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规范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河南病历书写规范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豫卫医〔2011〕107号2011.5.27颁布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
(二)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 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 具体到分钟。
第一节 内容与基本要求(3)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 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急诊留观 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 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 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 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 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6)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 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 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 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 阅、修改并签名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解析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豫卫医〔2011〕10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 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 织专家制定了《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 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什么建议及问题,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12)
第十八条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 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 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及时记录。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 意书。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二十)护理记录单,排列顺序为入院护理评 估单,一般护理记录,重症护理记录,其它 护理相关记录单(同一类型记录单按日期先 后排序)。
(二十一)门诊病历 (二十二)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30年
第四节 产科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产科住院病历排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产科出院病案排序 (一)住院病案首页 (二)入院证 (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四)产科入院记录 (五)产时总结记录
(六)产程记录 (七)产程图 (八)按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出院病案排序 ”第(六)~(二十)的顺序排列 (九)新生儿出院病案 (十)门诊病历 (十一)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问题:无手术风险评估记录。
答复: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无“手术风险评估记 录”,本文件是上述也未文件的“实施细 则”,所以提及。有合适机会可以补入。
(十二)知情同意书,顺序为授权委托书,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 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五)新生儿脚印、产妇指印及新生 儿交接签名记录
第十一章 病案排序
❖病案排序的目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病案排序的目的是方便医 务人员查找相关资料,便于统计、交流, 以及医疗质量检查和医疗评价工作。
第一节 门诊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条 门诊病历排序 (一)病历首页 (二)病历记录 (三)特殊检查报告单(按时间先后排序) (四)检验报告单(按时间先后排序) (五)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十一)知情同意书顺序为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十二)特殊治疗记录单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医〔2011〕107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病历书写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建议及问题,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病历书写规范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豫卫医…2011‟107号 2011.5.27颁布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仅供学习使用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仅供学习使用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仅供学习使用阅、修改并签名。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1注解版第1章)
第十七条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 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 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 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及时记录。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 签署同意书。
第十六条 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 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 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 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 ,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 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问题:主管医生参与也需签字吗?“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 签名,假如重度烧伤患者无法签名按手印 ,应怎样执行? 答复:主管医生不需签字。患者因故无 法签名、按手印时按第15,17条处理。
Henan Province Zhigong Hospital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 行)
河南省职工医院 杨景勋
By Information&Publicity Center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Henan Province Zhigong Hospital
此条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共同成为进修医务人员不用变 更执业地点,只需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即可异地开展诊疗活动和书写病历的依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进修医师在进
修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 由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均属部门规章,其法律 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实务中会依据后者进行判断,遵 义医学院研究生非法行医案便是实例;同时,进修人员良莠不齐,允许其在本院 执业将使我院陷入医疗纠纷的潜在风险。因此,对进修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权限 范围仍以参照实习医务人员为宜。
河南省病历书写规范
河南省病历书写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规范,是指在河南省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时,所需要遵守的书写规范。
病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也是医院管理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因此,规范的病历书写对于保障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效率至关重要。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1. 病历书写应使用常规工具,如钢笔、墨水等,不得使用铅笔、横笔、铅笔和划笔等,以确保病历的清晰可辨。
2. 病历书写应采用规范的书写格式,如书写字体应统一,字迹清晰、工整,书写时不得有潦草、涂改、模糊和垂线等情况。
3. 病历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墨水,不得使用红色或其他明显颜色的墨水,以保证病历的正常保存和阅读。
4. 病历书写应按照患者就诊的时间顺序,逐一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不得跳跃式和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二、病历书写的基本内容:1. 病历首先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等,以便于系统地了解患者的个人背景。
2.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主诉和现病史,具体描述患者的症状、病史和就诊目的。
3.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既往史、家族史以及个人史等,以便于综合分析患者的疾病发生和发展的可能原因。
4.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以便于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诊断。
5. 病历应包括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包括具体的治疗方法、药物的使用和注意事项等。
6.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转归和随访情况,包括病情的变化、治疗效果以及需要随访的时间和方式等。
三、病历书写的注意事项:1. 病历应真实、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诊断过程,不得夸大或虚报病情,也不得忽视重要的诊断信息。
2. 病历中涉及患者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或滥用,以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
3. 病历中使用的术语和缩写应符合医学术语的规范,并在病历下方或附录中解释其含义,以便于其他医务人员的理解和参考。
4. 病历书写时应注意逻辑的连贯和条理性,不得出现前后矛盾或相互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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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豫卫医[2011]10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建议及问题,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
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
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第十三条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页,入院记录第1、2、……页等。
第十四条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在收到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
因患方因素导致患者离院时未收到的报告单,由患者所在科室送达病案管理部门,统一归入病案。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第十七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九条本文中上级医务人员是指主治和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内容与基本要求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
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 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
(二) 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急诊留观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第二十四条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初步印象或初步诊断可书写为“某某原因待查”。
第二十五条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
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第二十六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第三十二条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
第三十三条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初诊记录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
第三十六条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中标注页脚页码。
第三十七条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第三十八条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第三十九条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
第四节急诊留观病历第四十一条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室时间、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
(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
(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
(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
第四十三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辅助检查结果、医师签名等。
(一)记录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记录查房内容,查房医师姓名和职称。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
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一节住院病历内容第四十八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第二节入院记录第四十九条入院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五十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三)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
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
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