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登记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b3cd97b3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3e.png)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符合国家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的标志。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和核发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机动车送往指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
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向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样式、材料、颜色和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加装在机动车左前挡风玻璃内侧靠上部位,并保持清晰、完整。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被擅自移动、涂改、拆卸。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虚造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机动车经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环保检验。
第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凭证的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补办。
第十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凭证的补办,应当重新进行环保检验。
第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检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机动车管理部门。
机动车环保登记表
![机动车环保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8f5e2017ccbff121dc368329.png)
□重型汽车
□重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重型来自气车□重型电动汽车□重型车用发动机
□重型燃气机□重型汽油机□重型柴油机
□摩托车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低速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低速货车装用的柴油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
环保信息公开系统账号登记表
环保信息公开系统账号登记表
账号企业名称
账号企业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份
邮编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集团名称
(说明生产企业隶属于哪个集团,没有则写“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企业类别
□生产企业□进口商
车机型类别
产品类别
□轻型汽车
□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
□非道路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汽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
年月日(公章)
备注:
进口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照登记表
进口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制造商)
1
2
…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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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
![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49a899c0a76e58fafbb0032b.png)
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合政秘〔2011〕71号)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GB21861-2008)、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除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二、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三、环保标志核发(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向设立在环检机构(见附录)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二)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时间和频次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环检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可到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免费复检一次。
车辆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厂负责免费维修,如无法修复的退还维修工时费。
五、车主对机动车环检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凭《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环保部门申请仲裁检测一次。
六、环保标志的使用(一)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
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https://img.taocdn.com/s3/m/39d8df66ec3a87c24128c4bc.png)
信息公开核查表1)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2)轻型汽油混合动力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3)轻型柴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4)城市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5)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6)发动机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7)电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8)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9)非道路柴油机信息公开核查表1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型号车辆制造商名称排放阶段信息公开企业名称汽车分类VIN商标发动机编号随车清单(有 /无)企业类别(进口 /国产)扫码后显示内容与纸版随车清单是否一致说明:(不一致需写明相关内容)核查项目发动机型号 /生产企业催化转化器型号 /生产企业涂层 /载体 /封装生产企业颗粒捕集器型号 /生产企业涂层 /载体 /封装生产企业碳罐型号 /生产企业氧传感器型号 /生产企业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号 /生产企业EGR 型号/生产企业OBD 系统供应商ECU 型号/生产企业变速器型号 /档位数消声器型号 /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 /生产企业中冷器型式其它特殊事项说明:核查地点:核查人签名:符合性判定车辆实际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2)1)被核查车型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 1.符合‘√’ /不符合‘×’。
2.信息不符合时填写。
3.请务必将车辆随车清单复印件附在本表后面。
2轻型汽油混合动力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型号车辆制造商名称排放阶段信息公开企业名称汽车分类VIN商标发动机编号随车清单(有 /无)企业类别(进口 /国产)扫码后显示内容与纸版随车清单是否一致说明:(不一致需写明相关内容)核查项目符合性判定1)车辆实际污染控制装置型号和生产企业2)发动机型号 /生产企业电动机型号 /生产企业能量储存装置型号 /生产企业电池容量 /车辆的纯电动行驶里程催化转化器型号 /生产企业涂层/载体/封装生产企业颗粒捕集器型号 /生产企业碳罐型号 /生产企业氧传感器型号 /生产企业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号 /生产企业EGR 型号 /生产企业OBD 系统供应商ECU 型号 /生产企业变速器型号 /档位数消声器型号 /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 /生产企业中冷器型式其它特殊事项说明:核查地点:核查人签名:被核查车型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 1.符合‘√’ /不符合‘×’。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f33816eaf1ffc4ffe47ac14.png)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指南一、核发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二、核发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除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外)。
三、核发地点福州市环保局办事大厅核发窗口、福州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福州市各机动车年检站设臵的核发窗口。
四、核发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核发程序(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凡新增或更新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1、核发所需材料⑴机动车登记证书;⑵机动车行驶证;⑶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
其余申请转入的汽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1、核发所需材料(1)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2)发动机未列入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环保、质监、交警三家会审单;⑤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驻市公安局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
(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之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1、核发所需材料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 (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64b561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6c.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环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
![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https://img.taocdn.com/s3/m/ee2daf8f8762caaedd33d4aa.png)
使用性质
□非营运□营运□其他
承诺:申领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仅限本机动车使用,正本黏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副本随车携带。
申领人:
申领日期:
环保部门填写
排放标准
外观检验
标志类别
标志编号
标志有效期
核发日期
初审人员:核发人员:
湖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表
申领人填写
申领类型
□新车申领□在用车首次申领
□在用车换发申领□遗失补发
申领人信息
所有人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其他
身份证明编号
联系地址/
VIN号
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
车辆类型
燃料类型
发动机号码
发动机型号
注册日期
检验有效期
载客数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551f15b6a58da0116c174999.png)
□6个月□1年□2年
排放标准
□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
标志编号
审核意见:
核发人:负责人:
咸阳市环保局印制
供油方式
□闭环电喷□开环电喷□化油器□涡轮增压□自然吸气
初次登记日期
年月日
出厂日期
年月日
用途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客运
□货运□特种车□外地代检车□其它
最大总质量
千克Leabharlann 燃料类别□汽油□CNG□柴油□LPG□其它
装备质量
千克
三元催化装置
□有□无
座位数
氧传感器
□有□无
部
门
审
核
填
写
核发标志
□绿色□黄色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登记表
检测站:年月日
核发原因
□首发□换发□补发
车
主
填
写
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
□黄□蓝□黑
车主名称
联系电话
车主地址
品牌型号
里程表读数
公里
车辆类型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码
排量
升
变速箱形式
□手动□自动□手自一体
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5d0dd776eeaeaad1f330a1.png)
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
苏环函〔2010〕84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精神,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经研究,定于5月份对各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布局规划、建设及监管情况。
(二)市级机动车网络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及检测数据传输、汇总情况。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听取阶段工作汇报,现场检查。
三、相关要求
请各省辖市环保局按照上述检查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4月25日前报省环保厅污防处。
省厅将于5月份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辖市进行抽查。
具体检查日程另行通知。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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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站:年月日
核发原因
□首发□换发□补发
车
主
填
写
车牌号码
车牌颜色
□黄□蓝□
车主名称
联系电话
车主地址
厂牌/型号
里程表读数
车辆类型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
□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其他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VIN)
排量
L
变速箱形式
□手动□自动□手自一体
□绿色□黄色
有效期
□6个月□1年□2年
排放标准
□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
标志编号
审核意见:
核发人:负责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供油方式
□闭环电喷□喷油泵
进气方式
□涡轮增压□自然吸气
初次登记时间
年月日
出厂日期
年月日
用途
□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交车□长途客运
□长途货运□特殊车□外地代检车□其他
最大总质量
kg
燃料类别
□汽油□柴油
□CNG□LPG□其他
整备质量
kg
三元催化装置
□有□无
座位数
氧传感器
□有□无
审
核
部
门
填
写
核发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