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土资规〔2018〕9 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 章30 节和2 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长:张延华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成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浙江大学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祝炉、吕朝阳、朱晚芸、彭毅、吴家胜、马鹰击、奕永庆、徐祖煌、朱锦尉、陈新明1 总则目录.1.1.1 1.2 1.3 1.4 1.5 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基本术语1..1..1.1..32 建设目标.5..2.1 总体目标2.2 具体目标.5 . .53 建设条件.6..3.1 3.2 3.3 3.4 3.4 合法性...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其他条件 ..6...6...6.. .6.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类型区 .. 4.2 工程布局 5土地平整工程 ..................................................................... 1..2.5.1 一般规定 ...................................................................... 1..2..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 1..3.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 1..5..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7..6.1 一般规定 ...................................................................... 1..7.. 6.2 水源工程 ...................................................................... 2..2.. 6.3 输配水工程 .................................................................... 2..4.. 6.4 喷微灌工程 .................................................................... 2..8.. 6.5 排水工程 ...................................................................... 3..1..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 3.4..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 3..7.7 田间道路工程 ..................................................................... 4..0.7.1 一般规定 ...................................................................... 4..0 7.2 田间道 ........................................................................ 4..0 7.3 生产路 ........................................................................ 4..1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 4..2 8.1 一般规定 ...................................................................... 4..2 8.2 农田林网工程 .................................................................. 4..2 8.3 岸坡防护工程 .................................................................. 4..5 8.4 沟道治理工程 .................................................................. 4..6 8.5坡面防护工程 .................................................................. 4..7附录 A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 5..0...附录 B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表 ...................................................................................... 5..2....8. ..8.. 1..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一级类型区和二级类型区,构建不同工程类型区下的工程模式与工程体系,合理确定工程等级、工程内容及具体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浙江地区土地整治计划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总目录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3)第二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 (58)第三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312)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6)第三章项目划分 (9)第四章费用构成 (18)第一节概述 (18)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19)第三节设备购置费 (23)第四节其他费用 (23)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25)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6)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6)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32)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33)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41)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质量,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所确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五、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项目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详见本规定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均须加盖印章,负责人、复核人和编制人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须如实填写。
二、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三、预算编制说明应力求文字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建设规模(总规模;开发、整理、复垦的规模),项目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率(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四年十月前言为了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于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县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订本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总则、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组成。
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M是指南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术语和定义 (1)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1)四、指导思想 (1)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2)六、规划调整完善主体 (2)七、规划范围与期限 (2)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 (3)一、基数转换 (3)二、前期专题研究 (3)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4)一、规划目标 (4)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5)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5)五、建设用地规划 (6)六、其他用地规划 (7)七、主要专项规划 (7)八、土地用途分区 (8)九、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8)十、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8)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内容 (10)一、规划调整完善范围 (10)二、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10)第五章成果要求 (12)一、规划文本 (12)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 (12)三、规划图件 (14)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14)五、规划附件 (15)附录A 术语及定义 (16)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表 (19)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 (22)附录C 高等别耕地的等别范围要求 (23)附录D“三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 (24)附录E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暂定) (27)附录F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要求 (28)附录G 土地用途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 (29)附录H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 (29)附录I 土地用途分区、“三线”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关系表 (30)附录J 县级规划文本附表 (31)附录K 县级规划说明附表 (44)附录L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文本附表 (48)附录M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说明附表 (62)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浙江省土地整治潜力调查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土地整治潜力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1.总则 (1)1.1调查范围 (1)1.2工作内容 (1)1.3工作要求 (1)2.准备工作 (2)2.1资料收集 (2)2.2编写调查实施方案 (3)2.3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3)3.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3)3.1调查对象 (3)3.2调查原则 (4)3.3调查评价方法 (4)3.4调查评价单元 (5)3.5调查评价指标的确定 (5)3.6调查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 (7)4.成果提交 (11)4.1 县级成果 (11)4.2 市级成果 (11)5.成果检查 (12)5.1内业核查 (12)5.2外业核查 (12)5.3数据库质量检查 (13)6.成果初验和验收 (14)6.1成果初验 (14)6.2成果验收 (14)7附件 (14)8附则 (14)1.总则为规范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指南。
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的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等可参照执行。
1.2工作内容本项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全省范围内当前通过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土地整治活动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查清可整治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等情况,分析评价其整治潜力,为土地整治活动的有效开展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支持。
1.3工作要求1.3.1 以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调查工作,精度须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致。
1.3.2以县为单位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在县级数据库和数据汇总基础上,进行地市级建库和数据汇总。
1.3.3按照统一的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分析与汇总。
1.3.4 建立严格的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2.准备工作2.1资料收集2.1.1图件资料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农用地分等成果图、最新的遥感影像图,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林业普查等相关图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5.19
•【字号】浙土资办〔2014〕47号
•【施行日期】2015.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浙江省耕地质量等
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7号)要求,我省将全面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和年度监测评价工作,请你们按照《2015年浙江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方案》(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2015年浙江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矿产勘查项目督察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矿产勘查项目督察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勘查【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6]5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8.05【实施日期】2016.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矿产勘查项目督察整改验收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6]5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关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矿产勘查项目督察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528号)要求,有关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督察意见要求进行整改,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验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整改要求。
2015年8月10日,省厅下达了23个矿产勘查项目督察意见,要求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督察意见做好整改工作,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督促探矿权人及时整改,组织好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意见报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二)整改方案上报情况。
经统计,14个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时上报了整改方案,8个上报不及时,1个未上报,未上报项目为浙江省磐安县冷水镇道川矿区萤石矿详查。
(三)验收意见上报情况。
经统计,7个勘查项目的验收意见按时上报,15个上报不及时,1个未申请验收,未申请验收项目为浙江省江山市双溪口乡东积尾村萤石矿普查。
(四)整改验收结果。
经验收,17个勘查项目通过验收,整改合格;2个未通过验收、1个未申请验收,整改不合格;3个因其他原因,另行处理。
(详见附表)二、主要做法(一)制定整改方案。
探矿权人收到督察意见后,基本能按照督察意见要求,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多数勘查项目整改方案由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制定,少数由探矿权人单独制定。
大多数整改方案内容较具体,整改期限明确,工作安排较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严格整改落实。
制定整改方案后,多数探矿权人精心组织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能够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报请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规定(试行)依据《关于开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2〕275号)精神,为保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切实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水平,高效利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真正实现“以图管地”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做好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包含数据库执行和更新的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内容及依据、技术要求、汇交要求和质量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
1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年度执行和更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总量控制,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三是有据可依,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相关技术规定,确保更新的每个地块有据可依,严禁擅自更改规划成果。
四是紧密配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和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各司其职,确保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2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工作任务及技术路线2011年数据库执行和更新工作任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理清2006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二是将规划执行和修改情况,与“二调”、“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衔接情况更新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库中,形成最现势的规划数据库;三是将形成的省标规划数据库转换成部标规划数据库,并整理汇交备案。
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路线见图1:图1 规划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技术路线图3数据库年度执行和更新内容及依据2011年数据库执行和更新工作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2006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执行情况(以下简称“数据库年度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部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基本原则 (1)1.4 引用标准 (1)1.5 基本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建设目标 (2)2.1 总体目标 (2)2.2 具体目标 (2)3 建设条件 (5)3.1 合法性条件 (5)3.2 自然资源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社会经济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现有基础设施条件 (5)3.4 其它条件 (5)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7)4.1 类型区 (7)4.2 工程布局 (7)5 土地平整工程 (8)5.1 一般规定 (8)5.2 田块修筑工程 (9)5.3 地力保持工程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2)6.1 一般规定 (12)6.2 水源工程 (13)6.3 输配水工程 (15)6.4 喷微灌工程 (17)6.5 排水工程 (18)6.6 渠系建筑物 (19)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1)7 田间道路工程 (26)7.1 一般规定 (26)7.2 田间道 (27)7.3 生产路 (27)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28)8.1 农田林网工程 (28)8.2 岸坡防护工程 (29)8.3 沟道治理工程 (30)8.4 坡面防护工程 (30)11 总则1.1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统一工程等级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5]8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10.27【实施日期】2015.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5年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814号)各有关地勘单位:为加强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的质量监管,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质量工作的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15年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该项工作委托省地质学会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间由省地质学会另行通知。
本次质量抽查结果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纳入地矿信用监管。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省地质学会做好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
附件:2015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7日附件2015年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是经营性地质工作,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经济评价为基础,实行有偿服务和成果有偿转让的地质工作。
为强化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与勘查资质监管,进一步维护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秩序,提升勘查项目质量,促进我省地质找矿,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浙江省地质学会将开展2015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工作依据2015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依据地质勘查实施方案或项目任务书、施工设计书、设计批复意见;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中国地质调查局下发的技术标准要求、项目管理办法;以往项目质量检查与整改报告等。
二、检查工作时间2015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时间:2015年10月下旬-11月底。
三、检查组织形式2015年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设3个联合检查小组,分工如下:总负责:倪瑛第一组,组长:张永山。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1.适用范围 (1)2.工作依据 (1)3.评定原则 (1)4.技术方法 (2)5.评定程序 (2)5.1资料收集 (2)5.2单元划分 (2)5.3指标确定 (2)5.4外业调查 (4)5.5数据获取 (4)5.6等级计算 (5)5.7结果校验 (5)5.8成果编制 (5)5.9信息报备 (6)5.10年度更新 (6)6.其他要求 (6)附录A(规范性附录) (8)A.1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清单 (8)A.2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指标体系与参数 (9)A.2.1不同类型区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权重和赋分标准 (9)A.2.2 耕地质量分等因素赋分标准表 (14)A.2.3 浙江省各指标区指定作物最高产量与产量比系数表 (27)A.3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实地调查表 (28)A.4等级计算过程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 (37)B.1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37)B.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表 (38)B.3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字段标准 (41)B.4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图件编制要求 (44)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2.工作依据1、《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0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8号)。
3.评定原则遵循《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原则。
应遵循《规程》的基本思想、技术路线、方法步骤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外业调查技术手册目录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外业调查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外业调查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外业调查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外业调查材料与工具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项目区景观照片拍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土壤采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外业调查因素判定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表层土壤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浙财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为加强全省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特制定《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5年2月5日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的专项补助资金。
此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年度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方案实施计划的制订,省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安排和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按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测量标志发挥使用效能。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章分配原则、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专项用于测量标志的保管员津贴和测量标志维护维修费用支出。
浙土资发[2015]41号附件(正文)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15-9-1发布 2015-9-1实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目录前言 (I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 法规性文件 (1)2.2 技术标准 (1)3 总则 (2)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 (2)3.2 方法可行性 (3)3.3 测量基准 (3)3.4 精度衡量指标 (3)3.5 基本要求 (3)4 平面控制测量 (3)4.1 一般规定 (3)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 (4)4.3 RTK平面控制测量 (7)5 高程控制测量 (8)5.1 一般规定 (8)5.2 水准路线布设要求 (9)5.3 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10)5.4 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10)5.5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 (10)5.6 RTK高程控制测量 (11)6 数字地形测量 (12)6.1 一般要求 (12)6.2 图根控制测量 (14)6.3 全野外地形要素数据采集 (14)6.4 地形图表示的内容 (15)7 要素调查 (16)7.1 土地整治前的调查 (16)7.2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调查 (17)8 要素测量 (18)8.1 土地整治前的要素测量 (18)8.2 土地整治中的施工检测 (19)8.3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要素测量 (19)9 面积测算 (21)9.1 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21)9.2 计算内容 (22)9.3 面积统计 (22)9.4 面积精度 (23)10 图件编制 (23)10.1 一般规定 (23)10.2 项目位置示意图编制 (23)10.3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编制 (23)10.4 初始地形图编制 (23)10.5 竣工图编制 (24)11 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25)11.1 成果质量检查 (25)11.2 分项质量检查要求 (25)11.3 质量评定标准 (27)11.4 成果错漏的扣分标准与分类 (30)11.5 成果核查验收 (30)12 文字报告的编写要求 (31)12.1 设计书编写的基本要求 (31)12.2 技术总结编写 (33)13 上交成果资料 (34)13.1 控制测量资料 (34)13.2 初始地形测量资料 (34)13.3 施工放样测量资料 (34)13.4 整治施工前要素调查资料 (34)13.5 土地整治竣工后测量与调查成果资料 (34)13.6 文本资料 (35)13.7 电子数据 (35)附录1 (规范性附录)控制点标石规格 (36)附录2 (规范性附录)界址点标石规格及埋设剖面图 (37)附录3 (规范性附录)界桩埋设位置示意图 (38)附录4 (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调查表 (40)附录5 (资料性附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 (41)附录6 (资料性附录)项目面积汇总表 (42)附录7 (资料性附录)项目位置示意图 (43)附录8 (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45)附录9 (资料性附录)初始地形图样图 (47)附录10 (资料性附录)竣工图 (50)附录11 (规范性附录)图件字体、色块配置表 (53)附录12 (规范性附录)质量评定表 (54)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工作,完善组织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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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15-9-1发布 2015-9-1实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目录前言 (I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 法规性文件 (1)2.2 技术标准 (1)3 总则 (2)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 (2)3.2 方法可行性 (3)3.3 测量基准 (3)3.4 精度衡量指标 (3)3.5 基本要求 (3)4 平面控制测量 (3)4.1 一般规定 (3)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 (4)4.3 RTK平面控制测量 (7)5 高程控制测量 (8)5.1 一般规定 (8)5.2 水准路线布设要求 (9)5.3 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 (10)5.4 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10)5.5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 (10)5.6 RTK高程控制测量 (11)6 数字地形测量 (12)6.1 一般要求 (12)6.2 图根控制测量 (14)6.3 全野外地形要素数据采集 (14)6.4 地形图表示的内容 (15)7 要素调查 (16)7.1 土地整治前的调查 (16)7.2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调查 (17)8 要素测量 (18)8.1 土地整治前的要素测量 (18)8.2 土地整治中的施工检测 (19)8.3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要素测量 (19)9 面积测算 (21)9.1 新增耕地面积认定 (21)9.2 计算内容 (22)9.3 面积统计 (22)9.4 面积精度 (23)10 图件编制 (23)10.1 一般规定 (23)10.2 项目位置示意图编制 (23)10.3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编制 (23)10.4 初始地形图编制 (23)10.5 竣工图编制 (24)11 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25)11.1 成果质量检查 (25)11.2 分项质量检查要求 (25)11.3 质量评定标准 (27)11.4 成果错漏的扣分标准与分类 (30)11.5 成果核查验收 (30)12 文字报告的编写要求 (31)12.1 设计书编写的基本要求 (31)12.2 技术总结编写 (33)13 上交成果资料 (34)13.1 控制测量资料 (34)13.2 初始地形测量资料 (34)13.3 施工放样测量资料 (34)13.4 整治施工前要素调查资料 (34)13.5 土地整治竣工后测量与调查成果资料 (34)13.6 文本资料 (35)13.7 电子数据 (35)附录1 (规范性附录)控制点标石规格 (36)附录2 (规范性附录)界址点标石规格及埋设剖面图 (37)附录3 (规范性附录)界桩埋设位置示意图 (38)附录4 (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调查表 (40)附录5 (资料性附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 (41)附录6 (资料性附录)项目面积汇总表 (42)附录7 (资料性附录)项目位置示意图 (43)附录8 (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45)附录9 (资料性附录)初始地形图样图 (47)附录10 (资料性附录)竣工图 (50)附录11 (规范性附录)图件字体、色块配置表 (53)附录12 (规范性附录)质量评定表 (54)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工作,完善组织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浙江省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严格按此执行。
起草单位:浙江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
起草组成员:李家银、高卫贞、俞建康、王永乔、方立伟。
主要参与起草人:陈建弟、贺军、商红波、马小阔、鲍剑、裘智辉、王智锋、刘荣华、茅天敏、毛云华、陶鹰。
本《规定》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成果的生产及质量评定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2.1 法规性文件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1.5 《土地调查条例》2.1.6 《土地复垦条例》2.1.7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1.8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1.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2.1.10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1.11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2.1.1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2.2 技术标准2.2.1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2.2.2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2.3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2.2.4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2.2.5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2.2.6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2.2.7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2.2.8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2.2.9 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2.2.10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2.2.11 CH/T 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2.2.12 CJJ/ T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2.2.13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2.2.14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2.2.15 TD/T 10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2.2.16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2.17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2.2.18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2.2.19 TD/T 101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2.2.20 DB33/T 8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图形表达代码2.2.21 DB33/T 552 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2.2.22 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2008)2.2.23 浙江省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 (2009)2.2.2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2.2.25 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2.2.26 GB/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3 总则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3.1.1 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3.1.2 测量与调查土地整治测量是指基础控制测量、数字地形测量、施工放样、界址测量与图件编制等。
土地整治调查是指权属调查、基础设施调查、地类调查、面积计算等。
3.2 方法可行性鼓励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采用高效、可行的新技术、新方法,但应满足本《规定》的基本精度要求。
3.3 测量基准3.3.1 平面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若采用其他坐标系统,应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转换关系。
3.3.2 高程基准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3.3.3 时间系统宜采用协调世界时UTC。
如采用北京时间,应考虑时区差与UTC进行换算。
3.3.4 测图比例比例尺按1∶500、1∶1000、1∶2000。
3.4 精度衡量指标本规定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2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5 基本要求3.5.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须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承揽单位需具备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
3.5.2 凡列入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项目,均需收集相关数据和数据库资料、图件资料(包括现势遥感影像图)、土地管理信息资料等。
3.5.3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项目须经实地踏勘、编写技术设计书,项目竣工后编写测量与调查竣工技术报告。
4 平面控制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坐标系统的选择以坐标系统的归算、投影长度总变形值不大于±2.5 cm/km为原则,并根据测区的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确定坐标系统的基本参数。
4.1.2 控制网布设平面控制网等级划分为三、四等与一、二级。
平面控制网一般宜布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也可采用常规边角组合网或导线网等形式。
控制网的布设,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允许越级布网。
4.1.3 平面控制网精度要求4.1.3.1 三、四等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应≤±5cm 。
4.1.3.2 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点位中误差应≤±5cm 。
4.1.4 控制点标石埋设4.1.4.1 各等级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标志应满足平面、高程共用。
控制点埋设应尽可能选择在整治地块周边,充分考虑竣工测量时的利用。
标石及标志规格要求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见附录1)。
4.1.4.2 控制点的中心标志应用铜、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作,并应安放正直,镶接牢固;控制点的标志中心应刻有清晰、精细的十字线或嵌入直径小于1.0mm 的不同颜色的金属;标志顶部应为圆球状,顶部应高出标石面。
4.1.4.3 控制点标石可采用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制;利用基岩、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时可凿孔现场灌注混凝土埋设标志;利用硬质地面时可以在地面上刻正方形方框,其中心灌入直径不大于2mm 、长度不短于30mm 的铜条作为标志。
4.1.4.4 土地整治地块原则上每一地块布设2个以上控制点,每平方公里控制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
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应满足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外围控制点恢复。
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4.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用公式(1)表示。
)bd (a 22+±=σ (1)式中 σ —— 基线长度标准差,单位为毫米(mm )。
a —— 固定误差,单位为毫米(mm )。
b —— 比例误差系数,单位为毫米每千米(mm/k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