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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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建筑规划
(1)急救中心的总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
(2)采用单层结构及排屋既有利于对病患的集中护理,又不影响急救中心的抢救效率;
(3)病患病房应分为急诊室、恢复室、检查室、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等,病房的数量和病床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4)每个病房内应设置急救设备,包括普通急救设备和特殊急救设备;
(5)在急救中心内应设置室外接收病患的室外道路。

2、人员配备
(1)急救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急诊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专家、急诊主任、外科主任、急诊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等;
(2)必要时,应有可以提供各种急救设备、用品和医疗药品的急救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职员。

3、建筑设备
(1)严格执行急诊院内建筑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
(2)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技术设施;
(3)进一步设置空调、运输车辆、急救设备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以确保急救抢救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进行;
(4)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一步安装计算机及其它医疗设备,以提高诊疗效率及实施电子化管理,更好地保证急救病人的安全。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中心建设标准
2016-11-18
2017-03-01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的建议

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的建议

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的建议摘要】目的:分析如何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

方法:通过2008年至2015年期间急救回车率、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分析如何降低急救回车率。

结果:浦东新区2008年至2015年8年期间院前急救回车率分别为5.7%、5.6%、4.3%、5.8%、3.3%、2.0%、1.6%、2.4%。

前四年的急救回车率较高,后四年的急救回车率下降明显。

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量逐年略有改善但仍低于卫生部及上海市的相关标准。

结论:降低院前急救回车率不仅要基础设施配置到位,更要加强对救护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调度派车的科学性,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急救资源的配置。

【关键词】降低;急救回车率;建议【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0-0382-02“回车率”是指有诊未出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暂时无法及时派出急救人员、需要呼救者等待或另择就诊办法的现象[1]。

按字面理解其含义就是因无车调派而回绝了患者的出诊要求,这种现象从总体上讲在一些地区的急救医疗机构不同程度的存在。

有的地方“回车率”一度高达6%[2]。

现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2008年至2015年急救回车率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浦东新区2008年至2015年8年期间的出车总数、急救回车数来自于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信息管理数据库;救护车配置数量来自于日常工作登记资料。

浦东新区常住人口数来自于新区政府办公室。

1.2 评价标准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规定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救护车辆≥0.2辆;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及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定常住人口每万人拥有救护车辆≥0.25辆;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回车率小于3%。

1.3 研究方法通过2008年至2015年期间急救回车率、每万人口救护车配置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评价标准,分析如何降低急救回车率。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2.6.27.
Difference
编制背景
2003年在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大 范围的影响,暴露出我国各级卫生医疗急救机构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如相 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条件、实验科研装备等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水 平有较大差距,难以充分保证卫生医疗急救职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3]135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社会[2003]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李盛霖、高强同志在“全国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 作座谈会”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的通知等。
编制背景
1. 规模城市化规模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使急救医疗日常量每年以二位数
增加。人们的交往和交流日臻频繁,容易导致一些流行病的传播并迅速 蔓延。 2. 城市的高速发展,使各种特发事件的概率增加。城市功能增多,保障 需求增大。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各 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救治能力和水平,加快公 共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完善医疗救援体系是刻不 容缓城市建设的任务之一。
4.5 行政办公用房
4.5.1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4.5.2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其他办公用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
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8
•【文号】建标〔2017〕268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附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院前急救中心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院前急救中心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第二章项目背景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第四章建设条件第五章建设规模及方案第六章水、电、气供应第七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设备配置第九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第十二章综合效益分析第十三章结论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1、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及《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国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发改委社会司《关于编报农村急救体系2011年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2、旬邑县城总体建设规划;3、陕西省旬邑县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4、坚持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基本满足今后20年以内旬邑县农村急救体系的发展需要。

第二章项目背景旬邑县位于咸阳市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沟壑区。

解放前属陕甘宁边区。

全县总面积181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300米,辖10镇4乡,187个行政村,总人口28.4万人。

2010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49.3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亿元,财政支出9 亿元,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为全国100个重点红色旅游开发区。

旬邑县现有医疗卫生机构20个,其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7个,中心卫生院4所,乡卫生院9所。

旬邑县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全县唯一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计划生育服务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经过多年的发展,县医院已成为承担着旬邑县及毗邻地区人群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任务,医院服务人口45万,服务半径75公里,是旬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县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

全院编制床位210张,实际开放450张;设置科室32个,其中临床科室12个,住院科室12个,职能科室8个;现有职工48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3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23人,中级职称人员84人;固定资产3200万元;占地面积21561平方米,业务用房12000平方米,年平均住院病人16000人次,门诊202000人次,业务收人5000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正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闽政办[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2013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保障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在全省建成分布合理、适度超前、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结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省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

急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科学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提升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和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维护公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救中心(站)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将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城市发展规划,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急救中心(站)的工作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的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对全国急救中心(站)的建设与发展实施宏观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只能设置一个政府主办的急救中心(站),“120”为院前医疗急救惟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八条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二级。

(一)地市级及以上城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二)县及县级市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三)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依托在医疗机构内,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急救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急救中心(站) 建设标准》,逐步组建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

(四)县及县级市和边远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经本辖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依托在当地医疗力量最强的医疗机构内,并承担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急救中心,建设规范

急救中心,建设规范

急救中心,建设规范篇一:医院急诊科(急救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县医院急诊科(急救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书最近,卫生部第一次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科室管理、检查评估等做出了规定,要求医院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以提高急诊科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

《指南》的颁布有利于推动急诊学科的发展,有利于稳定急诊专业技术队伍,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有利于急诊科标准化建设,对解决人民群众急诊就医问题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定了**县医院急诊科(急救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

一、急诊科的现状**县医院急诊科是全县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中心,同时承担急诊门诊及中午、晚上的普通门诊工作,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隶属于医院直接管理,急诊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建立了“120”急救中心,现有医务人员14 人,其中主治医师 4 人,主管护师 3 人,护师7 人。

科室共设床位14 张,其中抢救床位 2 张,设有洗胃室 1 间、配有除颤仪 1 台、全自动洗胃机 1 台、心电监护仪 1 台、吸痰器 1台(已坏)等抢救设备。

科室秉承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靠“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为伤病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救护服务。

篇二: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特制定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站、点建设标准。

一、急救中心(站、点)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我县急救体系建设以县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备配置、房屋改建,建成以县医院120应急救护中心为枢纽,县二院、新城子中心卫生院为两翼,各乡镇卫生院为站点、辐射全县111个村卫生室的“20分钟急救圈”的急救网络体系。

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

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

中国急救中心《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标准)前言:为满足市民日常急救医疗需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设区市都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效的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在此基础上组建独立的、统一的、平战结合的、垂直指挥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

省级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可以在省会市120指挥中心的基础上组建。

指挥中心的建筑、指挥系统的技术平台配置和应用平台设置取决于指挥中心的职责定位、机构设置、工作模式、工作流程、系统构成、功能要求、技术标准和人员编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0指挥中心)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高120急救指挥中心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与运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的,是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120指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系统运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评审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120指挥中心新建(迁建)资金:主要来于政府投入,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120指挥中心,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指挥通信技术与设备,在设施的建设上,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120指挥中心的级别:120指挥中心是城市卫生行政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的重要组成。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紧急救援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整,提高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紧急救援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区域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注意形成合理的紧急救援网络。

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独立的紧急救援中心。

第五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注意功能科学、调度快捷、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治范围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七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城市人口测算。

基本配置标准为城市人口每5—10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工作人员按5人/辆配备,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设置。

第八条:紧急救援中心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配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

并应设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

无线电指挥系统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无盲点,并保证双通。

120急救中继线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作人员值班用房(包括餐室、更衣、淋浴、厕所等)急救车车棚或车库,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及资金情况和建设地段的用地情况酌情考虑,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地段可考虑地下停放。

湖北省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探讨

湖北省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探讨

四、湖北省院前急救质控管 理
五、现场心肺复苏电除颤率
计算公式:现场心肺复苏除颤率=行电除颤患者数/心肺复苏患者总数 ×100% 六、现场心电检查率
计算公式:现场心电检查率=心电监护或心电图检查患者总数/院前医疗 急救患者总数×100% 七、现场静脉通道建立率
计算公式:现场静脉通道建立率=建立静脉通道患者总数/院前医疗急救 患者总数×100% 八、车载呼吸机使用率
湖北省院前医疗急救质 量控制探讨
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一、院前医疗急救
定义: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 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 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 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 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院前急救现场处置率低于40%扣30分。(注:现 场处置除外吸氧、搬运、血氧饱和度,剔除转院 、拒绝医疗处置的病历)
四、湖北省院前急救质控管 理
第三阶段(2015年以后)长江急救联盟质控标准 2015年长江中游城市群急救联盟成立
以《湖北省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标准》为基础修订的《长 江中游城市群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标准》在2015年下半年合肥 会议讨论,2016年上半年南昌会议上通过。
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规定: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 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湖北省院前急救质控组 织
职责: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计算公式:车载呼吸机使用率=使用呼吸机患者总数/院前医疗急救患者总数 ×100%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建标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提高急救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急救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服务全国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急救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非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急救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每5万人~10万人配备1辆。

第十条急救中心救护车辆规模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跑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

探索中的急救中心设计

探索中的急救中心设计

探索中的急救中心设计急救中心应体现“急”和“救”两个字,除了要有先进的急救指挥系统,还要有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中国的急救中心建设已经发展了很多年,而急救中心的设计才刚刚起步,还是一个新课题。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通过相关专家的讲述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他们对我国急救中心建设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深感欣慰,也能感受到他们对当前急救中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深入思考。

反映在急救中心建筑设计方面,则是社会需求激增和国家标准滞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急救中心已经从单纯的、粗放的院前转运变成代表政府职能的集医疗急救、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危重病监护转运、急救车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据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副主任委员吕传柱介绍,全国300多个地级市和2000多个县级市大部分都建设了以城市为单位的急救中心和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但是,急救中心建筑还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急救中心模式多样,造成了急救中心建筑标准不统一、空间设计不科学等问题。

模式多样,标准不统一众所周知,急救中心担负着指挥调度、院前急救、急救培训、网络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是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

同时,相关资料显示,我国一些发达城市急救医疗量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急救中心建筑科学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据了解,相关标准《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200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等是一些专家近年积极探索的成果,但在具体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其指导意义仍相当有限。

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原党委书记、急救专家李远建告诉记者:“我国的急救中心目前还处在发展早期,各地自定模式,主要有院前急救型、院前加院内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

院前急救型如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急救中心,主要承担全市120指挥调度、日常医疗急救服务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急救网络建设与管理、急救知识普及与培训等任务。

长江中游城市群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长江中游城市群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长江中游城市群院前医疗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试行)为全面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并逐步建立规范院前医疗急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促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更好的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院前急救行业制订标准,特制订《长江中游城市群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标准一、急救中心(站)及网络医院基本要求:(一)合法执业:目前,全省各地市州急救中心(站)及县区急救中心(站)建设基本类型为以下三类:独立型、依托型、指挥调度型。

各级急救中心(站)须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网络医院须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式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才能承担院前急救工作。

(二)合同与协议:地方未立法明确界定职能和义务的城市,网络医院参与院前急救工作,须与急救中心(站)签署院前急救工作有关合同与协议,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三)组织管理:调度型、依托型、独立型急救中心(站),调度型指主要承担指挥调度功能,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纳入网络内的救护车;依托型指依托医疗机构设置,由医疗机构管理,行使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独立性指有独立编制,直接进行管理,能直接承担调度指挥和日常急救等职能.均需有与之适应的完整组织架构与建制。

急救中心主任等重要管理岗位为相对独立人员,须建立管理岗位人员职责与考核办法.(四)科室设置:独立型急救中心须至少有急救科、车管科、调度科、财务科、办公室等基本建制科室;依托型须至少有医疗、车辆、调度管理人员;调度型须至少有调度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设置.(五)特服号码:各市州区域内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服务仅有“120”特服号码,无市话或其他特服号码成为院前急救呼救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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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 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 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第十二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有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急救中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其数量和面积指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配套设施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

第十六条 每个地、市必须设一个急救中心或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且独立设置。

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应按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一般宜按18-50平方公里设一个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约为3-5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宜紧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车辆迅速出发。

直属急救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宜远离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急救中心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 5辆及以下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 用地面积(m(上标2)) ┃ 1000 ┃ 1500 ┃ 2200 ┃ 2800 ┃ 3300 ┃ 3700 ┃ 4100 ┃ ┗━━━━━━━━━━━┻━━━━━━┻━━━━┻━━━━┻━━━━┻━━━━┻━━━━━┻━━ 注:1.表中所列指标,为保障急救中心功能的最低用地面积指标; 2.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3.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 4.直属急救分中心用地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500平方米; 5.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用地面积。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 建筑面积(m(上标2)) ┃ 850 ┃ 1400 ┃ 2150 ┃ 2950 ┃ 3700 ┃ 4450 ┃ 5200 ┃ ┗━━━━━━━━━━━┻━━━━┻━━━━━┻━━━━━┻━━━━━┻━━━━━┻━━━━━┻ 注:1.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2.60辆以上规模的急救中心建筑面积可按每10辆增加750平方米计算; 3.直属急救分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照执行;直属急救站的建筑面积宜为250-500平方米; 4.本表不包括培训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及后勤保障用房单项面积宜符合以下规定: 一、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用房主要包括调度室、会商室、信息机房等,面积可按每辆车10平方米计,最低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车库和隔离用房,其面积可按表3计算,大于60辆,大于部分可按每辆30平方米计算。

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表┏━━━━━━━━━━━━┳━━━━┳━━━━┳━━━━┳━━━━━┳━━━━━┳━━━━━┳━━┃ ┃ 5辆 ┃ 10辆 ┃ 20辆 ┃ 30辆 ┃ 40辆 ┃ 50辆 ┃ 60辆 ┃ ┣━━━━━━━━━━━━╋━━━━╋━━━━╋━━━━╋━━━━━╋━━━━━╋━━━━━╋━━┃建筑面积(m(上标2)) ┃ 400 ┃ 700 ┃ 950 ┃ 1150 ┃ 1300 ┃ 1500 ┃ 1800 ┃ ┗━━━━━━━━━━━━┻━━━━┻━━━━┻━━━━┻━━━━━┻━━━━━┻━━━━━┻━━ 三、行政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四、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各类物资库房和其他服务用房。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建筑应贯彻经济、适用、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地方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体现简捷、明快的特点,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A级装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一度,主要的车道和通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确保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般用房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其耐火极限为1小时,调度中心、库房等重要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为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车库应按汽车库消防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二十八条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2米。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

第六章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配备 第三十条 急救中心应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讯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急救中心通讯系统配置标准。

一、*有线、无线通讯系统。

二、*数字交换系统。

三、*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四、*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五、*UPS应急电源系统。

六、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GPS系统应包括车辆定位和数字信息,省会以下城市GPS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

七、LED条屏显示系统。

八、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九、视频监控系统。

注:带*号的是基本配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急救车辆所用的负压监护型救护车和普通监护型救护车的比例宜为1:4-1:6。

第三十三条 城市急救救护车内的设备配置: 普通监护型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二、微型医用氧气瓶;三、气动急救呼吸机;四、手持或脚踏吸引器;五、手提多参数监护仪;六、便携式心电图机;七、骨折负压固定装置;八、折叠、铲式、车式担架各一副。

负压监护型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二、呼吸系统急救箱;三、循环系统急救箱;四、创伤外科急救箱;五、骨折负压固定装置;六、电动吸引器;七、无创呼吸机;八、全导联心电图机;九、除颤监护仪;十、铲式和自动上车担架各一副;十一、防护服3套。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按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的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倍计算。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急救中心是医疗救治体系的枢纽。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急救中心建设,全国大部分急救中心在这个时期得到新建、改建、扩建,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逐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但是,在过去急救中心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与使用、装备与技术等不相适宜的情况,造成了资源浪费。

为此,总结过去建设经验教训,制订《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提升急救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满足急救中心的基本功能要求,是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急救中心工程建设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对本标准所称急救中心的概念作出了说明。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新建的急救中心,现有急救中心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可参照执行。

按照目前我国现状,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建制的,其功能等同于急救中心,这一类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实际上行使的职能等同于急救中心;另一种是急救中心下属的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它由急救中心统一管理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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