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各级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做到信息共享,相互监督。
四、审批程序1.审批申请: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批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2.初审核实:审批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专家评审: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公示告知: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同时告知相关利益相关方,接受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审批决定: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初审核实、专家评审和公示告知情况,综合各项因素进行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
6.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审批管理原则1.依法审批: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
2.公开透明: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审批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科学决策: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决策,依据事实和数据,确保审批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高效服务: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流程优化,提高审批效率,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五、责任追究1.审批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般工程分级管理制度内容
一般工程分级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城市规划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是指按照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据此确定项目的管理权限、职责、程序和要求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程项目分级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工程项目分级原则第五条工程项目分级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适当的管理等级。
第六条工程项目分级应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工程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分级原则应以风险控制为重点,将具有较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划分为高级别,以确保高风险工程项目能够得到更加细致的管理。
第八条工程项目分级原则应以质量控制为核心,将具有重要影响的工程项目划分为高级别,以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九条工程项目分级原则应以进度控制为基础,将具有紧迫工期的工程项目划分为高级别,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第十条工程项目分级原则应以成本管控为重点,将具有较高投资的工程项目划分为高级别,以确保项目的投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三章工程项目分级标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分级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投资、施工难度、地理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项目的等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分级标准应分为一般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一般工程项目指投资较小、规模不大、施工难度较低、地理环境较好、对社会影响不大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项目指具有一定规模、较高投资、施工难度适中、地理环境较为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重大工程项目指投资较大、规模较大、施工难度高、地理环境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
项目建设分级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项目总监:负责项目建设全局工作的规划和实施,组织协调项目各部门的工作,审批项目方案和预算,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2.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监督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
3. 项目主管:负责项目组内部管理工作,协调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关系,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目标。
4. 项目成员:按照项目组织结构和分工,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
三、工作流程1. 项目总监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总体方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和批准;2. 项目经理根据总体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详细方案,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3. 项目主管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目标,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4. 项目成员按照分工和任务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
四、管理制度1. 项目总监负责审批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和预算,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2.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向项目总监汇报工作进展情况;3. 项目主管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目标,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 项目成员应按照分工和任务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
五、工作要求1. 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制度,不得擅自变动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实现;2. 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3. 各级管理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汇报,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上级领导和相关人员。
六、制度执行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领导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2. 公司领导应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一、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三项所列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除国家审批项目外的黑色有色冶金、化学制浆、制革毛皮鞣制、放射性设施及设备、放射性矿山开采、放射性制品、电磁辐射、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氰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由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改造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五、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和第四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由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左1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镇的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镇改造的建设;六、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七、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在可以开展建设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按以上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得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多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同一上述区域,应征求最高一级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八、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审批结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报请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消;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规审批的行为承担责任;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15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各部直供代管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批。
要求设计审查必须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各部门、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
中共云南省委(1986)42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1994)251号文件明确指出:云南省建设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
并明确了综合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和组织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是省建设厅的一项主要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4)251号文件明确了省建设厅与省计委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概算上的分工。
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由省建设厅负责,省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省建设厅审批。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计委。
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我省勘察设计管理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和审查内容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凡云南省的以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按规定报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批;1、省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根据省政府或项目可研报告批文等要求需由省组织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2、其他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3、其他工、交、农、林、水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0〕42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和完善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市、区分级审批制度,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受理点、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场站、管线工程)的下列事项,适用本规定:(一)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二)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核发;(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六)开工放样复验;(七)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事项。
各派出机构受权、受委托负责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层级下沉,能放尽放。
加大规划资源审批权委托和授权力度,将全市除跨区、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地区等重点区域、确需市级统筹外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统一下放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
(二)优化流程,事项划齐。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三、分级管理原则1.按照工程的规模、复杂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工程管理的分级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2.实行问题导向管理,强化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防范风险;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工程施工实行全程监控。
四、分级管理制度1.大型工程管理1.1 大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专门的工程管理团队负责管理。
1.2 大型工程项目需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营和管理工作。
1.3 大型工程项目需编制详细的工程管理计划,包括施工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生产计划等。
1.4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评估。
2.中型工程管理2.1 中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管理。
2.2 中型工程项目设立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
2.3 中型工程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2.4 中型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3.小型工程管理3.1 小型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
3.2 小型工程项目应编制简要的工程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内容及责任分工。
3.3 小型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五、分级管理实施1.各级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分级管理,确保管理层级的清晰和责任的明确。
2.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六、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建设项目进度分级管控制度[详细]
建设项目进度分级管控制度[详细] **建设项目进度分级管控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的进度分级管控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项目的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并及时完成。
2. 目的本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提高项目进度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减少项目进度滞后和延误的风险;- 保证项目各阶段的顺利进行和相互衔接。
3. 分级管控原则建设项目的进度分级管控原则如下:3.1 总体计划阶段总体计划阶段是项目进度管控的起点,主要任务是制定项目的总体计划,并明确关键的里程碑节点和关键路径。
3.2 分项计划阶段分项计划阶段是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个子项目的计划,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工期安排和关键资源配置等。
3.3 施工过程控制阶段施工过程控制阶段是项目实施的核心阶段,重点监控和控制项目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及时调整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进度管控措施为了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管控,采取以下措施:4.1 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组织编制详细的总体计划和分项计划,明确工期、工作步骤、工作内容和资源需求等信息。
4.2 进度监控建立有效的进度监控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度情况,追踪关键节点和关键路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3 进度调整当项目进度偏离计划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包括资源调整、工作重排和进度压缩等方式,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5. 监督与评估为确保进度管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包括定期评估项目进度和管控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总结本文档旨在建立建设项目进度分级管控制度,确保项目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并按时完成。
通过合理的进度计划、监控和调整,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项目延误的风险,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符合本制度的所有项目应严格按照执行,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交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工程建设的三级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的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电力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管理原则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2. 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合理的时间内、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完成。
3. 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
4. 严格控制质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5. 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各方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管理体系1. 项目经理制度1.1 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运作。
1.2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
1.3 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职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1.4 项目经理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2. 项目管理部门制度2.1 公司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2.2 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供项目经理所需的支持与服务。
2.3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在合理的预算和时间范围内完成。
3. 质量管理体系3.1 公司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3.2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3.3 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项目质量水平。
4. 安全管理体系4.1 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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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