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A-1007-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存款准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18]297号颁布⽇期:2018-01-01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为进⼀步加强存款准备⾦管理,确保存款准备⾦管理制度的统⼀性,促进⾦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改进存款准备⾦交存基数监督⽅式⼈民银⾏分⽀机构要督促⾦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存款准备⾦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科技⼿段提⾼审核效率,加⼤⾮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交存基数差错,防⽌存款准备⾦实际⽋交。
⼆、进⼀步规范对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为进⼀步规范存款准备⾦违规⾏为的处罚,减少⾃由裁量成分,根据⾦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对⾦融机构⽋交存款准备⾦的处罚。
⾦融机构⽋交存款准备⾦是指存款准备⾦账户在⼀个维持期内的⽇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要求,或者存款准备⾦账户⽇终余额低于⼈民银⾏规定的存款准备⾦每⽇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种情形发⽣⼀次即为存款准备⾦⽋交⼀次。
1.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等⽅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管理。
2.两年内⾸次⽋交存款准备⾦、⽋交⾦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的,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七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交⾦额按万分之六的⽐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地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的比率。
第三条为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联社成立由联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办理具体业务,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吸收的一般性存款须按规定向人/5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应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规定,我联社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准备金率标准。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建立准备金管理责任制。
业务管理部负“头寸”管理责任,中间业务部负资金营运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核算管理责任。
第八条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审核上报。
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与上旬末全辖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其应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九条清算中心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每旬应将全辖汇总后的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日计表等相关会计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报送。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1993.05.19•【文号】中银综[1993]82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存款准备金上缴办法的紧急通知(中银综[1993]82号1993年5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系统内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自4月20日实行以来,各分行普遍反映由总行直接划付很难操作,因此,经研究总行决定对原上缴办法由“总行向各分行直接划付”改为“各分行主动上缴”(具体上划数见附表,今后每季调整时再将调整数通知各行),即各行必须于5月25日、6月20日主动将应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实拨资金形式上划总行在人行北京市分行账户,账号为0243002。
从4月20日第一次上缴情况看,大多数分行都没有向总行实拨资金。
因此总行要求,凡是没有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给总行的分行,必须一律于5月20日一并通过人民银行补划。
望各行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按照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将存款准备金上划总行。
为了维护缴存制度的严肃性,真正发挥总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对凡在规定缴存日后5日内仍不能按时缴足存款准备金,或者变相扩大联行汇差的分行,未缴部分除按日息万分之3计收罚息外,总行将视情况,一方面停止对该行的资金拆借,另一方面按照应缴的余额相应停止其使用当季的贷款临近指标,直至全部缴清为止。
各行在向总行清缴存款准备金的同时,应积极清算拖欠总行的联行汇差,不得以要缴纳总行存款准备金为由,继续拖欠汇差。
修改后的缴存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另文下发。
附:中国银行缴存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分配表制表日期:199 年月日单位:万元────┬──────────┬───────┬───────┬───────┬─────│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全国总计│14,189,117│141,891│283,782│425,674│────┼──────────┼───────┼───────┼───────┼─────│││││────┼──────────┼───────┼───────┼───────┼─────北京市│691,893│6,919│13,838│20,757│────┼──────────┼───────┼───────┼───────┼─────天津市│322,160│3,222│6,443│9,665│────┼──────────┼───────┼───────┼───────┼─────河北省│503,819│5,038│10,076│15,115│────┼──────────┼───────┼───────┼───────┼─────山西省│362,159│3,622│7,243│10,865│────┼──────────┼───────┼───────┼───────┼─────内蒙古区│213,097│2,131│4,262│6,393│────┼──────────┼───────┼───────┼───────┼─────辽宁省│393,538│3,935│7,871│11,806│────┼──────────┼───────┼───────┼───────┼─────沈阳市│177,740│1,777│3,555│5,332│────┼──────────┼───────┼───────┼───────┼─────大连市│108,877│1,089│2,178│3,266│────┼──────────┼───────┼───────┼───────┼─────吉林省│194,939│1,949│3,899│5,848│────┼──────────┼───────┼───────┼───────┼─────长春市│47,666│477│953│1,430│────┼──────────┼───────┼───────┼───────┼─────黑龙江省│254,992│2,550│5,100│7,650│────┼──────────┼───────┼───────┼───────┼─────哈尔滨市│135,192│1,352│2,704│4,056│────┼──────────┼───────┼───────┼───────┼─────上海市│538,578│5,386│10,772│16,157│────┼──────────┼───────┼───────┼───────┼─────江苏省│744,747│7,447│14,895│22,342│────┴──────────┴───────┴───────┴───────┴─────────┬─────────┬───────┬───────┬───────┬──────│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南京市│108,567│1,086│2,171│3,257│────┼─────────┼───────┼───────┼───────┼──────浙江省│366,534│3,665│7,331│10,996│────┼─────────┼───────┼───────┼───────┼──────宁波市│95,518│955│1,910│2,866│────┼─────────┼───────┼───────┼───────┼──────安徽省│268,530│2,685│5,371│8,056│────┼─────────┼───────┼───────┼───────┼──────福建省│491,202│4,912│9,824│14,736│────┼─────────┼───────┼───────┼───────┼──────厦门市│168,843│1,688│3,377│5,065│────┼─────────┼───────┼───────┼───────┼──────江西省│214,342│2,143│4,287│6,430│────┼─────────┼───────┼───────┼───────┼──────山东省│562,099│5,621│11,242│16,863│────┼─────────┼───────┼───────┼───────┼──────青岛市│142,361│1,424│2,847│4,271│────┼─────────┼───────┼───────┼───────┼──────河南省│384,689│3,847│7,694│11,541│────┼─────────┼───────┼───────┼───────┼──────湖北省│270,263│2,703│5,405│8,108│────┼─────────┼───────┼───────┼───────┼──────武汉市│125,508│1,255│2,510│3,765│────┼─────────┼───────┼───────┼───────┼──────湖南省│353,410│3,534│7,068│10,602│────┼─────────┼───────┼───────┼───────┼──────广东省│1,904,712│19,047│38,094│57,141│────┼─────────┼───────┼───────┼───────┼──────广州市│658,104│6,581│13,162│19,743│────┼─────────┼───────┼───────┼───────┼──────珠海市│201,388│2,014│4,028│6,042│────┼─────────┼───────┼───────┼───────┼──────汕头市│199,665│1,997│3,993│5,990│────┼─────────┼───────┼───────┼───────┼──────深圳市│929,223│9,292│18,584│27,877│────┼─────────┼───────┼───────┼───────┼──────广西区│277,684│2,777│5,554│8,331│────┼─────────┼───────┼───────┼───────┼──────海南省│482,251│4,823│9,645│14,468│────┼─────────┼───────┼───────┼───────┼──────四川省│282,623│2,826│5,652│8,479│────┼─────────┼───────┼───────┼───────┼──────重庆市│151,147│1,511│3,023│4,534│────┼─────────┼───────┼───────┼───────┼──────成都市│96,954│970│1,939│2,909│────┼─────────┼───────┼───────┼───────┼──────贵州省│93,259│953│1,865│2,798│────┴─────────┴───────┴───────┴───────┴──────续表────┬─────────┬───────┬───────┬───────┬───────│一九九二│按1%计算│按2%计算│按3%计算│行名│年末各项│的4月份存│的5月份存│的6月份存│备注│存款余额│款准备金│款准备金│款准备金│││余额│余额│余额│────┼─────────┼───────┼───────┼───────┼───────云南省│189,474│1,895│3,789│5,684│────┼─────────┼───────┼───────┼───────┼───────西藏区│18,337│183│367│550│────┼─────────┼───────┼───────┼───────┼───────陕西省│146,569│1,466│2,931│4,397│────┼─────────┼───────┼───────┼───────┼───────西安市│62,320│623│1,246│1,870│────┼─────────┼───────┼───────┼───────┼───────甘肃省│95,900│959│1,918│2,877│────┼─────────┼───────┼───────┼───────┼───────青海省│26,238│262│525│787│────┼─────────┼───────┼───────┼───────┼───────宁夏区│33,358│334│667│1,001│────┼─────────┼───────┼───────┼───────┼───────新疆区│98,648│986│1,973│2,959│──────────────┴───────┴───────┴───────┴───────。
ZJ_A_1007_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已完成)
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一)足额缴存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
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银行存款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保证金的管理制度银行保证金存款是为取得其他银行服务而为银行提供的风险保证金,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主要是看你需要办理什么风险业务,银行在看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几种保证金类型:1. 开户保证金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最低开户保证金:100美元.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伦敦金:1000美元/手,伦敦银:650美元/手 . 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维持交易账户继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
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30%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仓。
伦敦金:300美元/手,伦敦银:195美元/手 . 锁仓保证金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
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 可用保证金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余额。
. 追加保证金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投资优势编辑投资外汇保证金的优点: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可以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t+o交易……投资外汇保证金的八大优点: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
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
山东大学工商实验班孙华绪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2016-11-18摘要存款准备金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央行通常通过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上下调整来发挥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以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我国自1984年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的要求共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51次调整。
同时,存款准备金通常是一种比较“猛烈”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因此亦需要审慎使用。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局限性一、存款准备金的内涵存款准备金(Deposit Reserves)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存入中央银行的一定数额的资金,通常又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RequiredReserves)和超额存款准备金(Excess Reserves)。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存款部分,这部分准备金是按央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缴存的,此比例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equired Reserve Ratio),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占该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存款准备金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即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按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此处超额准备金与该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比例为超额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共同构成了中央银行的三大传统货币政策工具,为央行的“三大法宝”。
除它们之外,目前货币政策工具还包含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窗口指导、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等项目。
设立存款准备金的最初原因是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对客户提款的支付,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如果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应付短期负债可能出现的大量提存的需要,导致出现挤兑,就会使其面临破产的危险,使存款者蒙受损失,进而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1]。
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篇一: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地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的比率。
第三条为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联社成立由联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办理具体业务,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缴存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吸收的一般性存款须按规定向人1/5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应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存入在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规定,我联社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准备金率标准。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建立准备金管理责任制。
业务管理部负“头寸”管理责任,中间业务部负资金营运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负核算管理责任。
第八条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审核上报。
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与上旬末全辖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其应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
第九条清算中心负责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每旬应将全辖汇总后的一般存款余额表、财政性存款余额表、日计表等相关会计资料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报送。
第十条财务会计部确定专门人员对清算中心报送的会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晰、填写是否规范,印章2/5加盖是否齐全、清晰、规范;一般存款余额表的余额、科目与月末(旬末)会计日计表是否一致;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合计金额是否正确等。
存款准备金的管理_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_[共2页]
户单位的工资直接以存单形式存入本行,避免每月大量的工资性现金支出,并把开户单位发工资日及
每天的资金支出金额均匀地排列在每一天。另外,各营业网点的出纳专柜实行“当天收现、当天清
点”的做法,尽可能把当天收进的现金全部用来抵用第二天的现金支出。掌握了客户发放工资和其他
大额提现的时间和金额,就能够事先掌握绝大部分现金支出的规律,而其他小额支出就不会对银行的
清点、包装、入库、安全保卫、出库、现金运送等环节,采取严密的责任制度、监测制度、保卫制
度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库房现金的无损。
三、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存款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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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产生大的冲击,同时也容易调剂。
3.充分发挥中心库的调剂作用
银行在实现库存现金的主动调节的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挥中心库的调节作用。当营业网点面临
库存现金不足时,可以从中心库调用一定的现金来缓解。银行的中心库最好与地处中心位置,有大
量现金投放网点的业务库(如支行营业部)相结合,同时要设专人负责全辖各业务网点的现金余缺
保险库存量=(5-3)×1=2(万元)
现金调拨临界点=3×1+2=5(万元)
因此,当该分行的库存现金降到 5 万元时,就应当申请调拨现金 13.5 万元。
2.实现现金出纳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对公现金出纳业务现金收支的规范化程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库存现金量的大小,因此银
行应尽可能在对公现金出纳业务中实现规范化操作。例如,银行可尽可能开展代发工资业务,将各开
商
业
方案一:若每天运钞一次,每次运钞 4 万元,其总费用如下。
银 行 经
T1
=
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与建议
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与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准备金缴存范围界定混乱,基层监管部门无法准确认定缴存范围。
当前,政策对商业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范围与财政性存款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范围界定的标准不明晰,影响基层监管部门对缴存范围的认定。
央行银发1998年118号文明确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属财政性存款,而在2022年后又多次发文对部分商业银行的缴存范围进行调整,将“财政预算外存款”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导致现阶段商业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划定不同,同样造成基层人行监督部门无法真正地把握存款准备金的认定标准,无法做好存款准备金核算范围的认定。
(二)错误开设存款账户类型,避免财政性存款上缴人民银行。
财政性存款全额缴入人民银行,属不计息存款,不能为当地财政获取利息收益。
受盈利性的驱动,部分代理支库财政库款账户类型被错误开设,导致其在商业银行的财政库款资金纳入到一般性存款的核算范围。
调查发现:某区县代理支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在代理银行营业部申请开设财政库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市××区(县)财政局”,存款以活期利率计息。
在代理银行的账户体系设置中,该存款账户被定性为一般性存款账户,账户存款划入了该行的一般性存款范围,按规定上缴法定准备金。
实际上,该代理支库为县级以上代理支库,按政策规定其存款属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应全额上缴人民银行。
(三)串用、混用会计核算科目,减少上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
商业银行将存款缴存人民银行会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降低了放贷利息收益或再投资收益,甚至有可能因吸收存款而付出各种成本,造成利润上的亏损。
受利益驱动,部分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有意或无意的串用、混用会计核算科目,从而导致财政性存款或存款准备金缴存有误。
调查发现:某商业银行未专门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其所收税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杂在“应解汇款”科目(过渡过性科目)中核算,规避了相关款项的缴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通知【法规类别】存款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建总函字第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0.01.09【实施日期】1990.0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通知(建总函字第3号1990年1月9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外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行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精神,从一九九0年起实行各分行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批准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吸收的外汇存款都要向总行缴存一定比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缴存外汇存款范围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三资企业存款、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
各行按规定应缴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一九九0年暂按外汇存款总额的10%缴存总行。
二、各分行向总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月缴存(或调整)办法。
各行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时间,应在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办理,如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以顺延。
三、为了便于正确掌握并计算外汇存款准备金,各行存款准备金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按月向总行缴存(包括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四、外汇存款准备金,一般以美元计价缴存,各分行应根据每月末折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中外汇存款数,填制“缴存(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单”(见附式),并电告总行。
吸收其它币种存款比重较大的分行(如港币等),经总行同意可选用该币种缴存准备金。
缴存币种确定后,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币种。
经总行同意选用其他币种缴存准备金的分行,应根据折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按内部折算率计算出应缴该币种存款准备金,并填制“缴存(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计算单”,电告总行。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1.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银发〔2004〕252号3.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考核与调整第四章动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外汇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其他吸收外汇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与其吸收外汇存款的比率。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检查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包括:(一)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单位外汇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外汇存款或负债。
(二)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外汇业务负债项目与资产项目轧减后的贷方余额。
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应交存的负债项目余额为零。
不得以某项借方余额抵减其他应交存的外汇负债项目余额。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规定、调整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所对应的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分支行确定。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外汇存款范围所对应的会计科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我国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年第10期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是保障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得以顺利实施的操作系统。
它包括:(1)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确定和调整;(2)准备金计提对象、范围和时间的确定;(3)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状况的日常监管、检查和处罚;(4)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和账务处理规定;(5)中央银行对准备金存款利率高低的相关规定;等等。
一、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4年,其中1998年进行了一次大调整,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小修小补。
尽管经济形势不断变化,但制度却没有与时俱进,在实际操作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存款准备金管理日间管理操作程序存在漏洞。
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分为两部分,存款准备金率以内的部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的部分为系统内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属于超额准备金。
在实际操作中,因金融机构日间清算频繁,经常造成清算资金屡屡侵占存款准备金的情况。
而从存款准备金管理上看,由于存款准备金仅在日终进行考核,就出现了存款准备金日间无法监控的局面,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这就使得《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中关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未经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时候都不得动用”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严格执行。
(二)存款准备金账户内资金性质容易混淆。
由于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实行两户合一,导致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边界模糊,使得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未按规定缴存”与“清算透支”两种行为难以区分。
所谓“未按规定缴存”,即为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的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中的法定准备金数没有达到人民银行的最低要求限额;所谓“清算透支”,即为因日间透支,清算资金侵蚀准备金,致使法定存款准备金低于应缴存的额度。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存款准备金制度中有两种不同的适用条款。
前者可按《管理通知》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准备金账户中出现法定准备金未达到规定比例即属于缴存不足,对金融机构应进行罚款。
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信用社、部:现将《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本办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附件: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主题词:信贷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1-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规范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支付保障能力~确保稳健经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法定存款准备金包括财政存款准备金和一般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2-第四条准备金管理的原则足额缴存的原则。
联社要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
为维护本社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联社必须留足存款支付的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
联社在按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并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准备金存款的低效闲臵。
第二章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及比例第五条财政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20131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1县级地方财政库款、20151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为应付客户提取存款而设置的准备金。
它由两部分组成:一
部分是自存准备,即库存现金;另一部分是法定准备,即根据银行
法,商业银行将其存款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转存中央银行部分。
在
西方国家,存款准备金普遍实行“二级准备金制度”,即存款准备金
分为第一准备金和第二准备金。
所谓第一准备金是银行为应付客户提
取现款随时可以兑现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及存放在中央银行的
法定准备金,其流动性较高,一般称为“现金准备”,也称为“主要
准备”。
所谓第二准备金,是指银行最容易变现而又不致遭受重大损
失的资产,如有价证券及其他流动性资产,也叫“保证准备”。
中央
银行为了控制信贷,在必要时除要求商业银行维持第一比率的“第一
准备”外,还要维持一定比率的“第二准备”。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存款准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各专业银⾏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
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农村信⽤合作社、城市信⽤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性银⾏都要缴存存款准备⾦。
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
1984年12⽉31⽇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
1985年1⽉1⽇改为统⼀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及⾦融机构缴存⽐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调到13%。
对某些地区性银⾏按照改⾰试点的需要实⾏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
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对深圳地区银⾏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
存款准备⾦持有期按旬(⽉)计算,实⾏同期性准备⾦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民银⾏分⽀机构缴存。
中国⼈民银⾏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的⽐例进⾏调整。
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另⾏规定了存款备付⾦(即超额准备⾦)⽐率,⼀般不得低于5%。
央行外汇存款准备金
央行外汇存款准备金摘要:本文详细论述了基层央行在存款准备金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问题与对策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确保金融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有效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从而进一步控制了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2007年1月以来,人民银行已经15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这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基层央行实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提出了挑战。
一、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率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对存款准备金违规的处罚存在诸多争议目前,基层央行存在两种处罚方式:一是按照有关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是按照人总行《中央银行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处以罚息。
两种处罚依据的不统一,给基层人行实施法定存款准备金监管与处罚造成了诸多矛盾和争议。
1.实施处罚主体不明确根据《管理通知》的规定,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营业部门的报告实施处罚。
而《操作规程》则要求,处罚的主体是会计营业部门。
2.处罚程序不同根据《管理通知》的文件要求,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为中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罚款。
但是,《操作规程》则规定,一旦出现透支,由营业部门根据核算系统自动生成的“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清单”在第二个营业日直接扣收罚息。
3.处罚金额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应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根据《管理通知》,则要求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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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
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内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
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超出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该部分资金用于日常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总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缴存各分支机构汇总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仅作存款准备金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外汇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十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缴存,按当月15日到次月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的原则缴存。
第十四条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折算成美元计缴。
各币种之间的折算率参考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币种对美元折算率》。
第十五条总行财务会计部应于每月4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资金部进行实际缴退,如缴存额增加则应在10日前补缴,如缴存额减少,确认人民银行15 日退缴。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部根据分行数据填制人民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第十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4日内制作外汇准备金报表(包括:1、缴存凭证;2、月度会计报表;3、月末外汇存款余额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送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
第十八条如遇准备金补缴情况,总行资金部应在每月10日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备财务会计部向人民银行补缴存款准备金。
如遇退缴情况,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15日关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退回情况,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总行向人行上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款准备金
贷:存放同业
(二)人行向总行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放同业
贷:存款准备金
第十九条如遇总行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存款准备金报表的最后一日为假期,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报送报表。
如缴存最后一日(14日)为假期,则资金部我行应在前一工作日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如遇月末当日为休息日,则《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银行总行计算缴退额公式:
总行缴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
上期末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本期应缴存款准备金额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上期末余额×上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三章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缴存,缴存原则为:
(一)每月5日到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二)每月15日到2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三)每月25日到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中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三条总行应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存款准备金=(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四条总行财务会计部每月1日、11日和21日根据各项存款余额明细表制作上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缴存报告。
第二十五条由财务会计部进行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每旬末《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附件2)。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每月5日、15日和25日,总行财务会计部要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内调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相关信息,并确认在清算账户留足余额,使其不低于上旬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如遇报表最后一日为休息日,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上报存款准备金报表。
如遇补缴最后一日为休息日(5日、15日和25日),则应在前一工作日备足准备金账户余额,以达到考核要求。
如遇月末当日、10日、20日休息,则《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缴存外币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附件2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
附件1: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公章:会计:复核:制表:
注:1、表内“科目代码”与“科目名称”必须按最新缴存范围文件要求填制。
2、金额按会计计数要求加币种、分节号、小数点。
3、“备注”栏内填写最新文件编号,文件中的特殊规定应有说明。
4、“页数合计”为报表加上此页的合计数。
5、此表内容手工填写无效,各项印章必须清楚。
6、此页与报表装订后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附件2:
注:1、此表内容手工填写无效,各项印章必须清楚。
2、备注栏内填写最新考核范围文件号,特殊规定应进行说明。
3、金额按会计技术要求加分节号、小数点。
4、科目代号栏为考核范围文件规定相关科目。
5、此表为A4纸打印,于每月1日、11日和21日及时上报(如当天为节假日,应
于上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报送)
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一份上月存款明细表(如当天
为节假日,应于上一工作日报送)。
页数栏为上月存款明细表与本次报送报表页数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