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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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明:
大家好,农民负担讲座我们分为四讲,第一讲,农业税政策。第二讲,农业税附加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第三讲,社会负担政策,第四讲,下阶段工作。我们在讲有关政策前,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及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一简要回顾。
先讲第一个问题,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自夏商时代的农业税制形成,就有自由农民对国家负担税负。如反映商周时期社会生活的诗经,就记载了阶级社会初期农民负担的情况。商周以后,农民交纳皇粮国税,承担各种徭役,更是成了历史的惯例。比如,秦汉时期是地主阶级确立与巩固时期,农民负担的主要形式有地租、土地赋税、劳役兵役等。清朝以田赋和兵役为国家主要税费收入。当然,这些与当前我们所说的农民负担不能同日而语,不是一回事。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可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战争时期,抗日、反国民党可以说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而近若干年来,农民实际承担的费用和劳力,其实是农民与国家、集体及社会有关部门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农民创造的价值和提供的劳务,在四者之间的分配与再分配问题。比如,税收反映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叫提留统筹费和两公(音),反映了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的关系,直接反映了集体对农民创造价值的占有关系,是乡村集体参与农民利益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农村广泛存在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反映了既有国家与农民的分配问题,也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占有和剥夺,对农民负担还有很多人,对他进行分类。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收费。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
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干部注重从政形象,积极为农民办实事,来转变农民对干部的一些看法,使农民的心里也积极向上的,这样也利于社会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大致回顾了一下负担的历史。
下面我们讲第二个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统一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是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保障。1990年成立了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1991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大家都记得,1993年,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纪委、国务院法制办五个部门,联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民间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取消了37项涉农收费项目,这是大规模的,也是第一次第一次清理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目前,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系会议,各地也相应成立了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减轻负担联系会议,由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组成。联系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调研,以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建议,再有,就是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从农业部的所属性看,我们原来是直接管理提留统筹费和两公,现在是负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业税附加。其他几个部门的分工,财政部主要是负责管理税收和农村收费的立项,计划部门是负责收费标准的核定,法制部门负责立法,政策文件的审核,教育部门主要是负责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专项治理,国务院纠纷办,也就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当然这是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联系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设在农业部。
下面,我们讲第三个问题,目前农民承担的主要税费项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家知道这就是中发2000年7号文件,第一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市选择少数县市试点。2001年,江苏省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县市也开始了试点工作,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展开。大致在全国20个省份开展试点,当时试点地区人口是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3/4。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国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税费改革的一个大致背景。下面我们讲一下农民应该承担的税费项目。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项目,主要有,第一,依法交纳的农业税。第二,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第三,经中央和省一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定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建房收费,外出务工人员收费,中小学杂费、结婚证书工本费等。第四,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比如税费、电费、邮电资费、农机服务费、合作医疗统筹费用等,这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下面我分别讲一下这四个方面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