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商品交换的安全性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态度,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提出应有条件地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物权法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理论发展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然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
直至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善意取得制度才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
纵观《物权法》,第九章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法律却采取回避的态度,成为司法实践的瓶颈。
一、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基本条件时,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对价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从表面上看, 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基本要件, 似乎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
但是, 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 而具有了“赃”的属性, 理论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 相关立法也未统一规范, 导致司法实践活动面临诸多困惑。
实际上,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事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总能够在一些重要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看到其身影。
2002 年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第99 条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为:“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赃物、遗失物等,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浅谈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作者:何田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摘要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为一大热点。
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正当性出发,结合多方观点和各方论据,分析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并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关键词善意取得盗赃物回复请求权作者简介:何田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9.355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颇有历史的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种类增多和流通速度加快的同时,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相应增加。
这使得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了愈发重要的地位。
尽管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第106条和107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围绕善意取得问题仍然还存有不少争议。
其中,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是一大关注热点。
笔者不揣浅陋,在学习前辈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立法设想。
一、善意取得概述(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其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众说纷纭,但根据定义可概括为以下几项:1.存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的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
2.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客体须是有形物。
4.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且价格合理。
5.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
6.受让人完成取得权利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二)善意取得的正当性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种类和交换方式都大为增加,因此为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深受日耳曼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探析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那对于如何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再做调整②。
” 因为采取这种措施,才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更加顺利进行下去,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假若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条文能够收获原物的所有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将会使得受赃者钻法律漏洞,不承认自己为恶意取得,也将会使盗赃者更多的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最终加大社会的不稳定性。
但是虽然关于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未制定于《物权法》中,但是立法者也确实正在深化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对此,我国立法者在不同时期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1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1998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买受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买家买来车辆时,如果司法机关认定该车辆为赃物,就要予以收缴。
只有在不知道是赃车时,即认定买受人为善意,则赃车归还于买受人。
该款并未提到说在司法机关发现赃车后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
有的学者就据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③。
但该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对于机动车若被盗,司法机关要将车辆归还于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将机动车夸大到其它物品上去,因此,该条只能说是在原所有权人对于被盗、抢劫机动车时,以上三机关也同笔者在引言中所提案例一样,法官依旧先优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表明了对于盗赃物,我国是曾规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
2.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一些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不管是从伦理、比较法还是公平的角度看,都以否定更为适合,从交易安全成本的角度考虑,则倾向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但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动的安全④。
以上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同样有所体现。
最高院曾发出规定认为对于一些赃款和赃物的追缴并不能只局限在本人身上,对于一些利用非法方式转移从而达到抵债目的的,司法机关向获得赃款赃物之人予以追缴。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有 关 复 函 中 . 1在 有
关 的第 三人 在不 知 道 并 且 事 实 上 通 常 很 难 物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物 权 法 第 一 次 全 面 系 统
知 道 其 来 源 的情 况 下 购 买 或 接 受 该 物 品
1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尤 其 是 大 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部 分 共 有 人 擅 自处 分 共 有 体 情 况 由 失 主 和 不 知情 的买 主 分 担 ” 陆法 系 国家 普 遍 采 用 的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财 产 的 . 般 认 定 无 效 但 第 三 人 善 意 、 一 有 ( ) 9 5年 . 安 部 会 同 “ 高 ” 财 2 16 公 两 和
度 谓善 意取 得 . 指 无 权 处 分 他 人 财 产 偿 取 得 该 财 产 的 .应 当 维 护 第 三 人 的合 法 政 部 发 布 的 《 于 没 收 和 处 理 赔 款 赃 物 若 所 是 关 的 占有 人 . 在将 该 财 产转 让 给 第 三 人 以后 . 权 益 .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损 失 . 对 由擅 自处 分 共 干 问 题 的 暂 行规 定 》 中 规 定 : 在 办 案 中已 “ 如果受 让人在取 得财产 时是 出于善意 . 其 有 财 产 的人 赔 偿 ” 一 司法 解 释 虽 然 非 常 经 查 实 被犯 罪分 子 卖 掉 的 赃 物 .应 该 酌 情 这 所 取 得 的物 权 就 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善 意 取 有 限 . 够 完 整 和 科 学 , 也 为 建 立 善 意 取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买 的 . 不 但 应 得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源 于 日耳 曼 法 的 “ 以手 护 得 制 度 进 行 了有 益 的 尝试 .打 下 了 一 个 良 将 赃 物无 偿 追 缴 :对 买 主 确 实 不 知 道 是 赃 手 ” 则 . 原 则 的含 义 是 “ 意 与 他 人 以 好 的基 础 原 该 任 占有 者 . 得 向相 对 人 请 求 返 还 外 . 于 第 除 对 物的 . 又找到了失主 的. 而 应该 由 罪 犯 按 原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所以,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关于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赃物是否适⽤善意取得1、赃款赃物适⽤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2、善意取得的情形如下:(1)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权的移转。
让与⼈向受让⼈了财产,从受让⼈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他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原所有⼈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的利益。
由于让与⼈处分他⼈的财产是⾮法的,因⽽其转让财产获得的⾮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
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以补偿原所有⼈损失,则原所有⼈有权基于侵权⾏为,请求让⼈赔偿损失以弥补不⾜部分。
如果不法让与⼈以⾼于市场的价格与财产,其⾛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所有⼈。
依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的规定,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浅析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或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
获 得返还 或赔 偿 , 利人 不得 再 向受让 人追 回标 的 权
物, 这就表明受让人可以保有标的物。
二、 赃物与遗 失物 的区别
赃物是 占有脱离物的一种 , 但是赃物与遗失物 有着 明显的区别 。首先 , 遗失物 只能是动产 , 不可
能由不动产构成。但赃物 既可 以是动产又可 以是
不动产; 其次 , 虽然遗失物 和赃物都是真权利人非 出于 自己的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 , 但是前者是因为
真权利人的过错所造成 , 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 的; 再次 , 遗失物是处于民法领域。意思 自治原则
得, 故受让人 即使 善意且无过失 , 也不能依照善意 是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其内涵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 即为 自由, 民事主体的行 为不违反法律、 只要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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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 因此保护真权利人对物的占有应优先于善意 第三人 。综上所述, 赃物与遗失物如何适用善意取 得应当区别对待 , 不可一视 同仁 。在市场经济下 ,
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 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定 : 规
“ 行为人将财物 已用 于归还个人欠款、 贷款或其他 经济活动的, 如果对方 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 意取得 ,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 如确属善意取得 , 则不 再追缴。 该司法解释确认诈骗案件 中的赃物适用 ”
张 荣晖
[ 摘 要]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一直具有争议 , 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对 此未作 出明确详尽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 的分析 , 区分赃物与遗失物 , 在研究我国与赃物善意: 得有关的法规的基础上, 参考其他 国家对赃物 限制性适 用善 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 对完善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 出建议。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探讨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4 期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探讨金 恒(122000 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辽宁 朝阳)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
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回复制度一、善意取得的涵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
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
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二是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说。
该观点认为,所有赃物不加区分地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论是否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
刑事案件赃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
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1、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被删除。
2、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被盗赃物法律上并不排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将诈骗次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第 11 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 16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务,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骗及侵占 等方式取得财物, 并非基于 原权利人的 真实意 思丧 失占 追缴后会涉及物的 有, 归属问 应当 题, 和盗窃、 抢夺物一 样对待, 赃物。 视为 对于贿赂取得赃物是基于当时 人的 意愿 转移, 使追缴或没收不存在归属, 即 故不能视为 赃物。因此
3 . 我国的立法的缺失以及生活中的常态问题, 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严重得不到保护。 物权法》 《 回避了赃物是否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 仅对脱离物的其它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立法 机关给出的解释是“ 对被盗、 被抢的财物, 所有权人主要通过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
方 玄
( 安徽 大 学 , 安徽合 肥 ,30 1 20 0 )
摘
要: 长久 以来, 对赃物的处理多涉及刑事领域 内的法则, 少纳入 民事纠纷之 中。虽然《 很 物
权法》 解决 了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物的归属 问题 , 但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 是否有条件适用, 一 直是争论的焦点。在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对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态度后, 出了我 国立法的缺陷, 指 阐 述 了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提 出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 关键词 : 赃物 ; 交易安全 ; 善意取得
作者简介 : 罗方方 ,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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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2 月 第 1 总第 3 ) 期( 9期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 f i j ngr oee ora oTa i Maae C lg un l
Au us g t201 2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摘要】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善意购买盗窃来的财物。
本文将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条件、与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将分析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重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读者可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重要性。
也可以深入了解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发展趋势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法律上存在着复杂的情况,需要对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条件、利益保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影响、重要性、问题、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故意或过失,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违法目的或明知可能造成违法后果而进行的行为。
犯罪行为分为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两个方面,犯罪主观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人物的思想和精神状态,犯罪客观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即是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行为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犯罪,还包括经济犯罪、环境犯罪、贪污腐败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1.2 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或物品。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
取得人必须是在无干扰、误信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即没有意识到该物品是盗窃来的。
取得人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盗赃物,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或暴力手段获取。
取得人必须是在真实的情况下取得盗赃物,不能是伪造的或欺诈的情况。
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论文
浅议我国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定下来的制度,但是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是法学界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各国的立法模式探寻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以手护手;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目前理论界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的通说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和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结合起源说。
罗马法的“物在呼唤主人”是指“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发现己物,我即收回”,该原则意在强调对所有权人进行绝对的所有权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原所有权人的动产被其他人占有,无论该占有是出于何种原因,原所有权人对该动产均具有绝对的追回权利。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结合起源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日耳曼法强调信赖占有人权利外观的基础上,增加了罗马法绝对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因素而形成。
二、各国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1)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模式发源于1766年《特里西安法》,后被德国、丹麦、挪威、阿根廷和前苏联等国采用。
该模式奉行所有权绝对保护主义,即使第三人出于善意占有赃物,但因为赃物本身的属性,第三人不能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无偿返还该赃物。
(2)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立法模式完全否定了原所有权人对赃物的追及权,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其奉行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绝对保护原则。
即使该动产是占有人盗、抢等不法行为取得,一旦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对价取得,该第三人即享有该赃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权请求第三人予以返还。
该立法模式目前被英美法系国家、意大利、荷兰等广泛采用。
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规范是1952年《美国同意商法典》第2403条规定“货物的购买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拥有或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买人获得与购买利益相当的权利”。
(3)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了更好的维护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也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目前各国最普遍的做法是有条件的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盗赃物中的运用
在 许多国家的法例上 , 盗赃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 罗马法
规 定, 占有 盗赃 和 遗 失 之 物 不 因 时效 消 失 , 利 人 无 论 何 种情 况 都 可 权
四、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意 义
( ) 利 于 维 护 交 易 的 安 全 一 有
提起 回收之诉 。其他 国如 日尔曼 习惯法、 摩奴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等 都有 类 似 规 定 。 ( ) 二 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 法国民法 典》 27 条规定: 占有物如系盗赃物、 第 29 “ 遗失物 时, 受
的 补偿 和作 为 失 主 的原 动 产 所 有 人 的所 有 权 两 者 之 间做 出 取 舍 。 如
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由善意第三人承担 了返还财产的民事责 任, 维护了原动产所有人 的所有权 以后 , 使人不 由得对善 意取得 制皮
维护 交 易安 全 之 目的 产 生 怀 疑 。 ( ) 利 于促 进 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二 有
古罗马法并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 , 在他 人处分财产时, 相对人要 考察权利人是否有处分权 , 这在 市场经 济并不 发达 的古罗马, 并不会 造成太 大的困扰, 但在市场经济高度 发达 , 交易频繁的今天 , 没有善意 取得制度, 为受让人 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得不到有 力的保 护。 作 善 意取 得 制 度 设 定 的 目的 , 是 在作 为 受 让 人 的 善意 第 三 人 支 付 的 对 价 就
让与人及交易情况者。 (பைடு நூலகம்) 让人 必须 以合 理 的价 格 受让 二 受
、
善 意 取 得 的 渊 源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 是 在不 法将 他 人 财 产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后 , 果 受 让 人 在 取 得 该 动 产 时 出于 善 意 , 依 法 取 得 如 可 对 该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让 人 在 取 得所 有 权后 , 受 原所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受 让 人 返 还 财 产 , 只 能 请 求 转 让 人 ( 有人 ) 偿 损 失 。 罗马 法 上 , 而 占 赔 。 尚不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协调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学理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争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未予明确。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物效益的最大化,盗赃物应该有条件的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盗赃物;构成要件;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了他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争议,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在理论届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也一直存在着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允许盗赃物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盗赃物的界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盗赃物是指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
所谓“盗赃”,指通过使用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1]可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把盗赃物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作为普通商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另一类则是我国限制或禁止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即法律上限制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淫秽物品等,这些物品即使不是盗赃物,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只有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由流通物成为盗赃物时,对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才有争议。
三、关于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一)盗赃物善意取得适用理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场合。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有关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做了规定。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
一、赃物的涵义(一)赃物的概念赃物作为司法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通常有三种解释:第一,如《新华字典》所注,乃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
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所得的贿赂,以及将赃物变卖所得的赃款等。
”第二,由《刑法》第64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第三,结合《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得“行为人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该解释与上两种观点项比较,它对赃物的定义外延更宽,它不仅指犯罪行为非法所得,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
但其非法活动的外延又过于宽泛。
以上三种解释基本包括了司法实践中所称之赃物,且有一个共同点,既获得手段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赃物的分类赃物按其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市场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
关于赃款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的探究——以王某盗窃案为例
“ 第 三人 善意 、 有 偿取得 该财 产 的, 应 当维 护第三 人 的合法 赃款 。 这 个 问题在 我 国刑法 条文 中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 导致我 国法 指 出: 律界 以及 实 务界展 开 了激烈 的争 论 。
二、 分析讨 论 “ 赃款 的善 意取得 ” 就是指 对于 赃款被转 移给 善意第三 人后 , 此 时应 该适用 民法 上善 意取 得制度 。
朝 昭裢所著 的《 啸 亭杂 录 ・ 理足 国帑》 : “ 特 置封 桩转移 的人 , 追 讨权 限仅 在于此 范 围 内。 若此 人将该 财物
权利 人 没有权 利 向第三 人主张 索求 , 凡一 切赃款 , 羡馀 银两 , 皆贮其 内。 ” 、 《 清史稿 ・ 职 官志一》 中: “ 赃 转移给 善 意第三 人 占有时 , 。 其 本人 要为 自己被 侵犯付 出被 罚库 掌贮 现 审赃款 。 ” 以及 川剧 《 芙 奴传》 第六 场 : “ 你父 赃款 免追 只能 向第 一转让 人请 求赔 偿权 缴。 ” 等 均有 所体现 。 现 代 的赃款 的概 念与 古代 的赃款 的含 义基 犯罪 的代 价 。 本 一致 。 不 同 的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现 有赃 款包括 金钱 以及 各种 债券 等 。 善意 取得 制度 所主 张 的依据 在于 保护 正常 市场 上 的交 易安 全, 即将保护 善意 者无 过失 的交 易行 为作为 目的, 使 财产流 通更
善 意取得 又称为 即时取 得, 无权 处分人 在不法将 其受托 占有 的他人 的财物 ( 动 产或 者不动产 ) 转让 给第三 人 的, 如 受让人 在取
作 者简 介 : 于文 广 , 重庆 市永川 区人 民检察 院。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案 情简 介及 焦点 简析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我见
有人的权利 , 也就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
( 二) 国 内立 法现 状
键在 于判断是 善意第三人 是否基 于 占有 的公 信理产生信赖 利益 , 我国《 物权法》 1 0 7 条对于占有脱离物仅仅规定 了遗失物, 而 且法律是否保 护此 种信 赖利益。 未将 盗赃物纳入其 间。这是与我 国民法 理论 与司法实践 中长期 不 维护交易 安全是善 意取得制度构建的 目的和归宿点 。而在 市 承认盗 赃物 的善 意取 得传统相联系 的。梁 惹星教授总结认为 有以 场交易 中要达 到这 一 目的 , 则必 须 明确 动产 占有 的公示 公信 力 。 下几种 观点 : “ 第一 , 按照解释规 定 , 遗失 物 尚且 不能适 用 , 赃 物就 更不 能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第 二 , 通 常只有在 法律有 特别 规定 情
容, 因其在相信他人问题上有过失。但这种认识是有偏见的: 遗失
财产 的人 难道就无过 错 , 财产被偷窃 的人难道 就无 未能足够 谨慎 地守护其财产 的过 错? ” [ 4 ] 日本学 者我妻荣指 出按 照 日耳曼 法的 理 念来 区分 占有委托 物与脱离 物其 区分方 法本身是有 问题 的, 其
《 物权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我国物权法 的基本原则是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有 赖于经济交往 中财产 “ 静 的安全 ” 与“ 动 的安全 ” 的
充分保 障。所有权 作为 财产 “ 静 的安 全” 受 到 国家强制 力保 护无 可厚非 , 但 因此而漠视“ 动 的安全 ” 从而 罔顾善意第 三人利 益则将 导致商 品交易在客 观上难 以顺 利进 行。赃物适 用善意取 得制 度 ,
在原权 利人 的合法财产被 犯罪行为人 占有后 , 实际上 就形成 了犯 罪行为人 占有 标 的物 的“ 权利 外观 ” 。善意 第三 人对此 权利 外观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魏芊芊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13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得我国经济蓬勃发展起来,由于少了形式上的束缚,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交易类型都在迅速增加,物品流通速度大大提高,尤其是像手机、电脑这种更新换代极快的的电子物品流通率极高。
由于需求的不同,各种二手商品也逐渐走红,但是现实生活中充斥着相当一部分以不法手段获得的商品,买家通常无法鉴别出商品是否赃物,进而购买,当赃物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善意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若是日后原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买家的权利该如何保护?这就涉及到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文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旨在探讨赃物善意取得背后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折中适用;市场秩序;公平原则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指当无处分权人转让他人所有的财产时,如果第三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了该财产,就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并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三个必备要件:一是受让人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完成登记或给付[1]。
二、赃物的界定与分类赃物与遗失物不同于其他物,尤其是在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总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单独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适用,但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并没有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要讨论赃物能不能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对赃物的概念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2]。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赃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要明晰赃物的概念,首先应当对赃物的范围进行界定,赃物不仅包括以盗窃、抢劫等激烈手段获得的他人之物,也包括以诈骗、侵占等平和方式获得的他人之物。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赃物,即犯罪所得的财物,其处理与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完成了相关的公示程序。
而回复请求权,则是指原权利人对于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的财产,向受让人请求返还的权利。
本文首先将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进行梳理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探讨赃物善意取得与回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本文将进一步揭示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实际操作问题,包括如何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说,对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本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还将对未来赃物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赃物的行为。
这一法律现象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刑法中关于赃物处理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当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同时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这一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赃物处理方面,刑法规定,对于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不构成犯罪。
这一规定为赃物的善意取得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赃物的特殊性质,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民法上一直存在争议。
普法:“善意取得”了赃款赃物,办案机关是否应“一追到底”?
普法:“善意取得”了赃款赃物,办案机关是否应“⼀追到底”?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根据犯罪线索及资⾦流向,会对已经流转⾄⾮涉案第三⼈名下的钱款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有关财物查封、扣押措施。
有些时候,虽然财物来源形式上看似乎是某些犯罪中涉案赃款赃物,被冻结、查封时善意第三⼈也是深感困惑和⽆助!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该对此类财物“⼀追到底”呢?是否应该适⽤“善意取得”制度呢?下⾯就此问题,进⾏⼀下简要梳理,以求答疑释惑:⼀、法律上“善意取得”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之规定:⽆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三条善意受让⼈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总结:善意+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善意取得⼆、如何具体判断受让⼈是“善意”?什么是“合理对价”?“善意”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之规定:第⼗四条受让⼈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处分权,且⽆重⼤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为善意。
真实权利⼈主张受让⼈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知道转让⼈⽆处分权:(⼀)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知道他⼈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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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
来源:作者:日期:10-02-24
笔者认为,对于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被害人的回复请求权应当参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期限的规定,即2年的诉讼时效。
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正如笔者前文提出,我国赃物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这与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不同,可以将期间规定为诉讼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间。
第二,虽然回复请求权在我国和德国法上的法律性质相同,但是《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取得时效,如果针对特定物的回复请求权规定为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或者延长,容易发生冲突,故将回复请求权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
我国民法没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将回复请求权规定为诉讼时效不会发生冲突。
第三,非基于被害人意思形成的赃物与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和逻辑没什么差异,两种回复请求权的期间应当一致,既然我国《物权法》明确将遗失物的回复请求权规定为2年的诉讼时效,故赃物回复请求权的期限限制可适用同样规定。
2.回复请求权的有偿行使
被害人在行使回复请求权之后,从善意受让人取回赃物的占有,受让人丧失对赃物的占有,后可以基于合同法中无权处分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向无权处分人,即犯罪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方面使善意受让人得花大量精力去向犯罪人索赔,造成其购买时不能预测得负担;另一方面,善意受让人可能面临向犯罪人追偿不能得危险,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所以,比较法上大都规定,受让人如果是通过拍卖、公开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购买取得的赃物,原所有人行使回复请求权时,得支付受让人购买时支付的价金。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法国民法典》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
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日本民法典》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由拍卖处、公开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
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动产被拍卖或经市场或经专营商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偿已支付的价格,不得请求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0条规定:“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取得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不得回
复其物。
”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将遗失物的有偿回复规定为“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
付的费用”。
我国赃物的有偿回复可以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规定,除了遗失物和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性质大致相同之外,其理由还在于:第一,受让人通过拍卖、公开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购买商品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商品的让与人对让与物具有处分权,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这种情况下让受让人承担向无权处分人的危险缺乏理论依据。
即便被害人是在被抢劫的情况下丧失对其财物的占有,我们也不能说其利益比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第二,如果赃物在拍卖行、公开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出现,具有公开性,被害人就有可能发现起丧失占有物并直接取回其物。
与善意受让人相比,被害人更能控制赃物被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占有的危险,所以善意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力更值得保护。
第三,如果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无偿回复其物,则其即使遭遇盗窃等犯罪时,也不存在任何危险和损失,不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对自己财物的保管义务,易于引起相应犯罪的发生。
五、结语
在侵占财产型刑事犯罪中,犯罪将赃物移转给第三人以后,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赃物的权属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
诚然,追赃活动是解决该类问题的措施之一,但不能有效解决所有问题。
虽然我国部分司法解释已经对部分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还远远没有体系化。
《物权法》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民事基本法没有对赃物被移转后的归属问题,尤其是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重要问题明确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因此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未免是一大遗憾。
《物权法》应当在107条明确将“盗窃物等非基于权利人意思丧失占有的物”同遗失物一并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并对被害人的回复请求权作出规定。
在该法律修订之前,《物权法》司法解释应当对此作出规定。