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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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劳动 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 法执行。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
归属规则调整为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逐步增加,最长不超过8年,不可设定比本单位工作年限更严苛的门槛, 如参加计划年限等,且增加100%归属情形,人社部表示“逐步”意指“逐年”,向人社部备案的单位需注意,其他单位 需按当地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需要增加零归属的情况,如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0归属,需限定在单位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建立条件与民主程序要求(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 负担能力。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解析
对于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原20号令并未规定,但人社部在2014年60号文的方案范本十二条中规定“企业 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可通过集体协商另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但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 费”,可见在市场实践中,36号令公布之前,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案可以不明确写在方案中,但根据36号令 的要求,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案需明确载明在方案中,新的方案范本对该条款的写法做了明确指引。 新方案指引要求,有补偿的单位,可以等补偿结束后再进行分配,分配的最长频率为按年。
3
《企业年金办法》-文件名与发文主体
法规名称(变更)
企业年金办法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名:“试行” •文件号: [2004]20号令
•文件名:去掉“试行” •文件号:[2017]36号令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
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
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
解析
新法明确了保留账户的管理规定和方案终止的账户处理,20号令并未做明确规定,在2014年60号文中规 定,2018年方案范本中也对此条款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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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年金领取条件和方式(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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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转移与保留(增加条款)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
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源自文库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解析
经过十余年的企业年金政策和市场的实践,年金市场逐渐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人社部和财政部在年金问题上达 成共识,企业年金是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 《企业年金办法》经过近一年的征求意见,目前已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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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立法意图与概念(变更条款)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解析
新法强调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将20号令“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未改变自愿的性质,但立法企图在 于引导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将20号令“保障企业职工”改为“保障职工”,意在拓宽本法适用范围,如参加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等。 财税制度按照现行政策推导,仍为5%企业所得税优,目前财政部正在对金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调研,下一步将修改 相关年金政策,税优比例是否提高,是财政部将来年金新政的焦点问题。 5
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 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
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2018年3月
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
建立企业年金。 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 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 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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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高平差(增加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
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解析
高平差5倍要求与国资委和财政部文件要求一致; 此处高平差范围是指每个法人单位,并非全集团; 高平差5倍为全年缴费分配水平控制,允许一年内单次或多次超过5倍情况,但是为了控制全年5倍水平,建议监控每一 个分配周期的分配水平; 激励缴费适用高平差5倍的规定,且同样是全年总分配金额控制在5倍以内; 高平差5倍不适用于原有统外养老补贴制度,在年金计划中用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等方式进行中人补偿的补偿资金部 分,无论补偿资金是一次性进入个人账户还是分期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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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解析
新法明确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8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年金缴费(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
工作年限不满8年内,如果工作年限满8年,无论何种情况应该100%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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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企业账户月分配(增加条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
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年限和金额。
解析
新法缴费比例调整,去掉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概念,此处本企业工资总额指的是当年的工资总额,此处与2009年财
政部27号文的口径吻合“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实践操 作中,企业可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确定企业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既可以采用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采用当年工资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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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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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的归属规则。 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 以领取企业年金。 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 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八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 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 以建立企业年金。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析
新法对于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如原方案备案受理地不符合新法规定,在方案修订时,原则上向原备案单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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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增加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
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 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 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解析
新法强调企业年金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新法实施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民主决议程序
只能以两种形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原来实践中的工会委员会会议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等将不被认可(此为向人社部 备案的要求,各省市区县社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将根据配套文件的明确程度及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集团型企业,有工会 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的,仍可采用。 如果单位有明确职代会制度表明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以职代会闭会联席会等方式替代职代会进行表决的,可以 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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