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哈政规〔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7〕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推广应用目标(一)各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落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的要求。
自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二)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对非个人用户申请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的,其所购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培育壮大“新字号”有关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国家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释放我省汽车产业基础、科研优势和市场潜力,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一)培育壮大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产业规模。
帮助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乘用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利用已建成的生产线,尽快实现高档新能源乘用车批量生产。
推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尽快完善工作方案,加快原有生产线改造,实现新能源乘用车、物流车、邮政车批量生产。
(二)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
推动齐齐哈尔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体系、试验台等建设,使企业达到国家新能源客车生产新标准,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生产规模。
帮助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申请汽车产品公告,加快整车产品下线。
(三)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优质企业在我省落地创造条件、做好服务,积极引入中国中车集团、东旭集团等企业在我省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
(四)对年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黑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发展重点,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成熟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现规模化应用。
2015年,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达到10000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2.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在总结沈阳、大连两个推广应用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将沈阳经济区城市群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把具备条件的省内其他城市申请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最新)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某某政发〔2014〕12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5年某某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某某财工贸〔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相结合。
根据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需要,确定推广数量和推广车型,制定年度推广计划。
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示范运营与全面推广相结合。
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为今后全面扩大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三)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推广目标(一)2015—2017年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其中:2015年推广应用600辆(其中客车100辆、乘用车120辆、专用车380辆);2016年拟推广应用1000辆;2017年拟推广应用1400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力度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属地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与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递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2016年应不低于10%、2017年应不低于15%、2018年应不低于20%、2019年应不低于25%、2020年应不低于30%。
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从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每年更新的车辆应按适当比例购买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采购新能源汽车作为场内通勤交通车和工作用车。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对比评价与建议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对比评价与建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针对地方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要求地方政府在组织领导、市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
其中,在组织领导方面,要积极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并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出台适合本城市(区域)的配套支持政策;在市场环境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和建设运营上提供必要支持,加快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由此可见,国务院高度重视各地方在推广新能源汽车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各地方新能源汽车产业稳定有序合理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全国的普及。
一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概况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39个推广应用城市(区域)88个城市中,已有36个城市(区域)57个城市,共计出台超过160项政策。
其中,2015年5月,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针对各推广应用城市(区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国家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商业模式创新、充电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察,促使各地方政府密集公开发布相应支持政策,仅5月份各推广应用城市(区域)已发布超过20多项支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的出台。
另外,在尚未出台政策的城市(区域)中,由于部分城市(区域)缺乏推广经验,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尚需探索,同时由于推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是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组织任务较重,部门间协调时间较长,导致部分推广应用城市(区域)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目前,在主要推广应用城市(区域)出台的政策中,大多包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充电设施支持政策、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等类型,部分推广应用城市(区域)还出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等。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抓住国家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以创新驱动为核心,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突出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进优势企业来豫建厂、合作,积极推进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形成一批整车制造和配套产业知名品牌,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在重点区域及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力度(一)2016—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别不低于1.8万辆(标准车,下同)、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省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二)抓好重点城市推广使用工作。
将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等列为新能源汽车推广重点城市,其中2016年郑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4000辆,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各不低于2000辆。
2017—2020年以上重点城市按2016年推广数量为基数递增。
(责任单位: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政府)(三)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
2016—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要分别达到40%、50%、60%、70%、80%。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四)积极推动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省旅游景区2016年新增及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不低于50%,2020年前全省4A级以上景区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培育壮大新的支柱产业,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XX—XX)的通知》(国发〔XX〕2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XX〕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围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等,以新能源专用车、客车、低速电动车及零部件产业为重点,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引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整车引领和加强配套相结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中部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应用基地。
二、主要任务(一)新能源汽车生产1.积极推进整车制造快速发展。
深化与国内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尽快形成新能源汽车规模生产能力。
支持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落户我市,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全力支持本土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
引导和支持叶县以X隆鑫机车有限公司、X力帆树民车业有限公司等本土企业为依托,发展低速电动汽车产业。
支持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争取到XX年,引进和培育1—2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突破100亿元;到XX年,全市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等生产能力达到2万辆,低速电动车生产能力达到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产值力争突破200亿元。
2.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
围绕整车生产,积极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上游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培植壮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
到XX年,基本形成涵盖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检测、服务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2015-2020年)。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主体,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要坚持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
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我省节能减排力度;同时,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实现我省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武汉市、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目标任务分别为10000辆与5000辆。
鼓励武汉市、襄阳市之外的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健全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组织管理体系,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具体数量及比例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 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
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按照“一地一策”、“适度超前、科学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提出充换电设施总量和布局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劭电率充电基础微施也筱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意见明确如下:1、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
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和公路沿线等应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2、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加快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设施网络,到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大中及以上城市新建和配建停车场站,力争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较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高10%以上,长株潭都市圈50%的居民小区具备充电条件,其余市州可参考开展建设。
推动公交客运、物流运输等专用车配套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充电保障能力。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秩序。
实行全省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建设运营。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新建项目备案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或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电站,自发文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
交运发〔2015〕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5.3.13
交运发〔2015〕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
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新能源汽车,对我国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发展新能源汽车确定为国家战略。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明确了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政策和保障机制,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纲领。
交通运输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主力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要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绿色交通建设为目标,以优化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结构为核心,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
2.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
完善和落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更多选择新能源汽车。
——坚持市场主导。
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努力降低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电池回收的全寿命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实现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应用。
——坚持重点推进。
车型选择上,重点推广应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研究推广应用储能式超级电容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快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对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X”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货车,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货车(一)矿山和燃煤电厂领域。
为全省矿山、燃煤电厂提供运输服务的重卡新增和更新的车辆时,优先采购和使用新能源重卡。
国有矿山、燃煤电厂在签订煤炭、砂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相关运输合同时,对300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运输,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重卡。
国有企业、取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的关联企业或个体、政府购买服务等,在新增和更新重卡时,原则上使用新能源重卡。
鼓励从事货物运输的民营企业或个人优先使用新能源重卡。
2024年起,国有煤炭企业新建成煤矿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原则上使用新能源重卡承运。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城市配送领域。
2024年起,全省国有企业在中心城区使用的新增、更新或租赁的邮政物流车、烟草配送车、冷链配送车、气体运输车、医疗垃圾清运车、移动售货车、运输类应急救援车(货车)等,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货车;鼓励和支持4.5吨及1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货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城市专用运输领域。
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原则上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将新能源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配备比例作为招投标评分评审因素。
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加快淘汰燃油渣土车,购置新能源渣土车,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新能源渣土车提供通行便利。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二、改善新能源货车应用环境(四)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2014.05.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77号
扬州市
2015.07.20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2015.03.3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33号
2009.12.17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鲁政办发〔2009〕130号
2009.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9〕64号
青岛市★
2015.01.17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注:★代表第一批试点直辖市、城市群和省会城市,★★代表第二批试点城市群,*代表找不到原文地址,**代表找不到原文和引文地址
序号
城市(群)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或相关政策、补贴细则等
发文号或发文机构
1
北京市
直辖市★
2015.03.30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2.25
关于发布第五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1.06
关于发布第四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4.02
关于发布第三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我和老王是多年的老邻居了,住在这个小区也有些年头。
老王这人啊,平时就特别关心环保的事儿,家里垃圾分类那叫一个精细,比大多数人都做得好。
不过,最近他却因为一件事愁眉苦脸的。
这天,我在小区花园里遛弯儿,就看到老王坐在长椅上唉声叹气。
我走过去,拍拍他的肩膀问:“老王,你这是咋啦?平时可没见你这么消沉啊。
”老王抬起头,无奈地说:“哎,你说这汽车尾气排放得有多污染环境啊。
我一直想换辆新能源汽车,可这新能源汽车虽然好,但在咱们这儿推广得好像还不够呢。
”我在他旁边坐下,也深有感触。
“是啊,老王。
你看现在路上跑的大部分还是传统燃油车。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也不普及,就像在咱们小区,要是有充电桩,你是不是早就换车了?”老王猛点头,“可不是嘛!我也知道新能源汽车环保又省钱,但是充电不方便啊,万一在路上没电了,那可就麻烦了。
就像一个人在沙漠里走,找不到水源一样绝望。
”其实,这时候就特别需要一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这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把新能源汽车推广道路上的灰尘都给洗刷干净。
首先,要是有了这个实施意见,那充电设施肯定能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
在小区里、商场停车场、高速服务区,到处都能看到充电桩。
这时候,像老王这样想换车的人就不用担心没地方充电了。
比如说,老王开车去商场购物,把车停在停车场,插上充电桩就可以去逛街了,回来的时候,车也充满电了,多方便啊。
而且,在这个实施意见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的价格说不定还能更亲民呢。
现在有些新能源汽车的价格还是有点高,就像一个昂贵的玩具,不是所有人都能玩得起的。
要是价格降下来,就像把那高高在上的蛋糕放到大家都能够得着的地方,肯定会有更多的人愿意购买。
另外,政府也可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
我记得我表弟,他一直都觉得新能源汽车动力不行,开起来肯定没劲儿。
这就是因为他对新能源汽车不够了解。
要是政府像推广健康生活理念那样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的优点,比如说新能源汽车加速快、噪音小、无污染等,我表弟这样的人肯定会改变想法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8]5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快我省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延伸天然气应用产业链,缓解成品油供需紧张的矛盾,降低汽车燃料成本,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黑龙江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经委、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物价局、环保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黑龙江保监局、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佳木斯市政府、中国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省经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省经委负责协调综合和通报推广应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工作情况,承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社会性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加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建立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产业加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以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为重点,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公安、物流等领域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
2017年起,哈尔滨市政府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车、环卫车辆采购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
(二)逐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基本建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
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三)大力发展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
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2万辆,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等配套产业年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结合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兼顾未来应用需求的基础设施网络。
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
(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二)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
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推动落实国家关于住宅小区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场景区及其他社会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
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充换电网络。
(省住建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三)完善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管理体系。
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将充换电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供地条件,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
制定新能源汽车
充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价格政策,形成规范的服务、监督和管理体系。
(省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责任。
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运营商。
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服务运营商负责充电服务网络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规范市场秩序。
以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提高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性、有效性为原则,优化公路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方式的管理模式,研究制定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应用市场。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委配合)(六)协同技术攻关。
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在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电池、石墨烯动力电池、电池隔膜、电池轻量化、整车防寒技术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
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新能源汽车相关研究团队的作用,针对国内高寒地区的特殊气候条件,力争在新能源汽车各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配合)
四、加大重点城市推广应用力度
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引领作用。
哈尔滨市政府要加紧研究并尽快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
实施细则,及时总结经验。
(哈尔滨市政府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一)出台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的市(地)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减扣。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配合)(二)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
加大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比重。
将公交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鼓励支持各地城市公交公司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比例,逐年向出租车、城市配送车、城际客运车、环卫车、公安巡逻车、公务车等其他应用领域拓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信委、公安厅、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六、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
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产业。
依托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通联客车公司、黑龙江鑫龙江客车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客车产业;依托大庆沃尔沃公司、长安福特哈尔滨分公司等企业发展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通过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使已建成或在建整车生产企业尽快投产达产。
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产品占总产量比重。
整合有效资质开发新能源专用车。
利用省内专用车资质存量,通过资源整合和对外招商等加快发展新能源物流专用车产业。
依
托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众瑞(哈尔滨)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电池生产企业和鸡西市、鹤岗市石墨资源优势,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
(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依托具有一定研发基础、较强创新能力的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和重点用户,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编制技术创新路线图,力争在破解高寒地区新能源汽车技术瓶颈方面取得突破。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质监局配合)
(三)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及维修体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车辆运营模式辅导、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应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满足不断增加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需求。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黑龙江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加大政策支持
(一)实施购车补贴政策。
对购买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
目录”和适合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省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支持政策。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企业自行建设的用于公交车充电设施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具体补贴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统筹国家补贴资金基础上研究制定。
(三)实施重点产业建设项目支持政策。
对符合省级重点产业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和项目跟踪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