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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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6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2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52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7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6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69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72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8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12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23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3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41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50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5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8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61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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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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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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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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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五篇材料)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五篇材料)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五篇材料)第一篇: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备忘录

投资备忘录

投资备忘录XXXXXX基金(有限合股)(以下简称“投资人”)和XXXXXXXX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称“XX”或“公司”)就XX计划在未来X年内完成在XXXXXX市场的上市申请,投资人成心投资XX的有关事宜进行多次联系和交流,已达到初步共识,现将已取得的共识备忘如下,作为此后正式协商会谈的基础。

作为上市主体,依照首发上市的要求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与主业相关的所有业务和资产进行整合,进行股分制改造后整体申请上市。

2.公司原则上许诺2011年度净利润为【X-X】亿,2012年度净利润为【X-X】亿,2013年净利润增加率X%以上。

投资价钱以2012年预测净利润为基础,按投资后不低于X倍市盈率估值,并充分考虑XX的高成长性和公司的土地及无形资产,并结合投资人为公司带来的增值服务价值,由两边协商肯定具体投资价钱。

确认,优先以增资形式同意投资人对星湖的投资,原则上总投入资金占最终不超过股权比例XX%或总投入资金金额XX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其中XX作为牵头投资人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XX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XX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

4.投资人对XX的投资须知足以下前提:(1)XX业务和资产整合工作已全数完毕,整合后的XX股权清楚,且知足财务、人员、业务和资产独立性的要求;(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有真实、靠得住的基础,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或误导,且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3)经投资人尽调团队及聘请的中介机构尽调后,不存在可能致使无法上市或可能影响投资人投资判断决策的重大问题和风险。

5.两边就本次投资完成后XX的治理结构安排形成以下初步约定:(1) XX应依据公司法成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基础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 XX董事会应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和股分对等原则推荐相关人选、经股东会选举组成,投资人依其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规定推荐董事。

XX确认应确保投资人有权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未委派董事的投资人,可委派董事会观察员、或监事、或在上市前,按照董事会的设置需要,推荐合格的独立董事。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禾口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童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关联方的财务关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构成关联方和不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1公司的母公司;2•公司的子公司;M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4.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公司的合营公司;7•公司的联营公司;8•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公司或者对一个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公司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各子公司根据上述规走,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构成关联方的关联人。

(二)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1•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2•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的商、经销商或代理商;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公司的合营者。

第五条在判断关联方,特别是在判断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时,应从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

IPO中与参股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法律备忘录

IPO中与参股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法律备忘录

同业竞争法律备忘一、同业竞争的定义同业竟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竟争关系。

如果竟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竟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竟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同业竞争核心的法规及适用情况如下:备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将独立性(含同业竞争)相关内容删除,调整到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实际要求未变。

备注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已废止,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意义。

三、情况分析企业对该参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30%,且为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权较为分散。

可能会被视为达到控制情况,至少也存在重大影响,但过会的通过率和持股比例并无太大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IPO中是禁止同业竞争的存在,故原则上应当消除同业竞争。

但考虑到企业的国资属性,以及同业竞争的重合度问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

如果同业竞争情况不严重,经过合理解释及其他途径,有过会的可能,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案例分析(一)数据分析2010年以来,上市公司参股企业IPO上会共有100个,其中90个过会,6个被否,2个取消审核,2个暂缓表决,整体过会率达90%。

对比而言,2010年至2018年间共2366个IPO上会案例,总体过会率为79.59%。

上市公司参股企业IPO的过会率更高。

2010年至2014年共35例上市公司参股企业IPO,期间此类上会案例数量逐渐减少,由15个减少至4个,但过会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除2010年过会率为86.67%外,往后有案例因此,若参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度较高,且在上市前未能较好地将相关业务进行隔离,则容易受到发审委质疑。

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

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股权买卖备忘录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买卖双方1.2 股权转让比例1.3 股权转让价格1.4 股权转让支付方式1.5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2. 股权转让的条件2.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2 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2.3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2.4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2.5 股权转让需经过股东会同意3. 股权转让的程序3.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3.2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3.3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3.4 股权转让的股权证书交付3.5 股权转让的股东名册更新4. 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4.1 股权转让方的义务4.3 股权转让双方的共同义务5. 股权转让的风险承担5.1 股权转让双方的风险自担5.2 股权转让双方的风险告知义务5.3 股权转让风险的防范措施6. 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6.1 股权转让双方的违约责任6.2 股权转让违约的赔偿范围6.3 股权转让违约的解决方式7. 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7.1 股权转让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股权转让争议的诉讼管辖7.3 股权转让争议的仲裁管辖8.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8.1 股权转让双方的强制执行权8.2 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条件8.3 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程序9. 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9.1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9.2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程序9.3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赔偿责任10.1 股权转让双方的保密义务10.2 股权转让保密信息的范围10.3 股权转让保密信息的期限11. 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11.1 股权转让双方的关联交易限制11.2 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11.3 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12. 股权转让的股权激励12.1 股权转让双方的股权激励计划12.2 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的条件12.3 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的程序13. 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13.1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13.2 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要求13.3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14. 股权转让的附件14.1 股权转让的附件清单14.2 股权转让附件的效力14.3 股权转让附件的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买卖概述1.1 股权买卖双方甲方(转让方):[甲方全称]乙方(受让方):[乙方全称]1.2 股权转让比例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具体比例]%,即[具体股权数额]股,转让给乙方。

第2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第2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交易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内控制度,明确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区分信息披露义务和履行审议程序进行分别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的相关交易,仍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纳入累计基数中。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1、公司法(2005.10)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

10)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9)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

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2018年3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10.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上市公司发生放弃权利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切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在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对交易进展及其影响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并在交易取得重大进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交易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
持有企业5%以上至10%的表决权资本的自然人 持有企业5%以上至20%的表决权资本的法人 控股股东或股东参股的公司

香港联交所和上海交易所对关联人士的界定,虽然在表述方面不同,但是在 关联人士的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
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控股、参股企业 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企业与其合营企业 企业与其联营企业 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 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把大量优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粉饰业绩; 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 或者替上市公司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等等。
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无辜的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整个证券市场,证券监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台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A股发行辅导讲座——关联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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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关联方的界定……………………………………………… 第二章 交易及关联交易 ………………………………………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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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举例(续)
控股股东和股东
国航集团 中航有限 国泰航空 Ameco 深圳航空 山东航空集团 山东航空 国货航 中航兴业 港龙航空 澳门航空 其它投资企业

国航的子公司、联营企业 及合营企业

证监会关联交易看,这篇就够了

证监会关联交易看,这篇就够了

证监会关联交易看,这篇就够了展开全文关联交易总览我国法律法规均对关联交易作出了相似但又不同的界定,公司法基于对公司独立性的保障、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定义了关联关系并制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关联关系方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近期税法领域新规国税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等从规避转移定价、确保国家税收为目的从定义到具体申报、审核内容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的规定;财务部为明确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情的对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准则作出了规定;“一行三会”为保证交易的市场化、公平、有效也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关联交易的法规、政策。

关联交易最基本的概念通常指向《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及财务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

观察国内外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及规制,任何一个领域的关联交易通常均包含三个要素:•其一为关联方关系;•其二为利益输送的控制、影响的非正当性,即存在交易可能存在利益操控且对其他人、市场规则等有损害的才受监管;•另外,在较为专业、具体的法规层次具体行为也成为立法者常用的参考要素。

例如金融产品本来就具有专业化、标准化、长结构链条、行为有效主体无法律人格的特征,监管再追溯、分析其具体主体,利益输送行政成本太高,概念有效性也将大打折扣;而税收领域也一再出现突破法规明确规定关联方的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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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法律备忘录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三、《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市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

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标底价。

第六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2.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3.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4.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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