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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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一 、 盗 窃罪“秘密窃 取”的含义
我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 盗窃 的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单 处罚金 ……”从罪状表述上 ,并没有规定盗窃行为的特征 。但 毋庸质疑的是 ,盗窃行为必定以“秘密窃取”为根本特征。关于 “秘 密窃 取 ”,学 界 目前 有 不 同观点 ,归纳 起 来 如 下 :
笔 者 认 为 ,盗 窃 罪 必 定不 同于 抢 劫 罪或 抢 夺 罪 ,但 也 不 能 武 断地认为“秘密窃取”完全不可能存在公然盗窃的情况 在 回答 这 个 问 题 之 前 ,首 先 耍 对 “秘 密 窃 取 ”的判 断 标 准 和 特 征 上 予 以界定 。
二 、“秘密 窃取 ”的判 断标准
(二 )“秘 密窃 取 ”的认 定 。 如前所述 .对 于盗窃罪的秘密性应从行为人 的主观意 图、
(一)认 定“秘密窃取”的因素 。
被害人是否察觉以及第三人是否察觉来综合认定 。结合上述
笔者认为 ,对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行为方式的判定 。应从 三个标准 ,对 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可以分类进行讨论。
罪客观方面的行 为方式 ,无论是从语言表意上 ,还是思维逻辑 上都与 “秘 密窃取”相吻合 ;在第二种情况下 ,可按照认识错误 的理论加以解决 ,不影响行为人“秘密窃取 ”的行为特征 ,问题 就在于第三种 和第 四种情况下 。是否 同样符合 “秘密窃取 ”的 特 征 (本 文 稍后 阐述 )。
以上三个判断标准是在空间范围内对进行中的盗窃行 为 具 有 相关 联 系 的“人 ”的感 知 因 素来 综 合 认 定 什 么 杨 的行 为 属 于“秘密窃取 ”。在 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场合则 不考虑第三 人的因素 。目前 的理论界也有将盗窃行为人认定“秘密性 ”的 因素根据行为人 的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 标准 重在考虑行为人 自己认 为 自己的方式是否被他人觉察 。即 内 心确信 自己所采取的偷 窃行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其他人所 觉 察 。客观标准重在财物所有人或其他人对其行为是否觉察来 认定 “秘密性 ”。上述标准虽然简便易行 ,但笔者认为 。由于现 实生活的多样性及各种案件的复杂性 .单纯的以主客观各 自 的标 准来 衡量和认定 盗窃罪 的“秘 密性 ”还有失偏漏 ,不能很 好地从空间范周的整体性 和犯罪行为具有相关性的因素综 合 认 定 ,而 后 者 更具 科 学 性 和操 作 性 。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作者:夏勇来源:《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却未必是纠结最少的犯罪。

本文要讨论的正是该罪中凸显疑难的问题:秘密性到底是不是盗窃罪的成立要素?盗窃罪的秘密性究竟有着怎样的含义?一、关于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的不同立法及解释立场没有一部刑法不规定盗窃(窃盗、偷窃、偷盗)罪,①但直接在条文中把秘密性规定为该罪要素的,似乎只有俄罗斯刑法。

1997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 条明文规定盗窃罪是“秘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与此相对,第161 条明文规定抢夺罪是“公开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②德日刑法的盗窃罪没有规定秘密性要素,学界一致否认该罪存在秘密性要素。

近现代日本刑法典有两部,即1880 年公布(1882 年施行)的所谓旧刑法典和1907 年公布(1908 年施行)的现行刑法典。

旧刑法典第366 条规定:“窃取他之所有物者,为窃盗。

”第367条至377条分别涉及“水火震灾”“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开锁入人邸宅仓库”“携带凶器,而入人住居之宅”“田野”“山林”“川泽池沼湖海”“牧场”等情况下的窃取,这些文字并没有说明或者显示窃取行为必须具有秘密性。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在其1908 年出版的《日本刑法通义》中,论述该罪时丝毫未提及秘密性。

③日本现行刑法典对于盗窃罪罪状的规定非常简洁,仅为第235 条中的“窃取他人的财物的,是盗窃罪”。

日本刑法教科书对这里“窃取”的学理解释,不仅没有强调必须具有秘密性,反而明确指出“窃取不要求是‘秘密窃取’。

”④“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

”而所谓“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进行,即便是公然实施,也可包括在内。

”⑤《德国刑法典》第242 条规定的盗窃(窃盗)罪,亦未明确要求秘密性。

虽然第243 条列举的种种盗窃情形中,有的显现出秘密性,例如,“藏匿于”大楼、住宅、办公或商业场所或其它封闭场所而实施的盗窃,但也有非秘密性的情形,例如,“利用他人无助、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时行窃”⑥——假设他人受伤倒地,行为人在受伤者的注视下大摇大摆拣起其摔落的皮包扬长而去,显然也符合这一规定。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论盗窃罪的对象

论盗窃罪的对象
成 为盗 窃 罪 的对 象 。盗 窃罪 中的财 物 必须 具 有所 有 和 占有 的可 能性 , 祭 对 象 物 中 的尸 体 葬 不 能成 为 盗 窃罪 的 对象 , 棺 里 藏置 物 依 照 我 国社 会 观 念 或者 一 般 风 俗 习 惯 , 能 被 视 为 但 不
放弃 了所有 、 占有 的物 ,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 象 。此 外 , 然 法 律 禁 止 私 人 持有 违 禁 品 , 可 虽 但
[ 收稿 日期] 0 9 3 o 2 0 一O —3
[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 基金一等资助项 目( 0 6 40 6 ) 2 0 00 2 9研究成果之一 。 [ 作者简介]童伟华( 9 1 , , 1 7 一)男 湖南岳阳人 , 法学博 士,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林 大学博士后 , 日本一桥 大学法学研究科客员研 究员 , 研究

般 认 为 , 窃 罪 的 对 象 原 则 上 限 于 财 物 而 不 盗
刑 法 上 对 于 物 或 财 物 的 含 义 应 否 与 民 法 一 致 有
包 括 利 益 , 益 只 有 在 刑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特 殊 场 合 才 利
不 同的看 法 , 1 大 致有 有 体 性 说 和管 理 可 能性 在 3本
20 0 9年 7月
东 南大 学 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un l fS u e s n es y( hoo h n o il c n e o ra o o t atU i ri P i spyadS ca S i c ) h v t l e
J 1 20 u. 0 9
该种 场 合 下法 律 例外 地 保 护 占有 , 违 禁 品也 可 以成 为 盗 窃罪 的对 象 。 故 [ 关键 词 ]盗 窃 罪对 象 ; 物 ; 财 金钱 价 值 ;祭 葬对 象 物 ; 违禁 品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仓库、厂房、铁路、民航等固定或者移动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投掷手段:通过投掷石块、砖头等物体将窗户或者门打开,进而实施盗窃行为。

2. 爬窗手段:通过攀爬墙壁或者户外水管、电线杆等设备,进入被盗对象的居室或者仓库。

3. 撬锁手段:采用撬锁工具,对被盗对象进行物理破坏,突破而入实施盗窃行为。

4. 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如破解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等,实施网络盗窃行为。

5. 威胁恐吓手段:通过威胁、恐吓、利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1. 侵害他人住宅、仓库、厂房等固定设施,盗窃内部财物。

2. 盗取他人携带财物,如钱包、手机、手提包等。

3. 盗取车辆或者车内财物。

5. 掩饰行踪,销赃或者兜售盗窃财物。

6. 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7. 使用假身份、冒领身份盗窃财物,如冒领他人邮包、快递等。

8. 制造混乱环境,趁机实施盗窃。

9. 携带有毒物质实施抢劫盗窃。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对于盗窃罪行,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应该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论盗窃罪的“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

论盗窃罪的“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

论盗窃罪的“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作者:陈鑫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0期摘要: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不成文的主观要素,其与盗窃故意有所不同,能够辅助行为定性,故可自成一体。

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解释利用意思时应体现对财物价值的保护。

利用意思仍要保留但无需刻意证明,在确认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的基础上推定即可。

利用意思的本质是享受获取财物所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无论行为人对到手后的财物如何使用,只要该财物能够满足其特定需求,就认为其享受了利益,也就具备了利用意思。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一、“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自成一体的主观要素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讨论盗窃罪时,都不缺少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关注,但反对将“非法占有目的”纳入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声音也一直萦绕不绝,并由此形成“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不要说)的对峙。

[1]“不要说”消解“非法占有目的”有两条路径:一是将之作为不影响定性的犯罪动机看待;[2]二是把盗窃罪解释为断绝的结果犯,然后用盗窃故意取代非法占有目的,如大塚仁教授认为只要存在盗窃的故意就够了,不需要进而具有不法领得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

[3]非法占有目的和盗窃故意究竟是何种关系?笔者不赞成将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混为一谈。

首先,“不要说”混淆了侵害占有和侵害所有的关系。

其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成打破他人控制财物的事实状态,但破坏占有本身并不足以宣示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故意只是针对财物转移,或者说是对打破占有的认识,但“打破占有”与“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之间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简言之,盗窃故意是剥夺他人占有,而非法占有目的则是彻底剥夺他人财物。

其次,试图完全从客观层面区分犯罪并无现实可操作性。

一方面,如果说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仅在于是否建立占有,[4]则意味着定罪不是取决于行为方式本身,而是要由结果来决定,凡是打破了他人占有自由又没有建立起占有的案件就全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一来,故意毁坏财物罪就会演变成故意排除他人占有财物罪,该罪名的犯罪定型性也将荡然无存。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一、案情回顾近期,我国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多起盗窃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我们希望能深刻认识盗窃罪的危害性,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盗窃罪的定义和影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悄无声息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个人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人们对他人财产安全的信任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盗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盗窃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使得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遭受盗窃罪侵害,将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2. 社会不安定盗窃罪的普遍存在,使得社会上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安全产生恐慌感。

人们对盗窃罪的担心和恐惧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

3. 心理伤害盗窃罪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盗窃后,受害人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等负面情绪,长期的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盗窃罪的成因与诱因对于盗窃罪的成因和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盗窃罪的形成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1. 贫困与无奈一些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缺乏生存的基本保障,面临着温饱问题。

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他们可能被迫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2. 缺乏道德观念盗窃犯罪往往与个体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些盗窃犯罪分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对财产和他人权益缺乏尊重,认为通过盗窃可以快速获取财富。

3.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盗窃罪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些社会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不足,缺乏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贫困人口选择了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为了预防和打击盗窃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温饱保障,减少因经济困境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业随之飞快进步,传统犯罪思想诱发的财产犯罪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新型化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激增。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下人民的安定和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正确认识财产犯罪中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财产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进一步区分传统方式和新型犯罪方式下两大财产犯罪的区别。

标签: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一些现有观点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法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对其进行区分无疑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帮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盗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有以下观点对两者进行区分:(1)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

由此可见,两罪从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差别,在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区分二者的不同,实则在实践中却要复杂的多。

例如:甲名义上是借用乙的电话打电话,实则在乙不注意的情况下逃走,因而成功的窃得手机。

在这个案件中甲趁乙不注意将手机盗走是其犯罪的主要行为,因此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若是骗得被害人的车钥匙,进而盗走汽车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

似乎以主要手段来定义犯罪又是不全面的。

(2)根据是否有处分意识。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甲以看似合理的名义,要求乙点击链接处分一元钱,实际则是甲植入程序使乙在处分一元钱的外观下处分了3万元。

实务中经常会这样处理,由于乙对29999元不具有处分意识,这部分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秘密窃取。

辩论赛 盗窃罪 公诉意见

辩论赛 盗窃罪  公诉意见

主持人、各位评委
上午好!
现由我方发表公诉意见。

我方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该行为的针对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其次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最后窃取公私财物已达数额较大标准。

本案中某甲窃取的财物系乙某所占有的财物,某甲转移财物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乙某的意志;某甲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已达50万元,已远超数额较大标准。

从责任要素来看;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财物系他人占有;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某甲明确知晓银行卡内的50万元不属于自己所有任将其取出并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

综上,某甲主观上具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违背乙某的意志窃取了由乙合法占有的财物。

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中法律辩论辩题(3篇)

案例中法律辩论辩题(3篇)

第1篇一、辩题: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二、辩论背景1. 案情简介: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某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律师观点1.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在进入公司办公室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通过翻墙进入,这并不属于入户盗窃。

此外,张三并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

辩护律师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其妻子患有重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为了筹集医疗费用,不得已才实施了盗窃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张三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律师指出,张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退赃,并表达了对自己的悔恨之情。

辩护律师认为,张三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四、公诉人观点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人认为,张三翻墙进入公司办公室,窃取了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人指出,张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无奈之举。

公诉人表示,张三的家庭经济状况虽然较差,但其妻子患有重病并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并非出于无奈,而是其道德品质败坏、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3. 张三的悔罪表现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张三的悔罪表现虽然值得肯定,但其盗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学毕业论⽂题⽬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录【内容摘要】 (3)【关键词】 (3)⼀、“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3)⼆、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分析 (4)三、使⽤盗窃”犯罪⾏为 (4)四、侵犯财产犯罪 (4)五、使⽤盗窃罪 (5)六、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6)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6)⼋、使⽤盗窃罪 (7)九、罚⾦刑主要存在的问题 (7)结束语 (8)参考⽂献 (8)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内容摘要:使⽤盗窃是在现实⽣活中⼤量存在的⾏为,如偷开汽车、盗⽤耕⽜、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卡等。

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法给予使⽤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

我国的刑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使⽤盗窃犯罪⼀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盗窃⾏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的争议。

本⽂对使⽤盗窃的涵义、使⽤盗窃罪与⼀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等⼏个⽅⾯进⾏了探析。

关键词:使⽤盗窃;犯罪;盗窃罪⼀、“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从整体⽽⾔,“使⽤盗窃”⾏为⽆疑是⼀种侵犯财产⾏为,“使⽤盗窃罪”当然地是⼀种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在我国现⾏刑法上规定有12种之多,为了进⼀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意的是,“使⽤盗窃罪”⾏为⼈主观上是以⾮法使⽤他⼈财物为⽬的的,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他⼈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所谓“⾮法”,是指未经他⼈(包括⾮⾃然⼈)合法批准或许可,⽽使⽤他⼈财物,在这⾥与侵犯财产罪中挪⽤型犯罪(挪⽤资⾦罪和挪⽤特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区别———其他罪种如抢劫、盗窃等都强调以⾮法占有为⽬的,因为“所谓‘⾮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为⼈⾮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有,……不是指⾏为⼈仅以⾮法取得占有权为满⾜,⽽是……取得⾮法占有财物的使⽤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财产的所有⼈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文认为,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背景、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Introduction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对于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构成要素、刑事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这种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他人财物;2.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

此外,占有行为必须是直接占有和实际占有,而且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而非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盗窃罪属于客观犯罪,只要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情节较轻,如财物价值较低或是属于初犯等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限或完全无责,或者是因为种种原因迫不得已犯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大,处罚程度也较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财物的价值、作案工具的凶器性质、作案的方式、惯犯与初犯等等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决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2017年,某小区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小张利用业主们不注意时,从业主家中盗走了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5000元的现金,随后逃匿。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盗窃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而其手段行为多种多样。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不仅包括实施盗窃的手段,还包括计划、策划和实施盗窃行为的全过程。

在现实社会中,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对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盗窃的手段实施盗窃的手段主要包括强行破坏、撬锁撬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

盗窃犯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利用撬棍破坏门窗锁具,趁人不备偷取财物,或者顺手牵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等。

这些手段行为属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而且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袭性,给侵害对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

二、预谋和策划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对盗窃行为的预谋和策划。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犯罪分子往往会对目标进行侦察和观察,了解目标的活动规律、安防措施等情况,然后再制定详细的作案计划,选择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顺利实施。

这种预谋和策划行为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盗窃犯罪的先决条件。

三、伪装和假扮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伪装和假扮。

为了躲避监控和防范,盗窃犯往往会进行伪装和假扮,如换装打扮、化妆造型、冒充他人身份等,以达到隐藏身份、混淆视听的目的。

这种伪装和假扮行为不仅增加了盗窃行为的隐蔽性和成功率,还给侵害对象带来更大的危害和损失。

四、逃避侦查和追捕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的逃避侦查和追捕。

在面对警方的侦查和抓捕时,盗窃犯往往会采取逃避和抵抗的手段,如利用车辆逃离现场、藏匿躲避侦查、采取暴力抵抗等,以期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

这种逃避侦查和追捕的手段行为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的顶端环节,也是盗窃犯对法律的挑战和对社会的恶意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手段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论赛三辩总结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论赛三辩总结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论赛三辩总结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姓名)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木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姓名),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次窃电瓶三轮车,(姓名)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姓名)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姓名)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姓名)等人的盗窃行为和(姓名)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如果收购赃物是(姓名)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姓名)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姓名)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姓名)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

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论盗窃罪的着手

论盗窃罪的着手
害 法 益 的现 实 危 险性 的 行 为 ,对 于 着 手 的 认 定 首 先必 须 从

刑法总论 中 “ 着手”的含义
刑法各 论需 要刑法总论理论 的指导 , 在讨论盗窃 罪“ 着
行 为侵 害法益 的现实危险性的角度 出发 。然后根据刑法分
手” 的理论争议前 有必要 介绍一 下刑法 总论 中关于 “ 着手”
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关 键 词 : 窃罪 盗 着手 犯罪构成要 件 司 法认 定
盗窃犯罪是一种常见 的、 多发 的犯 罪 。 我 国司法部 门 从 的统计数据来看 . 盗窃犯 罪几乎 占了全 部刑事犯罪 的一半 。
频繁发生的盗窃犯罪不仅严重侵 犯公 民的财产权 .而且破 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 同时也引起 了学 者们 的高度关 注 , 我
说 所 提 出的 观 点 。
法、 巴西刑法典 、 瑞士刑法典等都引进 了这种立法形式 . 国 我
现行刑法也把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犯罪未遂 的特征之一。
“ 着手 ” 是犯罪 预备 与犯罪 未遂 的分水 岭 。 是犯 罪实行
行 为的开始 . “ 对 着手 ” 的认 定是犯 罪实 行行为 判断 的核心
问题 。 可以说“ 着手 ” 与犯罪 实行行 为是 一个 问题 的两 个方 面 。 着手 ” “ 一直是 刑法理论 界争议最大 的问题 的之一 。 国 我
刑 法学 界对“ 着手 ” 进行 了许多探讨 。 概括起来 。 主要有 以下
第三种观点认 为 ,盗 窃罪 中的着手 实行犯罪是指盗窃
行为人客观上开始实施秘 密窃取行 为 .能够造成对财产权 利人危害结果 的发生 。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是在其 盗窃故意和非法 占有 目的 的支配下进行 的 .如果 没有犯罪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物品、占有和非法侵占三个要素。

物品是指具有价值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对象,占有是指对物品具有支配权力,非法侵占是指未经合法授权占有他人物品。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是盗窃罪定罪的基础。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有意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盗窃罪来说,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盗窃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物品。

三、盗窃罪的定罪模式1. 直接证据定罪模式直接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人盗窃的事实。

这种定罪模式具有明确性和直观性,对于明确犯罪人的盗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间接证据定罪模式间接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间接证据来推断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例如,发现犯罪人身上携带被盗物品、犯罪人在盗窃现场附近被抓获等可以间接证明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这种定罪模式相对于直接证据定罪模式来说,证据链条相对较弱,但仍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3. 周边证据定罪模式周边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犯罪人的周边证据来推断其盗窃行为。

例如,犯罪人的前科记录、与被盗物品相关的通信记录等可以作为周边证据来推断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这种定罪模式相对于前两种来说,证据链条更为薄弱,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盗窃罪定罪模式的改进措施1.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盗窃罪定罪模式中,可以通过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提高犯罪现场的监控覆盖率,从而提供更多的直接证据。

此外,结合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犯罪人的身份,提高定罪的可靠性。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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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内容摘要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一词,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我国现行刑法对盗窃罪表述一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6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一定意义,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则构成贪污罪,若窃取的近亲属财物则视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认识因素。

其认识因素是明知秘密窃取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的财物。

(二)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自觉选择的行为来追求(或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笔者认为秘密窃取是相对财物持有人而言,至于其它人是否知道在所不论。

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我意识的客观上是否真的不被物主发现,对盗窃罪的成立没有影响,秘密窃取是指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是就盗窃行为而言的,对进入和离开现场的方式、手段对认定是否秘密没有意义。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持有权,持有权依附于所有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盗窃行为的实质在于秘密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无不以排除持有权为前提,因此,持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一、盗窃罪概念和分类(一)盗窃罪概念盗窃一词,早在先秦文献中就出现过,是秦汉以前侵犯财产罪的概称。

盗与窃的意见相近,都有非法取财之意,但二者又微胡差别。

盗,本写作盗由“次”与“皿”二字构成。

《说文解字》:“次通欲”,贪的意见;“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次皿便是盗。

本义为因贪而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

窃,据《说文·通训定声》,表示虫私食米。

虫私信米不易为人所觉察,引申乘人不知而得非份食物。

从字义上看,盗,着重于因“贪”而取;窃,则强调“乘人不知”。

窃与盗实际上是种与属的关系。

盗为贪利取财,公开还是秘密,暴力或是非暴力均可。

而窃则有限定,必须是乘人不知而取,其外延较盗要小得多。

因此,在先秦文献中,盗窃连用取概括之意,在表示具体行为时,要么作“窃”,要么作“盗”。

如《尚书·费誓》:“逾垣墙,窃马牛”。

再如秦简中的“群盗”指抢劫,而“盗采人桑嚅”、“盗马牛”,则指窃取。

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委作注才得以明确。

《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

《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

“窃盗,谓潜形隐面而取。

”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

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一词,源于古代刑法中的“窃盗”,但又有其特定的含义。

至于其具体表述,则有多种观点或立法例,如日本刑法认为,盗窃罪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英美刑法认为,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以永久剥夺其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并携走他人财产的行为;前苏维埃刑法认为,偷盗罪是秘密地或公开地窃取公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概念没予解释,在理论界主要有下述几种观点:(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行为;(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这5个定义当中,第一种表述,“乘人不觉”实际上是“秘密地”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必要予以重复;第二种表述,不能将“公盗公”、“公盗私”等盗窃现象包括在盗窃罪里;况且,前两种表述都因缺少“数额较大”内容,而不能将一般盗窃违法行为与盗窃罪区别开来;第三种观点将“秘密”一词删去,其本意是指“窃”有“偷偷地”意思,将“秘密”加在“窃”之前,词语重复。

但实际上“秘密”一词其特定含义,省略不得;第五种表述,有客观归罪之嫌。

故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科学。

至于怎样理解这个概念,将在后文述及。

(二)盗窃罪分类我国立法者没有对盗窃罪分类,在学理上,有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予以划分,综观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分法:(1)从组织形式上分,有个人盗窃罪、共同盗窃罪和集团盗窃罪。

个人盗窃罪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盗窃行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他人的参与;共同盗窃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集团盗窃罪是旨犯罪分子组成集团进行盗窃。

(2)从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上分,有一般盗窃罪、重大盗窃罪和惯窃罪。

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大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在相当时期内多次盗窃,并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主要来源的行为。

(3)从作案手段上分,有一般盗窃罪、扒窃罪、流窜盗窃罪、顺手牵羊盗窃罪、监守自盗罪等。

所谓一般盗窃罪,是指撬门扭锁、越窗挖洞,潜入室内或某一场所进行的窃取行为;所谓扒窃罪,是指通过对他人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非法秘密地搜查而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流窜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没有固定作案范围,经常在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过程中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谓顺手牵羊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事先没有预谋,只是看到财物后,临时产生犯意,趁人不注意,顺手盗走他人财物的行为;(4)从犯罪构成模式上分,有基本盗窃罪、重盗窃罪和极重盗窃罪。

基本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重盗窃罪是指犯基本罪盗窃数额巨大或惯窃;极重盗窃罪是指在重盗窃罪犯罪构成基础之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要件。

不同种类的盗窃罪,可以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客观依据。

因此,在理论上对盗窃罪进行分类是必要的。

二、盗窃罪犯罪主体同是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最轻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最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说明盗窃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有相当大差别的,这种差别直接影响到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16岁以上,(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

盗窃罪犯罪主体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殊身份,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其处刑轻重具有一定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因特殊身份而改变其窃取的性质。

如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窃取行为,其性质是贪污,而不是盗窃。

(2)因特殊身份而减轻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即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构成犯罪的标准同一般盗窃有别。

对于家庭内部盗窃,我国历代刑律都有减等处理的规定,国外也有这种立法例,如日本刑法第244条规定:“(一)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第235条的罪,第235条之二的罪及这些罪的未遂的,免除其刑罚。

其它亲属之间犯上述罪的,告诉才处理”。

罗马尼亚刑法第210条规定对亲属之间的盗窃要告诉才处理,而且“当事人调解和好的,免除刑事责任”。

对家庭内部盗窃案件之所以要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是因为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盗窃对象往往是行为人与其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财物,行为人本身也有一定的所有权,与社会上盗窃完全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这类案件毕竟发生在有血缘关系和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属之间,民愤较小,被害人通常也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得多。

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为宜。

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纯属其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自有的财产,数额很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确有定罪处罚必要的,则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不予告诉的,司法机关也不必主动追究。

即使追究,在具体处理上,也要比照社会上发生的盗窃案提高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就盗窃罪而言,包括直接故意、盗窃犯罪目的等要素。

(一)盗窃罪犯罪目的目前,国内外对盗窃罪犯罪目的的规定和解释大体有5种观点:(1)意图使人错误得益或错误受损失;(2)非法所有;(3)非法得益(或贪利、获利);(4)不诚实地永久剥夺;(5)非法占有。

第一种观点是印度理论界的看法,由引可知,印度刑法中盗窃罪的范围比较广,临时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也可被理解为使自己错误得益或使他人错误受损,从而也要以盗窃罪论处,这在我国显然不宜采用;“非法所有”目的说为德国、台湾立法所采用,我国理论界亦有人持此观点。

但该表述并不确切。

因为“所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处他人干涉的权力。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

行为人只能通过窃取获得对财物的实际非法占有,但他永远也不能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那怕是事实上的。

甲把乙的采电偷去,如甲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该采电的所有权,乙仍是该采电的所有人。

如果把“非法所有”当作盗窃罪主观目的,则表明盗窃罪永远不可能达到既遂(即永远不能实现盗窃目的),而这是不可思议的。

“非法占有”说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司法解释也正式采用这一提法。

笔者对该观点持赞成态度,但又不完全同意对其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非法占有”有其特定的含义,应作扩大理解:第一、“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地占有他人财物。

所谓“非法”,是指缺乏正当理由、根据,既包括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许。

因为这种非法性是国家对盗窃行为处罚的主要根据,所以其否定意义要比民法中的“不法”更强烈。

它和盗窃罪故意内容密切相关,带有一定的反社会色彩,因而不包括善意地不法意图。

所谓“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支配的状态。

从字面意思理解,这种状态在时间上没有一定限制。

或长或短都属于占有的范畴。

据此可以说:“非法占有”也有两种状态,即暂时地非法占有和永久地非法占有。

所谓暂时地非法占有,指行为人为了欣赏、暂时使用、开玩笑、实施其它犯罪等原因而暂时地把他的财物据为己有。

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盗窃罪。

例如甲为娱乐而偷开别人汽车,而后将车丢弃;住宿旅客乙为看节目将本旅馆其他房间的电视机秘密搬到自己的住室;丙为报复本单位领导乘上级检查工作之机,将本单位贵重物品藏匿等等,都是持此种心理态度。

当然上例中,甲、乙、丙在目的实现后,不把汽车、彩电、贵重物品等归还或留在被害人能显而易见找到的地方,则属犯意的转化,此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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