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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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选择和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选择和系统设计

【003】泡沫系统“型式选择and要求”(1)喷射方式、泡沫液“选择原则”1)水溶性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甲/乙/丙液固定顶储罐火灾,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且应用液上or半液下喷射,不能液下。

非水溶性液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烃类)固定顶储罐火灾,应选用液上、液下、半液下《水溶“不”液下、非溶“可”随意》2)内/外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浮顶罐,液下or半液下均易堵管口)《浮顶“仅”液上》3)液上喷射,可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液上泡沫不易受油污染∴可用廉价普通蛋白泡沫)液下喷射,必须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液上可“普”蛋、液下需“高”蛋》4)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水喷淋~、泡沫枪~、泡沫~: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应用成膜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采用“吸气型”泡沫喷淋装置,可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水成膜~,但不得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憋气用膜、吸气“普”蛋不可抗》(2)储罐区泡沫系统“选择要求”《浮顶大罐应固定,固定低倍宜首选,低倍液下/半液下,液上一般均通用》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宜为固定式,且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3)高度>7m或直径>9m固定顶储罐,不得用“移动式”泡沫系统,不得用“泡沫枪”作主要灭火设施《79不动不可枪》【004】“低倍数系统”设计要求(1)储罐区(低倍泡沫)基本要求1)储罐区首选“低倍固定”泡沫~且应符合①应配辅助“泡沫枪”每只流量应≥240L/min(4L/s),储罐直径∈(30,40]m连续供给t应≥30min;②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栓”间距应≤60m且数量宜≥4个——对比“水消火栓”间距120m、工业装置区间距60m2)储罐区泡沫~扑救1次火灾的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3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3)储罐区固定式泡沫~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可使灭火时多1种战术选择4)储罐区固定式泡沫~泡沫混合液流量≥100L/s时,系统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干管上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5)固定式泡沫~在泡沫消防泵or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t应≤5min,>5min应对泡沫消防泵的动力进行校核,对泡沫液疏散管道进行清理(2)固定顶储罐(低倍泡沫)设计要求。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组成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

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安装于油罐壁的上部,喷射出的泡沫覆盖住整个燃烧的液面进行灭火。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

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相比,液上式造价较低,并且泡沫不易遭受油品的污染。

缺点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泡沫混合液管道及泡沫产生器易被拉坏,造成火灾失控。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由泡沫喷射口从油罐底部喷入,经过油层上升到燃烧的液面扩散覆盖整个液面,进行灭火。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拱顶贮罐,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说明书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说明书

注 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 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 80%。

注 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 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6L/ 〔min ·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0min 。

注 3:沸点低于 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合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 试验确定。

行业安全>> 消防安全>>正文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 型的不同,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 的规定。

表 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供给强度〔 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甲、乙类 丙类蛋白固定、半固定式氟蛋白、水成膜、系统成膜氟蛋白蛋白、氟蛋白挪移式系统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865404560603030454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烃类 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5L/min ·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者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 不应小于 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 ;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 0.9m 。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范例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范例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1)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及规程,省内地方法规及本院专业技术统一措施。

(2)本工程方案会审、扩初会审及管线协调会审批意见。

(3)业主所提供的有关市政给水、污水、雨水管网资料。

(4)本院各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

二、设计范围(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各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等。

(2)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

三、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高层建筑商住楼。

地下室一层,地面十八层。

地下室为平战结合的人防兼车库及设备用房,一至三层商场,四至十八层住宅,屋面标高58.20m,按一类高层建筑商住楼进行防火设计。

四、消防给水(1)消防水源本工程消防用水由市政管网供给,小区给水管接自××路市政给水管、设DN150引入管及LXS—50型计量水表,DN150旁通管接入消防环状管网,小区环状管网上设有4座室外消火栓,且距本建筑外墙40m以内5m以外, 室外消火栓安装详国标01S201。

地下室消防、杂用水池640m3(分成2格),其中消防专用水612 m3,且室外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其水深为5.95m。

水池内的消防用水设有不被动用的技术措施。

屋顶水箱内存有18 m3消防专用水。

水箱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为0.07MPa。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每层消火栓布置均能满足火灾时任何部位有二股充实水柱到达,消火栓最不利点充实水柱为11.4m。

室内消火栓系统加压泵:XD-150×4,Q=40L/s,H=100m,N=75Kw,一用一备,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有自动巡检功能。

消火栓箱除消防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外,均采用SG24B65Z型,箱内配有SN65消火栓一只、DN65麻质衬胶水龙带L=25m一条,QZ19水枪一支,直接启动消防泵按钮和指示灯一只,消防软管卷盘栓口直径25mm,配胶带内径19 mm,长度25m一条,喷嘴口径6mm。

消防电梯前室采用SG24A65型,单栓配置。

关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详细介绍

关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详细介绍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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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该系统有一部分设备为固定式,可及时启动,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发生 火灾时,进入现场与固定设备组成灭火系统灭火。根据固定安装的设备不 同,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设有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混合液管道、阀 门。当发生火灾时,泡沫混合液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带从预留的 接口进入。另一种为设有固定的泡沫消防泵站和相应的管道,灭火时,通 过水带将移动的泡沫产生装置(如泡沫枪)与固定的管道相连,组成灭火系统。 (由消防车及消防水带与固定的泡沫产生器相连接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 水带、泡沫管枪或钩管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介绍
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苏州安素泡沫产生器安装于油罐壁的上部,喷射出的泡沫覆盖住整个燃烧的液面 进行灭火。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相 比,液上式造价较低,并且泡沫不易遭受油品的污染。缺点是当油罐发生爆炸时,泡沫混合液管道及泡沫 产生器易被拉坏,造成火灾失控。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具有较强的机动消防设施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贮 罐区或单罐容量较大的场所及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内易发生火灾的局部场所。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介绍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泡沫 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泡沫产生装置、水带、泡沫枪、比例混合器 等组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移动设施进入现场通过管道、水带连接组成 灭火系统。
该系统具有使用灵活,不受初期燃烧爆炸的影响的优势。但由于是在发生 火灾后应用,因此扑救不如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及时,同时由于灭火设备 受风力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造成泡沫的损失量大,需要供给的泡沫量和 强度都较大。

泡沫灭火系统产品使用说明书

泡沫灭火系统产品使用说明书

泡沫灭火系统产品使用说明书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由泡沫液压力储罐和泡沫比例混合器两部分组成,是贮存泡沫液并将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的设备。

一、特点1.系统不需要单独配置泡沫液泵,可直接借用消防压力水驱动泡沫液,节约了设备成本。

2.混合比准确、稳定,能确保泡沫灭火最佳的混合比例,使灭火迅速可靠。

3.压力损失小,能确保系统末端泡沫产生设备所需压力。

4.泡沫液与水通过胶囊隔离,泡沫液不会因为一次使用而失效。

便于使用、调试和日常试验。

5.操作维护方便,占地面积小,可用于自动控制。

6.有多种容量泡沫液储罐和不同流量比例混合器配用,可满足多种泡沫产生设备需求。

7.可广泛用于低、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二、技术参数1.产品型号主参数:分母表示储罐立方容积的10倍值分子表示泡沫混合液流量L/s征: L表示立式泡沫罐无字母表示卧式泡沫罐2.性能参数当消防压力水流经该设备时,比例混合器将其按比例分流,其中一小部分水进入带胶囊的泡沫液储罐夹层,挤压胶囊,置换出等体积的泡沫液与其余主管道的消防水混合为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并输送给泡沫产生设备。

四、产品选型●根据相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确定所需的泡沫产生及喷射设备的数量,混合液流量及泡沫喷射时间等参数;●根据混合液流量选择比例混合器型号;●根据泡沫液喷射时间及混合比计算储液罐容积。

●PHYML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PHYM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区别主要在于采用了立式泡沫液储罐。

对于相同泡沫液储量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PHYML系列节省地面空间,以方便用户选用。

五、卧式外形尺寸及基础图表图1.1 PHYM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外形图图1.2 PHYM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基础图表1.3 PHYM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结构尺寸表1.4 PHYM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基础尺寸六、立式外形尺寸及基础图表图1.3 PHYML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外形图表1.5 PHYML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结构尺寸图1.4PHYML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基础图表1.6 PHYML系列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基础尺寸七、系统安装及试验1.安装装置组成见图 1.5、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半液下喷射系统;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干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4.1.4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 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4.1.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1.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澜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4.1.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

4.1.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8.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8.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基本要求2.固定顶储罐3.外浮顶储罐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腋下或半腋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5.0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40min1.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2.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设计1.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计算2.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240L/min,4L/s3.泡沫消火栓布置间距<=60m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起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5min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管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3.应在泡沫堰板最低位置设排水口,开口面积宜按每1平米环形面积280mm平方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4.内浮顶储罐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3.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系统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2.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4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3.油罐式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1.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2.单罐容量<10000立方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水时间>=10min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水时间之和>=60min。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6)固定顶储罐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6)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4.2.1 固定顶储罐的燃液暴露面为其储罐的横截面,泡沫须覆盖全部燃液表面方能灭火,所以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计算确定。

本规定必须做到,否则灭火无法保证,为此定为强制性条文。

4.2.2 本条是依据国内外泡沫灭火试验、灭火案例制定,并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

关于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编制组分别对正戊烷和凝析轻烃进行了泡沫灭火试验,试验如下:2010年7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进行了正戊烷泡沫灭火试验。

试验采用了直径为2.4m的试验盘,泡沫液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氟蛋白泡沫液。

试验共进行了4次,前两次试验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 15308规定的试验方法。

后两次试验将试验盘壁加高至800mm,且对盘壁进行了冷却,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4.9L/(min·m2)。

4次试验均未灭火,且均表现为盘壁处的边缘火无法彻底扑灭。

2007年12月20日和21日,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在塔里木油田(轮南消防中队)进行了凝析轻烃泡沫灭火试验,试验油罐为直径3.5m的敞口罐;试验油品的组分见表4。

油层厚度大于200mm;泡沫液分别为进口6%型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和6%型水成膜泡沫液(AFFF)及国产6%型水成膜泡沫液(AFFF),发泡装置为PC2型横式泡沫产生器(共安装了2个);沿罐周设置了冷却水环管并在试验中喷放了冷却水。

试验次数共计5次,其中4次使用表4所示的油品、1次为经过1次灭火试验的残油。

从试验的情况看,用1个PC2型泡沫产生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约为12 L/(min·m2)2min左右基本控火。

但除了用灭火试验残油的1次成功灭火外,其他4次即使用2个PC2泡沫产生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约为24L/(min·m2))仍不能彻底灭火,而是在一侧罐壁处形成长时间边缘火。

由于凝析轻烃试验油品中C4及以下组分含量约为6.5%,其他企业的类似油品的组分尚不确定,又未见国外类似轻质油品灭火试验的报道,并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储罐。

储罐区消防说明书

储罐区消防说明书

一.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本工程为储罐区,储罐均为固定顶立式储罐,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其中37%甲醛储罐直径φ=4.15m,高度H=4m;机油储罐直径φ=3.15m,高度H=3.5m。

2.本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储罐区给排水和灭火器配置设计。

二.设计依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三.设计内容:1.尺寸单位:标高以米计,其余均以毫米计。

室内地面标高±0.000m相当于黄海标高9.260m。

2.消防设计:2.1罐区消防设计:本工程储罐全部为固定顶立式储罐,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的规定着火罐的供水强度为:0.6L/s·m,供水范围:罐周全长;邻近罐供水强度:0.20 L/s·m,供水范围:罐周长的一半。

距着火罐管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所以确定需冷却的相邻罐为1个。

根据第8.4.6.3条的规定,所有储罐消防冷却水的延续时间均为4h。

灭火和冷却最大用水量为:9.12L/s,用水总量为131.3m3。

2.2罐区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7%甲醛储罐选用抗溶性泡沫液,机油储罐选用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第3.2.1条的规定,机油储罐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为30min,泡沫混合液的最大流量为0.65L/s,灭火用泡沫液量为1.17m3。

37%甲醛储罐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12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为25min,泡沫混合液最大流量为2.70L/s,灭火用泡沫液量为4.06m3。

2.3罐区消防用水总量为11.82L/s。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和计算

固定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和计算
产 生 泡沫 灭 火 。
范 》 。
( ) 固定 式 泡 沫 灭 火 系统 由消 防 水 泵 、泡 沫 液 储 1 罐 、 比例 混 合 器 、泡 沫 混 合 液 管 线 、泡 沫 产 生 器 和 泡 沫 喷 出管 等 部 件 组 成 。 采 用 固定 式 泡 沫 灭 水 系 统 时 , 除设 置 固 定 式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外 ,另 设 有 泡 沫 钩 管 、泡 沫 枪 和 泡 沫 消 防 车 等 移 动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 目前 ,通 常 采 用 的 有 两 种 流 程 , 即 环 泵 比 例 混 合 流 程 ( 图 1 见 ) 和 压 力 比例 混 合 流 程 ( 图 2 。 见 )
辅 助 设 备 ,其 数 量 应 根 据 储 罐 区 内 泡 沫 混 合 液 最 大 用 量 的 储 罐 直 径 确 定 ,其 数 量 和 连 续 供 给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2内的 数 据 。
表 2 泡 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 间
泵 、泡 沫 比例 混 合 器 、移 动 式 泡 沫 发 生 装 置 ,用 水 带
连 接组 成 的 灭 火 系 统 。
盼氢
表 1 泡 沫 产 生 器 的设 置 数 量
储罐 直径 ( m)
<l O l ~2 O O 2l~ 2 2 ~3 6 5

泡 沫 产 生 器 的设 置 数 量
式 应 根 据 储 罐 区 的规 模 、火 灾 危 险性 、总 体 布 置 、扑
救 难 易 程 度 和 消 防站 的设 置 情 况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具
体 参 见 GB 0 5 — 1 9 《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统 设 计 规 5 11 92 低
用 比例 混 合 器 的喷 射 作 用 吸 入 泡 沫 液 ,使 泡 沫 液 与 水 按 一 定 的 比例 混 合 为泡 沫 混 合 液 ,送 至 泡 沫 产 生 器 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4)泡沫液储罐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14)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3. 5.1 泡沫液中含有无机盐、碳氢与氟碳表面活性剂及有机溶剂,长期储存对碳钢等金属有腐蚀作用,对许多非金属材料也有溶解、溶胀和渗透作用。

另一方面,某些材料或防腐涂层对泡沫液的性能有不利影响,尤其是碳钢对水成膜泡沫液的性能影响最大。

所以,在选择泡沫液储罐内壁的材质或防腐涂层时,应特别注意是否与所选泡沫液相适宜。

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可满足储存各类泡沫液的要求。

3.5.2 泡沫液会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发生膨胀,尤其是蛋白类泡沫液长期储存会有部分沉降物积存在罐底部。

因此,规定泡沫液储罐要留出上述储存空间。

蛋白类泡沫液沉降物的体积按泡沫液储量(体积)的5%计算为宜。

3.5. 3 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混存会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尤其是成膜类泡沫液混入其他类型泡沫液后,会破坏其成膜性。

3.6 泡沫产生装置3.6.1 本条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作了具体规定。

1 固定顶储罐与按固定顶储罐防护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多伴有罐顶整体或局部破坏,安装在罐壁顶部的横式泡沫产生器由于受力条件不佳及进口连接脆弱而往往被拉断,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可降低这一风险。

立式泡沫产生器的安装示意图见图3。

2 本款旨在保证泡沫产生器在合理的压力下工作,使之产生的泡沫在发泡倍数与稳定性方面利于灭火。

3 本款规定主要是防止堵塞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射口。

4 本款规定有利于泡沫产生器的正常工作。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典型安装示意图及主要尺寸见图4、表3。

5 泡沫产生器设置在外浮顶储罐密封的上方,其密封玻璃不但无用,还可能影响泡沫喷射。

3.6.2 泡沫产生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由制造商提供,通常标在其产品说明书中。

对发泡倍数的规定是根据国内试验和国外相关标准制定的。

3.6.3 本条对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进行了规定:1 发泡网的材质、结构和形状对发泡量和泡沫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保证发泡性能和提高使用年限,规定其应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对吸气条件要求较严格,为保证泡沫产生器进气通畅,所以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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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
0.9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2min。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0.5T;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1;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当泡沫液管线埋地铺设、或地上铺设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并应提供检查系统密封性的手段,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保持在泡沫液指定的储存温度范围内。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可能泄漏量、固定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在腐蚀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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