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用水计划下达通知书(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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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

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公共供水企业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代码:5313分项: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建设项目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临时用水(计划转移)计划指标的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四)《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市水务局和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

(五)《上海市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管理规定》全文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自来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对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三)法律效力获得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的审核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批准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核定或批准的用水计划指标合理用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对其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加价水费。

(四)审批对象指在本区区属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服务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市、区(县)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供求平衡要求;2.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应的产业政策;3.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4.符合行业用水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5.按规定进行水平测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赣府厅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巩固“十三五”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快推进“十四五”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咬定“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为导向,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和发展需求,统筹衔接卫生改厕、水系连通、黑臭水体治理和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健全政策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共治共享体系,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赣府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复我市分宜县西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余府文〔2021〕3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丰城市(黄金水库)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1〕1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德兴市、玉山县等48个农村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1〕2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新划定新余市分宜县西坑水库、宜春市丰城市(黄金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意新划定上饶市47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

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1.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2.上饶市47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2021年9月30日。

用水计划年度总结

用水计划年度总结

一、引言2023年,我国继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精神,全面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在此背景下,南昌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度南昌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现将2023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如下:二、用水计划执行情况1. 计划下达与宣传根据《江西省生活用水定额》和《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结合各用水单位往年用水量及年度用水计划申报,南昌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1日至30日下达了《2023年度南昌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对用水计划进行宣传,提高各用水单位对计划用水的认识。

2. 计划执行与监管(1)加强用水单位自查。

各用水单位按照用水计划要求,定期自查用水情况,确保用水量不超过计划规定。

(2)强化监管部门巡查。

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对用水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计划用水制度的落实。

(3)开展用水节水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用水单位及员工的节水意识。

3. 用水计划执行成效(1)用水量下降。

2023年度,南昌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量同比下降5%,实现了节约用水目标。

(2)用水结构优化。

通过计划用水,引导企业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3)用水矛盾缓解。

计划用水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了城市供水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用水单位对计划用水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超计划用水现象时有发生。

(2)用水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部分区域和行业用水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2. 改进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7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十立方米、地下水五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新余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地方,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

具体价格监管周期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市、县要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当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由于市、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难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制度。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其他机构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要尽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之规定解决。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7.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四)农田灌溉取水的;(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城镇地下水资源费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代为征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赣府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形势第二章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第三章增强能源供应保障第四章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第五章提升能源系统安全第六章深化能源系统改革第七章强化能源科技创新第八章加强规划实施和管理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十四五”时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起步期,是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①的关键期,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跨越期。

为顺应国内外能源发展新形势,谋划推动江西能源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①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第一章发展现状与形势一、主要成效“十三五”时期,我省能源供给能力稳步提升,结构调整持续深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加速形成,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能源保障。

(一)供给能力稳步提升。

省内产能结构加速优化,调运能力大幅提升,能源供应保障基本充足。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2012年9月13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覆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健全农村水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协调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根据监管范围指定相应级别人员作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加强指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电局。

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管理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电站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站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水电站(含在建、已建和技改)安全管理工作。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一月农业灌溉用水定额1 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农业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2年)[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 号,2006年1月24日)[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5]《灌溉试验规范》(SL13-1994)[6]《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征求意见稿)(2010年) 3 术语和定义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用水定额本定额中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2 新水量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浅水灌溉指本省一种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3.4 露地指露天的耕作地。

3.5 保护地指有设施(如大棚、中棚、小棚、温室等)保护的耕作地。

3.6 喷灌利用水泵加压或自然落差将水通过压力管道送到田间,经喷头喷射到空中形成细小的水滴,均匀喷洒在农田上,为作物正常生长提供必要水分条件的一种先进灌水方法。

3.7 微灌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变成细小的水流或水滴,湿润作物根部附近土壤的灌水方式,包括微喷灌、滴灌、涌泉灌等。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本定额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照GB/T4754-2002,将用水行业分为门类、大类和小类三级,编码方法如下:a) 门类采用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D、E等表示;b)大类和小类采用数字顺序编码,前两位表示大类,后两位表示小类。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3]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3]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9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强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在全省率先崛起、建设富裕和谐秀美萍乡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强化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目标任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8亿立方米以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鄱建办:《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已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动计划》是“十四五”时期我省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纲领。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凝聚共识、担当作为,齐心协力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力推动江西水利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宣传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解读《行动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宣传全省水利系统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水利厅2021年6月29日江西省推进新时代水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支撑。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关键期。

全省水利系统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水生态文明建设统领水利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现代水网,深化水利改革创新,推动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水安全保障。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人水和谐的目标导向,贯彻落实中央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纵深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构建持续水安澜、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利现代化。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
在水利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自 2005 年以来,江西省大力推 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程。截至目前,我省已累计完成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总投资 19 亿元,共兴建集中供水工程 1.3 万余处,分散工程 5.5 万余处,解决了 472.31 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全省农村饮水安全 工作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在规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工 程建设、运行保障措施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大规模实施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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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此项。
7、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Q7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 10%~
25%取值,规模较小的供水区域取较低值、规模较大且有向集镇发展可
能的供水区域取较高值。
8、水厂自用水量Q8 水厂自用水量Q8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 类型确定。采用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5%~10%计
①该用水定额包括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
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②取值时,应对当地实际情况,如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
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一般认为:
a)村庄比镇区取值低;
b)水源水量贫乏地区比水源水量丰富地区取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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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可不计此项。
二、供水规模的确定
供水规模(即最高日用水量)Qd= Q1+ Q2+ Q3+ Q4+ Q5+ Q6+ Q7(1-5)
水源取水量=供水规模+水厂自用水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
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
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规定和今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有关事项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责任措施,依法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批省重点项目115项,总投资241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42亿元。

附件:2022年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2022年10月9日。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区)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十四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核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办发电[2021]39号)工作安排,现将《江西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3日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安全工作,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系统解决新老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水利工作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和中央治水新思路,抓住中央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大规模高强度推进水利建设,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等重大改革,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三大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利支撑。

“十四五”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承前启后的历史交汇期,是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中央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省委“二十四字”工作思路、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从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水安全保障体系。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直接使用城市供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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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利局年度用水计划下达通知书(参考文本)
用水(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现予下达:
年用水总量
三、应完善节水措施、污水处理措施和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应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用水规模等提出具体要求)
水利局(盖章)
年月日
万m3
水源类型
取水用途
用水注意事项
一、应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发生干旱灾害,或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法定特殊情况时,取水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的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二、应保证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申报的月计划取水,每月5日前向我单位报送上个月的用水情况。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30%以上的,应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水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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