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例如,证明一份合
同的合法性,该质证人可能是合同的签署者或合同的保管人。
3.证据的关联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证明证据
与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其中一种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
庭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来证明证据的关联性。
4.证据的目击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亲眼目击下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图像、录像等直接观察到的证据来证
明其目击性。
5.证据的连贯性:质证人可以通过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
的一致性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人的证
言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8.证据的时效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适当的时间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文件的日期或证明人证言来证明证据的时效性。
以上是常用的质证理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
选择合适的质证理由,并通过适当的质证手段来确保证据的充分运用,推
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
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
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
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有哪些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在一起法律案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证据了,只要是基于事实的证据,一般都是有效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
只有我们充分了解了▲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才能更好的运用它。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具有关联性。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首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指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各个特征之间的联系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
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法律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各项案件审理中,旨在明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解释:第一节案件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提出如下解释:一、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受理权限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权限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移送异地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三、对于委托他人诉讼的案件,原告应当亲自到庭接受审理;被告也应当参加审理,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证据,对于不合法、违背事实的证据应当排除,并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
第三节案件的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提出如下解释: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正当和公正的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和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如下解释: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申请和辩护有关自己利益的证据,有权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对他人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提出质疑和回应。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诉讼义务,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环环相扣,某个证据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性的规定,那么才能是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才会比较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浅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的三性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的理解(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下面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三性”的一些浅见,简单总结后奉献给大家交流。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个问题⼀、不合法证据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种情形:(⼀)收集或者提供主体不合法。
如我国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如果由⽆民事⾏为能⼒的未成年⼈或精神病⼈作证⼈提供证⾔,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为⾮法证据。
(⼆)取证程序不合法。
如以暴⼒、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法⽅法收集证据,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法证据。
(三)内容不合法。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或与案件⽆内在联系、⽆证明⼒的事实材料,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意义⽽为⾮法证据。
(四)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诉法第63条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是为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
证据的这⼀形式特征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不可能成为证据的表现形式。
另外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当事⼈⽆须取证的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基本举证原则。
但是,这并不是说⼀切事实都要举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这是指⼀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都知道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
⼀些⾃然规律及定理⼴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部分,因⽽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事实。
如某⼀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事实的发⽣;(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doc
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规则
相关性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
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
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
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如果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
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张在犯罪过程中是无过错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时可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
被害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作为证明当时被害人的行为与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证;
二是控方也可以提出维护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但必须在被告人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关证据后,对方可提出相反的证据;
三是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不具有关联性;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类似行为一般不具有关联性,除非它构成被指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4、特定的诉讼行为。
譬如:曾作过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
5、特定的事实行为。
如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就不得作为该人对此事件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
责任编辑:米、小阳。
2018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 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真实性。
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或想象的、虚构的。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记录,真实地表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发生和变化的过程。
2.关联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在理解关联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性具有多样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联系;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在国外,关联性被学者们区分为逻辑上的关联和法律上的关联。
逻辑上的关联,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前因后果关系,也就是有事实上的关联。
法律上的关联,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立证价值的判断。
在很多情况下,证据在事实上有关联,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 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第402 条规定,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均可采纳,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 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97 页。
](2)关联性具有客观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真实的联系,不是主观想象的、虚假的联系。
(3)关联性的有无及大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3.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指的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最可以证明自身话语正确与否的就是证据,正式有效的证据可以争取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证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值得人信服的,我们在民事诉讼中,最常做也是最需要做的就是寻找真实有效的证据,那么▲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三性指的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1、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二、▲证据的真实性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三、▲证据的合法性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
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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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doc
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
证据是诉讼制度的核心。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如英国学者朱克曼教授所指出的,公正的判决是将正确的法律适用于真实的事实。
诉讼证据是法院查明和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准确查明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当事人诉讼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其举证是否充分。
不论是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答辩或提出反诉,还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证据。
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法庭辩论,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1999年,红叶公司向该市某建设银行支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借款期限为1年。
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该建设银行支行提起诉讼,要求红叶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且要求红叶公司支付相应的罚息。
在诉讼中,该建设银行支行提供了借款合同书等证据,红叶公司亦承认借款20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
但是,红叶公司反对支付相应的罚息,其理由是之所以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是因为其他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本公司暂时丧失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
同时,红叶公司多次向银行说明了上述情况。
为此,红叶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证明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以及该公司向该建设银行支行所发的说明情况的传真的复印件。
但是,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些证据,仍然判令红叶公司在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同时,要支付相应的罚息。
本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就是红叶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罚息,而这又涉及到红叶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红叶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自然应当支付逾期偿还期间的罚息,这样对建设银行支行来说才公平合理。
红叶公司若要达到不支付罚息的目的,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上的理由,比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曾经特别约定,当红叶公司因暂时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按时清偿借款时,建设银行支行可以免收罚息,或者红叶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是由于建设银行支行的过错导致的等等。
从表面上来看,红叶公司所提供的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似乎也证明了红叶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清偿建设银行支行借款的原因。
但是,在本案中,这只能被看作是事实上的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至多只能达到引起原告同情心的作用,不能对本案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的影响。
因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红叶公司和建设银行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而红叶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红叶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
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联系,两者之间至多只能是一种事实上的联系。
这里就涉及到诉讼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复杂多样的,但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待证的民事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材料才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
一个证据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它可能只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也不一定是直接的,某一证据可能是间接的,但它能够为待证事实证明的依据。
在诉讼中,法院只能就与本案待证事实在法律上相关的证据进行审理。
因此,在本案中红叶公司虽然能够提供证明其他公司拖欠其货款的书面材料,但是因为该证据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关联,法院不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