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收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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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7﹞207号)文中关于“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规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不能直接从国库划转到学校实有资金账户。为了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同时确保学校利益,对保证金将采取以下办法处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
(一)分散采购货物合同(单价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货款。
(二)集中采购货物合同由用户在采购前决定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货款,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缴纳/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如下:
1.缴纳保证金
(1)用户开具保证金交款凭证,交中标供应商到学校财务缴纳(现金和POS机交款填写内部交款单;银行汇款填写银行来款认领确认书并由用户确认后入账);
(2)合同签订审核或备案时,附保证金交款凭证(银行来款认领确认书或内部交款单第二联收费单位存根联)复印件。
2.退还保证金
中标人凭用户签字同意退款的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二、工程(含维修)采购
(一)学校后勤集团(校内二级单位)承接校内工程的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时支付100%工程款。
(二)非校内二级单位承接的工程(国拨项目),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退还。操作程序参照设备和服务采购。
(三)如国拨项目开支的合同已约定留存质量保证金的,需施工方先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才能结算。
计划财务处
8年3月6日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的通知》
送达单位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