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
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
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托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银监办通[2005]101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13
【实施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
通知
(银监办通〔2005〕101号)
各银监局: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批进行信息披露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如期披露了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此外,还有5家未在试点名单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含2家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了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跟踪调查首次信息披露后的效果,现就首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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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2•【文号】银监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07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8号)印发以来,对规范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监管规章的不断完善,逐步暴露出反映信托特色不够充分、行业导向和宣传作用不明显、部分科目概念不统一、信息可比性较差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更好地体现信托行业特点,客观反映信托公司经营状况,银监会决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修订完善,新的年报披露格式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会计信息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科目概念和口径的规范和细化、补充体现信托特色业务信息等三个重点,对年报披露格式和年报摘要披露格式作出修订(修订后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
(一)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修订。
由于固有业务会计核算自2008年起已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信托业务也将于2010年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故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需明确说明执行的会计制度均为《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所有与会计有关的内容均做出相应修改。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1.“经营管理”部分,第二条“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披露的简报格式。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文号】银保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为推动简政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按照此次清理后的工作要求,在信息披露、许可证公示等监管工作中不得指定媒体或途径。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2月4日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除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删除“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托管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所托管基金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我行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行基金信息披露工作实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指定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岗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岗根据岗位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资产托管部各中心及人员根据中心职责及岗位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我行作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我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金募集信息,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本行网站上;(二)基金发生重大事件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和报备;(三)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放置于我行办公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我行作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具体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
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
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8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1988)9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4) (10)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1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20)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30)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41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2007失效) (42)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6)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49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4)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7)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5)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67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72)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 (79)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86)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95)二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106)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116)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 (128)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8) (130)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 (136)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1)140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间:1986-4-26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6年)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㊁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㊂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㊁公司治理㊁业务经营㊁风险管理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㊁准确㊁及时㊁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㊂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㊂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㊁及时地披露信息㊂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㊂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㊂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㊂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㊂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㊁公司治理㊁经营概况㊁会计报表㊁财务情况说明㊁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㊂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㊂(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㊂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三)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三)经营概况(四)会计报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七)特别事项揭示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㊁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㊁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㊂(二)信用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㊁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㊂(三)市场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㊂(四)操作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㊁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㊂(五)其他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㊂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五)内部控制情况㊂第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㊂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㊂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㊁交易内容㊁定价原则㊁交易方式㊁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㊂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㊂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㊁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㊂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㊂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㊁控制㊁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㊂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㊁配偶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㊁配偶的父母㊁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㊂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㊂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㊂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㊁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五)公司章程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六)公司合并㊁分立㊁解散等事项;(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当事人㊁事件内容㊁原因分析㊁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㊂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㊂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内容㊁原因㊁对公司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㊂(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三)受到工商㊁税务㊁审计㊁海关㊁证券管理㊁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㊁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㊂第三章摇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㊁客户㊁新闻机构等的联系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电子邮件㊁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㊂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㊂第二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㊂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㊂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㊂附件:一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二㊁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三㊁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略)附件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及目录(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㊁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公司治理(一)公司治理结构1.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前三位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比例㊁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2.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3.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4.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5.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6.公司员工最近两个年度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二)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㊁决议的内容等㊂2.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决议的内容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就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做出说明㊂3.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所做工作的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4.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㊂5.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要说明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的合理性㊁有效性㊂四㊁经营概况(一)经营目标㊁方针㊁战略规划(二)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⑴(三)市场分析1.经济形势分析⑵㊂2.金融形势分析⑶㊂3.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⑷(有利因素㊁不利因素)㊂(四)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概况⑸㊂2.风险状况(1)信用风险状况⑹;(2)市场风险状况⑺;(3)操作风险状况⑻;(4)其他风险状况⑼㊂3.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管理⑽;(2)市场风险管理⑾;(3)操作风险管理⑿;(4)其他风险管理⒀㊂五㊁报告期末及上一年度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一)自营资产(须经审计)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全文㊂2.资产负债表㊂3.利润表㊂4.利润分配表㊂(二)信托资产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㊂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㊂六㊁会计报表附注(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㊂2.短期投资核算方法㊂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㊂4.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㊂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㊂6.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㊂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㊂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㊂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㊂10.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㊂如果与上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㊁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㊂(三)或有事项说明公司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的期初数㊁期末数及其对公司存在的影响㊂(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1)按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披露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㊁本期计提㊁本期转回㊁本期核销㊁期末数;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应分别披露㊂(3)披露自营股票投资㊁基金投资㊁债券投资㊁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披露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㊁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㊁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㊂(5)披露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㊁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㊂(6)披露原有负债(重新登记前)清理情况㊂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1)披露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㊂(2)披露信托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披露本年度信托终止的合同份数㊁合计金额㊁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㊁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㊂(4)披露信托财产的损失情况(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5)披露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㊁使用和管理情况㊂(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㊁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㊂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㊁关联交易方的名称㊁法人代表㊁注册地址㊁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㊂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㊂七㊁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㊂(二)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收益率㊁资本收益率㊁信托报酬率㊁人均利润及其计算过程㊂(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八㊁特别事项揭示(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㊂(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㊂(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㊂(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㊂(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㊂(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注:⑴说明公司的资本充足率㊁资产质量㊁盈利状况(资产利润率㊁资本利润率㊁主营业务收益率),明确列明经营的业务㊁品种㊁资产组合与分布㊂⑵侧重于说明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对于金融领域的影响分析㊂⑶侧重于说明金融形势对信托行业的影响分析㊂⑷侧重于说明整体外部环境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㊂⑸风险管理概况主要包括如下信息: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㊁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政策㊁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㊂⑹信用风险状况: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控制策略;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⑺市场风险状况: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㊂⑻操作风险状况:公司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影响分析㊂⑼其他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的影响分析㊂⑽信用风险管理: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⑾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策略㊂⑿操作风险管理:公司操作风险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㊂⒀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对其他风险的策略㊂附件二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㊂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㊁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持股)比例㊁法人代表等㊂(二)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三)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四)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六)公司员工报告期内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银监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2005年1月18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业的透明度,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将逐步进行,首批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附后)从2005年开始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请各有关银监局督促首批披露的公司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
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必须从2005年起按《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银监会或直接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且最迟应于2008年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具体工作进度,由当地银监局确定。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编制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时,对信托财产的比较式会计报表暂时使用《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待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正式颁布后,从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开始,改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银监会指定的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全国性报纸包括《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至少一种报纸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㊁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㊂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㊁商业银行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㊂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㊁公正㊁诚信㊁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㊂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㊂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㊁期限安排㊁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㊂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㊂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㊂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㊂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七)承销协议;(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㊂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㊂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承销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发 行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㊂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㊂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㊂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㊁(六)㊁(八)㊁(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㊁(三)㊁(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㊂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㊂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㊂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㊂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㊂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㊁招标承销等方式㊂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㊁招标方式㊁招标标的㊁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㊂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㊂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㊂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㊂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㊂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㊂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㊂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㊂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㊂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㊂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㊂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㊁托管机构㊂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㊂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㊂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㊁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㊂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㊁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㊂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㊂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㊂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㊂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㊂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㊂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㊂上述注册会计师㊁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㊂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㊂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㊂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㊂第六章摇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㊁误导投资者;(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㊁律师㊁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发布)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
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
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资金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全国性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收支计划,委托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汇总、上报和审批,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四条信托机构的投资或贷款分为委托和信托两类:(一)委托投资或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投资或贷款,为代理业务。
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资金由委托人提供。
坚持先拨后用,先存后贷。
(二)信托投资或贷款,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或贷款。
由信托机构承担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
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
第五条信托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吸收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信托存款:(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二)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银监办通[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现就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同时,根据《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信托资金开立单独账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计划开立单独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开立专户的情况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将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情况向直接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
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八)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该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二年的管理业绩,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市场、投资、行业分析等方面的经验与知识,以往的从业记录、合规经营记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十)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十一)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十二)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争议、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限和方式;(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随着企业单位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增多,对各部门经营业绩的考核与评价是现代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下面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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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㊁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㊂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㊁公司治理㊁业务经营㊁风险管理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㊁准确㊁及时㊁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㊂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㊂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㊁及时地披露信息㊂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㊂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㊂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㊂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㊂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㊁公司治理㊁经营概况㊁会计报表㊁财务情况说明㊁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㊂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㊂(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㊂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三)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㊂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㊂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二)公司治理(三)经营概况(四)会计报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七)特别事项揭示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㊁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㊁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㊂(二)信用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㊁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㊂(三)市场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㊂(四)操作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㊁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㊂(五)其他风险管理㊂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㊁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㊂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五)内部控制情况㊂第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㊂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㊂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㊁交易内容㊁定价原则㊁交易方式㊁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㊂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㊂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㊁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㊁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㊂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㊂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㊁控制㊁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㊂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㊁配偶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㊁配偶的父母㊁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㊁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㊂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㊁间接㊁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㊂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㊁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㊂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㊂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㊁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五)公司章程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六)公司合并㊁分立㊁解散等事项;(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当事人㊁事件内容㊁原因分析㊁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㊂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㊂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㊁地点㊁内容㊁原因㊁对公司影响的估计㊁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㊂(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三)受到工商㊁税务㊁审计㊁海关㊁证券管理㊁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㊁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㊂第三章摇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㊁客户㊁新闻机构等的联系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电子邮件㊁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㊂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㊂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㊂第二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㊂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㊁准确㊁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㊂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㊂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㊂附件:一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二㊁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三㊁首批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略)附件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及目录(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㊁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公司治理(一)公司治理结构1.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前三位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比例㊁法人代表㊁注册资本㊁注册地址㊁主要经营业务等㊂2.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3.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㊁组成人员姓名㊁职务㊂4.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5.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6.公司员工最近两个年度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二)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㊁决议的内容等㊂2.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决议的内容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㊁对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㊂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就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做出说明㊂3.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㊁各次会议的议题,所做工作的情况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等㊂此外,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㊁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㊂4.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㊂5.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要说明内控制度的设计及执行的合理性㊁有效性㊂四㊁经营概况(一)经营目标㊁方针㊁战略规划(二)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⑴(三)市场分析1.经济形势分析⑵㊂2.金融形势分析⑶㊂3.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⑷(有利因素㊁不利因素)㊂(四)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概况⑸㊂2.风险状况(1)信用风险状况⑹;(2)市场风险状况⑺;(3)操作风险状况⑻;(4)其他风险状况⑼㊂3.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管理⑽;(2)市场风险管理⑾;(3)操作风险管理⑿;(4)其他风险管理⒀㊂五㊁报告期末及上一年度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一)自营资产(须经审计)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全文㊂2.资产负债表㊂3.利润表㊂4.利润分配表㊂(二)信托资产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㊂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㊂六㊁会计报表附注(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㊂2.短期投资核算方法㊂3.长期投资核算方法㊂4.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㊂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㊂6.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㊂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㊂8.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㊂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㊂10.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㊂如果与上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㊁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㊂(三)或有事项说明公司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的期初数㊁期末数及其对公司存在的影响㊂(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1)按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披露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㊁本期计提㊁本期转回㊁本期核销㊁期末数;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应分别披露㊂(3)披露自营股票投资㊁基金投资㊁债券投资㊁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披露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㊁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㊁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㊂(5)披露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㊁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㊂(6)披露原有负债(重新登记前)清理情况㊂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1)披露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㊂(2)披露信托资产的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披露本年度信托终止的合同份数㊁合计金额㊁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㊁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㊂(4)披露信托财产的损失情况(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5)披露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笔数㊁合计金额㊁原因等)㊂(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㊁使用和管理情况㊂(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㊁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㊂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㊁关联交易方的名称㊁法人代表㊁注册地址㊁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㊂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㊁投资㊁应收账款㊁担保㊁租赁㊁其他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3)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㊁交易方式等期初数㊁期末数㊂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㊂七㊁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㊂(二)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收益率㊁资本收益率㊁信托报酬率㊁人均利润及其计算过程㊂(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㊁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㊂八㊁特别事项揭示(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㊂(三)变更注册资本㊁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㊁公司分立合并事项㊂(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㊂(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㊂(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㊂(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㊁披露时间㊁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㊂(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㊂注:⑴说明公司的资本充足率㊁资产质量㊁盈利状况(资产利润率㊁资本利润率㊁主营业务收益率),明确列明经营的业务㊁品种㊁资产组合与分布㊂⑵侧重于说明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对于金融领域的影响分析㊂⑶侧重于说明金融形势对信托行业的影响分析㊂⑷侧重于说明整体外部环境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㊂⑸风险管理概况主要包括如下信息: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㊁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政策㊁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㊂⑹信用风险状况: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控制策略;风险评级;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㊁期末数;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⑺市场风险状况:股价㊁市场汇率㊁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㊂⑻操作风险状况:公司由于内部程序㊁人员㊁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影响分析㊂⑼其他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的影响分析㊂⑽信用风险管理:一般准备㊁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㊂⑾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策略㊂⑿操作风险管理:公司操作风险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㊂⒀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对其他风险的策略㊂附件二年度报告摘要内容与格式一㊁重要提示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㊂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全文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特别关注㊂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㊂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㊁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㊁拒绝表示意见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注意阅读㊂公司负责人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㊁完整㊂二㊁公司概况(一)公司简介公司的法定中㊁英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其邮政编码㊂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㊁电子信箱,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的姓名㊁联系电话㊁传真㊁电子信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㊁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住所等㊂(二)组织结构(或以图形表示)三㊁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和股东(大)会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本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东名称㊁持股情况及其法人代表等㊂若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㊁出资(持股)比例㊁法人代表等㊂(二)董事㊁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姓名㊁职务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三)监事㊁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监事会成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㊁所代表的股东的名称及该股东持股比例等;监事会下属委员会名称㊁职责㊂(四)独立董事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所在单位及职务㊁选任日期㊁任期㊂(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㊁姓名㊁性别㊁年龄㊁任职日期㊁金融从业年限㊁学历㊁专业等㊂(六)公司员工报告期内职工人数㊁平均年龄㊁学历分布比率㊁岗位分布(如研发人员㊁信托经理人员㊁营销人员㊁财务人员㊁其他等)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