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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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金流动到国外需要经过一个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上,首先我们要引入几

个概念:

QDII(Qualified合格的Domestic境内Institutional机构Investors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

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设

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

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

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实施主体较局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产品本身,则

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

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

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

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

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获得QDIE试点资格后,QDIE机构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

资者募集资金并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来作为境外投资的载体(QDIE

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以下标准: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或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

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QDIE基金完成募集之后,QDIE机构应向联席会议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联席会

议同意QDIE基金备案的,将对QDIE机构出具的核准QDIE基金备案的正式函件,正式同

意QDIE基金的备案并列明核准的外汇额度,并将此函抄送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外管局。后续,QDIE机构即可凭此函件进行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如需)和换汇对外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

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QDIE目前在2015年年底已经全面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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