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从合理探求立法本意、恰当解释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两方面对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下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之后以实际案例为依托,具体探讨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意在兼顾国家政策与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稳定既存的农村房屋买卖秩序。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前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多时而又历久弥新的课题。
究其主要原因,农村房屋买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一类是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
基于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和有效之分。
下面将立足于此观点,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相关讨论。
一、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下的合同效力分析(一)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二)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1.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也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本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1]。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进一步说明了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外地农村房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上述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果
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果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有效果概述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农村地区,由村委会作为法人代表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双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签约。
本文将介绍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步骤和注意事项,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签订步骤1. 准备材料在签订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买卖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属证书等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村委会的授权文件或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文件其他双方约定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2. 协商合同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房屋的详细地址、面积、使用权情况等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等经济条件房屋的产权交割和权益转移等对违约行为的约定和解决方式等3. 编写合同草稿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编写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草稿,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的意愿。
合同的草稿应当清楚明确地表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征得村委会同意在签订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征得村委会的同意。
村委会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5. 签订正式合同在经过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买卖双方可以正式签署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
签署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上按规定签字,并尽量避免使用涂改液或删除线,以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注意事项在签订农村村委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法性和合规性: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村委会的审核同意。
2. 权益保障: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好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 交付条件: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确保买卖双方能够按时、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4. 价格支付:买卖双方应约定好房屋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并遵守相关约定。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有效。
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之后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也有效。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的法律知识。
一、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
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城中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精选15篇)
城中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精选15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农村的房屋买卖日渐增多,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而购买者主要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日渐活跃,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却并没有明确的允许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相关的规定之间又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
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不确定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
所以在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就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所以司法审判中就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判决、不同地方法院不同判决、上下级法院不同判决等现象。
而此类案件关系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的缺失导致的这种司法漏洞,将会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状首先,从农民出售房屋的目的来看,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融资。
房屋可以说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没有太多的融资方式,当他们遇到看病就医、做生意、婚丧嫁娶等情况需要资金时,出售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第二,一户多宅。
有的农民因继承等原因拥有多处房屋,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的住房需求,从而使房屋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出售房屋自然就成为一个很好地选择。
第三,进城务工,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一年中大部分都在城市生活,并不在农村。
甚至许多人常年不回家,自然也就不需要太多的农村住房,所以也会选择将农村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售。
第四,搬迁。
有的农民离开其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所以卖房搬迁。
(一)立法现状从买卖合同的主体划分,通常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由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具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特定身份,从而不会破坏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和我国的立法精神。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农村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兴建的,⽽农村房屋和商品房存在⽐较⼤区别的,农村房屋不能⾃由在市场上交易,⽽商品房是可以⾃由交易的,那么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有民事⾏为能⼒,是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农村房⼦赠与协议在哪⾥公证需要提供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意见的证明,才能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有关⼿续。
1、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住所地或赠与⾏为发⽣地公证处受理。
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办理赠与公证申情⼈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赠与⼈的⾝份证件(居民⾝份证、户⼝簿、护照、通⾏证复印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3、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同意将财产赠与他⼈的书⾯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件。
4、农村房屋赠与⼦⼥的,⾸先需要⼦⼥与房屋所有⼈都是同⼀村集体的成员,户⼝在同⼀村。
不是同⼀村村民的,不能赠与房屋所有权(⽆法房产办理过户⼿续,⽆产权证,以房屋现状赠与的是可以的)。
5、赠与房屋的,需要办理房屋过户⼿续,赠与才能⽣效。
未办理过户⼿续的,房屋所有权不发⽣转移。
过户⼿续包括:双⽅签订赠与协议;双⽅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续。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农村房屋签订的合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思考
村集体 所有 , 屋则可 以成 为公 民的私有财 产 。 房 就农 村 农村 房屋 的所有 权 为农 民个 人所有 。
合 同无 效论 认为 .对 于农 村 房屋 买卖 合 同而言 .
均 要求 收 回房屋 , 已稳定 居 住 的买受 方 就 可能 出现 量 使用 原 有 的宅基 地 和村 内空 闲 地 ” 、 让 的 限制 而 。3 转 无 家 可归 之 困境 , 致 矛 盾激 化 , 终 成 为 农 村社 会 性 。 基 地分 配制 度 的福利 性必 然产 生权 利 主体 的身 导 最 宅
镇江 社会 科 学 2 1 0 0年 第 3期
对农村房鼷 卖合 溯纷 思考
口 蒋 平
近年来 . 随着 农 村人 口流 动 性 的增强 , 城市 建设 、 用权 有 如下特 点 : 、 利 主体 具有 严 格 的身 份性 。 申 1权 小 城镇 建设 的不 断推 进 . 国农 村房 地产 市 场也 日趋 请 取得 宅 基 地 使 用权 的主 体 必 须是 本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我 活跃 , 村 房 屋 的买 卖 数 量 上 升 明显 . 农 纠纷条款 的规 定 ,
系或其 他规 定 的身份 关 系 。 当原使 用 权人 不再 使用宅
农村房 屋买卖 的标 的物为农村 居 民私房 ,此处 的 基 地 时其依 法 可 以转 让 , 是对 于宅 基 地使 用权 的受 但
私房 以广义解 , 包括传 统意 义上 的农 村居 民住房 、 杂物 让 主 体 , 当有 所 限制 , 应 即宅 基 地 使 用权 一 般 情 况下 房 、 养牲畜用 房等 。村办企 业厂 房 、 饲 农村 公益事业 用 只可在 本集 体 经济组 织 内部 自由转 让 . 不得 向本 集体 房等 则不属 于农 村房 屋买卖 中的“ 村房屋 ” 农 。从 物理 经 济 组 织 以外 的外 村 村 民 、城 镇 非农 业 户 口居 民 出 学 角度而言 . 何房屋 都是建 立在特 定 的土地之上 的 , 售 。 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引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农村地区,买卖双方就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所签订的合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这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原因。
1. 主观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观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内容违法,但依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将判定为主观无效: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情况下,合同一经被认定为主观无效,合同双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买卖交易,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客观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效的几种情况:2.1. 无合法所有权在农村土地上,如果买卖双方无合法所有权,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合同买卖关系中,双方应当具备交易的合法所有权。
2.2. 违反优先购买权在农村地区,根据相关法规,农民对其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经农民本人同意或农民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宅基地或住房卖给了其他人,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3. 违反政府审批程序在农村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易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经过政府的审批程序,或者未能取得必要的许可证,那么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4. 违反法定形式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某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进行,比如没有经过公证,未签订合同书面文本等,那么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无效合同的后果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双方将无法按照原合同进行买卖交易。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对策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对策一、签订书面合同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的买卖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关键条款,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发生的作用,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核实房屋权属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买方应当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清晰,并向卖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同时,买方还应当核实房屋的使用权情况,确保没有被他人占用或抵押等情况。
三、交付房屋前调查在买方接受房屋之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房屋的结构、装修、水电等设施是否完好,避免因为隐患等问题导致纠纷发生。
四、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在农村房屋买卖中,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尊重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五、履行过户手续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合法转移。
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防范合同纠纷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双方应当谨慎选择合同签订的方式和内容,避免合同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或者不合法的规定,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失败或者造成损失。
七、寻求法律援助在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或者疑问,买卖双方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法律援助,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和损失加剧。
总之,在进行农村房屋买卖时,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警惕和谨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只有在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批复你知道吗,最近最高院有个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批复,听起来挺正式的,但其实背后可是有不少门道的。
话说这农村房屋买卖的事儿,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过。
你要是在农村买房子,那可是跟城市里买房完全不同的局面。
别的不说,就这买卖合同这玩意儿,咱们可是得小心着,毕竟它关系到的可不仅仅是纸上的字,还可能是你未来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咱们一说农村房屋买卖,大家脑袋里肯定就会浮现出那种大院子、老房子,或者是那些四下寂静、绿树成荫的乡村景象。
是的,这些地方有的是土味的宁静,可是其中的房屋买卖可不简单。
以前农村房子的买卖,很多时候都是“口头约定”,比如你们村里的某个大叔想卖房子,就拿个“买卖协议”签个字,大家拍拍手,事就成了。
可是,这样的买卖协议,不一定能在法院立得住脚。
为什么呢?因为你没有公证,没有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万一将来有人不高兴,想反悔,你可就头大了。
所以呢,这次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批复,告诉大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要想有效,那得按程序走。
简单说,就是得符合一些规定,不能随便签签字,或者草草了事。
像什么没有经过村集体同意,或者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买卖就不算数。
你要是不遵循这些规则,那合同可就像一张废纸,随时有可能被推翻。
如果你们双方没有明确说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的相关问题,法院也不一定会保护你们的权益。
不过,你别觉得这事儿特别复杂,实际上,这批复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方向。
就是说,你在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不仅要看房东能不能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还得确保买卖手续全,大家签字的时候也得有证据。
如果合同有任何瑕疵,将来出了问题,法院就不一定支持你。
毕竟,合同这玩意儿,签了就是事儿,别到时候“画饼充饥”,最后让自己吃亏。
而且你知道吗?这次批复还特别提到了一个重点,那就是“土地使用权”问题。
现在农村的土地并不是完全可以随便买卖的,很多时候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个人只能享有使用权。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这种形势带动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效力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
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1. 引言1.1 概述在中国农村地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项重要且日益普遍的法律行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或购买他人房屋作为一种投资或改善生活质量的手段。
然而,在这样的交易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争议,因此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以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保护和合同执行的公平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探讨。
首先,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及其意义。
接着,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总结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将围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要点展开分析,包括合同签订主体和条件、合同解除与违约处理方式以及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划分。
在第四部分,我们将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解读,从实际情景中突显这些规定的具体应用与效果。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对最高院规定进行评价,并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阐述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这些规定及其实施情况、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希望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条款,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参考。
此外,在典型案例的研究过程中,我们也将挖掘现有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改进提供有益建议。
2.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2.1 简要介绍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是指中国最高法院就农村房屋买卖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解释的文件。
该文件对于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规范农村房屋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2 规定内容总览: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条件和程序要求;- 合同解除与违约处理方式;- 农村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划分;- 房屋交易时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 农民购买住宅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同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
同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一份详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同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
房屋买卖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对于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相较于城市中的房屋交易可能相对简单,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同村村民。
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将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确认彼此的身份和资格。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建造年份等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的准确描述有助于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
2、房屋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明确房屋的成交价格,并约定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
是一次性支付全款,还是分期支付,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都应当清晰明确。
3、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确定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房屋交付时的状态,例如是否包含屋内的家具、家电等附属物品。
4、产权变更登记:约定双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和责任。
这是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应当及时办理。
5、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买受人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
为了使合同更具法律效力,以下几点也需要注意: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可以邀请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增加合同的公信力。
买农村房子签协议有效吗
买农村房⼦签协议有效吗农村房屋是指兴建在宅基地是的房屋,农村房屋买卖是受很多法律限制的,⽽买卖双⽅要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协议,这样才能保障双⽅的利益,那么买农村房⼦协议有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买农村房⼦协议有没有法律效⼒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有不同。
因此,在适⽤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所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将农村宅基地使⽤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禁⽌性规定,也⽆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效。
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地使⽤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认定为合同⽆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效(⼀)产分离出卖,合同⽆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地上的,为⼟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转让时,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
如果出卖⼈将房产和⼟地使⽤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不同时转让⼟地使⽤权,买受⼈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效。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浅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
法 院审理认 为, 宅基地 使用 权是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 有 得确定 , 合 同给 付可 能 实现 。 且 的权利 , 与特 定的身份 相联系 , 允许随 意转 让 。 不 目前 , 村私有 农
房屋 买卖 协议无效 。 院查明 田某确系 城镇居 民户 口, 法 而王某 夫 在法律不 能将 一切情 况部纳入其 规定时 , 到最后一道 防线的作 起 。 妇是 农村户 口, 该房 屋是在 宅基地 上建设 的房屋 。
用: 四是合 同标 的须确 定和可 能, 即合 同标 的须 自始确定 或者可 根据 合同法 的规 定, 判断合 同的有 效与否 的标准 , 能是合 只 同的有效要件 , 上述两起 法院审理 的城镇居 民购买农村房屋 合同 意 思表示 且合 同的标 的 自始确 定 , 具有给 付的可 能, 法院认 定合
因经 济利益 驱动而 反悔 , 以“ 并 房屋 买卖协 议无效 ” 由, 为 要求 受 强制性 规定为 由, 定买卖 合同无 效 , 认 但是 , 笔者认 为, 判定 城镇
让方 返还房 产。 因此 , 定买卖 合同是 否有效成 了解 决城 镇居 民 居民购 买农村房 屋无效 缺乏现 行法律 依据 , 判 依解 释论而 言 , 农村
购买农 村房屋 纠纷 的焦点 , 也得到 社会及 法律 界的高度关 注。
一
房 屋买卖 合同应 以有效 为原则 , 无效为 例外 。
、
案例简 介
三 、 析和建 议 分 笔者认 为 , 审理 农村 房屋买卖 合 同效力案 件, 当以 《 应 合同
刍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纷的一个缩影。
有 房屋是 否有 处分权在 立法上存 在 矛 盾 ,导 致 在 实践 中 带 来很 多社 会 问题 。
司 法 机 关 只 能 援 引 实 际 上 不 能 作 为 判
目前 ,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 纷都 与此
相类似 , 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 而
本文认 为 ,从 长远的社会效果看 ,类似 判 决带 来的不 良效果要 比判决本身不公平对
体 土地 建 住 宅 , 关 部 门不 得违 法为 建造 和 有 购 买 的住 宅 发放 土 地 使 用证 和 房 产证 ” 。还
3)3 4) ( 8 0
如 2 0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 《 04 1 关于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 的意见》 以下称 《 ( 意见》 规定 )
“ 禁城 镇 居 民 在农 村 购 置 宅基 地 ,严 禁 为 严 城 镇 居 民在农 村购 买 和违 法建造 的住 宅发 放 土地使用证” ,从 这 些 规定 中似 乎可 以看 出 城 镇 居 民购 置 农村 住 宅 是违 法 的 。 是 在~ 但 些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颁 布 的基 本 法律 中并 没
时认 为有 利 可 图 ,因 此 提 起 诉 讼 ,利 用 民
租 、出卖住房 , 而是在农村村 民出卖住宅以 后, 农民丧失了再 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同时, 《 物权法 》第 1 5 5 条规定 “ 已经登记 的宅基
地 使 用权 转让 或消 灭 时 , 及 时 办理 变 更登 应
关 键 词 :农 村房 屋 买 卖合 同 效 力
应 通过 修 改 《 土地 管 理 法 》对 农 村房 屋 能 否 买 卖 、如 何 署 卖等 问题 予 以 明确 。 本 文认 为 , 因宅基 地 的特 殊 性 ,可 以通 过 一 些特 殊 的方 式如 法 定租 赁权 等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一
、
随着社 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的不断发 展, 城乡之 间的交流 进一步
加深 , 相 对优厚 的劳动报 酬和相对 完善 的社会保 障吸 引了越来越 多 的农 民进城 务工 , 进入 城市 的农 民迫切 需要处 置其原有 的农村
2 . 认 为农村 房屋 买卖合 同有效
理 由是: ‘
( 1 ) 《 宪 法》 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 等 。
作者简介: 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 0 1 1 级法律硕士( 非法学) 专业研 究生, 研究方向: 企业法律实务。
中 图分类号 : D 9 2 3 . 6
农 村房 屋买卖 合同 纠纷 的现状
文 献标 识码 : A
产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1 7 . 0 2
合第 6 3条 的规 定 的。
第二 , 法 律没有禁 止农村房 屋买卖 , 并且 在多部法 律、 法规 中都规
( 3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 管理法》 第l 2条规定 : 改变土 地权 定了农 村村 民可 以买卖 自己所 有 的房屋 。 《 土 地管理 法》 第6 2 条 属 和用途 的 , 应 当办 理土地 登记 手续 。 《 土地 管理法 实施 条例》 第 就规 定 了农 村村 民可 以出卖 自己的房屋 , 但是再 申请宅基地 的不
( 2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土地 管理法》 第6 3 条规定 : 农 民集 体所 的房屋 享有 所有权 , 有权 自 行 处分 、 转 让 。《 物权法 》 第3 0 条、 第 有 的土 地 的使用权 不 能转让 用于 非农业 建设 。如果 允 许买卖 农 6 4 条规 定 : 农 村村 民对 自己合法 建造 的房屋享 有所有 权 , 依法 享 村 房屋 , 就 将房 屋项 下的宅 基地使 用权 也一并 出卖 了, 这是 不符 有 占有 、 使用 、 收 益和 处分 的权利 。买卖 就是 一种处 分的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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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这种形势带动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效力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
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农民建造农村住房所需土地(即宅基地)需要经过所在村许可,而转让宅基地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且宅基地上的房屋交易关系至今没有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调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引导。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幅较大。
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方面通常由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和调整。
总的来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由此可见,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也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与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房屋过户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进行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要件。
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两个文件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违反诚实信用的卖房者获益,而遵守诚实信用的买房者却蒙受损失,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方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
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并且大多买卖行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支付了房款,很多办理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因此,需要认真审查房屋买卖的现实情况,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权属、是否经过登记、有无翻建、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等。
在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
《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
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
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
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
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
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
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
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
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
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四,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如果所购买房屋已经经过有关机关批准,获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变动手续,并且取得了合法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四、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农村房屋也应享有完全的物权,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