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4
第四节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 4.1.1 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 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理解要点: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具体有三个层次的要求: 1)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 3) 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任命书。
第一节 范围
• 理解要点: • 1、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被动接受考 核); • 2、适用于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 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 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主动申请考核)。
第一节 范围
4.1
法律地位
• 4.1.2 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具有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 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 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 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以 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 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 人员的职责。 • 注: • 1.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是某较大机构的一部分,该 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 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 不良影响。
第二节 引用文件
• 引用文件略。 • 注意本节最后一段文字,关注那些不带年 号的标准的最新版本。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推进强检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检定全覆盖的法定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解决我省强检器具检定能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任务。
第三条计量授权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量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按照经济合理、条件具备、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实行。
第四条根据强检工作需要,我省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难于完成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气体报警器、压力表、温度计、血压计等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及气象、测绘、环保、大口径流量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计量检定项目,采取计量授权方式,授予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强制检定。
第五条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计量检定资质;(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三)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四)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五) 建立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计量授权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公告拟授权的项目、条件、内容等,公告期7个工作日。
(二)形式要件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对授权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条件成熟度提出拟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分管副局长审定。
(三)现场核查。
依据拟进行现场核查的机构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持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省计量测试所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doc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 )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 )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 、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7.10【实施日期】1987.07.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准的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 1 -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标准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在1989.11.06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实用版)目录1.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作用和重要性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定义和特点3.两种证书的异同点4.获取证书的流程和要求5.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正文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完成计量检定任务后,颁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证明文件。
这个证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它是计量检定数据的法定依据,另一方面,它也是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凭证。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用于证明该机构具备法定计量检定能力的证书。
它的特点是,由国家机关颁发,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工作的必备证书。
两种证书的异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都是计量检定工作的重要凭证,都是为了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不同之处在于,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是由计量检定机构颁发,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获取这两种证书的流程和要求大致相同,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颁发等程序。
具体来说,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申请表、计量检定能力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颁发证书。
这两种证书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复审。
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则根据不同领域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计量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使用范围上,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主要在计量检定机构内部使用,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则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计量授权流程
计量授权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计量授权流程是指根据《计量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认证和授权的一项流程。
计量授权是指国家授权的计量机构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计量检定和核查,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授权流程的基本步骤包括:立项申请、试验检验、报告审核和认证颁发。
立项申请:当企业或机构需要对其计量器具进行认证和授权时,首先需要向相关计量机构提交立项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用途等基本信息,以便计量机构进行初步评估。
试验检验:经过初步评估后,计量机构将安排对计量器具进行试验检验。
试验检验过程中,计量技术人员将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测量,以确定其性能指标和准确性。
还会对计量器具的外观、结构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接着,报告审核:试验检验完成后,计量机构将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将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确认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测试报告才能作为认证颁发的依据。
认证颁发:经过报告审核后,计量机构将根据认证规定颁发认证证书或授权书给申请人,确认其计量器具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可靠的计量性能。
认证机构还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备认证结果,以确保认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计量授权流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对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试验检验和审核程序,计量器具才能获得认证和授权,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获得准确的测量结果。
计量授权流程也有助于提升企业或机构的信誉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大优势。
对于企业或机构来说,及时申请计量授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本文共计437字】第二篇示例:计量授权流程是指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向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或机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允许其开展计量活动的过程。
计量授权是一种权威的认证,可以确保该实验室或机构具备进行准确、可靠计量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JJF-1069-200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言1范围2引用文献3术语和定义4组织和管理5质量体系6资源配置和管理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8质量改进9考核程序10考核结果的评定附录打印刷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00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
在结构上参考了ISO9000 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 —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 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
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02月28日批准,并自2007年04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昌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赵天川(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参加起草人:王英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魏寿芳(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目录引言 (1)1 范围 (2)2 引用文献 (2)3 术语和定义 (3)4 组织和管理 (4)4.1 法律地位 (4)4.2 法律责任 (4)4.3 基本条件 (4)5 管理体系 (5)5.1 总要求....................................... (5)5.2 管理职责 (6)5.3 体系文件 (6)5.4 文件控制 (7)5.5 记录控制 (7)5.6 管理评审 (7)6 资源配置和管理......................................................... .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测量设备 (9)7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10)7.1 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 . (10)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 (10)7. 3 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 . (11)7. 4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13)7.5 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 .. (14)7.6 量值溯源........................................ .. (14)7.7 抽样................................................ .. (15)7.8 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 .. (15)7.9 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 (16)7.10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 (16)7.11 结果报告................................................... (16)8 管理体系改进................................................... (18)8.1 总则............................................................ (18)8.2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 (18)8.3 顾客满意和投诉.............................................. (18)8.4 内部审核....................................................... (19)8.5 纠正措施....................................................... . (19)8.6 预防措施........................................................ (19)9 考核程序.................................. ..................... (20)9.1 考核申请........................................................ (20)9.2 考核准备 (20)9.3 考核实施 (21)9.4 考核报告 (23)9.5 纠正措施的跟踪 (24)9.6 考核结果的评定................................. (24)10 证后监督................................. . (24)10.1 总则 (24)10.2 监督检查 (24)10.3 到期复查………………………………………………………..(24).11 扩项考核程序........................ .. (24)11.1 扩项 (24)11.2 扩项程序 (25)11.3 扩项确认 (25)12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 .................................... .(25) 12.1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织 (25)12.2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的参与 (25)附录A 考核申请书(格式).......................................... (26)附录B 考核项目表(格式)............................ ............... (29)附录C 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格式) (33)附录D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 (38)附件E 软件/硬件组考核证明材料登记表 (40)附录F 考核报告(格式)................................. ...... . (41)附录G 纠正措施验证报告(格式)........................... .. (47)附录H 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格式)........................ .. (49)附录I 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格式)…………………… ………….. . (50)附录J 经确认的商品量检测项目表(格式)...... .. (51)附录K 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格式)......... . (52)附录L JJF1069-2007与JJF1069-2003的条款对照............ . (53)附录M JJF1069-2007与ISO/IEC17025:2005的条款对照 (5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查核尺度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当局计量行政部分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当局计量行政部分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包管,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效劳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打点,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法制计量尝试室的要求,制定本查核尺度。
本尺度主要适用于当局计量行政部分依法设置或授权成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查核。
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尺度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尺度规定的查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尝试室的要求和国际尺度化组织(ISO)对查验和校准尝试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根底。
在布局上参考了IS09000族尺度关于质量体系的布局和原那么。
本尺度规定的查核程序和查核成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尺度GB/T15486-1995 校准和检测尝试室承认体系一运作和承认的一般要求为根底,并吸收了近年来当局计量行政部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查核的成功经验。
本尺度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彼此成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彼此成认,而对法制计量尝试室提出的承认要求。
1范围1.1本尺度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当局计量行政部分授权所必需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查核的程序和查核成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当局计量行政部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查核和监督查抄。
本尺度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1)成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尺度;(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4)开展计量校准;(5)草拟计量技术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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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4、《山东省计量条例》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
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
(1)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
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
1、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
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授权发证工作应在发送《考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复查换证
1、《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的有效日期为3-5年。
2、已获得证书的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向授权发证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程序一般按考核授权程序进行。
经复查考核合格的机构,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承办部门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联系电话:8331386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盖公章)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
一、基本情况
二、承担(或申请)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
三、申请授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