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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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合同

甲方:乙方:

***经济开发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经济开发区

乙方:

第二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乙方提供的入区项目报告,甲方审核认定乙方项目符合经开区的入区条件,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工业项目招商入区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后,依据法律规定,乙方应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相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与本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否则,甲方不予认可,并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付款、交地方式第四条甲方同意将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给乙方,土地面积约亩(大写约亩),以最后出让的用地红线图为准,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为50年。

第五条本合同项目下出让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高于15%(劳动密集型企业不高于18%)。

第六条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亩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中均不含由乙方缴纳的契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工本费用和交易佣金。

第八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40%的地价款,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土地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交付用地面积支付地价款至90%。

2、自甲方通知乙方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付清余款。乙方地价款交清后,向国土部门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出让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

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地价款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户名:***有限公司

帐号:***18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第九条交地方式: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启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征地拆迁、毛地腾空和“三通一平”工作,此

宗土地在年月底前交付给乙方。如因房屋拆迁不能按时交地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项目的立项、报批、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以及入区项目的建设报建、规划评审、消防、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的报批、报建手续。有关规费乙方享受***号文件规定的入区工业企业规费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该宗土地的“三通一平”(即通水、电、路至该项目用地红线附近,土地平整)。

第十二条甲方确保乙方拥有良好投资环境,在乙方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保证乙方能正常建设、施工和生产,并为乙方做好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建成投产后,按实际用地面积付清土地款,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后,核发项目不动产登记证。

第四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主动配合甲方做好本合同项下项目用地的申报工作,并及时提供该项目用地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规定的土地用途合理使用该宗土地,且不得闲置。

第十六条乙方项目必须保证在甲方交付土地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12个月内建成,18个月内必须达产,且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50万元/亩以上,达产后每亩的年创税收不少于8万元。达到上述要求,从投产之日算起,由经开区财政按每年所交税收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如每亩年创税收达到10万元,按所交税收形成的本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分年考核;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乙方须补齐甲方在该项目的征地拆迁报批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的项目建设应服从经开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入区项目的获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保证入区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乙方在进行项目建设时,不能破坏甲方所建设的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如确因施工需要,必须提前报请甲方同意,且在完工后按甲方要求恢复。乙方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或破坏周边设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乙方或乙方成立的新公司必须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乙方因业务扩张、战略投资等原因,在甲方辖区外成立新公司,必须报告甲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按时足额支

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按时提供出让土地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该宗土地使用延期的,或甲方不能按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致使乙方资金运作受阻,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为乙方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第二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项目未能正常建设、施工和生产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对主要责任由乙方造成的退出项目,只退付预缴土地款,甲方不考虑支付利息等其他不合理诉求。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延期超过壹个月仍未足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乙方实际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对于乙方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甲方一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并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十二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甲方向乙方征收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20%的闲置费,并有权要求乙方的项目退出或易地安置;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会同相关部门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自行清除在本宗土地上已投资建成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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