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度(送审稿)编制说明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及政策依据年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年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四项配套制度”。
“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1 / 6二、起草过程年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四项配套制度”的编制工作。
年月中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四项配套制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意见进行了修改。
按照推进改革“不抢跑,不拖沓”的原则,在湖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相继印发配套制度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并吸收年月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的最新成果,对“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度(送审稿)编制说明现就《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的起草情况一并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及政策依据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5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治区探索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办法,明确各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调查程序”“自治区探索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明确磋商主体、启动磋商条件、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及磋商形式等”“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机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自治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诉讼裁判文书及其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四项配套制度”。
“四项配套制度”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起草过程2018年11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四项配套制度”的编制工作。
2018年11月中旬,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四项配套制度”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意见进行了修改。
按照推进改革“不抢跑,不拖沓”的原则,在湖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等省份相继印发配套制度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自治区机构改革要求,并吸收2019年3月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培训的最新成果,对“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目录:一、引言二、背景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4.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六、结论七、参考文献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展以及个人观点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背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追究不到位、赔偿标准不合理、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绿色发展。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如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的未来。
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责任追究方面不到位。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很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难以追责。
赔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赔偿金额有时难以反映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未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司法救济难度大,民众参与度低也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作用的问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为了解决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我国于2019年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频发。
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责任倒逼和经济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改革内容:1.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确保环境损害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溯源和估计技术的精确度。
确保环境损害的界定准确可靠。
3. 加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共识。
通过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引导广大市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同意识和行动。
4.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由环境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5. 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进行惩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2. 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评估和溯源,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客观依据。
3. 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由政府出资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和修复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自愿捐赠,增加基金的规模。
4.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确保赔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市民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意识。
四、改革效果评估: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预防和纠正环境损害事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
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
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
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
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
北京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部署坚决打好首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事项
日前,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首 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以更大 力度打好首都污染防治攻坚战。北京市未来3年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措 施任务都已明确,各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突出问题导 向,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攻坚力度,狠抓任务落地,切忌问题反复、抓工作“一阵风”。要 严格落实党政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好“一岗双责”,建立年度报账制度,强化考 核问责;环保部门要履职尽责,抓好统筹督察,敢于说不、敢唱“黑脸”,对不担当、不履 责,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已达70吨左右。
北京五大风沙危害区得到彻底治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日前发布消息称, 随着京津风沙源治理、百万亩平原造林等 工程不断推进,全市五大风沙危害区得到 彻底治理,沙化土地全部被绿荫覆盖,首 都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持 续 改 善。自2 0 0 0 年 京 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以来,全市在门头 沟、怀柔、密云等区累计完成造林营林812 万亩,构建了首都北部抵御风沙的第一道 防线。目前,工 程 区 森 林 覆 盖率 达 5 2 % 、 林木绿化率达72.8%,分别比2000年增加 12.2和15.4个百分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 程的贡献率达到90%以上。从2012年开始, 北京实施百万亩平原造林工程,在五大风 沙危害区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治理废弃砂 石坑、卵石滩地25.3万亩,营造防风固沙、 景观游憩的多功能森林,使五大风沙危害 区得到彻底治理。
北京“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满一 年碳减排量超 1.4 万吨
近日,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北京 环境交易所、北京节能低碳工程技术研究 院等共同推出的“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 车”平台自去年6月11日上线以来,累计注 册用户10.4万人,累计碳减排量超1.4万吨, 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单日形成的碳减排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我国迫切需要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 背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赔偿标准不明确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无法客观、准确地衡量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金额。
2.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复杂、繁琐,导致赔偿事务处理缓慢,难以满足赔偿主体的合法权益。
2.3 赔偿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主体,导致生态环境赔偿的效果不佳。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3.1 确定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采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能真正体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程度。
3.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减少行政干预和冗余环节,提高赔偿效率。
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处理赔偿事务,简化申请、审批和支付等程序。
3.3 清晰赔偿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增强赔偿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4 强化惩罚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和执行。
3.5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确保赔偿款的可靠来源。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者或者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其建立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现状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实践效果和改进方向。
结合对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的讨论,提出了政策建议,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当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意义、现状、问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实践效果、改进方向、重要性、未来发展、政策建议1. 引言1.1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污染源,并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通过对污染行为进行赔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类福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____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社会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复杂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本文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改革目标1.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2.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
3.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4.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全面修复。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框架(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2) 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2.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1) 公司和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政府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1) 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2) 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考虑损害的程度、时间跨度、地域等因素,并依法追索赔偿。
4.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调解、审理等程序,确保赔偿程序的简便化。
(2) 推广使用在线申请和电子化审批等方式,提高赔偿效率。
5. 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 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不得轻易逃避责任。
(2) 建立环境违法者名单,对连续多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
6.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修复(1) 强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环境进行全面修复,确保恢复到原有状态。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过赔偿制度的改革,可以促使各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二、目标设定1. 建立全面、科学、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和公正。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效能。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1)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损害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独立。
(3)建立赔偿计算公式,根据损害评估结果、损害程度和损害主体的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增加环境监管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2)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3)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1)建立企业自我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行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划拨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等措施。
(3)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污染企业的曝光率。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1)加强环境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2)建立环境维权机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促进社会监督。
(3)通过合理的奖励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严峻形势,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性。
其次,提高赔偿标准是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无法真正起到修复生态环境和损失的作用。
因此,应适时提高赔偿标准,确保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完善赔偿机制也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赔偿机制尚不完善,赔偿过程繁琐且不透明,给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应建立起简化和规范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赔偿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最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也是改革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件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综上所述,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赔偿标准、赔偿机制以及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依法对损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众所周知。
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保障人类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长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显著,水土流失、森林破坏、荒漠化、水污染等问题不断加剧,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对环境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能够更好地激励他们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落实企业和个人对环境的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治理和修复。
对环境损害者进行赔偿,可以为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加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通过赔偿损害者,可以使环境受害者得到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凝聚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合力。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也是有保障的。
我国已经具备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责任,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我国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也能够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在环境问题上,法院和环保部门已经有了一定的处理经验,有能力审理和解决相关案件。
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环保组织、科研机构、企业和公民都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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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
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
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
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
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
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