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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鄂环办[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对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未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共同开展。

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测试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

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故意延报监测结果(报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认真对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查找本级及所辖区县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省厅将于2013年12月底前对各地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鄂环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鄂环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鄂环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庆”和中秋将至,为确保节前节后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和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

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应急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制定方案加以整改。

要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

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环境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防范重点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大环境监测范围和频率,及时发现各种环境安全隐患,争取将隐患和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环保部门要做好与政府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各部门能够迅速到位,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值班和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要明确值班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证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做到有领导在现场指挥、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置。

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要进一步做好应急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报得快、报得真、报得准,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及时为正确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依据,确保环境安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鄂环办[2011]215号
•【施行日期】201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中国环境报等媒体资源,积极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政策指导、舆论监督、资讯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有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环境新闻宣传,把中国环境报作为宣传建设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重要平台,统筹安排环境保护与新闻宣传工作,把中国环境报作为营造主流环境舆论的重要阵地,支持中国环境网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加强对中国环境报记者站的指导和建设,不断增强环境宣教能力。

要用好中国环境报和中国环境网的舆论平台,进一步凸显新闻宣传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两型”社会、强化节能减排等重点、热点和焦点开展典型
宣传,唱响主旋律。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环办[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2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72号)和《关于下发<省环保厅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党[2011]37号),为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开展“治庸问责”督查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厅“治庸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正面典型,及时推广;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实施问责。

三、方式方法1.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明查由督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督查内容采取不打招呼不拘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不定期进行网上后台监管。

2.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按照治庸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一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治庸问责”督查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4.专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专班检查即由厅督查工作专班组织的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鄂环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环办[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3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鄂环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09]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做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规划工作的有效开展,省环保厅决定成立湖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分工如下:组长:李兵省环保厅厅长副组长:吕文艳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李永福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李瑞勤省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刘义荣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处长程新华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处长周水华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处长王虚谷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兰国桢省环保厅辐射管理处处长朱津桥省环保厅总量办主任高水生省环保厅监察总队队长刘成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文漫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张培增武汉市环保局局长王增倍黄石市环保局局长彭占银襄樊市环保局局长张明军荆州市环保局局长刘彦才宜昌市环保局局长吴成昌十堰市环保局局长高家启孝感市环保局局长宋本文荆门市环保局局长刘军鄂州市环保局局长朱建国黄冈市环保局局长周家添咸宁市环保局局长夏帆随州市环保局局长杨年汉恩施自治州环保局局长许克学仙桃市环保局副局长张新全潜江市环保局局长郭义龙天门市环保局局长郑成林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规划研究与编制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各阶段任务。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技术专家组、规划编制工作组。

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李瑞勤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日常组织及协调工作。

技术专家组由环境保护领域的专家组成,曹文萱任专家组长,负责对规划前期研究进行技术指导和成果审查,以及为规划文本提供技术咨询。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鄂环办[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落实《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统一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将《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湖北省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实施细则(暂行)根据《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0]10号),要求县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辖区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县(区)级和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为了规范县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表水监测(一)监测点位各县(市、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上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布设地表水控制断面进行监测。

监测断面首选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监测已设置的河流控制断面,例行监测中没有设监测断面的辖区增设新的地表水监测断面;辖区内没有河流的县(市、区)在主要湖库上设点监测。

(监测断面参考点位见附表一)(二)监测项目和频次地表水例行监测逢单月进行一次,全年6次。

河流监测项目为13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汞、铅、挥发酚、石油类、电导率和流量(府河加测氯化物)。

湖库增加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除去流量),共16项。

(三)监测时间每月采样时间为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平安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平安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平安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鄂环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平安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环保平安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环保厅平安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省环保厅的平安法治湖北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省工作(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行业法治湖北建设试点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吕文艳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周歆昕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天忠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国斌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定济省环保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水华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游爱宁省环保厅巡视员成员:陈同亮厅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朱津桥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徐松人事处处长杨嵘科技与合作处调研员张志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刘成付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张文漫环境监测处处长兰国桢污染防治处处长王虚谷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李永福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处长卢梅纪检监察室主任唐必武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董平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唐登平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调研员沈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张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汪新华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巫勇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李建省环保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黄晓明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周智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温华军石首麋鹿保护区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省环保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鄂环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细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于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的招标确定工作,与建设运维商签订运维合同,全面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并将招标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我厅将根据各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年度运维补助经费。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州)级环保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在当地有资格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商,废水和废气类各1-2家,中标结果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级环保部门每半年组织对建设运维商年度建设运维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建设运维商不得继续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并由市(州)级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新的建设运维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鄂环办[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鄂环办[2012]3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目前,我厅组织的“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已近结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第三方运维工作,加大对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全面监管力度,根据《湖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一)“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单位不得以本项目运维服务商身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背建设单位意愿在系统正常使用年限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新建、更换、改造。

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禁止该单位3年内在湖北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二)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单位招标已过有效期,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市场开放。

满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详见附件1)的单位,在符合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相关要求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相关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所有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新建、更换和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方案,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建设方案审查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系统不予验收。

二、积极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交工作(一)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鄂财采计[2012] 1938号计划函要求,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鄂环办〔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2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4月21日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例指导,是指省厅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对执法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要素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分类、解析,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参考。

第四条执法典型案例选择标准:(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二)社会普遍关注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四)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违法行为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七)其他情形的案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鄂环办[2013]169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13]1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鄂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报批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和前往港、澳、台地区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的审批与管理。

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实行计划量化管理控制,统筹安排,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负责出国(境)计划制定、任务件报批、护照和证件办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等工作;规划与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管理。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实行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控制。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计划执行,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执行出访任务,但环保部和省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出访任务除外。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鄂环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4]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厅党组统一安排,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及实践经验,构建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交易、运输、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为固体废物处理过程的全程化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实现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可溯源化监控,促使固体废物管理由传统人工管理方式向现代化智能管理方式进行转变。

为确保我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工作顺利实施,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工作,指定专人配合推进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要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按时建设好、运用好。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3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方式、辖区内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从2013年12月开始,在省厅审批新建项目环评时,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项目和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10吨/年)、种类较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种类别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要求按照省厅统一建设标准建设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作为该项目“三同时”验收的依据之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鄂环办[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3]222号)各市、州、县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4日附件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环保厅登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一)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联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五)注册登记地在湖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须提供注册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近三年质量考核及无违法记录证明文件;上年度环评工作业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鄂环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1]72号)各市、州、县、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效的做好全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按照要求填报《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见附件2),于4月15日16:00前报省环保厅办公室。

联系人:叶晓琴徐蕾联系电话:************************传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联系电话及传真:省环保厅办公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值班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电话:************传真:************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2.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于党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掌握、指导处置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0]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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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0]17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生态乡镇规定通知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一)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属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直接向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审查。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及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内容。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

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

所有书面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市(州)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四)申报时间。

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6月30日。

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

2010年申报材料应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审查与复核(一)审核。

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由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二)公示。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全省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提进行现场调查。

(三)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一)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各市(州)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二)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市(州)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市(州)环保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三)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同时失效。

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2.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50%以上行政村达到县(市、区)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三)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群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0%。

二、建设指标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50%以上行政村达到县(市、区)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要求参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等有关要求,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50%以上行政村达到县(市、区)级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县(市、区)环保局命名或公告。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

3.政策落实。

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O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矿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

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镇郊及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

“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0%。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12369环境投诉及乡镇配合处理情况,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或自备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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