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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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3)代表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水、电、热力、电信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4)代表业主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就山庄有关事宜进行沟通联系;
(5)负责管理山庄共有物业;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
(7)管理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8)当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9)在共有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10)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1)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12)协助当地政府和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山庄文体休闲娱乐活动和公益活动;
(13)《管理公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十三项职责是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共同职责,按照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履行。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第四条联系所分区域业主,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山庄物业管理动态,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案,是每位委员的日常职责。
第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人。主任为业主委员会总召集人;常务副主任,在山庄协调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业主、物业公司,以及当地政府等单位的联系沟通;秘书长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文稿起草和发布。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工作小组。在工作进展中,如需要业主委员会决策,应及时提出建议案,提交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
第七条凡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凡有利于实现工作目标,凡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每位委员在履责过程中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完成工作后向业主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每位委员应独立或共同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享受适当经济补偿,要为业主赢得权益,为自己赢得成就。
第九条每位委员均有协助其他委员工作的义务,并做到及时配合,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补台不拆台,帮忙不添乱。
第十条每位委员为完成自己的工作,既可要求委员合作,也可使用业主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和力量。
第十一条委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若损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并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该委员承担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聘用秘书1名,负责日常值班,接待业主、收集议案、档案管理、会议记录、联络业主、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每完成一项工作,应向业主作书面报告;完成时间超过半年的,应阶段性向业主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第一条的修改补充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