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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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房中的租赁房屋租金逾期

上海租房中的租赁房屋租金逾期

上海租房中的租赁房屋租金逾期在上海租房中,租赁房屋租金逾期是一个常见且令人头疼的问题。

租房者未按时支付租金可能给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和纠纷,因此,及时了解并解决租赁房屋租金逾期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逾期缴租的后果以及解决方式三个方面论述上海租房中租赁房屋租金逾期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在解决租赁房屋租金逾期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租赁双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其中明确规定,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对租赁房屋租金逾期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上海市规定,租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租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逾期缴租的后果当租赁房屋的租金逾期未支付时,双方将面临一系列的后果。

首先,租赁人将被视为违约方,违反了与出租人签订的合同约定。

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要求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

其次,如果租赁人长时间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屋押金。

租赁人可能面临被迫搬离房屋的风险,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租赁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可能影响其日后租房等相关事务。

三、解决方式针对租赁房屋租金逾期问题,双方可以采取一些解决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首先,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租赁人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可以及时向出租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分期支付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其次,出租人可以要求租赁人支付滞纳金或违约金作为补偿,以起到催促支付租金的作用。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处罚条款,以确保租赁人明确知晓逾期缴租的后果。

最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租赁人支付租金和滞纳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租赁人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赁物的归还与租金返还

租赁物的归还与租金返还

租赁物的归还与租金返还租赁法是一项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归还以及租金的返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合同履行的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租赁物的归还和租金的返还。

首先,租赁物的归还是租赁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租赁法的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租赁期满时归还给出租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租赁物因为损坏或丢失无法归还,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满时按时归还,并且没有损坏或丢失,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提前支付的押金。

其次,租金的返还也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租赁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者赔偿金。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进行返还。

而如果租赁合同因为出租人的原因提前终止,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为了更好地理解租赁物的归还和租金的返还,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个实际案例。

假设甲方是一家出租公司,乙方是一家餐馆,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台商用冰箱。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应当支付1000元的租金,同时需要提前支付一个月的押金。

在租赁期满时,乙方按时归还了商用冰箱,并且没有损坏或丢失。

根据租赁法的规定,甲方应当返还乙方提前支付的押金。

因此,甲方应当将押金1000元返还给乙方。

然而,如果乙方未按时归还商用冰箱,甲方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假设商用冰箱在租赁期满时因为乙方的过失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修复费用或者赔偿金。

在支付租金方面,如果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或者赔偿金。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篇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关键字】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原告:秦某被告:赵某2004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

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

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

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

2005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理评析】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

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

例如,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迟延交付租金的,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租人的一个催告时间,在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租赁中的租金逾期与违约金规定解析

租赁中的租金逾期与违约金规定解析

租赁中的租金逾期与违约金规定解析租赁是人们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租金支付是租赁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然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逾期与违约金的规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租赁中的租金逾期与违约金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一、租金逾期的法律依据与后果租金逾期,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已到,但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

在一般情况下,租金逾期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一般按年利率计算,具体利率可以根据租赁双方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另外,如果租金逾期较长时间,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租金逾期与违约金的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租金逾期产生的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式。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约束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双方应当合理、公平地进行协商,避免对承租人的不合理束缚。

对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可以有多种方式:1. 固定金额违约金:即约定具体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租金每天逾期支付,承租人需支付200元违约金。

2. 按逾期日数计算的违约金:即约定根据逾期的天数来计算违约金。

例如,每逾期一天,承租人需支付按每天租金的1%为违约金。

3. 按逾期金额计算的违约金:即约定根据逾期的金额来计算违约金。

例如,每逾期100元,承租人需支付按每100元的1%为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限制。

此外,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也不能过分苛刻,过高的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当利益规定,从而导致约定违约金无效。

三、租金逾期与违约金规定的效力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逾期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是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的有效约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性的判断一、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1)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

(2)根据《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篇一: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篇一: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王显彪高旭一、基本案情20XX年2月,周树君与李涵订立租房协议书,约定李涵从周树君处承租坐落在门头沟区大峪南路的楼房一套。

期间,李涵与第三人刘平共同居住此房屋。

后因承租人李涵未按约定给付周树君房屋租金,20XX年4月23日,周树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涵腾退租赁的房屋,给付欠缴的租金,并返还电卡。

20XX年6月3日,周树君与李涵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涵承诺其将于20XX年6月29日前将其租赁的房屋腾退,将该房及房屋配套的电卡返还给周树君,并向周树君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李涵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XX年6月30日,周树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涵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和电卡。

二、执行情况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随即到李涵所在单位将传票发给其单位领导转交给李涵,并向其释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涵务必尽快到法院,与申请人办理腾退房屋、交接设施的手续。

在此期间,申请人周树君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李涵的父亲李金明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认可,李金明同意房主从20XX年7月10日开启李涵所租之房屋,屋内物品请费心给予整理,暂存放周先生处。

如有丢失损坏由李方负责。

”周树君据此要求法院同意撬开房门锁,将李涵的物品清空,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

执行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李金明虽为被执行人李涵的父亲,但其并非李涵的委托代理人,也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权对李涵的物品进行处分,此事还须李涵亲自解决。

随后,在法院执行机制威慑下,李涵在第二次传唤后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联系周树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研究腾房交接的方案。

李涵称该套房屋虽然是由其承租的,但是他是替第三人刘平租的,现在实际上是刘平在里面居住,房子里面有些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哪些物品是刘平的也并不清楚。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并慎重考虑各项条款。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房东的权利和义务1. 房东有权收取租金并要求按时支付。

房东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收据,并遵守租金调整的程序。

2. 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保护房屋设施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大规模装修。

3. 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如及时报告房屋损坏情况、不得擅自转租等。

4. 房东有义务保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性,确保租赁权利的真实性,并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5. 房东有义务做好房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并按照约定维修和保养房屋设施。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享有房屋使用的权利,不受无理干扰。

2. 承租人有权拥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不受房东或他人的侵犯,并可以自由使用房屋。

3. 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金。

4. 承租人有义务保护房屋设施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大规模装修,并按时按量维护房屋。

5. 承租人有义务保持房屋干净卫生,不得破坏房屋配套设施,并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耦合的,房东和承租人都有责任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好租赁关系。

双方要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避免发生纠纷。

当遇到问题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诉诸法律途径。

希望每一位租房者都能够在和谐、安全的租赁环境中生活。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相关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相关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相关规定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如下:(一)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种。

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3、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2、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3、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4、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内容如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拒不腾房的收房攻略–房主是自然人(个人)篇

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拒不腾房的收房攻略–房主是自然人(个人)篇

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拒不腾房的收房攻略–房主是自然人(个人)篇声明:本收房攻略仅仅是告知各位业主,在租赁合同到期,租客不返还你的房屋的时候,你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收回属于你的房子!本律师郑重提醒:在收房过程中务必保持克制,不要发生任何的肢体冲突、不要借收房之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本律师对任何人依照本攻略收房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物品损坏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以下为正文:有多余的房子出租以获得收入,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但若遇到一个闹心的租客,且不说不好好照管你的房子和家具,万一到期不肯搬出,那真是闹心加闹心。

最近朋友们扎堆来问:租客到期不腾退房屋,不续约也不缴纳房租,我的房子我还收不回来了,这可如何是好,这真是--事儿虽小却极其烦心的糟心事。

作为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租户腾退并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等各种损失,这当然没问题,但司法有司法的程序,一个程序走下来,半年一年的可能就过去了,如果你的房子在北上广深或任何经济发达的城市,法官们现在已经忙得五加二、白加黑了,论先来后到,您恐怕也别想一两天、一两月解决问题。

等到执行法官终于帮你把租户腾出去了,万一租客真没钱,占用房子的损失一时半会儿您也是别惦记了。

如果你的租客死皮赖脸一直这么住着直到法院执行,这事您说您恐怕搞不好也得烦出个抑郁症来。

怎么办呢?其实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自力救济的!但是,只要有但书的地方一定是要非常认真仔细的阅读:我国法律目前对自力救济的规定相当粗线条(注意:本处讲的自力救济仅仅指财产权受到侵犯,对于人身权、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自力救济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那么我们主要研究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自力救助的判决。

单纯就财产权力受到侵害时,自力救济有严格的裁判标准:其一,必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房子不是你,房主也没有书面委托,你就不要乱出头了。

其二、应主要针对物。

收个房子不要最后变成了打架斗殴,打伤别人你坐牢,打不过受痛还赔房租。

其三、必要的限度。

房东合法收回房屋的条件及程序

房东合法收回房屋的条件及程序

房东合法收回房屋的条件及程序在租房市场中,房东有时会面临需要收回房屋的情况。

然而,房东在收回房屋之前必须了解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东合法收回房屋的条件及程序。

一、合法收回房屋的条件1. 合同到期或租约终止:房东合法收回房屋的第一个条件是租赁合同到期或租约终止。

如果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或者租约尚未到期,房东无法合法收回房屋。

2. 提前通知租户:房东在收回房屋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租户。

通常,在通知期限上,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通常房东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租户。

3. 合法原因:房东必须有合理且合法的原因来收回房屋。

例如,房东自己需要使用房屋、进行大规模维修或拆迁等都可能被视为合理原因。

二、合法收回房屋的程序1. 书面通知租户:房东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租户,明确表示房东的意图和原因,并提供预计收回房屋的具体日期。

2. 租户回应:租户在收到房东的通知后,有权利与房东进行沟通和协商。

租户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请求,例如延长居住期限或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协商一致:如果租户和房东能够就收回房屋的条件和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他们可以签署书面协议,并将其视为正式的安排。

4.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房东可能需要寻求法律诉讼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强制执行:当法院判决房东有权收回房屋时,租户将被强制执行租赁合同的终止,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搬离房屋。

在进行合法收回房屋的过程中,房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租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租户也有权利要求房东提供合理的安排和补偿。

最重要的是,租户和房东之间的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内容。

总结:房东在收回房屋之前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这些条件包括合同到期或租约终止、提前通知租户以及具备合法原因。

程序包括书面通知租户、租户回应、协商一致、法律诉讼以及强制执行。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租赁法是一门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学科,涉及到租赁物的权益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回购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时,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租赁物的权利。

回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权益,确保租赁物的价值得到合理回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回购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回购权,出租人就没有回购的权利。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辆汽车。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汽车。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汽车。

其次,赎回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将租赁物提前购买的权利。

赎回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使其在需要时能够提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赎回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赎回权,承租人就没有赎回的权利。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台电视机。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赎回电视机。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乙方的赎回请求。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赎回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赎回电视机。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回购和赎回权益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违反合同约定。

总之,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中租金逾期与欠款的处理方式

租赁合同中租金逾期与欠款的处理方式

租赁合同中租金逾期与欠款的处理方式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基本义务和权益,而租金逾期和欠款问题则是常见的纠纷之一。

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租赁关系的稳定性,租赁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租金逾期与欠款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为您介绍租金逾期与欠款的常见处理方式。

一、提醒与催款当租金逾期发生时,出租人通常会采取提醒与催款的方式,提醒承租人及时支付租金。

催款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但在提醒与催款过程中,出租人需要保持耐心和礼貌,避免使用恶言恶语或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免影响良好租赁关系。

二、合同生效条款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包含生效条款,明确租金逾期的具体处理方式。

例如,合同可能会规定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滞纳金、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并且详细说明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承租人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免在租金逾期时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协商与调解当租金逾期问题无法通过提醒与催款解决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并尝试达成解决方案。

这包括租金分期支付、延迟支付、调整支付方式等方式,以便降低双方的经济负担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协商与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并积极寻求妥协,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法律诉讼当租金逾期问题严重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出租人可能会选择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出租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欠款问题,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关费用和赔偿。

法律诉讼通常是最后的解决方法,因为它可能导致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也会对双方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诉讼前应尽量避免,除非其他解决途径无法实现。

总结起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逾期与欠款问题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

重要的是,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并在问题发生时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在租金逾期与欠款问题上,一方追求权益,另一方理解和合作同样重要,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利益,确保租赁关系的平稳进行。

民法典734条

民法典734条

民法典734条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续租和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租赁期限届满后的“默许续租”为法律所认可,除租赁期限外,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默许续租”的法律适用。

2.“默许续租”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承租人应有“继续使用租赁物”这一积极行为,而出租人应有“没有提出异议”这一沉默行为,从而认为双方就延续租赁合同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3.“默许续租”的租赁合同期限转为不定期,根据第730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可以在给予对方合理期限的前提下,随时解除合同。

4.本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承租权,仅限于房屋承租人。

依据本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并有意向继续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继续出租的意愿和租赁条件以适当方式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时间作出决定。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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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的承租人权益保障

租赁中的承租人权益保障

租赁中的承租人权益保障现代社会中,租赁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合同约定和租赁条款等方面来探讨租赁中承租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作为租赁双方中较为弱势的一方,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在中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承租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

比如,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房屋出租人提供的物业存在重大瑕疵时,承租人有权要求相应的修缮、更换或减少租金。

这就有效地保护了承租人在租赁中的利益。

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当出租人转租、出租房屋有约定限制或者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为出租条件时,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可以要求支付等额的赔偿款。

这些法律规定有效地保证了承租人在租赁中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约定除了法律保障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也是保护承租人权益的重要方面。

租赁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约定和协议,可以明确规定承租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比如,合同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租金不增加的权益,避免出租人随意涨租金的情况。

此外,合同还可以约定房屋维护责任、损坏赔偿等条款,进一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避免出租人将过多的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承租人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商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三、租赁条款租赁条款是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内容,对于承租人权益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租赁条款可以详细规定房屋的使用权、维护责任、修缮义务等事项,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合理和安全的环境。

此外,租赁条款还可以规定房屋设施的使用权。

比如,对于公共设施的使用,可以约定出租人提供相应的使用权限,如停车位、游泳池、公共花园等。

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能够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这些设施的权益。

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篇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关键字】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原告:秦某被告:赵某XX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

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的1月初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XX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

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

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

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的银行账户中。

XX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理评析】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

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欠租通知书

欠租通知书

欠租通知书篇一:租金催缴通知书租金催缴通知书通知致深有限公司:您好!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商讨,根据与贵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如不能按时缴付租金超过1个月以上的,可视作违约处理。

自股份合作公司发出催缴欠租通知书给贵公司后,至今仍未收到贵公司所拖欠的大半年三洋商场(即)租金,敬请于本通知书发出日期十天内即月日前清缴上述全部款项。

若逾期未能清缴所有拖欠的租金,视作违约,贵公司需马上撤离,股份合作公司有权无条件收回。

此致。

年月日篇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催收租金通知书催收房租租金通知书刘之初(承租方):你好!我与你于20XX年6月6日签定贰份于都长征大桥(阳光水岸二楼)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于都县城长征大桥桥头(阳光水岸)二楼写字楼,写字楼建筑面积共为850平方米,1号店面68平方米1号店面租一半的面积,1号店面算34平方米45元/平方米。

租赁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用途为商业用途。

租凭期自20XX年8月10日至20XX 年12月7日止,你已连续拖欠房租租金长达4个月,经我方多次催收仍拒绝支付,严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属严重违约行为。

根据《房屋租凭合同》第四条第1项、若乙方不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租金,此期间每日按当月租金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

《房屋租凭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租凭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二个月的违约金。

乙方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我方现通知你自20XX/12/25起同时解除双方签定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收回房屋。

限你在20XX年12月30日内将房屋内属于你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逾期不清理,视作你放弃财物所有权及其他处分权利,我方有权将其作为废弃物处理。

同时,限你在本通知书告知之日起15日内缴清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否则,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特此通知出租方:日期:20XX/12/7收件人:篇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 - 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引言在中国大陆的租赁市场上,由于租户的信用问题,往往有一些承租人欠缴租金的情况。

为了规避这种情况,许多出租人会在租赁合同中添加“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

但是,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法律依据在中国大陆的《物权法》中,第十一章“租赁物的转让和赠与”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不得收回已经出租的房屋,但是法律也为一些特殊情况提供了例外。

在该条款中,提到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出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可以看出,出租人在承租人不履行租金等义务时,确实具有一些特定的权利。

承租人欠租条款的合规性在上文中提到的《物权法》的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中,确实存在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等特定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

但是,在租赁合同中添加“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合法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租赁合同虽然满足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要求,但毕竟并非是双方可以随便撤销的。

因此,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起到任何作用。

其次,在法律之外,还需要在道德层面衡量这种条款的合理性。

例如,在承租人因为财务原因欠缴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对其收回房屋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和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最后,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执行的可行性。

即使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欠租后可以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碍,例如法律程序繁琐、社会舆论压力等。

因此,在考虑此类条款是否有效时,除了法律依据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道德规范。

,虽然出租人在承租人不履行租金等义务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维权权利,但是在租赁合同中加入“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并不一定是有效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人采取收回房屋等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会涉及到侵权等风险。

在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层面上,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也可能会遭到一定的非议。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合同草案甲方信息:姓名/名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电话/邮箱)乙方信息:姓名/名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电话/邮箱)鉴于甲方与乙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退还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有义务在解除合同后,及时通知乙方迁离房屋并保持房屋完好。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和费用。

4.甲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并按照合同期限使用房屋。

2.乙方有义务保持房屋内部卫生、设施及装修部分等的良好状态,保持房屋基本完好,不得进行任何不良行为。

3.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甲方存在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有效的维权要求。

三、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或者未按期迁离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金的赔偿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如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提出有效维权要求,同时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任何一条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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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欠租,出租人有权自行收回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催收房租不获搬走租客财物赔偿租客损失3000元【案情回放】原告(上诉人):刘某被告(被上诉人):涂某2005年9月,刘某租住涂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的房屋,2006年6月底,刘某因事回到老家,至2006年7月25日返回深圳。

在此期间,涂某因催收房租无法联系到刘某,于2006年7月23日将刘某存放在涂某房屋内的财物搬走。

2006年7月30日,刘某向罗湖区莲塘派出所报案,声称其租住的房屋内物品被人搬走,价值5000多元,内有电视机、床、床上用品、煤气炉、煤气瓶、厨房用品、电风扇、衣服、单据及两张桌子等物品。

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该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到法院主张权利。

双方遂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涂某赔偿原告刘某一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3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

刘某认为,其在2005年10月到2006年7月租住期间,已按当初与涂某达成的口头协议,预交了300元押金,同时按月交纳了350元的租金。

2006年7月25日其从家乡返回后,发现房内的用具用品全部被房东涂某擅自转移变卖,其中包括乐华牌21寸彩电一台1100元、大床及床垫各一张1550元、棉被床单各两张710元、电风扇一台90元、大森牌煤气炉、煤气瓶各一个350元、西服一套1600元、餐桌椅一套200元、毛衣裤及其他衣服700元及有关票证一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00多元,并导致其无法居住。

经报派出所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但刘某多次向涂某索还无果。

涂某擅自侵占他人财产,其行为显然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

涂某则认为,其多次上门催收房租,但未见刘某,电话亦打不通,无法联系到刘某。

故其于2006年7月23日清理搬走刘某存放在房屋内的旧彩电一台、旧木床一张、煤气瓶和煤气炉各一个,但并没有将上述物品卖掉,而是将上述物品交给了莲塘的民兵,房屋内并没有刘某所称高价西服、毛衣、电风扇及相关票证。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涂某处置其出租房屋内刘某所有的物品是否构成侵权,涂某处置的物品价值是多少,即财产损失的大小。

【裁判理由】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侵权纠纷。

侵权法律关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涂某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在未与刘某取得联系,亦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刘某所租住房屋内的财产,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财产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内的具体财产种类有分歧,但涂某对其侵犯刘某屋内财产的事实是确认的。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庭审笔录中的陈述,结合涂某采取的措施不当又未能妥善保管好刘某的财物,导致刘某的财物损失价值无法查清的实际情况,酌定刘某的财产损失为3000元,对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因此,涂某应向刘某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涂某向刘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

【法官手记】依法妥善处理租赁合同纠纷这是一起因出租人收取租金未果而处置承租人存放在出租屋内物品所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类似的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

一、被侵害者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抉择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租赁合同关系,二是财产侵权关系。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刘某虽未与涂某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从涂某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刘某向涂某交付租金的行为看,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承租人刘某迟延交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取决于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关系当时对租金交付时间的约定。

出租人涂某因收租未果而处置刘某的物品,该行为则系未经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置他人财产,构成财产侵权。

刘某向涂某主张赔偿物品被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租赁合同关系和财产侵权关系属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出租人涂某在本案中虽然提出刘某未依时支付租金且应赔偿承租期间损坏房屋设施的损失,但涂某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不予处理,涂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承租人未交房租且无法联系,出租人收租未果而处置物品,谁之过?深圳特区法规对出租人的保护已有具体规定,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房租的情形,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加倍支付租金,如有损失亦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同时,出租人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但是,在发生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的情形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搬离,出租人也不得强行搬离,除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中,刘某逾期未支付租金,涂某在其无法联系刘某、收租未果的情形下,没有寻求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帮助,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而是擅自将承租人刘某的物品搬离出租房屋,导致物品下落不明,无法追回。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涂某将承租人刘某的物品搬离出租房屋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同时我国法律亦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涂某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导致刘某的财产灭失,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涂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如何认定财产损失的大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本案看,刘某主张其财产损失为6300元,理应举证证明,但由于其存放在出租屋内的所有物品均已被涂某处置,导致物品灭失,无法举证证明物品的种类及价值。

且因物品已灭失,无法评估物品价值。

涂某未能妥善处理刘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物品,致使双方对刘某的财产损失均无法举证证明。

鉴于此,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事实,酌定刘某的财产损失为3000元是比较公平的。

四、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妥善处理在深圳,租赁房屋的人口众多,出现纠纷难以避免,但如何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纷争,达到和谐租赁,这是值得市民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共同思考的问题。

从审判实践角度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我国民事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一旦达成协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协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就租赁合同而言,在我国《合同法》中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可见,房屋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会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这样,双方权利义务均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各自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有据可循。

在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亦提供了房屋租赁的格式合同,使得房屋租赁签订合同更方便快捷。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时,可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增删。

譬如类似本案的情形,承租人逾期未交租金,而又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可否径行处置承租人的物品,租赁双方完全可以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减少纠纷,即便发生纠纷,出示双方的租赁合同,是非一目了然,一旦诉讼,才能更好地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到法院进行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亦可申请当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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