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1.与油田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1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个人暂按2%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纳的2%和企业缴纳的4%共计6%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1%作为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用于激励性年金和支付过渡性年金。
四、企业年金资金归属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和激励性年金(包括投资运营收益)的归属,按以下规定处理:1.依法办理退休、因组织原因调到集团公司系统外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前死亡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属职工。
2.出国(境)定居、劳动合同期满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等职工在退休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中划入时间满5年和激励性年金中划入时间满20年的归属职工本人,其余部分归入企业账户。
3.职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职工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五、待遇支付企业年金实施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六、何为“老人”,其退休后待遇如何?“老人”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同)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年龄,下同)的已内部退养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团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建立集团的长期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内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激励和效益的原则。
(一)将企业年金作为集团薪酬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与员工的劳动贡献挂钩。
(二)企业年金总体缴费水平与集团的总体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好时多投保,经济效益差时少投保或暂不投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集团所属内地全资公司中,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内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试用期满的员工;(二)集团总部及驻香港公司中,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内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试用期满的内派员工;(三)由集团或所属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内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试用期满的外派员工。
(四)集团所属内地控股公司、参资并享有管理权的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企业年金公司缴费比例每年由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年金管委会”)确定,并分别从下列渠道列支:1、经营成本(费用);2、公司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福利费;3、集团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4、国家和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第六条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比例每年由企业年金管委会确定,以不超过公司缴费比例为限,员工个人缴费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缴费标准第七条企业年金公司缴费标准分成变动缴费标准和固定缴费标准。
第八条执行企业年金变动缴费标准的参保员工,实行完全供款积累模式,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新版精品资料】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来源:中国证券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最新价:-— - 0 0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
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
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
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
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
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可持续的原则。
二、企业年金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实行积累制,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
三、建立与参与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需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自愿原则,并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四、费用缴纳与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和方式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个人账户与管理企业应为每位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个人账户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
六、投资运营与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应进行合法、合规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投资收益应合理分配至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七、税收与财务管理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企业年金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八、方案变更与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经过企业和员工代表协商一致。
企业年金制度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终止,终止后应妥善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九、监督与责任企业年金制度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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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企业年金政策确立了企业缴费归属的三项原则,这无疑将有利于消除制度沉 疴,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扩大覆盖面。我们之所以说着重解决企业缴费归属问题是 《企业年金办法》的最大亮点,概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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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文=郑秉文
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 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2004年颁布的 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 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 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早在201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 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 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
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转换商业养老保险 年金产品等四个模式。原来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规定或一 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而第36号令则明确规定为四种 领取方式,他们各有千秋,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增加 了个性化选择。按月领取如同基本养老金那样,虽然十 几年来很多企业事实上制定了按月领取的规则,但缺少 政策依据;分次领取与一次性领取额相比可以合理规避 个税,适宜将其用于家庭急需或投资等;购买商业养老 保险产品尤其是购买终生年金保险产品可以分散长寿风 险。
一个最大亮点: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
第36号令的最大亮点是首次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 三原则。所谓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是指企业缴费的归属 行为、归属限额和归属期限。十几年来,由于第20号令 没有对企业缴费归属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雇主缴费的 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利于职工的乱象。企业年金的 缴费由雇主和雇员两部分形成。绝大多数年金计划的缴 费公式是雇主缴费部分进入“企业账户”,雇员缴费直 接进入“个人账户”,于是,雇主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迟 迟不明确归属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态 势下,职工发言权有限,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建立年金 的积极性自然受到挫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解读《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
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五险一金” +企业年金“六险一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六险二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六章管理监替第七章附则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朋性质《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可以理解为: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招聘本身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
从2018年2月1日起,人才在选择企业的时候,就多了一项要求, 即考虑该企业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以此比较哪家企业给岀的待遇条件更优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职工退休后提供的养老保障,由企业出资设立,对职工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给职工。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国务院于2017年9月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年金的设立和管理:
企业年金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企业决策程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的资产应该独立于企业其他资产,并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应当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中按照规定缴存养老金。
职工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明细。
养老金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方法计算职工的养老金,并及时将应付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支付:
职工退休时,企业应当向其支付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如果职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企业年金。
监管和风险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遵循诚信原则,规范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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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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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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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
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劳动 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 法执行。
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 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 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
归属规则调整为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逐步增加,最长不超过8年,不可设定比本单位工作年限更严苛的门槛, 如参加计划年限等,且增加100%归属情形,人社部表示“逐步”意指“逐年”,向人社部备案的单位需注意,其他单位 需按当地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需要增加零归属的情况,如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0归属,需限定在单位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2018年3月
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
建立企业年金。 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 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 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 的内容。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析
新法对于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如原方案备案受理地不符合新法规定,在方案修订时,原则上向原备案单位进行备案。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解析
新法强调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将20号令“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未改变自愿的性质,但立法企图在 于引导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将20号令“保障企业职工”改为“保障职工”,意在拓宽本法适用范围,如参加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等。 财税制度按照现行政策推导,仍为5%企业所得税优,目前财政部正在对金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调研,下一步将修改 相关年金政策,税优比例是否提高,是财政部将来年金新政的焦点问题。 5
12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转移与保留(增加条款)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
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年限不满8年内,如果工作年限满8年,无论何种情况应该100%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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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企业账户月分配(增加条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
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解析
新法明确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8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年金缴费(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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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文件名与发文主体
法规名称(变更)
企业年金办法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名:“试行” •文件号: [2004]20号令
•文件名:去掉“试行” •文件号:[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建立条件与民主程序要求(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 负担能力。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年限和金额。
解析
新法缴费比例调整,去掉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概念,此处本企业工资总额指的是当年的工资总额,此处与2009年财
政部27号文的口径吻合“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实践操 作中,企业可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确定企业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既可以采用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采用当年工资 总额。
解析
经过十余年的企业年金政策和市场的实践,年金市场逐渐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人社部和财政部在年金问题上达 成共识,企业年金是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 《企业年金办法》经过近一年的征求意见,目前已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4
《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立法意图与概念(变更条款)
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 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
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2
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的归属规则。 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 以领取企业年金。 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 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八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 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 以建立企业年金。
7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增加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
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
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