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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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举报材料范文

怎么写举报材料范文

怎么写举报材料范文
举报材料是指公民或组织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某个问题或违法行为的书面材料,通常包括举报事实、举报原因、举报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

下面是一份举报材料范文,供参考。

举报材料范文:举报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尊敬的相关部门: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众,最近遇到了某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希望您们能够予以重视。

某公司成立于XX年,是一家主要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

然而,自公司成立以来,就一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我所知,该公司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相关部门多次打击。

具体而言,该公司通过宣传、营销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承诺高额利息,然后将客户的资金非法吸收走,用于公司自身的运营和发展。

然而,公司并没有提供合法的借贷关系,也没有向客户开具合法的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非常担心这种非法行为会给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像我这样的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希望您们能够尽快展开调查,对该公司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我提供以下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
1. 公司成立于XX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该公司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相关部门多次打击,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3.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众,曾经多次被该公司的营销手段吸引,投资了若干万
元,目前的损失非常巨大。

4. 我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尚未得到任何回应。

希望您们能够尽快调查此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还需要我的任何信息,请联系XXX。

锦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王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锦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王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锦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王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25
•【字号】锦银保监发〔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锦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王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建信人寿辽宁分公司关于对王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建信人寿辽报〔2021〕18号)收悉。

经审查,王颖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锦州银保监分局
2021年3月25日。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非法集资举报范文合集

非法集资举报范文合集

非法集资举报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报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宅地:*******,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宅地:*******,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男,汉族,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报案恳求事项:******恳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被举报人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大事发生后,报案人查找被举报人****未果,电话停机,另一举报人*******否认与此大事有关,那么被举报人*******及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领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

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XX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打算向公安机关报案。

恳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年****月****日非法集资举报范文(第二篇)合同编号:【合同编号】非法集资举报范文甲方(举报人):姓名:【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被举报人):单位/个人名称:【乙方单位/个人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鉴于甲方有权依法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乙方在此自愿承诺:1. 乙方保证所从事的任何集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2. 乙方接受甲方的举报,并将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3. 乙方承诺不采取任何报复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 乙方如存在任何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将接受相关机构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报案材料范文

公司报案材料范文

如何写报案材料范本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4、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其他规定: 1、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报案材料怎么写?(求范文)关于王一、吴横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白云,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

一、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于2007年3月27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报案人),要求我返还借款十三万元。

我深感惊讶!到现在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谁,怎么谈得上向其借款?诉状中所称我为了做生意急需用钱更是无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又天生不会做生意,干嘛要借巨款去冒险?况且,要借钱的话,我有父母、哥哥,还有那么多亲戚,都很富裕,我会向一个无亲无故的人去借钱吗?另外,如果约定利息为一分,为什么不在欠条上注明,反而要口头约定?王一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信(律师出轨不支付抚养费,腐化司法)

举报信(律师出轨不支付抚养费,腐化司法)

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关注我的问题,烦扰之处,还请见谅。

本人叫宋,今日致信旨在揭发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品行不端、道德败坏,在已婚情况下与本人生育一子后又拒绝支付抚养费,勾结法院歪曲事实以致法官枉法裁判等。

作为在这段感情中受蒙蔽的受害者,为了维护我儿子的合法权益,我不能放任其再行苟且之事决定向领导进行举报,其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也必须被揭露,相信领导们看完之后也无法忍受律师群体中存有这样的害群之马。

具体情况如下:本人与王XX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同居、怀孕,多次想去流产,因王XX非常想要一个儿子,在多个地方检查确定是儿子他再三劝说让留下,本人因其百般劝说留下这个孩子,并于2014年1月7日生育一子名叫宋易阳!我儿子由王XX联系在嘉祥红十字协会医院生产,当时王XX和他几个朋友一起陪同!他一直和我以夫妻形式共同扶养孩子到六岁半!现在,这六年多的时光却被其一口否定,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他也因此折磨到我精神崩溃,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还是以不付抚养费而告终!无奈之下,我于2022年7月在任城法院提起诉讼,王XX作为律师向法院上下打点,利用人际关系致使法官枉法裁判,仅在王XX不到场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就以无鉴定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就驳回本人起诉,法官如此滥用职权、歪曲事实、扭曲法律,如何对得起自己的职业操守?王XX拒绝抚养自己的亲生骨肉,反而无所不用其极的触犯法律,百般推脱,如。

花都玉兰破产管理人举报信

花都玉兰破产管理人举报信

花都玉兰破产管理人举报信一、背景介绍花都玉兰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多年来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

然而,最近我们发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情况,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调查。

二、问题揭示1. 财务状况不佳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资料分析,花都玉兰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的利润持续下滑,负债逐年增加,已经无法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破产风险极高。

2. 不正当的资金运作我们还发现,花都玉兰公司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资金运作行为。

公司高层利用虚假交易、内外勾结等手段,将大量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以逃避债务追责和监管部门的调查。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利益。

3. 资产转移和隐匿此外,花都玉兰公司还存在资产转移和隐匿的情况。

公司高层将公司的重要资产以低价或无偿转移给关联公司或个人,从而使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少,增加了债权人的损失。

三、举报内容基于以上问题揭示,我们向相关部门举报花都玉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存在以下问题:1. 破产管理人失职花都玉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破产管理人应该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产流失和财务不正当行为。

2. 破产管理人涉嫌内外勾结我们怀疑花都玉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与公司高层存在内外勾结,共同进行不正当的资金运作和资产转移。

破产管理人应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与公司高层合谋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

3. 破产管理人涉嫌受贿行为我们还怀疑花都玉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可能存在受贿行为。

根据我们的调查,破产管理人接受了公司高层的贿赂,以不公正的方式处理公司的破产事务,从而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破产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四、要求调查和处理鉴于以上举报内容,我们要求相关部门:1.对花都玉兰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姜杰举报信

姜杰举报信

姜杰举报信一、背景介绍姜杰,是一位普通的市民,对社会问题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和强烈的正义感。

在日常生活中,他发现了一些不法行为和违规行为,决定举报并揭露这些问题。

二、举报对象姜杰所举报的对象是一家名为XX公司的私营企业。

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2.1 违法行为一:环境污染根据姜杰的观察和调查,XX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他们排放的废气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水源和大气中,导致了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威胁,严重污染了环境。

2.2 违法行为二:违规排污除了环境污染问题,XX公司还存在违规排污的行为。

他们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

2.3 违法行为三:违法用工除了环境问题,XX公司还存在违法用工的问题。

他们以低于市场工资的价格雇佣大量无证劳工,且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三、举报的理由和证据姜杰举报XX公司的行为并不是凭空指责,他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他的举报。

3.1 环境污染的证据姜杰通过现场拍摄和收集相关数据,获得了XX公司环境污染的直接证据。

照片显示了他们排放的黑烟和废水,数据显示了水质的恶化情况。

这些证据可以清楚地说明XX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3.2 违规排污的证据姜杰调查了XX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发现他们根本没有安装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意图。

他通过调查记录和相关文件获取了证据,证明了XX公司违规排污的事实。

3.3 违法用工的证据姜杰通过与一些受雇于XX公司的劳工进行交流,了解到了他们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情况。

他还收集了一些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证明了XX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问题。

四、举报的目的和意义姜杰之所以举报XX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希望能够揭露他们的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4.1 保护环境和健康XX公司的环境污染和违规排污行为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了威胁,也破坏了生态环境。

王颖、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颖、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颖、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2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陈海涛【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陈海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颖;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九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当事人】王颖宾九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颖宾九美【当事人-公司】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芦冬萍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王真理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吕星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芦冬萍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王真理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吕星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芦冬萍王真理吕星【代理律所】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颖【被告】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九美;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借条载明:借到王颖现金人民币1600000元,用于叠彩安置房7某地块项目前期费用周转资金使用。

(注:此款在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建的回购款归还)。

借款人: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宾九美。

借条落款处有宾九美的签字及手印,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落款处加盖了桂林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实用版】
目录
1.介绍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事件的背景和举报信的来源
2.阐述举报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举报人的诉求
3.分析事件的影响和可能的原因
4.讨论银行应该采取的措施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5.总结事件的教训和意义
正文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近期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据举报信披露,中国银行在某分行涉嫌为不明身份人员办理银行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信来源一位自称是该分行员工的人士,其声称自己因为拒绝参与违法行为而遭到排挤,无奈之下选择通过网络曝光此事。

举报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银行员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为不明身份人员办理银行卡;办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进行操作;有些银行卡甚至被用于非法交易等。

举报人要求银行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道歉,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起事件对银行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让人们对银行的监管和内控制度产生质疑。

事件的可能原因包括:员工为了业绩或提成而违规操作;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

银行在面对此类事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肃处理涉事员工,警示其他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实名制和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监管,提高自身监管水平。

监管部门在此事件中也负有责任。

首先,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其次,对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最后,要强化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要依法进行处罚。

举报信杭艳

举报信杭艳

举报信杭艳
(原创版)
目录
1.举报信概述
2.举报信内容
3.举报信处理结果
4.结论
正文
一、举报信概述
近日,一封题为“杭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举报信直指某上市公司高管杭艳,揭露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这封信的内容引发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人们纷纷关注此事的进展。

二、举报信内容
举报信主要列举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杭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非法牟利。

据举报信披露,杭艳在公司重大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暗箱操作,使得其亲友控制的公司中标,从而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2.杭艳涉嫌挪用公款。

举报信中提到,杭艳曾将公司巨额资金挪用至其个人名下,进行高风险投资,且投资失败后未将资金归还。

3.杭艳涉嫌严重违反公司纪律。

举报信指出,杭艳在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待员工态度恶劣,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三、举报信处理结果
针对这封举报信,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举报信中
所列举的部分问题确实存在。

目前,杭艳已被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

相关部门表示,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事。

四、结论
这封举报信揭示了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企业治理、监管力度的关注。

希望在此次事件中,相关部门能够严肃查处,给社会一个公正的答复。

王颖、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颖、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颖、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5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秀红刘爱民刘睿【审理法官】郭秀红刘爱民刘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颖;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当事人】王颖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颖【当事人-公司】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建霞【代理律所】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颖【被告】义乌北方(天津)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王颖与义乌公司签订的《天津国际进口商品城认购协议书》能够证实,协议中明确认购商铺面积20.33平方米,单价24553元;认购人在遵守并履行本协议书上述特别约定第4条的情况下,如期签约享受优惠签约单价为15313.75元每平方米,优惠签约总价311329元。

特别约定第4条约定,认购方已知晓该项目由新湖公司统一实行五年运营管理,认购方同意新湖公司在委托期内为进行市场培育,并自愿放弃认购物业在托管期内的所有收益权,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王颖与义乌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中,第12的其他约定为:买受人已知悉所购买的商铺如为已委托经营管理的商铺,买受人同意以受托方交还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不再以上述标准作为交付标准。

郑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申诉书

郑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申诉书

郑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申诉书
申诉人:郑X,男,汉,1966年5月4日出生,现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代为申诉人:李泽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事项:请求立即释放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将申诉人刑事拘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之妻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作为申诉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诉取保侯审。

现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

XXXX年X月,申诉人受聘于四川马XX公司,任财务经理,管理公司内部财务。

申诉人在公司的一切工作均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及自身的职责开展,申诉人的行为是任何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应该进行的工作。

其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性可言。

现“马XX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人认为应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而不应殃及无辜。

从申诉人进入公司至今,申诉人没有参与任何过关于吸收公众资金的会议,讨论,没有参与过任何与吸收公众资金有关策划,决策行为。

申诉人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的犯罪故意。

因此,申诉人在“马XX公司”上班,完成自己的工作,领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这与申诉人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内容,性质都不会发生变化,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应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故向贵局提出申诉,请求立即释放申诉人!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诉人:郑XX
代为申
诉律师:李泽民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中国银行冒名办卡举报信
中国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
我谨以此函向您举报一起涉及冒名办卡的违规行为,希望您的机构能够尽快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处理。

我发现在[详细描述涉事时间、地点和情况],涉及我本人及他人的个人信息被不明人士盗用,办理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

经核实,这些信用卡并非我本人申请,而是涉事人员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而办理的。

我深感担忧和困扰,因为这种冒名办卡行为涉及个人信用风险和金融安全。

我迫切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处理,以确保我的个人权益得到保护。

我在此提供了一些基本信息,希望您的调查部门能进一步联系我,获取更多详细信息以便展开调查。

请您务必认真对待这一问题,采取切实的行动,追查责任人,维护银行业信用,保障公众的金融安全。

我相信您的机构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谨代表受害者呼吁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衷心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实名举报征税黑幕女税官留下血泪遗书

实名举报征税黑幕女税官留下血泪遗书

实名举报征税⿊幕⼥税官留下⾎泪遗书2019-07-11辽宁省鞍⼭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娟,在⼯作中发现局⾥存在⼈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等现象,经⼏番思想⽃争后,她毅然赴京向国家税务总局实名举报!从此,灾难接踵⽽⾄:不仅她两度失业、⾝陷囹圄,⽽且家⼈也受到莫⼤牵连!2006年3⽉27⽇,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了李⽂娟的遭遇,引起社会各界⼴泛关注。

4⽉初,本刊特约作者在采访李⽂娟后⼜独家采访了她的丈夫,接受采访时,这位东北汉⼦数度落泪,为妻⼦的正义⾏为感动,更为这起事件背后⽆法看清的⿊幕悲愤。

不畏强权:⼥税官含泪曝征税⿊幕2001年年底的⼀天,做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账⽬时,李⽂娟突然发现数字与往年有相当⼤的差异,⼼⾥不禁掠过⼀丝怀疑:难道是我算错了?但已经反复算过好多遍啦!她连忙找来往年的账⽬⼀项项地仔细核对,结果发现仅2001年12⽉,鞍⼭市五家企业所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款就减少了2.9亿元。

这可不是⼩数⽬啊!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第⼆天⼀⼤早,李⽂娟抱着厚厚的账本⾛进有关领导的办公室,提出了⾃⼰的疑问。

出乎意料的是,那领导⼀脸平静,随⼿翻了翻⾯前的账本,笑着说:“⽼李,看来前任会计没和你交接好,这些账没问题。

”李⽂娟充满疑惑:“可是,存在着那么⼤的……”领导打断她的话:“你把这些账本拿回去,找以前的会计问问就明⽩了!”李⽂娟随即去找已调到其他科室的会计。

那会计起⾝关上办公室的门才和李⽂娟说话:“难道领导没告诉你要做两本账吗?⼀本是⽤来应付检查的,⼀本才是真实的数⽬!多少年都是这么操作的。

”李⽂娟⼤吃⼀惊:“这是违规的呀!”那会计叹了⼝⽓,压低声⾳:“上⾯决定的事,我们只好照办。

你以为我做账时不害怕呀?动辄就是相差⼏千万元啊!⽼李,我劝你还是尽早跳出这个⽕坑吧。

”回到⾃⼰的办公室,李⽂娟看着那堆账本⼼⾥很不是滋味:增值税和所得税,仅⼀个⽉就少收上亿元,那么⼀年呢?数年呢?个别利害关系⼈的⼩额利益,换来的却是国家资产的巨额损失呀!下班了,李⽂娟骑着⾃⾏车往家赶。

招商证券 王松 举报信

招商证券 王松 举报信

招商证券王松举报信
1月18日消息一封名为《向中国证监会实名公开举报招商证券违法违规合谋欺诈投资人王松》的举报信在微博发布后,引起市场关注。

新浪财经独家获悉,实际上招商证券于2014年5月5日就收到杨新英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举报函》。

而针对举报函中提出的问题,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了书面反馈。

同时,也召开了多次会议对东源嘉盈事件进行讨论,并邀请了东源嘉盈总经理杨凡和投诉人杨新英参会,希望和平解决争端。

郝捷腐败举报信

郝捷腐败举报信

郝捷腐败举报信摘要:一、举报信的背景和目的二、腐败现象的具体表现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接受贿赂,泄露单位机密3.生活作风腐化,道德败坏4.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举报人的期望四、结语正文:一、举报信的背景和目的尊敬的领导:我是贵单位的一名员工,今天写信向您举报一个严重的腐败问题。

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和收集证据,我发现单位内部存在严重的贪腐现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单位的正常运行,我希望领导能够重视这一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还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腐败现象的具体表现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我发现某些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朋好友安排工作,或者将单位的项目外包给亲属经营的公司。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单位的利益。

2.接受贿赂,泄露单位机密有些领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公然接受贿赂,将单位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泄露了国家的经济、科技、国防等各方面的机密。

3.生活作风腐化,道德败坏部分领导生活奢靡,沉溺于酒色,道德品质严重败坏。

他们在公共场合言行失范,给单位的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4.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导致一些领导在项目审批、招标等环节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降低了国家的竞争力。

三、举报人的期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的正常运行,我恳请领导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揪出单位内部的“蛀虫”。

同时,我希望领导能够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在此,我衷心希望领导能够认真对待这封举报信,尽快采取行动,还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此致敬礼!。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带写举报材料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带写举报材料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带写举报材料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带写举报材料为标题,写一篇文章:举报人:XXX被举报单位:XXX公司举报材料:XXXXX尊敬的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对于法律的尊重和维护一直是我内心最深处的信念。

最近我发现了一些涉嫌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我决定向贵所举报,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还社会一个清白。

我所要举报的是XXX公司,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我所掌握的举报材料:一、非法集资XXX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传销模式非法集资,涉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虚假承诺的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却无法兑现。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广大市民,还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XXX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我所知,该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与宣传信息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环境污染XXX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曾多次见到该公司的废气冒出黑烟、臭味熏天的情况,这种环境破坏无疑是对我们生活环境的侵害。

基于以上举报材料,我恳请贵所能够尽快对XXX公司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制止和惩处。

我相信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对法律的认识可能不够深入,但我坚信贵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为我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在此,我诚挚地请求贵所能够为我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我权益、还社会一个公正的环境。

我希望贵所能够保密我的身份,并在调查过程中给予我相应的保护,以免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再次感谢贵所的帮助和支持,期待能够取得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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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举报材料
吴中分局各级领导:
我是吴中分局经侦大队正在办理的深圳升泽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颖的家属,现就吴中分局经侦大队在侦办此案种种不合理的地方反应如下:一、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常理的、明显违法的情形。

2012年9月14日王颖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

涉案公司是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是王福升,其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福升,由此可见,王福升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王颖仅仅是2012年3月20日才到苏州分公司上班的,其职责是负责苏州分十几名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根本没有参与苏州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运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颖是苏州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的人员。

但吴中分局坚持只抓王颖一个人,放任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王福升和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不抓,让一个普通员工来当替罪羊,明显另有隐情。

无论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内容,王颖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二、苏州比河南濮阳发案早不及时立案
王福升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中分局为何一直不将他缉拿归案,甚至连个网上通缉都没有。

从2012年9月14日王颖被刑拘后王福升一直逍遥法外,河南濮阳金玺田分公司是2012年12月案发就将王福升立案,反而最早案发地苏州要跟河南濮阳并案。

三、公安内部人员通过中间人给王福升通风报信
吴中经侦大队在舆论压力下,一边派人去抓王福升,一边又有内部人员通过中间
人给王福升通风报信,要求王福升及两个儿子避一下,免得被抓到。

(有录音为证)在这中间王福升手机一直开机,如果想抓就是手机定位也可以抓到。

四、发现犯罪线索不侦查
在王福升派来的公司代表陆海周因濮阳案发被在苏州网上追逃后,所住房间留下大量王福升全国各地融资客户名单及资料,这些情况王颖家属李春霞及时向宋大队反映并提交证据,被宋大队以与本案无关予以拒绝。

五、权钱交易。

2012年11月份,在王颖家属上网揭露王福升非法融资并让王颖做替罪羊一事,并在网上传送大量证据,王福升迫于压力和自保,主动提出全力以赴拿钱解救王颖,当时吴中分局经侦大队要求500万可以给王颖取保,谁料在王福升通过关系找到中间人丁总后,第二天500万就变成了300万,并向王福升索要60万元好处费,置苏州百姓利益于不顾,(有录音录像)此等责任该由谁付?在录音录像中,清楚显示60万好处费不但包括500万减至300万,还显示保证30万取保,50万免于起诉或无罪释放。

六、发现罪犯账户不去查封。

2013年年初,王颖家属李春霞发现王福升以他儿子的名义在北京开设了三家基金公司,其中神恺基金是由平安银行托管的公司,账面有资金几千万,就及时给预审乔警官打电话,告知这个情况建议查封以挽回苏州老百姓损失,乔警官听后表示做不了主要向领导汇报,汇报后再给家属回电话,过一会乔警官回电话说他已经向宋大队汇报过了,宋大队不让他管,说王福升他们一直有联系(有录音为证)。

其后,王福升神恺客户黄松韬在网上看到李春霞发的帖子并与李春霞取得联系,在李春霞的建议下在北京朝阳分局报案,并找到监管银行,后王福升为了怕黄松
韬与李春霞联手就主动退回黄松韬投资款120万元(有文字及录音录像为证),王颖家属李春霞为了挽回苏州百姓损失,无奈以追要欠款名义(王颖家投资款)在北京朝阳立案,有受案回执及移送案件通知书为证,但是案子移交苏州后如石沉大海。

综上,种种迹象表明,王福升和吴中经侦大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吴中分局经侦大队已经不具备办案资格,不但为罪犯通风报信,甚至可以说为罪犯保驾护航,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不能让无辜的王颖去为权钱交易当替罪羊。

在我们向各级部门举报过程中,不排除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向中外媒体递交举报材料及录音录像证据和文字资料。

举报人:李春霞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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