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张嘉军)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须以达履行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对债务
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二、法理分析
一、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申请人为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 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4、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二、审理程序 1、公告。发出公告期为3个月。 2、判决。公告期满后,依然下落不明,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下
(三)法院审查。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的审理仅为形式审查, 而非实体审查,无须实体审查,无需审查异议提出的事实是否真实可 靠,也不必审查异议的理由是否充分,只要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上 述条件,即产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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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一、案例 二、法理分析
一、案例
公民丁某系某机械厂的下岗工人,在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12月 20日),丁某原所在机械厂认为其已下岗,应在街道居委会(以下简 称街道)参加选举投票,故未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丁某住所所在街道 认为其虽下岗,但其仍是机械厂工人,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也未将 其列入选民名单。丁某认为自己的选民资格被剥夺,故向机械厂选举 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厂选举委员会于12月13日决定其应在街道参加 选举。于某于12月14日找到街道,街道又表示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 丁某随于12月16日向街道所在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选民 资格。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在选举委员会 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于12月19日当庭作出口头裁定,确认其应在 机械厂选区委员会参加选举,并于12月21日送达了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非诉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 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制为例外。 ★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 审+审限较短。
★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 管辖。
★免交案件受理费。
★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 再审+自带救济。
谢谢大家!
主体条件
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注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
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方式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公告与判决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一般公告期(1 年) or特殊公告期(3个月)
▼作出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 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审理程序
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 合法
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 行核实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 第360条)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 (争讼性)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告知其以原 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
财产代管人自已向法院请求变 更(非诉性)
法院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理由成立得,裁 定撤销代管任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 人;申诉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文书形式
裁定书
审查方式
(1)审查主体: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
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程序是指针对某些特定事项,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对特别程序进行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特别程序是指针对某些特定事项,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程序简化:特别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简化一些程序性事项,如起诉、答辩、举证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审理期限缩短:特别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比普通程序短,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3)当事人权利保障:特别程序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等。
2. 特征(1)程序独立性:特别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体系,与普通程序、仲裁程序等其他诉讼程序相互独立。
(2)适用范围有限:特别程序仅适用于特定事项,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
(3)法律性质:特别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1.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2.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民诉法第18章 特殊程序
(二)进行审理 (三)必要时进行医学鉴定 (四)作出判决 三、确定监护人(民通第17条)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第二节(四)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 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2. 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
第二节(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 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与受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法定事由 2.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3. 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不同于有关公民民事权利义务
的私法上的争讼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
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
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 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 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四)审判组织特别(除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 案外,均为独任审理)
(五)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八章-特殊程序
➢ 第193条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 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三、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 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四、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 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民诉法》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
➢ 第191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 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第192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 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
➢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
①配偶——②父母、成年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5# 如,配偶坚持只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 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
告知另行起诉 5.审限较短(立案后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6.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OK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A.应当按件收取B.根据争议财产的价额大小,按不同的比例收取C.应当减收D.应当免收2.我国目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A.选民资格案件B.宣告公民死亡案件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案件3.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
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独任制D.合议制4.法院调解不适用于()A.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D.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5.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隶属于()A.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起诉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C.选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D.起诉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6.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A.一件采用独任制B.一律采用合议制C.重大的案件采用合议制D.疑难的案件采用合议制7.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人被称为()A.原告B.起诉人C.申请人D.申诉人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
A.无形财产B.有形财产C.精神财产D.不动产9.刘某三年前外出打工音信皆无,其妻万某向法院审请宣告刘某失踪。
法院经审理做出宣告刘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万某为财产代管人。
后因万某与人同居并将家中财产与对方共同使用,刘某父母如欲出面维护刘某权益,应当()A.应以万某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B.应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C.应以万某为被告,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D.应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由法院在新判决中指定刘某父母为财产代管人10.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A.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B.另行作为新案加以处理C.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11.对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12.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违约,某乙的父母提出某乙患精神病,无缔约能力,要求宣告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方法是:()A.继续审理该案,同时对某乙作司法鉴定B.中止审理该案,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某乙住所地法院申请认定某乙无行为能力C.全案移送某乙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以便进行认定某乙无行为能力的审理D.在某乙父亲依法申请后,则受诉人民法院中止原诉讼,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13.张文有一名表。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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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概念 无主财产范围 二、审理、判决 任何人可申请。 公告期一年 。归国家、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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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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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督促程序
一、概念、特征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
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
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 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
2020/6/16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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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一、概念 二、审理程序 申请条件: 1、被申请人应为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书面。 4、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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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与判决 一般要进行司法鉴定 指定监护人 四、判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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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条件
1、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两个含义:(1)给付之诉 (2)有限标的物
2、请求给付的标的金钱或有价证券需到履行 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指能直接送达或 留置送达。
特点:
1、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仅适用于限定范围。 3、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 4、无一、二、再审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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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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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1、非讼程序。 2、略式诉讼程序。 3、双重程序。 三、设立督促程序的必要性 四、意义 1、迅速解决纠纷 。 2、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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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考点精解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金钱,是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及债券、国库券等。
注意:债务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注意:(1)必须已经到期。
在债权到期之前,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支付,也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2)数额必须确定。
例如,借条上写着利息另定,就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考点精解二:支付令异议支付令异议,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
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三)案件的审理 1.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 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 踪人财产的原则); 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 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 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这22位下落不明的时间都长达4年以上,4至10 年的有15人,占68%;10年以上的7人,占32%。而 “人不见了”的原因中有离家出走、精神分裂、人口 流动等。今年3月2日至8月19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 人群中,原住址在朝阳区的最多,而朝阳法院也成为 办理申请宣告死亡最多的法院,占到总数的一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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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特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
3.审判组织特殊。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采取独任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5.审理期限较短。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结案期限都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可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十八章 特别程序
该村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明辉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一直在屏南县路下乡中
心小学,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而且是非农业户籍村民,在 本村没有承包土地,也不履行“三提留、五统筹”等村民应尽的义务,按照福建省民 政厅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关于“户籍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 人员不作为选民资格登记”的规定,李明辉不能在本村登记。尽管此前历届选举都将 李明辉登记为选民,但这是错误的。
审理程序
1、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2、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鉴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
,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代理:以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5、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法院经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并查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审理程序
1.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 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 告期一年。
4.判决: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 有。
关于所有人 不明物的争议 适用普通程序
【案例】天价乌木案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 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 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 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 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 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 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 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 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 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 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 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 判决予以驳回。
请分析: 1、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 2、如果在王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 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 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 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 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 理?
5、实行一审终审; 6、审结期限较短;30日 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 进行再审; 8、免交案件受理费。
四、《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 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 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 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思考题: 1、简述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2、简述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有哪 些?
完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法2023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1)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一百五十九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6)一百六十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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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2、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 发布公告寻找不明利害关系人,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仅作形式审查。 ❖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 在公示催告阶段,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
❖ (七)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 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 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 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 ❖ 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 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
❖ 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 ❖ (一)申请
❖ 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仅以书而形式进行审查 (3)期限较短在15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 ❖ 4、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1、适用的案件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文书面申请
❖ A.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B.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C.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 D.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第八节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一)概念和特点
❖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 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 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 程序,此时支付令效力如何?
❖ A.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B.自行失效,债权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 C.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 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 D.暂不生效,待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做出决定
❖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法院应 该如何处理?
❖ 2、审理
❖ 审理内容为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 ❖ 审理方式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并分情况作出处理:向债务人发出
支付令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 (三)、支付令的发出
❖ 1、支付令的内容 ❖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2)债务人应当结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 应当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 2、支付令的送达 ❖ 以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不适用公告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
❖ 三、支付令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 (一)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 1、概念 ❖ 指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表示不服的主张
❖ 2、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 (1)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15日内) ❖ (2)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 ❖ (3)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3、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 对三个条件进行的形式审查 ❖ 4、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 (1)终结督促程序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不得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 ❖ (2)支付令失效 ❖ 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二)管辖——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三)公告
❖ 受理后,法院须发布寻找公告,公告期为1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 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 (四)判决
❖ 公告期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判决中确定的 死亡日期为死亡日期。
❖ 判决生效后,结束了以他原确的住所地中心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留置送达
❖ 3、支付令的效力 ❖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 ❖ 15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或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 (2)强制执行的效力 ❖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如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 令的效力。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 一、概念 ❖ 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二、适用范围 ❖ (一)适用的法院特定,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 (二)适用的案件特定,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根据《民法通则》,指定或者撤销监护案件,性质上也是非 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 《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人提起的拍卖抵押物案件,《公司 法》规定的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命令案件、债权人提起的公 司清算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船舶碰撞案件 、共同海损案件、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案件、海事 督促程序案件、海事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基金程序案件、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案件,从性质上讲 也是非讼案件,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 进行审理
❖ 3、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联
❖ (三)对生效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 1、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 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
❖ 2、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撤销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 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送达 时,恰逢债务人出国学习一年,法院
❖ A.可以将支付令留置送达 B.可以将支付今邮寄送达 ❖ C.可以将支付令交给其代收人 D.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债务人不服 ❖ A.可以提起上诉 B.可以提出异议 ❖ C.可以要求复议 D.可以申请再审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债务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期间以 ❖ A.口头形式提出 B ❖ C.书面形式提出 D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 ❖ A.10日内向法院提出 B.15日内向法院提出 ❖ C.30日内向法院提出 D.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 ❖ 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采取的审查方式是 ❖ A.开庭审理 B.询问式审理 ❖ C.书面审查 D.言辞审查
❖ 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 失踪人在公告期间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 的申请;在判决后重新小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 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刘某三年前外出打工音信皆无,其妻万某向法院审请宣告刘 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做出宣告刘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万某 为财产代管人。后因万某与人同居并将家中财产与对方共同 使用,刘某父母如欲出面维护刘某权益,应当
❖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或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 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 果债务人不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 程序
❖ 1、督促程序的性质具有非讼性 ❖ 2、督促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 3、督促程序的程序规则具有简便性 (1)督促程序启动简便(2)案
❖ A.应以万某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 B.应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 C.应以万某为被告,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 D.应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由法院在新判决中 指定刘某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 A.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
诉直接起诉的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告知起诉人向选举 委员会申诉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起诉人无民事 诉讼行为能力或离选举日不足5日的,应以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理与判决
❖ 受理后应迅速组成合议庭(审判员3人以上单数)
❖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 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 及有关公民的陈述;然后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 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
❖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 1、督促程序的自然终结(清偿) ❖ 2、督促程序的裁定终结 ❖ (1)债务人依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 (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了申请 ❖ (3)支付令作出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债务人
❖ 裁定终结属于非正常终结,债权人要想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 济,只能按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请求,同时附上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 ❖ (二)管辖——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三)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 (四)审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 ❖ (五)判决 ❖ 公告满3个月时,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为失踪人指定财
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裁定撤 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另行指定代管人,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应主动告知可行使起诉权 ,其相对方(被告)是原指定的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