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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
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
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
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
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当今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把各个时期法典罗列出来,排成一行,
就成了法律史。而且我们的注意力又往往停留在法典的名例篇或者说总则
部分,法律在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有时觉得法律史的作者们也说
不清楚。看一部中国法制史的书,我们经常为我们灿烂的法律文明倍感自豪,但是合上书一想,我们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啊。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是我们没有正确地理解历史上的法典,拿西方学者的话说,书
本上的法律不是诉讼中的法律,尤其是在一个喜欢粉饰太平的民族里,写
出来的东西是不能够充分相信的。这样说可能尖刻了一点,但是我们在法
学研究中也不能忽视这一点。
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如果我
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
想史。
如果没有清末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如果没有中华民族收回治外法权的要求,那么我们的法律估计还是沿着老祖宗的思路发展下去。但是,历
史改变了中国法律之路。虽然不同法律传统的碰撞,基本上都是法律传统
之间的融合和妥协,然而,中华法系的中断,西方法律体系模式的确立,
成为了历史的既定结果。“参酌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斟酌厘定”,成为近百年来中华之法律人孜孜以求的功课。最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
形成,以模仿大陆法系而告终。
一个民族在确立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都会碰到是选择大陆法系传统还是选择英美法系传统的问题。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选择了德国法,美
国在独立战争之后,选择了英国法。其中的理由,我们通常说,日本当时
是一个封建的国家,选择德国法是因为德国也是个封建因素浓厚的资产阶
级国家,而美国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他们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这不能够说不对,但是理由也不能够说是充分。按照法律史学家们的考据,当时的日本和美国法学家有着取舍何种法律传统的争论,当时法学家的受
教育背景决定了法律移植的结果,当时日本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有德国法教
育的背景,而美国当时的律师们大多接受了英国式的法律教育。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我们一般追溯到清末修律。清朝廷在预备立宪和修律之前,也
曾派五位大臣出访西欧、北美和东洋,考察的结果之一便是“远法德国近
采日本”政策,日相伊腾博文对载泽的所谓“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
主权在君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为清“立宪”和“修律”定下了基调。就民法而言,1908年,沈家本奏请“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分纂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草案”,从此,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正式展开,其中松冈
义正起草总则、物权和债权三编,中方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亲属和继
承二编。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中国有了概念上的现代民法体系,也就是从这个时代开始,这种传统至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100年来,我们的法律发展坎坎坷坷,但是我们毕竟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从中西法律制度借鉴的角度看,我们更多地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对西方法律精神则关注不足。因此,虽然我们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的口号还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其中的原因,我们
可以说是我们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西方法律的精髓,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引进,没有法律思想的参祥,如同只有计算机的
硬壳而无计算机的软件。没有法律的思想而实施法律的制度,我觉得就无
从谈法治的活动。
中国原本的法律传统,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学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
制品。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
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法官们所学的是西方
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
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
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