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09•【文号】劳锅字[1992]12号•【施行日期】199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劳锅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部在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超高压容器;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
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条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工作,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03•【文号】劳人锅[1986]9号•【施行日期】198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11月3日劳人锅(1986)9号)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
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该实验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劳锅局字[1989]46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9.07.24【实施日期】1989.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劳锅局字〔198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为了加快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正规化建设,强化检验所的检验质量保证措施,以促进检验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局委托华东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协作网代拟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经我局审定后,现予以发布。
该导则可作为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编制《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的指导性文件。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本导则为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编制《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的指导性文件。
1.1 建立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是使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质量稳定的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使检验工作中的每一质量要素处于长期的受控状态。
保证检验机构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1.2 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为保证和提高检验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各相关系统以及质量管理各阶段、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严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各自有明确任务、职责、互相协调又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
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一般应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法规、检测设备等系统。
1.3 《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的性质1.3.1 《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是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文字表述形式。
是实施和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基础及检验人员和其他与检验工作有关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行为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22•【文号】劳锅字[1990]3号•【施行日期】1990.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1990年2月22日劳锅字(1990)3号)为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化,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
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
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7•【文号】劳人锅[1988]9号•【施行日期】1988.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问题的意见(劳人锅(1988)9号1988年1月27日)几年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降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检验所建立和发展中还存在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
目前,全国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已有近五百家,其中不足5人的检验所有百余家。
这类检验所的技术水平如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如何保证,管理制度如何正规化,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县锅炉压力容器数量不多、检验所里只有两三个人,无论从技术力量上和管理上都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检验单位而且增加所与所之间的矛盾。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建所缺乏统筹规划,部分地方处于自发状态,而失去控制。
为了解决检验所布局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检验所布点原则:1.建立检验所既要考虑消灭工作上空白,又要考虑检验所必须具有一定规模,以利于工作和检验所的发展及正规化建设;2.检验所必须有足够的检验工作量,维持检验所收支平衡,有所积余;3.检验所不必机械地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置,重点放在地、市级,尤其是大中城市,检验所可以跨行政区划进行检验;4.同一地域不宜重复建所。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统筹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布点规划。
今后新建检验所,必须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的规定,先经省级劳动部门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然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现阶段各地劳动部门暂不宜新成立检验单位,而着重对劳动部门内现有的检验单位进行整顿、调整,加强地、市检验单位的力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31•【文号】劳部发[1993]44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4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09•【文号】劳人锅[1984]9号•【施行日期】198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9日劳人锅(1984)9号)为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顺利发展,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有关经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部门领导下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下称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应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设立应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检验所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因此,检验所检验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出厂的产品,以及其它方面的监督检验等业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检验所检验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检验所的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管理等形式。
建所初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拨给一定的开办费用。
检验所所需办公室、实验室和职工宿舍,商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检验所的检验收入主要应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出人员工资、办公业务费用、保护用品、职工福利、奖金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车辆等。
检验所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
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财政、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办理。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07•【文号】劳人锅局[1983]25号•【施行日期】198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4月7日劳人锅局(1983)25号)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而又复杂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为了统一要求、加快步伐、保证质量,我局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共性问题,拟定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上述文件基本要求的原则下,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一、关于审定范围和依据1.凡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所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包括自制自用和现场组焊安装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2项的规定进行制造资格的审定。
2.对以前已经批准的制造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凡只生产上述产品者,应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补报《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并填报、办理《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制造资格审定工作由初审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凡兼业其他容器者,其制造资格审定则按《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统一办理。
劳动部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锅字[1990]10号发布日期:1990-8-2执行日期:1991-7-1生效日期:1900-1-1现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两个规则)发给你们。
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请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下称监检单位),应按照“两个规则”要求,从本单位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配备出发,对监检工作质量,按受检单位逐个对照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监检工作的适应程度、整改措施,报送监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
2.地市级劳动部门应根据监检单位的自查报告,对本地区受检单位的监检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后执行。
省级劳动部门也可统一组织核查和审批。
核查时应严格按照“两个规则”要求,把监检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凡需要监检单位内部调整力量,以适应监检工作需要的,应严格掌握不影响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任务;目前技术力量不足,内部调整困难较大,短期内又难以充实力量的,应缩小监检覆盖面,从事与之相适应的监检工作;确实不具备监检工作条件的,应暂停监检工作。
3.省级劳动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制定监检工作实施细则。
“两个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11•【文号】劳办锅字[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劳办锅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全阀校验是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指导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校验工作,现将《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希参照执行。
鉴于当前安全阀的产品不能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安全阀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设备)上主要的安全附件。
安全阀的校验包括在设备上进行校验和从设备上拆下在校验装置上进行校验两种。
目前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统一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的要求,保证校验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低中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包括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
二、校验单位、人员及其职责1.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一般应是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其校验工作应由检验员负责进行。
对具备条件的校验单位,可由从事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员委托,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2.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3.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础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能熟练地使用常用的校验装置、仪器、工具,掌握安全阀的实际校验技能。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劳锅字(1988)4号
关于颁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劳锅字 [1988] 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劳动部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我们制定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现发给你们。
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拟用三、五年时间基本搞完,请根据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资格认可工作计划,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督促其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检验项目,并按照该规则的要求进行整顿、完善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完成资格审定工作。
对已经劳动部门认可成立的其他部门的检验机构可参照该规则进行资格认可,但其检验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本文下发前各地已制定的规定和办法,凡符合《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仍然有效;凡与该规则不符的,应参照该规则进行修订,缺项补齐。
对已经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按规则进行复核,条件不低于该规则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编号等手续;条件不符合该规则要求的,应令其整改、重新进行资格认可。
在该规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章)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范围分类如下:(一)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25kgf/cm2)的在用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X104kcal/h)在用承压热水锅炉检验。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25kgf/cm2)的在用蒸汽锅炉检验。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我们制订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并请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商检局。
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以下统称合约)进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锅炉监察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重大的监督检验项目,省级锅炉监察机构也可以商请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并报锅炉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4.11•【文号】劳人锅[1985]3号•【施行日期】198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劳人锅(1985)3号)现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
第三条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
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第四条检验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当地劳动部门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省级劳动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后,再报当地政府批准,以解决建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检验所受上级及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同时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工作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检验所的主要任务是: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等的质量实施监督检验;劳动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任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6.29•【文号】劳人锅局[1985]32号•【施行日期】1985.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检查的补充通知(1985年6月29日劳人锅局(1985)32号)最近,国家经委连续召开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检查,已成立6个综合调查组和10个专题调查组,锅炉压力容器检查是10个专题调查组之一。
为了搞好这次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查,进一步摸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基本状况和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尽快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倾向,除按照劳人锅〔1985〕27号文执行外,再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检查的重要性。
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尽快扭转忽视产品质量的倾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工业产品质量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而言,这次检查,对于巩固制造厂的定点、资格审查成果,防止产品制造质量出现下降现象,改进监督检验工作,促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都有推动作用,希望各级劳动部门能把这次检查工作列为第三季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原工作安排可作适当调整,会同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见附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检查参考提纲》,各地可参照本提纲,进一步完善。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进度:1.建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主管此事的副局长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国家经委对此项工作已作了部署,及时取得当地经委的领导和支持。
各省级劳动人事厅(局)收到本文件后三天内将工作部署告我局。
各省级劳动人事厅(局)锅炉处每隔7天向我局综合处电话汇报情况一次,通话时间为七月八、九日;十五、十六日;廿二、廿三日;廿九、三十日4次,我局电话484117(直)。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1.12•【文号】劳锅字[1990]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劳锅字(1990)1号)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的管理,现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2.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3.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钢印的种类和式样第四条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CS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CRCR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认可钢印为:A和R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CR(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A钢印。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劳人锅局[1987]36号【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08.04【实施日期】1987.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4日劳人锅局(1987)36号)现将“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意见研究提出检验所建设发展规划和进行整顿工作。
对本文附件如有修改意见,望随时函告我局。
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对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检验所的基本条件1.独立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部门,能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
2.检验所主要领导干部要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领导能力。
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3.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比较丰富的现场检验经验,能正确运用规范、标准,有效地控制检验质量。
检验人员应符合《条例细则》和附件二的要求,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设施。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劳人检[1988]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劳人检(1988)1号1988年2月3日)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已于一九八三年基本建成。
该中心现有职工110余人,其中高级技术职务7人,中级技术职务40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该中心拥有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四百余台件,其中包括扫描电镜、程序控制X射线衍射仪、电子拉伸试验机、24通道声发射仪、大功率X射线探伤机等在内的一批先进仪器设备。
该中心设行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监测室、试验研究室、培训情报室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
为适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需要,最近又组建了商检实验室,已经国家商检局考核正式确认为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国家级商检实验室。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几年来,在各地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一批检测、试验、监督制造、仲裁检验等项目。
为使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基层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现将该中心的任务通知如下,希望今后中心在完成其任务中能得到各地、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或协作承担下列检验工作;1.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包括制造、组装、在役的检验);2.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检和安全性能检验;3.解决检验中重大的或具普遍性的技术难题。
二、承担或协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下列方面科研项目:1.生产实际中重大的、关键性的安全质量问题;2.技术立法数据的验证;3.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失效分析的研究与应用;5.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改进;6.新的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8.27•【文号】劳人锅[1987]18号•【施行日期】198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劳人锅(1987)18号1987年8月27日)一九五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
委员会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我部制定的重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委员会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推荐,劳动人事部部长具名聘请。
鉴于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委员因业务改变或健康等原因,难于参加活动,经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适当调整,重新进行聘请(聘书随后另发)。
为保证鉴定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我部制订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现将《章程》和委员、顾问名单(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在劳动人事部领导下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劳动人事部制定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04•【文号】劳人锅[1987]22号•【施行日期】1987.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对《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的意见(劳人锅(1987)22号1987年10月4日)水利电力部:你部(87)水电劳字第77号《关于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资格审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悉。
你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有几个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一、水电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管理,不能代替国家监察。
国务院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国发〔1979〕249号文件中指出:“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家授于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现你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检验室等机构,我们认为易与劳动部门监察混淆,建议你部将“监察”改为“管理”。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了你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的四项任务。
我们意见,你部各级检验室在执行这四项任务时,不能排除劳动部门执行《条例》第二章中规定的安全监察任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检,安装资格的审批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等。
三、你部的各级检验室的资格审查应按《细则》执行,即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和检验员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由省级劳动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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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劳人锅[198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4.11
【实施日期】198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劳人锅(1985)3号)
现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健
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
第三条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
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第四条检验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当地劳动部门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省级劳动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后,再报当地政府批准,以解决建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检验所受上级及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同时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工作方面的技术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