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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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境外直接投资(ODI)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及其他资源直接投入到海外经济实体中的一种投资形式。

境外直接投资是国际化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帮助国内企业实现全球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而进行资金出境实操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核心注意事项。

首先,投资者应该具备充足的市场研究和尽职调查能力。

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目标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商业环境等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

同时,还需对所投资的行业、竞争格局、潜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因缺乏相应的资料和信息而导致投资失败。

其次,投资者要熟悉目标国家的投资政策和法律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往往需要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和税收法等。

投资者应当了解当地的投资政策,了解外国投资是否受到限制或优惠政策等,以避免因政策变动而导致的投资风险。

同时,也要了解目标国家的劳动力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以确保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投资者应合理规划资金出境路径和方式。

境外直接投资通常需要将资金转移到海外投资目标国家。

投资者应该尽量选择合法、方便、高效的途径和方式,以确保资金出境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还要注意跨境资金转移的法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外汇管理、资本金登记等。

第四,投资者应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如购买适当的保险、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最后,投资者应注重企业形象和文化管理。

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代表着国家和企业的形象。

投资者应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

同时,也要注意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境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过程,需要投资者具备深入的市场调研和投资能力,同时也需关注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1. 引言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跨境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

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

2.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目的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通过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调控和管理,国家能够有效控制外汇市场的波动,防止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保护国家货币的稳定性。

跨境资金管理政策还可以用于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如洗钱、恐怖活动资金的跨境流动等。

3. 主要内容和措施3.1 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跨境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国际收支情况,采取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常见的外汇管理政策包括外汇配额制度、外汇登记制度、外汇认购制度等。

外汇管制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控,既要方便合法跨境资金流动,又要防范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

3.2 跨境支付管理随着跨境贸易的不断增加,跨境支付的需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跨境支付管理措施。

如建立跨境支付监管机构,加强对跨境支付机构的监管,推动跨境支付标准的一致性等。

一些国家还实施了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等措施,以防范非法跨境支付和洗钱行为。

3.3 跨境投资管理跨境投资是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为了引导和管理跨境投资,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

常见的措施包括设立外资准入门槛、限制特定行业的外资投资比例、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既能够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够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利益。

3.4 跨境资本流动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管理跨境资本流动。

如设立合理的资本流动管制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和监测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各国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减少金融危机的传导风险。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概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的行为。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活动,促进合理、有序、稳定的境外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境内居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便利,同时防范境内资金非法流出和金融风险。

管理境外投资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统筹推进、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市场主导等。

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主体是指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居民个人、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

居民个人指的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额度和投资范围境外投资额度是指境内居民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境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投资额度的核准和分配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可以根据境外投资的紧迫性、战略性和回报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投资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

2. 外汇交易和结算境外投资需要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个人和机构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和结算。

外汇交易和结算应符合国际贸易和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等。

同时,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4. 信息披露和报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包括要求投资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的情况、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信息,保障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亿美元,降幅达%,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约%=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上海试点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可以概括为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1. 鼓励外国投资: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外国投资者享有
与中国本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参与中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2. 引导外国投资: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外国资本投向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转型。

外国投资者在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可能会
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3. 保护外国投资: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会被任意没收或剥夺。

4. 减少外商投资限制:中国逐步取消或放宽了许多外商投资限制。

特别是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开放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更高比例的股权或全面控股。

5. 简化投资程序:中国政府致力于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一
站式服务机构办理投资手续,缩短了投资过程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有鼓励和支持,但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控制。

外国投资者在敏感行业、国家安全领域等可能需要遵守更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加深,跨境投资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为了规范和促进跨境投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一份指南,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2. 跨境投资的定义跨境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进行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海外证券或基金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

3. 跨境投资的风险跨境投资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政治风险是跨境投资的主要风险之一,不同国家的政治环境可能会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跨境投资还面临着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市场的波动和汇率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产生影响。

此外,还存在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4. 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1) 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是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各国对外汇的兑换、支付和转移等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

(2) 投资准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活动的准入条件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对关键行业、战略性产业和敏感行业实行了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

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之前,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准入条件。

(3) 法律法规跨境投资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投资者需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国通常会制定涉外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投资活动。

(4) 资本流动限制一些国家采取了资本流动限制政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进行了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流动限制规定。

(5) 税收政策跨境投资涉及到税收问题,投资者需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并遵守相关的税收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避免双重征税和税务争议。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文章前言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

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

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

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

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

“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

ODI资金出境流程

ODI资金出境流程

ODI资金出境流程一、ODI资金出境流程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以及银行外汇登记等三大环节。

就不同城市,对于中方投资额限制不同,个别城市经信委(隶属商务部系统)、发改委甚至会实行在线申报。

本部分主要对各环节申报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作出基本归纳与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二、审批与登记要求1.商务部1.1主要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1)侧重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的审核,而非仅仅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2)境外投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新设、并购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几类,在不考虑境外再投资的情况下,在填写申报系统时需区别新设、并购两大类分别填写;(3)根据投资行为指向的国家和行业不同,亦涉及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两种情况;(4)需同时填报“深圳市”对外合作管理系统以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1.2 核准或备案的条件、机构及时间1)需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2)“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3)“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海外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内企业或居民在境外进行金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融资活动所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合理性和规范性。

合理性是指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规范性是指制度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就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共同合作,建立起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管理海外资金的流动和运用,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开放性和灵活性。

开放性是指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吸引国际资金流入,扩大金融渠道和资源配置范围。

灵活性是指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改进和完善海外资金管理政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然后,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透明性和公平性。

透明性是指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提高海外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和了解,促进资金流动和投资决策的透明和公开。

公平性是指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国内外投资者,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人依法平等参与国际金融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海外资金管理制度需要具备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

风险防范是指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海外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全保障是指要建立国际金融协调和合作机制,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稳定,促进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海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国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和互利共赢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海外资金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将国内金融资源与国际市场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5•【文号】汇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八大招抑制中国资本外流,美国楼市“倒下了”!

八大招抑制中国资本外流,美国楼市“倒下了”!

八大招抑制中国资本外流,美国楼市“倒下了”!对于资金非法出境问题,中国政府加强了打击力度,以抑制资本外流。

彭博社总结了以下方式:1、加强资金向海外转移的监管——一些上海的银行最近要求旗下分支密切监控是否有个人通过蚂蚁搬家式的小笔资金转移方式突破购汇限制将资金转往海外。

2、限制离岸人民币供应,以提高做空成本——彭博社去年年底援引知情人消息称,中国央行通知国内银行,停止为离岸银行供应跨境融资,并于今年1月11日建议一些国内银行的香港分支暂停离岸人民币贷款,除非是必需的。

3、限制企业购汇——企业只可以在商品实际支付发生之前最多五天购汇,这与以往无期限自由购汇相比有了大幅收紧。

4、暂停海外银行部分业务——今年3月,新加坡星展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中国的一些外汇业务被叫停。

5、冻结海外投资配额——中国已经暂停了RQDII项目新增申请。

自从3月以来,中国也没有新增QDII配额。

6、推迟深港通——中国原本计划去年推出深港通,但该计划在大陆股市崩盘之际一再推迟。

7、银联借记卡刷卡限制——去年12月,中国发布新的措施打击非法中国银联刷卡机,这种方式被怀疑通过虚假帮助国内资金出境,特别是在澳门的赌场。

8、打击地下银行——根据去年11月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国破获了高达4100亿元的非法外汇交易案,捣毁全国最大的“地下银行”。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周称,将严厉打击非法货币交易,包括地下银行。

中国人买买买,推高了全球华人聚集区房价近日,莱坊国际(Knight Frank)发布了2015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一季度,12个月以来的全球15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报告。

中国媒体关于它的解读近乎泛滥但过于偏颇,绝大多数聚焦于中国房价涨幅靠前之类的信息。

房价涨幅TOP10中有四个中国城市中国人买高了国内房价,让发展中国家的一线城市北上深比肩东京、纽约、巴黎,并带动了全球房价指数的上涨,难怪莱坊的报告题目是《中国城市房价带动全球房价指数上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5.18•【文号】银办发〔2018〕 96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 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推进金融市场开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可在现行政策框架之内开展同业拆借、跨境账户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等业务,为离岸市场人民币业务发展提供流动性支持。

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要切实履行清算行职责,制定完备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方案和风险应对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货币当局执行好现有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零。

三、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资金汇兑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选择使用人民币或者外币进行投资:(一)境外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以下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并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二)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确保与其相关的境外投资者在本机构的资金兑换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真实合理需求。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统一授权由项目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审核外汇资金来源,不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二、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按相关规定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核准后,应同时将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三、凡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审查以及核准其外汇资金来源时,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各分局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对外投资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版)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并注意加强对所辖支局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企业以境外投资的名义进行资金外逃或违规进行“返程投资”,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对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应当主动、及时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情况,反馈有关信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协调开展工作。

五、各分局应当与所在地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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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金流动到国外需要经过一个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上,首先我们要引入几
个概念:
QDII(Qualified合格的Domestic境内Institutional机构Investors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
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
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
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实施主体较局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

QDII产品本身,则
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
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
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
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
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

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获得QDIE试点资格后,QDIE机构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
资者募集资金并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来作为境外投资的载体(QDIE
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以下标准: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或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
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QDIE基金完成募集之后,QDIE机构应向联席会议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

联席会
议同意QDIE基金备案的,将对QDIE机构出具的核准QDIE基金备案的正式函件,正式同
意QDIE基金的备案并列明核准的外汇额度,并将此函抄送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外管局。

后续,QDIE机构即可凭此函件进行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如需)和换汇对外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

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
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QDIE目前在2015年年底已经全面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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