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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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607000—2018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

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云政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8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资金,用于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接收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设立食品安全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和对州、市、县、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资的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工作,负责同级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交办、奖励的审定、奖金的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云南省注销243家期满未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云南省注销243家期满未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云南省注销243家期满未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附件:云南省注销243家期满未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注销原因1昆明市大桥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十里办事处大桥村74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十里办事处大桥村74号QS5301 0101 080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昆明进鑫食品有限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乡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乡QS5301 0101 099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3晋宁县粮油收储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北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北门QS5301 0101 340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昆明市官渡区华丰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云南储备局五三零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云南储备局五三零处QS5301 0101 233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昆明穗丰食品厂小麦粉(专用、通用)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小龙路口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小龙路口QS5301 0101 555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6昆明市粮油物资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昆瑞路68号QS5301 0102 080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环城西路21号QS5301 0102 167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昆明市官渡区建华大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第二建筑公司凉亭加油站QS5301 0102 167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嵩明县粮油工业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盟台东路265号QS5301 0102 215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直属库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眠山昭宗路85号QS5301 0102 609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昆明市官渡区金华大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省商业储运汽车运输公司内QS5301 0102 484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昆明市官渡区业丰米厂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凉亭归化寺南江化工厂院内QS5301 0102 857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昆明市官渡区天谷大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昆明公司QS5301 0102 857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昆明市官渡区鹏程精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昆明市果品公司物业管理处QS530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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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4云南开窍绿色生物有限公司饮料(固体饮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A1-3号地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A1-3号地块QS5301 0601 290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5昆明市西山区蓝天饮料厂饮料[碳酸饮料(碳酸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前卫镇四道坝188号前卫镇拥护办事处四道坝村188号QS5301 0601 492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6昆明叮咚天然饮用矿泉水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昆明市黑龙潭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内昆明市北郊黑龙潭QS5301 0601 539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7呈贡昆乐清泉饮料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水)]呈贡县大洛羊村呈贡县洛羊镇大洛羊村QS5301 0601 641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8呈贡小林山泉水有限公司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水)]呈贡县洛羊镇大洛羊呈贡县洛羊镇大洛羊QS5301 0601 641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9马龙县汇丰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白泥场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白泥场QS5303 0101 058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0师宗县大同乡盛宏面粉加工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镇大同村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镇中心学校旁QS5303 0101 124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1沾益闽益面粉加工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文昌路301号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文昌路301号QS5303 0101 208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2沾益富强粮食加工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星火路6号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星火路6号QS5303 0101 208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3宣威市粮食局粮油食品加工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榕城镇文化路6号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榕城镇文化路6号QS5303 0101 340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4曲靖市岳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施家闸桥QS5303 0102 657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5曲靖市麒麟区粮油工业贸易公司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东路129-135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宝路中段QS5303 0201 089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6曲靖市麒麟区酱菜厂酿造酱油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门街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旁QS530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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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1峨山青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五梭坡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五梭坡QS5304 0201 188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2江川县金河粮油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江城振兴街东段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江城振兴街东段QS5304 0201 046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3通海县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桑园工业区QS5304 0201 050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4云南江川大众食品一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龙街镇龙街村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龙街镇龙街村QS5304 0201 051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5通海县七街油料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七街村一社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七街村一社QS5304 0201 051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6红塔区新兴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排山五组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排山五组QS5304 0201 051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7玉溪市红塔区种子站工会技协技术服务部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5号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5号QS5304 0201 079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8瓦窑村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瓦窑办事处第九组李家花园云南省玉溪市瓦窑办事处第九组李家花园QS5304 0201 080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9通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西门外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西门外QS5304 0201 188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0通海县万家榨油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街镇万家二社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九街镇万家二社QS5304 0201 188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1通海河西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QS5304 0201 188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2峨山县益寿菜籽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峨山县西门市场斜对面峨山县西门市场斜对面QS5304 0201 246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3云南玉溪华宁县惟康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华宁县宁州镇虹桥新村华宁县宁州镇虹桥新村QS5304 0201 246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4红塔区益加益油坊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红塔区杯湖公路中段红塔区杯湖公路中段QS5304 0201 246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5江川县春江榨油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江川县江城镇侯家沟村江川县江城镇侯家沟村QS5304 0201 246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6云南省通海宏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酿造酱油通海县扬广镇通海县扬广镇QS5304 0301 024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7云南通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酿造酱油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西小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西小区QS5304 0301 069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8玉溪市红塔区东泉酒厂酿造酱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前10社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东前村委会10组QS5304 0301 107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9云南通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酿造食醋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西小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西小区QS5304 0302 057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0玉溪市红塔区华庄冷食品厂冷冻饮品(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庄大路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庄大路QS5304 1001 025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1云南省玉溪市百信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厂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红塔区大营街唐旗大桥红塔区大营街唐旗大桥QS5304 0401 064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2玉溪秀乾山泉有限责任公司饮料[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玉溪市刺桐关七七四处玉溪市刺桐关七七四处QS5304 0601 157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3腾冲县中和粮油公司大米腾冲县中和乡新街村新街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中和乡新街村新街QS5305 0102 111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4腾冲县蒲川粮油公司大米腾冲县蒲川乡下甲街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蒲川乡下甲街QS5305 0102 111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5腾冲县固东粮油公司大米腾冲县固东镇固东街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固东镇固东街QS5305 0102 111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6腾冲县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半精炼)腾冲县城关镇腾冲县城关镇二街光华西路69号QS5305 0201 017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7保山市隆阳区飞达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左官村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左官村QS5305 0201 034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8保山市隆阳区顺发食用油厂食用植物油(全精炼)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村街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村街QS5305 0201 034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9保山市隆阳区春华粮油加工厂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开发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开发区QS5305 0201 254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0昌宁酱油厂酿造酱油右甸镇周家坡149号右甸镇周家坡149号QS5305 0301 348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1保山市隆阳区黄豆鲜味酱油厂酿造酱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图街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图街QS5305 0301 348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2云南省澜沧江啤酒(集团)保山有限公司饮料(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320国道北段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320国道北段QS5305 0601 026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3昭通市昭阳区龙泉大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523号QS5306 0102 655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4昭通市昭阳区粮油工业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环城东路44号QS5306 0102 857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5彝良县农业新技术开发服务部食用植物油(全精炼)云南省昭通市角奎镇大河边云南省昭通市角奎镇凯丰路228号QS5306 0201 089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6巧家县粮油工业公司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新华路63号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新华路QS5306 0201 188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7大关县宏发酱园厂酿造酱油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大水井巷14号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大水井巷14号QS5306 0301 121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8昭通市镇雄县新星调味品厂酿造酱油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贸路(原国建司斜对面)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贸路(原国建司斜对面)QS5306 0301 080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9巧家县新华镇西门酱油厂酿造酱油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西门二村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西门二村QS5306 0301 255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0大关县宏发酱园厂酿造食醋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大水井巷4号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大水井巷4号QS5306 0302 048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1昭通市镇雄县新星调味品厂酿造食醋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贸路(原国建司斜对面)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农贸路(原国建司斜对面)QS5306 0302 0579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2昭通市鸿宇食品有限公司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昭阳区小李子园630号昭阳区小李子园630号QS5306 0401 123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3大姚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东门外东岳庙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东门外东岳庙QS5323 0101 088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4大姚县金穗达面粉面条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东路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张家龙潭QS5323 0101 234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5禄丰县玉龙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猫街办事处汪家房村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碧城镇猫街办事处汪家房村QS5323 0101 303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6武定县富康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近城镇香水庄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近城镇香水庄QS5323 0101 430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7楚雄市鹿城茂盛面条厂小麦粉(通用)楚雄市东郊黄泥坝楚雄市东郊黄泥坝QS5323 0101 650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8禄丰洁丰粉业有限责任公司小麦粉(通用)禄丰县金山镇消防南路小台子禄丰县金山镇消防南路小台子QS5323 0101 976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9禄丰县金山粮食购销公司大米空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QS5323 0102 001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0楚雄市粮油购销中心大米空中大街360号QS5323 0102 003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1云南省武定县副食品厂酿造酱油武定县近城镇中山路武定县近城镇中山路QS5323 0301 311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2晋楚酿醋厂配制食醋云南省楚雄市楚雄开发区永安镇官屯小区云南省楚雄市楚雄开发区永安镇官屯村78号QS5323 0302 051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3文山州七乡面粉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攀枝花镇金竹棚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攀枝花镇金竹棚QS5326 0101 088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4文山县兰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马塘镇186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马塘镇186号QS5326 0101 088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5马关县粮油工业贸易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田湾三村2号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田湾三村2号QS5326 0101 135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6砚山县稼依辣椒城清真面条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稼依镇辣椒城34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稼依镇辣椒城34号QS5326 0101 134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7砚山巨龙酒厂白酒云南省砚山环北路二级站后门云南省砚山环北路二级站后门XK16-030 681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8文山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小麦粉(通用)文山县城大同公园文山县城大同公园QS5326 0101 650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9马关县粮油工业贸易公司大米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田湾三村2号QS5326 0102 1677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0文山县优质农业产品服务中心大米空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县开化镇沙坝路100号QS5326 0102 340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1富宁县普厅食品厂酿造食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渭社村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渭社村QS5326 0302 058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2富宁县壮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酒文山州富宁县城北路49号文山州富宁县城北路49号XK16-030 235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3云南邱北智恒酒业有限公司白酒邱北县锦屏镇大营盘30号邱北县锦屏镇大营盘30号XK16-030 5588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4原井酒厂白酒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振兴路15号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振兴路15号XK16-030 2355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5建水县粮油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小麦粉(通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东正路163号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东正路162号QS5325 0101 099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6建水县万灵面粉加工厂小麦粉(通用)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陈官镇灵官庙村15号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陈官镇灵官庙村15号QS5325 0101 4304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7云南省弥勒县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大米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弥东乡菜子哨QS5325 0102 167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8云南省草坝农场大米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草坝镇QS5325 0102 378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9开远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大米空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灵泉东路414号QS5325 0102 6563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0建水县车氏精米加工厂大米空云南省建水县东坝镇永善大水塘17号QS5325 0102 858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1建水县种子公司精米加工厂大米空建水县东坝圣兴村农贸市场QS5325 0102 857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2个旧市大屯镇顺风碾米厂大米空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68号QS5325 0102 0015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3蒙自草坝惠民精米厂大米空蒙自县草坝镇富民村核桃寨二杜QS5325 0102 002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4云南光临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县食品厂酿造酱油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吉山南路85号云南省弥勒县弥阳镇吉山南路85号QS5325 0301 043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介绍

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介绍

肠等)
1.巴氏杀菌乳(具体产品)
0501 液体乳
2.调制乳(具体产品) 3.灭菌乳(具体产品)
4.发酵乳(具体产品)
1.全脂乳粉(具体产品)
2.脱脂乳粉(具体产品)
0502 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具体产品)
105
乳制品
4.调制乳粉(具体产品) 5.牛初乳粉(具体产品)
1.炼乳(具体产品)
2.奶油(具体产品)
6.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熟培根、熟腊肉、肉糕类、
肉冻类(肉皮冻、水晶肉)、血豆腐等】
0402 发酵肉制品 发酵肉制品(发酵灌肠制品、发酵火腿制品等)
3
0403
预制调理肉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具体产品)
制品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具体产品)
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肠类、风干鹅、
0404 腌腊肉制品 腌制猪肘、中国火腿、生培根、生香肠、生发酵香
云南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新版证书 类别编码
食品、食品 类别 添加剂类别 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0101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 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 小麦粉、全麦粉等)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 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 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 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等】
(具体名称)】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猪肉罐头、火腿罐头、肉类罐
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弄浆、发
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
1.含乳饮料(具体产品)
0605 蛋白饮料 2.植物蛋白饮料(具体产品)
3.复合蛋白饮料(具体产品)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本代表人;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④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等负责人。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通过培训考核。

5.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持有健康证明。

6.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

7.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

8.申请人应当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制度文本。

9.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

10.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人应当与挂钩生产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并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代表人包括:①企业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在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必须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相应的选项中打√。

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者名称:罗平县某某某餐厅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市罗平县罗雄镇/街道(乡)西关街村(路/弄)x门牌号码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市罗平县罗雄镇/街道(乡)西关街村(路/弄)x门牌号码仓库地址(如有):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镇/街道(乡)西关街村(路/弄)x门牌号码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申请的主体业态分类及括号标注类别:√小型;□快餐店;□小吃店;□特大型;□大型;□中型;□集体供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压力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制售)(□是,□否);□其他食品制售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食品销售申请副本数(份):1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XXX;□其它;□企业职工人数(人):邮政编码:有效期(年):3是否同时通过网络经营:√有,□无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网址:()其他特殊经营项目:√是,□否是否现场制售□体检人数:2人保证声明: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0)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0)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实施机关一、许可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发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粮食加工品(大米、小麦粉、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植物、动物)、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白酒(液态、原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冷冻饮品、其他食品等28类食品产品。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如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必要程序,下面将从申请资料准备、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资料准备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企业登记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工商登记证明,有限公司则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文件;5. 卫生许可证:如果经营场所需要,还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6. 相关资质证书:根据经营项目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7. 其他必要材料:如食品经营业务计划书、工艺流程说明等。

二、流程及注意事项1. 咨询了解相关规定:在正式申请前,建议咨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了解申请所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 材料准备及填写申请表:根据所需申请资料的准备,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确保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3. 申请递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递交方式可选择邮寄、传真或亲自递交。

4. 受理及审查:监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现场核查:监管部门可能会进行现场核查,查看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等情况,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6. 审批及发证: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监管部门会进行审批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备材料要充分:确保准备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避免因资料不齐导致申请无法受理。

2. 注重经营场所和设备:申请时应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标准,设备齐全、完好,并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3. 注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是必备的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和食品的安全性。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

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

《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全⽂2016年 第⼗六条⾷品⼩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产经营的⾷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产加⼯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有与⽣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七条⾷品⼩作坊实⾏登记管理。

⾷品⼩作坊⽣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品⼩作坊名称、地点、联系⽅式; (⼆)⽣产经营者⾝份证复印件; (三)拟⽣产加⼯⾷品品种、原辅料清单、⼯艺流程说明等; (四)⽣产经营场所卫⽣、安全状况说明; (五)⽣产经营场所使⽤证明; (六)⾷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

办理《⾷品⽣产加⼯⼩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

第⼗⼋条⾷品⼩作坊应当建⽴⽣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产销售⾷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式、销售⽇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

第⼗九条⾷品⼩作坊⽣产加⼯包装⾷品的,应当标明⾷品⼩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式、登记证编号、⾷品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的⾷品添加剂等信息。

⾷品⼩作坊⽣产加⼯、销售散装⾷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品的名称、⽣产⽇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条⾷品⼩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产⼯艺的⾷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产销售。

第⼆⼗⼀条⾷品⼩作坊应当在⽣产加⼯场所的显著位置明⽰《⾷品⽣产加⼯⼩作坊登记证》、⾷品安全责任书、从业⼈员健康证明、使⽤的⾷品添加剂⽬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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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6-03-16 12:22信息来源: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可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受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七条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离地隔墙不低于10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xxx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二)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三)索要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四)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五)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条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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