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制定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知名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加快推进全省质量品牌升级,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徽名牌产品、安徽服务名牌(统称安徽名牌)的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徽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制造业等经济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好、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产品。
安徽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组织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满意度和信誉度,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服务项目。
对获评为安徽名牌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统称为安徽名牌项目。
第三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安徽名牌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科学公正、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省名牌发展战略,联合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织开展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安徽名牌申报指南、评定计划、评价细则等工作文件,对申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二)征集组建安徽名牌评定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三)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定活动;(四)处理省名推委日常事务,完成省名推委交办的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宿政办明电〔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依法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保工作推进会要求,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时间重点整治区域:宿州市主城区、宿州经开区、宿马园区、市高新区、鞋城及埇桥区区域。
整治时间:2018年9月15日-10月31日。
二、整治目标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成品油特别是劣质柴油的行为,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经营成品油行为,全面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及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非法加油站(点);杜绝销售劣质成品油特别是劣质柴油的行为;杜绝非法流动加油车,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
三、整治原则(一)坚持依法整治。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东鼎牌挂面等42个产品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工作,依据《宿州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方案》和《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通过企业自愿申请、有关部门组织评价、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现授予东鼎牌普通及花色挂面等42个产品“宿州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三年(2008年~2010年)。
有效期内,获得“宿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名牌效应,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宣传、推广名牌产品,努力形成培育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08年宿州名牌产品名单2.授予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为“宿州名牌产品”名单二○○八年九月三日附件1附件2授予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宿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宿迁名牌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宿迁名牌产品指在宿迁境内生产并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的市级名牌产品、传统特色产品。
第三条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一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经宿迁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并推进宿迁名牌产品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为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及具体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审专家由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名牌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宿迁名牌产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宿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
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冬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豫闽市政府副秘书长
左宁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马鹏飞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武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祥杰市科技局副局长
武献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研员
王辉市财政局调研员
王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述松市农委副主任
唐维骥市商务局副局长
潘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陈怀印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淑和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佘锋市政府财金办副主任
潘炳庆市工商联副调研员
纵文华市旅游局副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陈怀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宿政办秘〔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2日宿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调动企业、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调转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目标企业;以及上述企业聘请的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辅导团队)。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设立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对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补。
第四条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标准。
(一)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其中,在省证监局完成备案时给予50万的奖励;在国家证监会在审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负责上市工作的人员;在实现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实现股票融资并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宿政办秘〔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8日宿州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油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二、工作目标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加油站点合规合法;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三、整治重点(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的违法行为。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整治)(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
(由市商务局牵头开展整治)(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的经营的违法行为。
宿州市SBE镜店与宿州市D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下)
由 以 及 答辩 意 见 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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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网站上网信息的审核、发布,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网站发布信息的质量及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网站、市直各部门网站,其信息审核发布参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市情介绍、政务信息、政策法规、政务公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七条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确定一名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并确定网站信息发布职责人。
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网站信息发布的任何操作。
上传者知盟网 第八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中,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的,由政府办相关科室审核把关;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报送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网站采编的,由市信息中心领导审核。
第九条各县区、各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和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政府网站自编信息自行发布前和上传报送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校对文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上传。
送审前要准确完整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送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存档。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宿政办秘〔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业经2021年9月2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4日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实施意见》(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推动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内贸发展(一)鼓励流通主体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升限入库,对完整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支持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依据综合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二)鼓励商业企业模式创新。
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有专业团队运营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建)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给予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支持,对新落户的电商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营收超过1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宿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3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2日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精神,做好《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认定著名商标制度始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对其进行清理。
2018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
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上来,严格执行决定,切实做好《条例》废止后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条例》废止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汇报和宣传工作。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整。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宿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贷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注册的;(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63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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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9〕6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外办)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市教育体育局
市科技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利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应急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局
市医保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市人防办
市信访局
市扶贫局
市数据资源局
市政务服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结束——。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94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命名,体现地方特色,遵循规律,便于社会公众辨识、理解和记忆。
第三条地名标志应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和国家法定标志物,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民政部门制定。
门(楼)编码采用序数编码,从街(路、巷)起点起,从南向北或者从东向西,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三)街(路、巷)名称标志设置在街(路、巷)的起止点、交叉口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两个交叉路口距离间隔超过300米应适当增设地名标志;(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五)桥梁、雕塑、奇石、文物、纪念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园名称标志,设在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震惊高检的法官枉法案
震惊高检的法官枉法案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7期文菅人图/屈敏这是一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法官枉法裁判犯罪大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王静、审判员刘彦礼等人收受140多万元“好处费”后,与律师相互勾结,利用假原告、假被告、假事实、假证据,演出一系列假审判闹剧,制造18个“中国驰名商标”。
在此期间,他们还将140多万元“好处费”的90多万元坐支,23万元挪用于个人营利,13万元私分。
就是这样一桩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提起公诉后,却产生了奇怪结局:王静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彦礼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于刑事处罚;律师杨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于刑事处罚。
王静、刘彦礼等人侵吞13万元,因在中秋节、春节拿的“过节费”,不构成贪污犯罪。
尽管民三庭11名干警中,拿到这笔“过节费”的只有参与枉法裁判的四人。
如此判决结果,经宿州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认定,王静、刘彦礼犯罪均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维护了原审对私分13万元公款不构成犯罪的认定和刘彦礼、杨某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将原审对王静犯枉法裁判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减轻为五年!王静等人枉法裁判案始于2006年年底。
法官凭空造出18 件“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江苏、浙江等地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创名牌,先后出台政策:企业每创一个“中国驰名商标”,财政奖励30万至100万元。
100万元巨奖固然有诱惑,而“中国驰名商标”对提升企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售市场的助推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创“中国驰名商标”谈何容易?不仅对产品质量、市场影响力有严格要求,而且审批严格、程序复杂,令不少底气不足的企业望而却步。
一些创驰名商标心切、走正常渠道无望的企业,发现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认驰之路”:通过商标侵权诉讼,由法院确认。
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18〕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根据《通知》规定,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凡清理范围内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不应再为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
三、清理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研究部署,对照清理要求实施严格审查。
1、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对本单位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3月16日前将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各县(区)清理结果,由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3月21日前将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制办联系人:徐敬岩联系电话:3023581(传真)邮箱:****************工商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附件:1、市政府部门涉及著名商标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2、县(区)涉及著名商标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3月8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宿政办秘〔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确定中标人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分别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实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标后履约平台搭建。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委)、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检查工作,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标后监管职责。
第六条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七条标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工程施工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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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宿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知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宿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宿州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知名商标由各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推荐,市工商局初审后报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知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知名商标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商标持续使用2年以上;
(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近2年在各级执法部门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认定知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2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