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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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统一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和图件编绘的技术要求,加强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为深圳市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提供高质量的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误差m作为衡量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的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各质量品级中大于22m点的比例均不得超过2%。

1.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了提高探查效率和成果质量,任务承担单位应积极推行经实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仪器设备,但不论何种新方法、新技术,均应满足本规定的精度要求。

1.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5 本规定与其他技术条文相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2 技术依据

2.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下称“规程”);

2.2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3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2.4 《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发布;

2.5 经批准的本规定(下称“技术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测采用的平面坐标系为《深圳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56年黄海高程系》。

3.2 深圳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以1:1 000比例尺为基本比例尺管线图,图幅采用50cm ×50cm正方形分幅,图名、图号采用深圳市同比例尺最新地形图的图名、图号。

3.3 1:10 000比例尺综合地下管网图采用40cm×60cm矩形分幅, 图名、图号采用深圳市同比例尺最新地形图的图名、图号。

3.4 1:2 000比例尺综合地下管线图是将1:1 000比例尺综合地下管线图按1:2的比例缩小,缩小后的图面比例尺为1:2 000,图面规格为8开(A3规格),图名、图号仍采用1:1 000比例尺综合地下管线图的图名、图号。

3.5 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市政地下管线是城市给水、污水、雨水、燃气、工业等各种管道及埋入地下的电力,电信电缆和铁路、民航、部队等单位专用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3.6 地下管线探测的工作内容

地下管线探测包括管线探查和管线测绘两部分工作内容。前者是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现状及在地面的投影位置、埋深、规格、管线类别、材质等属性,并在地面设置管线点标志;后者是对查明的地下管线点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包括对新建管线的测量和竣工测量),并将二者数据迭加处理编绘综合地下管线图,同步建立具有数据实时更新功能和动态管理机制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3.7 地下管线的测绘方法

3.7.1地下管线采用数字化测绘方法测量并成图。它是通过对已有测绘资料的收集,管线调查和外业测绘等手段采集地下管线有关数据,并将采集到的数据输入计算机,经数据处理、图形编辑、输出综合(或专业)地下管线图和各种成果表。

3.7.2 数字化综合地下管线图采用深圳市最新的动态修测1:1 000数字化地形图作为底图。在地下管线图编图时,所需的地下管线有关地面建(构)筑物和部分地下管线附属物的数据,可以在1:1 000数字化地形图上采集并编辑,无需再进行野外数据采集。

3.7.3 地下管线数据需转换为Arc/Info的Eoo或Coverage数据变换格式,并进入深圳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3.8 地下管线探测的范围

深圳市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包括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两大类(见3.5)。探测范围视特区内和特区外而有所不同,特区内探测范围为主干管线通过的市政道路(实地或地形图上有名称的道路)、广场等区域,特区外探测范围为主干管线通过的区域。

3.9 地下管线动态修测

3.9.1 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规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局)从2005年起将深圳市特区内划分成若干区,分别委托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有地下管线探测能力的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的变化进行经常性跟踪巡视、调查,对已开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跟踪竣工测量和数据入库。同步建立地下管线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对市政地下管线数据实施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市政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规定》(详见附件A)。对已开工的地下管线工程需按“规定”中的《单元工程流程管理表》进行报批、测量、工程监督与检查、成果验收与入库、资料整理与上交。

3.9.2 地下管线修测办法

地下管线动态修测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深圳市市政地下管线动态修测办法》(详见附件B)。

(1)在进行动态修测时,测绘单位应采用车载GPS定位跟踪系统,每隔7天对测区进行一次全面巡视,记录巡视的线路、新建管线的种类和长度,并填写单元工程流程管理表,上报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后修测。

(2)承担地下管线动态修测的测绘单位,应主动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市政道路上开掘施工工程的审批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联系,获取其承担的测区地下管线的施工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跟踪测量。

3.10 原有管线的修测

3.10.1在地下管线动态修测时,应到各管线权属单位收集资料,并与已有管线数据成果进行对比,在外业进行核实、验证,修正错误的原有管线成果。1999年电信详查的数据原则上不作修测,若必须修测时,应将修测的位置及变化的具体情况上报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得到证实和同意后,方可对原数据进行修测。

3.10.2 原有管线的修测方法

(1)以1:1 000比例尺的综合地下管线图为单位,对测区内每条道路做横断面扫描检查(包括调查和仪器探测),圈定漏测管线的位置和范围,将扫描结果录入附表13并装订成册。

(2)做横断面扫描时除在实地做好标记外,还应将断面位置展绘在预编点号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断面间距以不漏掉所有管线为原则,宜控制在实地250米左右。

(3)以1:1 000比例尺综合地下管线图为工作底图,对测区内已有的管线逐条进行检测,检测点布设在每条管线的起讫点,管线长超过250米时内插检测点,将检查结果录入附表14并装订成册。

(4)检测点以明显管线点为主,在检测位置无明显管线点时,对原测隐蔽管线点可进行放样检查。

(5)应选择检测条件好、容易判断的管线点作为检测点。

(6)检测点调查和探查方法以本规定3.11、4.2、4.3条和第5章的要求进行探测和测量。

(7)道路上的横断面扫描检查和对原有管线的检测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要求作业员必须对每幅图的每条街道、每条管线进行耐心细致的检查比较,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可靠的检测成果。

3.11 管线外业接边

3.11.1与原管线接边的要求

修补测管线必须与原管线接边,接边时至少应有一个接边点。接边点应核实平面位置和管顶(底)高程。当新测和原测管线点的平面坐标垂直于管线的距离相差大于1m或高程差大于0.5m时,则应对原测管线追查、核实、修正,直至满足要求方可接边,否则采用原来的成果。在原有管线点上有新增设的分支点,必须重新调查与之连接的各方向上的老管线点,以建立新的管线连接关系。

3.11.2 与相邻测绘单位接边的要求

(1)相邻测绘单位之间进行管线接边时,双方应协商作出接边的具体安排。原则上规定:后完工的接先完工的;同期开工的则东边图幅接西边图幅,南边图幅接北边图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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